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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技术——对劳动教养问题的一个宪法学分析

权力与技术——对劳动教养问题的一个宪法学分析 一 劳动教养的宪法根据

问题的分析研究可有许多侧面和角度。中国的劳动教养本身就是一个“场”,它复合了当代中国的多种因素。由此,它就为我们分析中国的某些问题提供了一个角度、一种方法:透过它,我们可以对中国当代史的价值作出一些判断,并在权力和技术的层面上对当代中国的宪制理念作出另一种诠释;它也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结构、功能和价值作出不同的说明。它本身或许就是当代中国的一个隐喻,隐秘着人、社会、生活、权力、权利等问题解释的密码。这里,我们首先把它看作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即一种没有清晰边界的、不断延展的制度。“非正式”还包括这样一层意思:从起源到流变,它本身就是一个由多种成分构成的复合体,无论从哪种单一的因素出发都无法对它作出精确的解释。因为它强调对某些“特定的人”的意义,所以它被看作一种完成人的自我转换以成就某种理想的特定的工具和制度。它似乎被设想为不但能对人的行为而且也能对人的思想发生效力,因而它又是一种规则体系。因为它不是为了赞赏人的某种品行,而是为了遏制某种品行而设计的,且那些“特定的人”不管主观上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强加于他们的这种“遏制”,所以它又具有某种惩戒性。它或许还是一种“黑色”的符号和象征,表示了被适用于这一制度的“那些人”的病态、丢脸、羞愧和耻辱。它是无声的宣告,一个人因为某种品行必须为自己的名誉、尊严付出代价。“这个人被劳教过”,本身就预设了他即将为此所付出的代价。

当然,这并不是说,劳动教养本身就是中国宪制化制度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而是说,它与社会主义中国所进行的宪制化有某种关联。发现这种关联并对其作出解释,是本文的主要任务。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对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整个演变过程所作的一个描述,而是截取了它生成阶段所牵连的众多问题进行分析,借此以描述社会主义中国的宪制化过程的特质、目标和价值。职是之故,本文的分析着重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个“劳动教养法”。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8月3日,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名义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4种略)。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四、五略)。

这个法律或法规,涉及几个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法规援用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作为它的合法性。事实上,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史上,颁行一个行政法规或某个法律很少直接援用宪法,而它在这里援用宪法的具体条文,颇令人寻味。这表示立法(规)者是在坚守社会主义中国所开始的宪制化趋向,还是在背离这个趋向?二,由援用宪法所带来的问题是,本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的第二种: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到底是宪法性的概念,还是该法规创造的概念?三,该法规自我证明的合法性根据是1954年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百条,那么,为什么该法规要援用宪法的第一百条而不援用第十九条作为自己的合法性呢?

若要对此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首先必须弄清楚该法规所隐含的对劳动教养性质的某种判断。

劳动教养性质之辩:为什么适用宪法第一百条而不适用第十九条

虽然,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给了劳动教养一个定义式的说明,但从法律学上讲,这不是对其性质所作的法律解释,由此便引起了有关性质问题的争论。1986年,《中国法制报》发表了题名“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的文章,从题名我们便知道作者直率的见解和观点。对此,《人民公安报》又刊载题名“劳动教养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文章,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劳动教养既不同于刑事处罚,也不同于治安管理处罚,而是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一种行政措施。之后,《人民公安报》发表《浅谈劳动教养性质》一文,进一步强调劳动教养不是处罚,而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在这些讨论中,《谈谈劳动教养的性质及其发展趋向》一文颇为引人注意。文章认为,劳动教养具有“交叠性”,其性质相互交叠、重合,无论用哪一种单一的解释都无法为其正确地定性。具体讲,劳动教养具有三方面的性质:一是带有行政处罚性;二是兼具刑事处罚性;三是含有保安处分性。[1]

作为一个专门研究与刊载劳动教养问题的杂志,《犯罪与改造研究》对之也给予极大的关注,不连续地刊载了有关这个问题讨论的文章。总括起来看,这些文章在肯定劳动教养处罚性质的前提下,就劳动教养的处罚性质问题进行了讨论,当时主要存有五种意见,即行政处罚;最高或最重处罚;治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保安处分于一体的处罚。与此同时,多数文章又同时承认劳动教养有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属性。在起草的《劳动教养法(第七稿)》中,其性质被表述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2]具体可以表述为:“劳动教养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它的方式就是强制性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就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治安制度。”劳动教养的实质就是强制性教育改造。[3]中国的司法行政权威机关也用类似的“社论”形式对之作出了官方解释:“劳动教养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4]虽然官方已作了裁判,但已进了劳动教养理论“场”的“人员”似乎并不在乎这个结论。[5]

应注意的是,除“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的用语被省略了以外,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定义式说明所表达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为什么要把这个重要的表述省略掉呢?既然是一种“安排就业的办法”,那么,“安排”的方式在理论上当然包括“强制安排”,但在理论上把“安排就业”解释为一种“处罚”则是很难圆通的。

对法律的解释大体上有两类:一种是“应然解释”,即阐释者根据某种理论对某种法律的实践作出自己的学理性判断,如上述学者们的观点。这种解释的优点是,它能根据某个法律实践的实际运作状况,对其过程及其方向作出恰当的描述。其缺点也正是它的优点不及之处:它无法阐释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另一种能克服此类缺点的解释,即“立法意图的解释”。此类解释不太在意学理,也不太关注此种法律变迁的过程及其方向,也不着意描述法律运作的实际,而刻意追究的是立法者立法背后的东西。本文采用的是后者,因为劳动教养的立法意图解释是揭示劳动教养问题与中国“宪制化”关联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此,我们就不难发现,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性质问题的处理,采取的是“模糊性”立场。它只言说宪法的根据,而不从法律意义上定性,这可以为以后的“劳教”实践和运作留下充分的弹性和空间。但这个法律或法规的立法意图又是非常实际的,它首先是为因应当时社会主义中国的问题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企望通过“必要的强制”,既能达到“改造人”的目的,又能为某些人提供“就业”,以缓解社会主义中国初期所面对的就业压力。目标的双重期待是该法律或法规的主要特色,同时,也因为双重目标的急切性,立法者刻意淡隐“惩戒”的性质和色彩,以服务于社会目标,这是非常易于理解的。

从法律学的角度讲,“惩罚”与“强制性教育改造”隐含的内容是不同的,前者是“报应性”和“补偿性”的。“惩罚”即受罚人在法律上领得的一种“对等”的“待遇”——“加害于人者必受其害”,并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观念或多或少是与人类对“复仇”“报应”的诉求有关联的。反过来说,对受罚人的“惩罚”也就是对受害的他人或社会在法律上的一种“心理补偿”。惩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受罚人的“改过自新”,因为“改过自新”并不需要通过“惩罚”的手段和途径来实现,虽然立法者常常作这样的宣告。知识考古学已经证明,“惩戒”不但不会使受惩戒人改过自新,而且还会引起更大的“不服从感”,甚至产生一种“颠覆心理”。说得直白一点,从惩罚中得益的,不是受惩罚人本身,而是他人或社会。而“强制性教育改造”则与之不同,它是“为己性”的,被“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人之所以被“强制”,首先是因为他背离了某种“公认”的价值体系,而成了基督教中的“迷途羔羊”,为了让他找到“回家”的路,迫使他回头,最终成为社会共同体根据某种已确立的权威准则能够接受的成员。“强制性教育改造”既是一个“为己”的制度,也是一种思想体系:它来自卢梭主义的理念,是“强迫自由”的中国式表达。在本质上,它是卢梭主义的一种关怀方式,是为了被“强制性教育改造”人自身的价值,为了他的“新生”——一个合乎权威目标体系的人生之路的思想。它体现了对某种价值体系坚决维护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理想以及对人的一种特有的关怀。这也是立法者在寻找被“强制性教育改造”之人时,刻意淡化“惩罚”特性的主要原因。

“惩罚”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不同也包含了“适用对象”上的原则区别:对那些无可救药的、“罪孽深重”的决死不认知权威价值体系的人,立法者是不抱什么希望的,他们被剔除于“强制性教育改造”之列。相反,经过立法者的仔细打量,“强制性教育改造”只适用那些脸上还挂着一丝善意微笑的,虽对权威价值体系存疑义但经过教育仍有可能回归的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不援用宪法第十九条而援用第一百条。

1954年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一百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看起来与劳动教养立法有着更直接的关联,但仔细辨察,这个链条在关键处是断裂的。第十九条是这样一种宣告:为了维护某种已确立的价值体系,对那些抵抗这些价值的敌人实行打击本身就是宪法的一部分。换句话说,第十九条是为了实施某种打击而作宪法性的授权,是一个关于党和国家权力的条款。而那些被“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人显然没有被立法者划归“敌人”的阵营,党和国家对他们仍抱着某种希望、某种特定的关怀。职是之故,作为一种“为己”的制度,劳动教养的设计和实施也就无须宪法的授权。然而,问题是,除了第十九条,似乎1954年宪法再没有为劳动教养留下可依赖的东西。既然第十九条不能援用,剩下的也只有第一百条了。这是一个国民义务的条款,而不是一个有关党和国家权力的授权条款。在这里,立法者为了寻找劳动教养的宪法性依据,已把国民义务转换成党和国家的权力了。问题不是能否从国民义务的宪法性规范中派生出国家权力,而是作为一种“为己”的教育改造制度,劳动教养根本就不需要宪法的授权和提供根据。为什么立法者非要找一个宪法的依据呢?这里边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一个新概念:“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

立法者之所以要把宪法第一百条作为劳动教养立法的依据,除了初期社会主义中国的立法者已具有的宪制意识,还因为他们必须以宪法为武器对劳动教养立法的反对者作出反击,而从1957年8月3日《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民日报》社论中便可听到出拳的铿锵声音:

在我们国家里,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空前高涨,社会主义新的道德风尚,得到高度的发扬,社会秩序出现了历史从来没有过的安定局面。这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大优越性。但是,我们还没有把所有的坏人改造好,没来得及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都扫除尽净。在国内,除了那些残留的,数量比过去少得多的应该依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以外,还有一些坏人……对上述几类坏分子,必须实行劳动教养,才有可能予以改造,才能维护国家的法纪,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秩序。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但是,右派分子为了破坏社会主义的法制,却极力反对我们的政府对于这些坏分子的取缔……

我们决不要以为前面所说的那些流氓、阿飞、盗窃、诈骗分子、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及其他各种坏分子,仅仅在社会上有,其实在我们的机关、团体和企业、学校内部也有;他们不仅在城市里有,在农村同样也有。这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消极因素,我们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把这些人改造好。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是他们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破坏作用,却是值得严重注意的。

对这些不劳动,不工作,到处起破坏作用的人,人民政府如果放任不管,不加以适当处理,这种恶劣倾向就会蔓延发展,这种坏分子还可能增多起来,社会秩序就会无法维持。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就会被他们败坏,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且,他们又往往变成反革命分子利用的对象。

事实证明,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用简单的惩罚办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这个办法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这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的劳动条件。例如由国家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迫他们生产,用这种办法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劳动教养的决定,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就具有立法性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法制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贯彻宪法第一百条的一个具体措施。右派分子攻击我们实行劳动教养违反宪法,这是最露骨的一种恶意攻击。劳动教养办法具有改造社会的重要意义,和长远的目的,它不仅适用于目前,而且适用于整个过渡期间。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成功以后,如果还有这种坏人存在,劳动教养的办法仍然有它的实际意义。因为坏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够彻底加以改造。[6]

这段不短的文字,已经把劳动教养的性质、功用、为什么要援用宪法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它所指涉的劳动教养对象和使用的文风包含了那个时代所有的重要信息。其中,“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这些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社论是毋须言说的,因为它们早已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国民内化于自己的观念中了,虽然对这些概念本身仍然相当地模糊。注意到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对我们进一步解释劳动教养与社会主义中国宪制化的关联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在1954年宪法中,只有反革命分子的概念,而没有上述其他用语,而且,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也没有使用“右派分子”这样的字眼。只有在这篇权威的社论中,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右派分子才一块出现了。也就是说,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并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自己创造的一个概念。当然,一个法律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其概念非有宪法来源不可,但这种情况出现在初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它便有另一种意思。它让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想到那个令人沮丧的1957年。也就是说,在宪法运行了三年以后,中国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的政治精英不但对反革命分子存有一份警觉,而且还发现了一个新东西正在吞噬社会主义中国的健康机体,这个新的病菌被命名为“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

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与右派分子除在反动的程度上有所不同之外,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这可从1957年7月毛主席写下的这段重要文字中辨别出来:

资产阶级右派就是前面说的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这是科学的合乎实际情况的说明。……这种人不但有言论,而且有行动,他们是有罪的,“言者无罪”对他们不适用。他们不但是言者,而且是行者。是不是要办罪呢?现在看来,可以不必。因为人民的国家很巩固,他们中许多又是一些头面人物。可以宽大为怀,不予办罪。一般称呼“右派分子”也就可以了,不必称为反动派。[7]

在《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毛主席又运用“敌我矛盾”两分的方法,进一步对右派分子和反动分子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论辩:

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和人民的矛盾是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你死我活的矛盾。

向工人阶级和共产党举行猖狂进攻的资产阶级右派是反动派、反革命派。不这样叫,而叫右派,一是为了便于争取中间派;二是为了便于分化右派,使一部分右派分子有可能转变过来。

最后不能转变的那一部分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是死硬派,只要他们不当特务,不再进行破坏活动,也给他们一点事做,也不剥夺他们的公民权。[8]

也就是说,右派分子这个名称是根据对权威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的立场与态度来确定的,丈量的工具则是由党和国家的权威确立起来的、并极具弹性的一种尺子。[9]

既然右派分子已经按照尺寸做出来了,就会派上用场,就会有一个处理他们的办法:

对右派是不是一棍子打死?打他几棍子是很有必要的。你不打他几棍子他就装死。对这种人,你不攻一下,不追一下?攻是必要的。但是我们的目的是攻得他回头。我们用各种方法切实攻,使他们完全孤立,那就有可能争取他们,不说全部,总是可以争取一些人变过来。他们是知识分子,有些是大知识分子,争取过来是有用的。争取过来,让他们多少做一点事。而且这一回他们帮了大忙,当了反面教员,从反面教育了人民。我们并不准备把他们抛到黄浦江里头去,还是用治病救人这样的态度。也许有一些人是不愿意过来的。像孙大雨这种人,如果他顽固得很,不愿意改,也就算了。我们现在有许多事情要办,如果天天攻,攻他五十年,那怎么得了呀![10]

这意味着已经为劳动教养准备好了对象。

劳动教养的设计和实施,也许并不是针对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但它确实是回击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猖狂进攻的锐利武器。锐利的武器通常都伴随着它的敌人而诞生。其实,这个武器早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几项原则规定》中就已初露端倪: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发现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本届毕业生中有极少数思想行为严重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对于这种分子,一般地国家仍应该给以生活的出路和继续改造的机会。……对本届毕业生,各校都应该根据他们的日常表现,特别要根据这次整风运动最后的表现给他们作出政治审查结论。今后每届毕业生,都应该作出政治审查结论。其中思想行为严重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了有反革命罪行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应该依法判处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的以外,其他都应该给以工作考查。

1958年1月29日,国务院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在国家公职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该规定提出了处理右派分子的六条办法,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劳动教养。

据统计,1957年被定为右派分子的有552877人,而有多少右派分子被劳动教养则未有统计数字。据说,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一半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劳动教养或监督改造。既然劳动教养是安置那些被开除公职无生活出路的人,那么也应该有27万以上的人被劳动教养。[11]

从现在的角度讲,右派分子就是知识分子,绝大多数是被误解了的人,可以叫作被误解了的知识分子,是党和国家在保卫既定的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中一个小小的疏忽。被误解是容易解决的,现在不就被正解了吗?劳动教养制度之于知识分子不只是一种强制性的方式而已,而且关涉了中国宪制化中的知识分子改造,以及如何处理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这里,劳动教养只是一个象征符号,它可以向我们预示出社会主义中国宪制化的特质及其基本走势。

知识分子:一个难以定位的人群

从根本上说来,知识分子更多的是一个文化概念而非政治概念,中西对之自然有不同的理解和用法。西方学者的解释是:

“知识分子”一词在20世纪初刚被创造出来的时候,是为了重申并复兴知识分子在启蒙时代的社会核心地位,重申并复兴知识分子在启蒙时代的与知识的生产和传播相关的总体性关怀。“知识分子”一词用来指称一个由不同的职业人士所构建的集合体,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艺术家、新闻记者、科学家和其他一些公众人物,这些公众人物通过影响国民思想、塑造这种领袖的行为来直接干预政治过程,并将此看作他们的道德责任和共同权利。[12]

据中国的研究者考析,在英文中表达知识分子的概念有两个,一个是Intelligentsia,另一个是Intellectual。它们的历史意义是不同的,前者来自东欧,有特殊的历史含义。波兰的社会学家吉拉(Gella)认为,Intelligentsia来自波兰,是指受过相当教育并具有强烈社会意识及批判态度的人,他们在社会中是拥有特殊地位的一个阶层。后者来自法国,法文中的Intellectuals是指一群在科学或学术上杰出的作家、教授及艺术家,他们批判政治,是当时社会意识的中心者。这种传统源于法国大革命后的一批受过教育的人们。他们反抗当时社会既有的标准,鼓吹实证哲学,具有浓厚的革命气息。他们长年逗留在咖啡店中高谈阔论,带有波西米亚圣徒式(Messianic Bohemians)的精神,以天下为己任。就传统来看,Intellectual没有东欧传统中具有的社会阶层的含义,但总体来看,西方传统所界定的知识分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对社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对政治采取批判的态度,是一个不满现状的人群。[13]

在西方,知识分子的概念往往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素,舍其此,知识分子的概念便无法满足:第一,一个知识分子不只是一个读书多的人。一个知识分子的心灵必须有独立精神和原创能力。他必须为追求观念而追求观念。即是说,知识分子是为追求观念而生活的。第二,知识分子必须是他所在的社会的批评者,也是现有价值的反对者。批评他所在的社会而且反对现有的价值,乃苏格拉底式的任务。反过来讲,一个人不对流行的意见、现有的风俗习惯和大家在无意之间认定的价值产生怀疑并且提出批评,那么这个人即使读书很多,也不过是一个活书柜而已。一个人云亦云的读书人,至少在心灵方面没有活。[14]

毫无疑问,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是来自西方。在中国的文化中,知识分子是不存在的,而士大夫作为一个中国化的概念与之接近,但在知识特质、行为模式以及目标和理想方面仍有极大的差异。中国的士大夫一向是以儒家思想为知识的核心,伦理道德是思想的轴心,关心的问题偏于人与人、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因此,中国的士大夫讲究的是行为规范和人格风范,所谓“士不可以不弘毅”即一个典型的风范表征。他们要求的是以内化的道德力量来约束自己,塑造自己的人格。一个读书人要求的是中庸、不偏不倚的生命态度。虽然传统的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但缺乏主动性。当处顺境时,表现的是儒家的积极哲学思想;处逆境时,则转以佛道为走向,以退隐、悠闲田园诗人故作潇洒的过日子。所以,中国的知识分子的传统风范一直保持着两极形态。另外,中国传统知识分子并不是来自单一的社会阶层。固然魏晋以来有世族门第的阶级情形,然而,科举制度下知识分子来自各个阶层,虽有特殊地位,似乎却未能形成一个明显的社会阶层,有的仅是以儒家思想为指标和生命理想的认同倾向,这种倾向在科举制度下显得更加明显、更加具体了。总括起来说,在单一的中心思想体系下,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虽关心社会、注意政治,但他们所持的态度却是保守的、矜持的。当他们对时局有所不满时,缺乏主动的正面表现,往往会使用含蓄、间接的方式来疏解不满的情绪。[15]

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权威文本里,知识分子这个概念已经没有了西方的那种含义,也不具传统士大夫的意味。它主要指涉那些对一种既定的价值体系认同和效忠的特定人群。有时被用在泛指有文化的阶层,主要与工人、农民以及士兵相对应;[16]有时又被称为文艺工作者,是指从事某类特定职业的有文化的人。[17]这些人又可以根据认同和效忠的程度被划分为三类:即革命的知识分子、可以争取的知识分子和反动的知识分子——右派分子。而后者最接近西方的知识分子概念,这在文化史上是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知识分子本身对社会的既定价值体系持有疑义或者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在更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对认同和效忠方式持有疑义。换句话说,知识分子概念在社会主义中国已发生了政治性转换,而这种转换本身又隐含着一种复杂的政治诉求。

权力结构中的三方关系

社会主义中国已经确立起了政治精英、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的三方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政治精英是党和国家的领导者,由最早觉悟并通过直接参与和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知识分子及人民群众最忠实的代言人所构成。他们是最坚定的爱国主义者,而且又适时地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便可以通过其先进的意识形态和救国的坚定信念,极大地唤醒中国的本土意识——这又很具象征性地解释了何以照耀中国的红星是乡村的,而非城市的。[18]也就是说,革命的领导者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和知识分子的法宝有两个:一个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即追求一个比西方社会更为文明更为先进的没有等级、共同富裕、平等的社会的信念和理念;二是革命的领导者自身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族主义。把西方列强赶出中国,拯救中国于危难之中,追求一个繁荣富强国家的梦想,使中国的人民群众和绝大多数知识分子从这些革命的领导者——民族主义者——身上看到了一个强大中国的未来。追求富强,是一百年来中国知识分子知识探索中最重要的动力之源。富强的召唤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参与、支持或认同中国共产主义革命的主要原因。马克思列宁主义最终在中国取得了胜利,并诞生了中国本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而国家富强的任务则急需完成。

从客观方面讲,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者由于远离传统中国的权力核心,与旧有的权力结构缺乏基本的联系,因而其依靠的主要力量只能是人民大众并从现存的权力结构中尽可能地吸纳知识分子。“人民当家作主,人人都能过上好日子”的这种集体记忆,深深扎根于现代中国每一位人民大众的心里,对现代中国人具有持久的吸引力。人民大众无疑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可依赖的主要资源,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者而言,人民大众不但在客观上是革命和建设的主力军,而且他们也发现了人民大众身上所蕴藏的巨大的精神力量。人民大众的激情、积极性、能动性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火车头。有了这个火车头,就可能由精神变物质,实现革命和建设的巨大飞跃。

与人民大众相比,知识分子的情况就要复杂多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者要领导人民大众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必须依靠知识分子。知识分子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为了保持党的目标和信念在党的干部和群众中不发生偏离——偏离往往表现为官僚主义,需要知识分子的监督和批评,如延安时期的批评运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百花运动等。[19]二是在军事、科学技术、教育、艺术、医疗卫生等方面知识分子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此,毛主席写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文章。而这只是硬币的正面,硬币的另一面则是,知识分子大多是从旧有的权力结构中分离出来的,与党和人民大众在众多问题上都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这使得党对知识分子态度变得复杂起来:既需要他们,又对其政治上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而对于大多数知识分子来讲,问题也并不轻松。有一点可以确定,他们中的多数是接受了这个新的政治权威,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也是赞成或者至少是默许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也是人民民主主义理想的维护者和信守者。[20]然而,他们毕竟又是生活在中国的两个传统之下的知识分子,这又决定了知识分子理智上的复杂性。在这两个传统中,一个是儒家传统,一个是五四传统。

社会主义中国的知识分子首先是儒家传统的不自觉的继承者。按照这个传统,读书人应该为国家服务,同时,在政府偏离原则的时候能直言敢谏,就像海瑞那样。在批评政府错误行为方面,西方知识分子更多地认为是他们的权利,而中国知识分子则认为是他们的责任。中国知识分子把自己看成道德裁判者。他们带头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随遇而安,因此可以不计较个人的得失,甚至坐牢杀头也在所不惜。他们没有得到法律和制度上的认可,但是,他们可以用传统的道德来大声抗议苛政。他们起来争辩、抗议和批评,以求改正错误和改革政治。同时,在支撑国家政策和施加政治压力方面,也存在使用书面文字的长期传统。正如西方学者的研究所表明的:

像他们的先辈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忠于这个制度,但也总是有一小部分人反对那些使这个政权不能达到它的目的的官方弊端。可是,他们又不能跟先辈们完全一样,因为当他们发现国家的领导者强迫他们损害他们自己的原则时,他们又不能退回书斋,或隐居山上去过体面的学者或艺术家的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必须参加到这个制度中来。[21]

社会主义中国的知识分子也是五四传统的继承人。不管对知识分子如何定义,他们作为受五四新文化淘洗过的后代,有其前辈遗传的基因:他们或多或少都坚持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的理想和信念。尽管他们之间的立场和处世哲学有很大差异,但在保持文化知识上的相对独立性方面,他们有着近乎一致的看法,即便在后来成为党的主要文化官员的周扬身上也能发现中国知识分子的基本根性。“尽管他们(五四知识分子——引者注)对国家失望,他们却并非异化了的知识分子,他们并不因为无根基或厌世而置身于公共事务之外。相反地,他们尽力把自己同他们的社会和人民连结在一起。因此,知识上独来独往而政治上有使命感的‘五四’传统,和清议派的先例一样,给1949年以后的知识分子提供了榜样。”[22]

中国知识分子的这种特性也让党和国家的政治精英们加重了疑虑,同时也为处理知识分子问题埋下了伏笔。

劳动教养:“改造”的一种极端方式

党和国家需要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中国献出自己的知识和才华,因为国家富强的承诺必须向人民兑付,因而也就急需知识分子在这方面发挥作用。[23]然而,由于知识分子曾经与传统权力结构的联系以及他们本身的特性,其政治的可靠性始终是一个问题。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者的毛主席对知识分子身上问题的诊断可谓是一针见血:

我党有大批的知识分子新党员(青年团员就更多),其中有一部分确实具有相当严重的修正主义思想。他们否认报纸的党性和阶级性,他们混同无产阶级新闻事业与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原则区别,他们混同反映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经济的新闻事业与反映资本主义国家无政府状态和集团竞争的经济的新闻事业。他们欣赏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反对党的领导。他们赞成民主,反对集中。他们反对为了实现计划经济所必需的对于文化教育事业(包括新闻事业在内的)必要的但不是过分集中的领导、计划和控制。他们跟社会上的右翼知识分子互相呼应,联成一起,亲如弟兄。[24]

所以,在知识分子的“使用”与“可靠性”之间,党和国家的领导者深感焦虑。当务之急,最好的办法也就只有“边改造、边使用”了。于是知识分子的改造就成了一件重要的任务。而改造的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到工厂和农村去,以改造其生活方式乃至改造其“世界观”为目的,以达到党和人民大众需要的政治立场、觉悟以及艺术的审美“情趣”和标准。毛主席就说过:“智慧都是从群众那里来的。我历来讲,知识分子是最无知识的。……大局问题,不是知识分子决定的,最后是劳动者决定的,而且是劳动者中最先进的部分,就是无产阶级决定的。”[25]显然,这里的“知识”指的不是物理学和高等数学,否则毛主席就不需要写《大量吸收知识分子》这样的文章了。毛主席还现身说法以证明这种改造方式的效果:

我是个学生出身的人,在学校养成了一种学生的习惯,在一大群肩不能挑手不能提的学生面前做一点劳动的事,比如自己挑行李吧,也觉得不像样子。那时,我觉得世界上干净的人只有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总是比较脏的。知识分子的衣服,别人的我可以穿,以为是干净的;工人农民的衣服,我就不愿意穿,以为是脏的。革命了,同工人农民和革命军的战士在一起了,我逐渐熟悉他们,他们也逐渐熟悉了我。这时,只是在这时,我才根本地改变了资产阶级学校所教给我的那种资产阶级的和小资产阶级的感情。这时,拿未曾改造的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比较,就觉得知识分子不干净了,最干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干净。[26]

这里的“干净”和“脏”不是一个卫生标准,而是一个道德尺度。在中国文化中,若说这个人不干净,往往是指他的品行有问题。“牛屎”是一个象征符号,这是希望知识分子能够从有“牛屎”的人身上习得一种质朴的、优秀的品德。这也是知识分子进入劳动阶级队伍的入门课程和必修课目。

第二,“和风细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这种方式的改造往往是伴随“整风”运动而进行的。在20世纪40年代,中国革命遭受日本侵略和国民党事实上的围剿的双重威胁,党为了塑造一个有纪律的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核心,使之献身于党的正义事业,便发起了一场运动。这个端正思想的运动,即“整风”运动(“整顿工作作风”运动的简称),就以改造思想闻名于世了。这种开始于延安而后周期性地适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新试验。西方学者却对之作了负面的评价。[27]

第三,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

这是比较严厉的改造方式,前者适用于反动的知识分子,如胡风,后者适用于右派知识分子。从适用对象的区别,可以看出其严厉程度的不同。对此,我们可以听一听曾身受两种方式改造的当事人的看法:

1958年至1962年,本书的作者根据这个《决定》(即本文上引的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引者注)被劳动教养;后来,1970年到1973年又被劳动教养。两者都亲身经历过,可以做一点简单的说明。这篇社论(即本文上引的人民日报社论——引者注)在讲这二者区别的时候,是这样说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必须制定一套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纪律,不能允许被劳动教养的人破坏这些制度和纪律。例如不准他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不准破坏公共秩序,不准破坏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与劳动改造其实没有多大差异,反正都是在剥夺了人身自由(即社论说的“不准他们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的情况下,在警戒线之内,在枪兵的看管之下劳动。在这一点上,委实说不出二者有多少区别。社论在紧接着这一段文字之后来了一个“但是”,这个“但是”才是说出二者区别的所在(反过来正好证明“但是”之前是并无区别的)。“但是”什么呢?社论说:这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生产中,对他们同样实行按劳动成果给工资报酬的原则,具体说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里,确实显出了二者的区别。

这里就来看一看这区别的具体情况。劳改犯是没有工资报酬的。每个月只发一点零花钱,以供购买手纸、肥皂、烟卷等等之用。我当劳改犯的时候,开始时每个劳改犯每月零花钱是一元二角,后来提高为二元。可是,囚粮、囚服概不计价,真正实行了吃饭不要钱的制度。而且,夏天的蚊帐,冬天的棉被,谁要是缺了什么,也都免费发给。而劳动教养呢,在劳动了一两个月之后,就根据实际表现出来的劳动力强弱评定工资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等,那时,甲等每月是28元,每等递减四元。像我这种低能的人只评得个等外,每月工资14元。扣除伙食费10元,所余也就无几。就是评上甲等乙等的,如果他要登记购买一套棉被之类,也就颇感拮据了。就经济状况来看二者的区别,有人说笑话:劳动教养是按劳分配,劳动改造是按需分配。[28]

劳动教养是一种严厉的改造方式。党和政府试图通过这种锻造,使那些犯了严重过错的知识分子即便不能成为一个可以信赖的知识者,也可以成为一个具有健康体魄和健全心智的对社会有用的人。反过来讲,被劳动教养的知识分子是党和政府对其政治上失望的表示,是一个超出了党和政府为之设定的“效用”边界而应该交付的成本。

三 效用与风险:一条不确定的界线

劳动教养预设了社会主义中国初期在宪制化的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党与知识分子关系。

从几次大的知识分子改造运动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类似的现象:一般先是因为党的有些干部存在某些问题——通常是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而后要求知识分子通过发表批评意见而起到监督作用,或者是知识分子主动地对某些不良现象提出批评而得到默许。然而,言论上的批评帮助与“自由主义倾向”之间无法确立一条清晰的界线。延安时期的丁玲、王实味、萧军、罗烽以及艾青等党员知识分子先是响应号召开展批评,而后又因为这种批评被认为超越了界线而受到严厉处分,而他们自己又互相诋毁,结果丁玲从原来的位置上被撤换了下来,王实味的同事们被送去农村劳动改造,而王实味本人最惨,被处死了。现已平反的“胡风反革命集团”的胡风被投入监狱,于是绝食、要求举行记者招待会、要求有法定辩护人参加的审判,直到他神经崩溃为止。现在看来,胡风之所以被认定为反革命分子而招致这种惩罚,只是因为他曾要求给作家和知识分子一定程度的自治。1957年,那些被送去劳动教养的多数“右派”也只是在要求说话的时候,说了几句真话而已。[29]

对社会主义中国来讲,或许,知识分子的思想革新是必要的,为了让他们发挥作用给予一定的创作和言论自由是必要的,为了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对这些自由加以一定限制也是必要的。然而,最重要的是,在知识分子的自由与限制之间应有一个能够遵循的明晰的规则。宪制的真实含义就是规则的确定性。人都有免于恐惧的欲望,只有有了确定性,人才能预见自己行事的结果,才会为有价值的东西作打算。宪制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人绝望时,能够从一种确定性中看到一束光亮、一丝希望,就像绝望中的胡风要求有一个法定辩护人参加的审判那样。

劳动教养:谁是宪制化中的主角

1957年的《劳动教养法》,诉说了宪制化中中西知识分子所在的位所以及扮演的角色的极大差异。西方知识分子作为文艺复兴的后裔,他们是理性时代的开创者,也是社会舆论和价值的代表者。他们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发现了理性在塑造和改变社会中的巨大能量,“力”来源于思想,来源于理性。“知识就是力量”并不只是西方知识分子寻找自己位所而持的凭据,而且也是被真实地当作真理的发现。作为理性主义者的西方知识分子,他们相信理性不但能改变社会,而且也会改变人的本身,就像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理性的社会一样,一个文明而有教养的人也必定是一个理性的人。因而,他们信赖科学,推崇教育,一个科学和教育昌明的国度也必将沐浴着理性普照的光辉。理性既是能量之本,也是价值之本,由一套客观的规则组成。这套规则之于法的领域就是“自然法”,之于经济领域就是“放任主义”(后来表现为市场主义),之于社会则是“开放的民主主义”,之于国家制度就是“立宪主义”或“法治主义”。在西方,正是理性主义的魔力使得知识分子成了现代化的主要担当者和社会价值的看护者。当这些“牧羊人”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精英正在偏离理性轨道的时候,他们始终把纠偏航道看作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西方的知识分子作为哲学家(Les philosophes)的后裔,他们不只是仰望苍穹的沉思者,而且是直接参与塑造国家和社会的主角。他们是以真正“立法者”的面目去设计宪制规则的人。[30]

与之相比,社会主义中国所因应的问题是西方社会非常陌生的。同时,也由于中国革命的性质以及中国社会的目标不同,担当中国宪制化重任的只能是党及人民大众——工人、农民,这就决定了宪制化中的主角是党和国家的政治精英及其依靠和信赖的工农大众,而不是知识分子。由于知识分子政治上的可靠性一直是个问题,复加他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传统上的渊源不同于工农大众,这就使得“改造”成了中国知识分子最为凸显的问题,而他们在宪制化中也只能是通过改造而成为一个追随者和加入者的角色。

劳动教养:是宪制化的顺应,还是背离

劳动教养是否与社会主义中国的宪制化趋向相背离,问题的焦点是怎样理解宪制。恰当地说,劳动教养蕴含了社会主义中国对宪制的不同理解,表征了中国不同的宪制范式。

西方的宪制主要是与人——法律意义上的个体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每一个鲜活而抽象的人的最重要的东西——人格尊严、自由和权利——不被丢失、不被染指而设计的,而不是为具体某些人或某类人设计的。宪制还包括为了那些价值而设立的制度和规则。按照西方古典立宪主义的解释,宪制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是指即将成立的政府要受宪法的制约,而且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第二,宪制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的政府。第三,宪制包含着权利先于宪法、先于社会和政府而存在的价值预设。第四,宪制是建构“有限政府”的一套制度设计。综括起来讲,宪制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它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存在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宪制也许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31]也就是说,西方的宪制概念是以法律意义的人(抽象意义的人)为基点,并以人权为核心的一种防御性的制度架构。它是西方人本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延伸。

社会主义中国的性质以及所因应的问题都与西方不同,因而它不可能采取与西方立宪主义一样的立场。在西方,国家富强问题与立宪主义毫无关联,但作为一个贫弱的中国来讲,这是任何中国式的立宪主义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自鸦片战争以来几代中国人孜孜以求的梦想。从国家富强的目标出发,“国家优先、个人在后”便是社会主义中国宪制的主要理念。1954年社会主义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此作了清晰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关于这个宪法的草案的讲话中,作为社会主义宪制化之路设计者的毛主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个理念:“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写的。”[32]宪制从西方的个人人本主义转换为中国的国家主义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而有关知识分子的效用与改造的许多问题都可从这一理念中找到求解的思路和线索。

1954年宪法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个人民的国家,西方宪制中作为其出发点的“个人”——即一个自主的抽象的主体,转换为一个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概念——“人民”是合情合理的。个人概念在法律意义上是没有指向的,是一个普遍的、包含任何人在内的主体。而人民是一个带有强烈指向性的概念,即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它言指了还有人民之外的另一部分人的存在:

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33]

这意味着人民的敌人只配适用人民宪制下的专政。当作为反革命分子的胡风要求一个宪制下的法定辩护人参加的公开审判时,他不知道他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作为人民的异己分子的右派实行劳动教养与社会主义中国宪制化的过程是一致的。

中国的宪制化包含在中国的宪制概念里,中国宪制化以后的过程及其走向取决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

注释

[1]参见研兵《关于我国劳动教养性质问题的研究动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88年第1期。

[2]司法部研究所劳动教养性质课题组:《论劳动教养的性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0年第1期。

[3]李均仁:《关于劳动教养的几个理论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0年第1期。

[4]司法部劳教局:《不断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载《当代司法》,1997年第9期。

[5]1998年,《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的第8期登载了苏利题为“关于劳教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的文章。文中苏利认为,不应把劳动教养的性质要么归之于行政处罚,要么归之于治安行政处罚;或者归属于刑罚、行政处罚的两者其一。从整体上看,劳动教养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是独立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处分。

[6]上述资料取自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

[7]《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38页。

[8]《毛泽东选集》第五卷,456页。在该文中毛主席还进一步解释说:“这里所说的资产阶级右派,包括混入共产党内和青年团内的一些同党外团外右派分子政治面貌完全相同的人,他们背叛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向党猖狂进攻,因此必须充分揭露,并把他们开除出去,借以纯洁党团组织。”(第457页)

[9]毛主席在《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写道:“除了沙漠,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一万年以后还会是这样。为什么不合情况?划分了,使群众有一个观察人们的方向,便于争取中间,孤立右派。”并确立了一个极具弹性而不容易掌握的标准:“在我们的国家里,鉴别资产阶级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的真假善恶,有几个标准。主要是看人们是否真正要社会主义和真正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28页)

[10]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55页。

[11]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第839页,转引自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本文材料取之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第32页。

[12][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页。

[13]参见陈国祥《访叶启政教授——从文化观点谈知识分子》,载《知识分子与中国》,(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3年第4版,第24—26页。

[14]参见殷海光《知识分子的责任》,载《知识分子与中国》,第121—122页。

[15]参见陈国祥《访叶启政教授——从文化观点谈知识分子》,载《知识分子与中国》,第26—27页。

[16]参见毛泽东《大量吸收知识分子》,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

[17]参见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18]参见杜维明《道·学·政——论儒家知识分子》第九章《反传统、整体观、耐心谨慎:关于当代中国学术思想追求的个人反思》,钱文忠、盛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19]有关知识分子这方面的作用及其代价,请参阅[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五章《党与知识分子》,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0]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可参见上引杜维明《道·学·政》的第九章;也可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的《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的第五章。

[21][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229页。

[22][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231页。

[23]毛主席说:“我国的艰巨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尽可能多的知识分子为它服务。凡是真正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知识分子,我们都应当给予信任,从根本上改善同他们的关系,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必须解决的问题,使他们得以积极地发挥他们的才能。”(《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84页)

[24]毛泽东:《事情正在起变化》,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24页。

[25]毛泽东:《打退资产阶级右派的进攻》,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52页。

[26]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08页。

[27]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在党的组织内分成若干小组,使其成员先学习和讨论指定的讲话和文章。因为没有沉默不语的自由,每个成员都必须就这些文件发表意见。接着便是小组每个成员作检查的第二阶段。每个人原来的思想和态度要受到别人认真的和长时间的批评。无休止地叙述一个人的失误,不断地给他人帮助教育以及越来越紧张的气氛,产生了深刻的情绪危机,最终打垮了那个人的内在意志。这个人只有向党的权威缴械投降,才能从这些压力下获释和“赎罪”。此后是第三阶段,这时个人要交一篇小组长认可的自我批评,按通常情况,最初的坦白交代不会被通过。需要做几次自我批评,一次比一次更加摧残个人的性格。光背诵共产主义的教条或官方的路线是不够的;个人还要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他过去的思想行为一无是处,他向党的意志投降是不折不扣的。党不需要消极的默认,而是要个人积极地皈依它的信念。其结果是,当个人的交代被通过以后,他就从有罪的意识中获得解放,并得到新生。他认为自己已是一个“新人”,至少暂时地是如此,准备热情地执行党的一切命令。(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234页)

[28]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转引自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第145—146页。

[29]有关这方面的资料请参阅[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第五章和第十章的记述。

[30]有关对西方知识分子“立法者”角色的论述,最为精彩的当是[美]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请参阅。

[31]参见[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第9—11页。

[32]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案》,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31页。

[33]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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