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话语在社会主义中国的“跨代旅行”中所具有的语义、特质和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阐释,特别是对1975年宪法(下简称“七五宪法”)的忽略更是如此。事实上,七五宪法已经被“我们”这些对历史享有优越感的现在人看作具有“重大缺陷”的文本,而且也因此成了各种现行宪法学教材有关“重大缺陷”的宪法示范的标准例子。本文在此所要解释的不是这个文本是否有“重大缺陷”,而是首先探讨这个“重大缺陷”被发现的方法。
如果说,一个历史的文本必须表达“现在”的欲念,不管这种欲念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拟的,那么,七五宪法肯定是有“重大缺陷”的,因为它所表达的恰恰是“现在”急于要嘲讽和遗忘的东西。如果说,一个历史的文本要恰当地表述那个历史的话语和实践,而且“现在”的“我们”不仅仅把历史简单地看作过去,或者看作一个过程的完结、一段时间的末端,而把历史看作“现在”的在场,“他们”也并非“我们”异己的他者,那么,“我们”既无法也没有超越历史,而对这个“重大的缺陷”的发现也就不是不言而喻的。
“重大缺陷”的发现所依据的是这样一种方法:它基建于现实优越主义之上,依据的是今人必然优于古人,现在必然胜于过去的现代主义。这个方法由两个既相关联又有不同的方面构成:一种表现是,基于现在话语实践的优越性,映照历史的话语实践的低下性,而在这种映照的过程中,又预设了七五宪法文本是这种低下的话语实践的准确表达者这样一个逻辑。“重大缺陷”就是这个逻辑逐步展开的结果。在这种发现上,一边是现实优越的词汇,比如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一边是卑下的历史词汇,比如自力更生、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革命委员会、党的一元化领导。两者价值的高低、质量的优劣对任何一个“现在”的“我们”来讲都是不言自明的:“重大缺陷”就是优越的现实词汇的反面。问题是,“现在”有权利要求历史用我们喜好的现在“词”去表达相同或类似的“物”吗?如果有,那又是谁给的这种权利?
另一种表现则是由宪法概念定义的。当七五宪法被定义为具有“重大缺陷”的文本时,这里还隐匿着一个优越性概念的判断。在“重大缺陷”的话语表达中,一个立宪主义的宪法概念——也许它与中国的主导性政治话语及其实践并无关联——被粗暴地插入七五宪法的文本中,限权政府、制约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个立宪主义宪法概念的重要质素,而使用一个带有如此质素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优越和高贵。这里的关键不是七五宪法在表达立宪主义宪法概念时有无“重大缺陷”,而是能否用这样一个概念来判断与这个概念毫无关联的一个文本是否有“重大缺陷”。这个道理似乎很简单:我们不能用驴的概念去量取牛的“重大缺陷”。譬如,我们不能说,牛的重大缺陷就是不可能与马交配出骡子来,因为除驴之外,任何动物(包括人在内)都做不到这一点,如果这被看作“缺陷”,那么缺陷的概念在哲学上便是无意义的。
回答七五宪法与立宪主义的宪法概念是否有关联以及关联的程度、距离并不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的兴趣是对这个文本本身的阅读。这个文本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宪法概念,这个概念表达了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诉求,这种价值是否“跨代旅行”,也即它与五四宪法、八二宪法所表达的宪法概念有无“代际”的共享性?
本文采用的阅读方法是“贴近阅读”(Closereading)。即是说,笔者首先把自己看作这个文本真诚而保守的读者,读者对文本不享有为所欲为的权利,相反,一个读者对文本应该坚守冷静、温和与克制的立场。[1]
考虑到七五宪法毕竟是一个带有某种规范性质的文本,这就决定了本文对某些问题的解释采取的是与事件、实践相结合的策略,不可能完全依赖解释学的路径。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需要作一点说明:我把自己设定为一个文本的普通读者,与对这个文本有无“政治性缺陷”的判断无关。或者说,这种阅读的兴趣不是来自对文本的喜爱或憎恶,而完全是源于一种好奇心。
二 修辞与意义按照正统和权威的解释,七五宪法是于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共有30条,由序言、总纲和具体制度三部分构成,这也是1954年宪法以及后来中国各部宪法固定的结构。
从篇幅来看,总纲是最重要的内容。虽然序言的篇幅居于中等地位,但它享有文本上的优先性。从宪法所表达的意义看,序言是党的意识形态的宣示,享有优先性;总纲所宣示的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居于中等意义;国家机构以及公民义务权利等所宣示的则是党和国家认可的具体制度,文本的意义居于最后。宪法文本结构实际上是由两类不同性质的元素构成的,一类属于原理,它们是由序言和总纲部分加以表达的。譬如,序言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又如,总纲中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另一类属于准则、规范,主要是由具体的制度部分加以表达的。如,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第十八条的表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也就是说,宪法主要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本,更像是一个政治章程。这也可以解释张春桥代表中共中央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引用的这段话的含义:“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2]在这里,“总章程”一词所表达的是这个宪法的性质,而“根本大法”的用语主要凸显的是修辞效果,强调宪法在党看来的重要性,而主要不是强调它的法律意义的重要性,因为文本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在宪法中既没占很大的篇幅,也不居于文本的优先地位。宪法的此种性质既是五四宪法所传,也为后来中国各部宪法所承,具有“跨代际旅行”的共享性。
三 展示的思想考虑到党在宪法上——无论是制定的程序还是宪法文本本身——的决定作用,在阅读宪法文本时,就不能忽略它与党的权威文本之间的内在关联。在这些党的权威文本中,最主要的有:党的九大、十大政治报告、四届全国人大的修宪报告、四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
在党的九大政治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
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成就,都是毛主席英明领导的结果,都是毛泽东思想的胜利。半个世纪以来,毛主席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领导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在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反对各国反动派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哲学等各个方面,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党的全部历史,证明了一条真理:离开了毛主席的领导,离开了毛泽东思想,我们的党就受挫折,就失败;紧跟毛主席,照毛泽东思想办事,我们的党就前进,就胜利。我们要永远记住这个经验。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谁反对毛主席、谁反对毛泽东思想,就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
类似的表述还有九大通过的党的章程: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党的十大政治报告中类似的表述被修改为:
九大根据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总结了历史经验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新鲜经验,批判了刘少奇修正主义路线,再次肯定了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同志们记得,毛主席在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九大开幕的时候,发出了“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伟大号召。在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届一中全会上,毛主席又一次明确指出:“团结起来,为了一个目标,就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要保证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团结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去争取胜利。”毛主席并且预言:“过若干年,也许又要进行革命。”毛主席的讲话和大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为我们党规定了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3]
十大通过的党的章程对此表述相应地也被简约化了: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党的权威文本对毛泽东思想所采取的不同修辞策略,反映了那个激荡的历史时期所包含的重大事件。党的权威文本既为毛泽东思想最终宪法化作了理论准备,也提供了权威依据。七五宪法为此提供的表述空间是宪法序言和宪法的第二条。序言第四自然段的表述是:“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进入宪法是由七五宪法开创的,它为以后中国的宪法文本表达党的意识形态提供了范本。
相较而言,1954年宪法既没有毛泽东思想的表达,也不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这样的词语。两个文本间为何会出现如此的差异?
解释者的解释大致是这样的:毛泽东思想是在1945年党的七大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党的出版物就不再使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概念了。从1948年底始,经毛泽东本人提议,凡各类文件和著述中,有毛泽东思想提法的,都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之统一的思想”等。1953年出版《毛泽东选集》第三卷时,还将作为附录的第一个《历史决议》中凡写有毛泽东思想的地方,都删改为上述那样的或与之类似的提法了。
《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一书在讲到党的七大提出毛泽东思想和后来(包括党的八大)不提毛泽东思想时,对此有个解释:党的七大“为什么要提毛泽东思想?有这个需要。如果中国共产党不提毛泽东思想,很难在全党形成思想上的统一。提毛泽东思想这就是对着苏共的”,“为什么八大没有提毛泽东思想?也是因为苏联的关系。苏联始终拒绝承认毛泽东思想,在苏联报刊上绝口不提毛泽东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中提了的,他们刊用的时候都给删掉。这成了一个禁区”。这可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直至60年代前,不提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缘由。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1954年宪法里是不可能有毛泽东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提法。
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中苏关系的变化,党重新使用毛泽东思想这个提法,并不断强调毛泽东思想在党和国家中的指导地位。[4]
这个解释或许有一定的根由,但它无法解释1954年宪法为什么连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这样的概念都不加以表达。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五四宪法所要表达的宪法概念与七五宪法所要表达的理念是不同的:1954年宪法文本凸显的是宪法的国家性,而不是党性;七五宪法强调的是党性,而不是国家性。就此而论,1982年的现行宪法在党性上是与七五宪法而不是五四宪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联。
为什么要把毛泽东思想在宪法中加以表达,在党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有个与上述解释不同的简单说明:
修改草案从序言开始,记载了我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现在写进了修改草案总纲。
“就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一语,显然不是对毛泽东思想为什么要写入宪法的解释,而只是一个简约的说明。但这一个简单的短语包含的意义却颇为复杂。如果说是从中国一百多年的经验中得出的结论,那么1954年宪法就应适时地加以表达,为什么非要等到1975年呢?可以肯定的是,“一百多年”包括了“文革”这个最近的历史时期和“文革”这个重要事件。而且,这个短语似乎又决意要把“文革”时期对毛泽东思想所作的夸张修辞加以排除。这种排除的原因主要不是来自这种修辞的错误,而是因为这种修辞与作为背叛者的个人有关。
事实上,在逻辑上能解释为什么要把毛泽东思想写入宪法的是九大通过的党章所作的表述: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半个世纪以来,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斗争中,在当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现代修正主义、反对各国反动派的伟大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由于这个表述与特定的人有关,所以上述话语在十大通过的党章中被删除,只保留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这样的用语。党的十大报告对此采取了一种隐喻式的解释策略:
林彪这个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两面派在我们党内不是经营了十几年,而是几十年,他有一个发展过程和暴露过程,我们对他也有一个认识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毛主席把“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作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主要条件之一,并且写进了我们的党章。……林彪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参加共产党的。那时他就对中国革命前途悲观失望。正在古田会议以后,毛主席写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篇给林彪的长信,对他进行了严肃的耐心的教育。事实证明,他的资产阶级唯心论的世界观根本没有改造。在革命的重要关头,他总是犯右倾错误,又总是耍两面派,用假相欺骗党,欺骗人民。但是,随着中国革命的继续发展,特别是当中国革命的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并且逐步深入,要彻底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时候,林彪这一类只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地位越高,野心越大,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过低估计人民的力量,就再也隐藏不住,就要跳出来,同无产阶级较量了。当他适应国内外阶级敌人的需要,跟着苏修的指挥棒,妄图“说出自己决定性的话”的时候,也就宣告了他的总暴露、总破产。
而十大政治报告对“毛泽东思想是在帝国主义走向全面崩溃、社会主义走向全世界胜利的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表达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结论。
自此以后,中国宪法把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各个时期的政治情景相联系,采用一种符合时代要求的表述方式加以表达和展示。
1978年宪法序言的第三自然段:
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
1978年宪法的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经过修正后的现行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第七自然段: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这三个宪法文本细心阅读就会发现,宪法虽然都表达了毛泽东思想的重要性、指引性,但表述所在文本位置以及表述的方式是不同的。七五宪法与1978年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两个部分中分别作了不同的分述,文本明示或暗示了毛泽东思想不仅是党坚守的意识形态,而且还是党领导国家必须奉行的基本国策。当然,1978年宪法的语言风格与毛泽东本人过世后继任者继任的复杂性有关,暗示了制宪者对毛泽东思想忠诚的意志和决心。现行宪法则只在序言部分加以表达,使得宪法的文本结构更加清晰,包含有制宪者把党的意识形态与党的基本国策加以区分的意图。除此而外,三个文本对此表述的不同语义更值得注意。七五宪法将其表达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1978年宪法则直接表述为“指导思想”,而现行宪法既不明示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也不明确表达为“指导思想”本身,而只是强调它的指引性。前两者无论表达的是“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还是“指导思想”都是用“毛泽东思想”作结的,而现行宪法强调的指引性还包括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结。毫无疑问,“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的语义是不同的,前者的指引性是间接的,而后者是直接的。但不能忽略的是,前者表述的意义空间更为广延,在语义上为现行宪法并列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性,而且,这也为后来宪法文本开放式的叠加提供了空间。这是七五宪法和现行宪法修辞技艺的优越之处。
四 文本的意义七五宪法文本遇到的难题之一是如何表达事件以及与那些事件密切关联的意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党的九大政治报告人已成了党控诉的对象,控告别人为叛徒的人自己成了十足的背叛者。死亡既是这种背叛的代价,也是背叛的高度展示。事件往往规制了文本的意义。如何重新构造“正统性”是七五宪法的首要任务。同样,更具优越性的文本也不可能对正统性的维护漠不关心。这就是为什么党的十大政治报告和宪法既要除去有关毛泽东思想的夸张性修辞,同时又必须重申毛泽东思想正统性的原因。这些文本在表达领袖代表党的正统性方面并无二致,但往往被忽略的是文本在贯彻这种正统性时所表现出的不同的修辞策略。毫无疑问,如何表达国民经济问题,肯定是被重申的正统性——毛泽东思想的重要部分。然而,不同的表达策略却在此出现了。
先看看《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的表述:
一九五四年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修改草案充分肯定了我国人民取得的这一伟大胜利,规定我国现阶段主要有两种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修改草案对于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对于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也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同刘少奇、林彪包产到户、取消自留地之类的荒谬主张划清了界限。
修改草案重申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规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与此相一致的表达则是宪法文本:
我们……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试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宪法序言)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第十条)
也就是说,《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与宪法文本之间有着内在关联:无论表达的思想还是表达的方式都具有显而易见的一致性。(修宪)报告决定了(宪法)文本的意义和意义的限度:修改后的宪法对毛泽东思想在经济方面的正统性的解释和重申必须与党的修宪报告完全一致,宪法文本不可能在报告之外再添加任何东西,这符合党和全国人大的关系构成方式。
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推论出党的修宪报告与党的其他文件必须具有完全的同构性。周恩来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十大政治报告就是一个值得解释的文本。在经济方面,它除了像修宪报告以及宪法文本一样重申正统性,也有这样的表达:“我国在经济上还是一个穷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党组织要重视经济政策问题,关心群众生活,做好调查研究,切实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国家计划,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种言说方式在革命红色话语宰制的时代是具有别样意思的,说明它比修宪报告更务实地重视经济问题。在这方面,党的十大政治报告既有直说的显意。[5]也有生成的隐意,只是这种隐意被正统性话语包裹着,容易被忽略。它是这样一种修辞技巧:在表达正统话语的同时附加解释性的语言,这看起来使正统性更加凸显和细节化,但其真正意图是为了限制正统性的意义或者添加新意。“解释”本身就是对文本意义的某种操纵。
四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是这种“解释”的延伸,是对“解释”的解释,随着意义的递进和增加,原来的隐微表述就变为直白言说了: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三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曾经提出,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按两步来设想:第一步,用十五年时间,即在一九八〇年以前,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我们要在一九七五年完成和超额完成第四个五年计划,这样就可以为在一九八〇年以实现上述的第一步设想打下更牢固的基础。从国内国际的形势看,今后的十年,是实现上述两步设想的关键的十年。在这个时期内,我们不仅要建成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而且要向实现第二步设想的宏伟目标前进。
毫无疑问,“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一语是行文的关键,它暗示了这种直白言说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有了这种合法性和权威性,这些与修宪报告、宪法文本不同的思想和意义就具有了正统性和安全性。考虑到报告只是一个政府的工作报告,要使报告的新思想、新意义更具效力,就必须使它具有与党的政治报告相类似的地位。因此,政府工作报告的开头部分作这样的宣示是必要的:“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我代表国务院,向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这句话在逻辑上有两层意思:其一,直接明示报告人是经过中共中央同意批准的,其身份的合法性不成问题。虽说国务院总理代表本届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合情合理,法律上也无须说明,但在当时的中国政治语境里,这样的明示又是必要的。其二,它着重宣示的是报告内容的合法性,即明示政府工作报告是经过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审阅批准的,有着与党的文件相同的权威性。
这个工作报告的修辞技艺、叙事方式是当时中国政治话语的杰出模本。问题是,为什么这些由党的十大政治报告和四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宣示的意义没有成为修宪报告、宪法文本主流话语呢?这些文本间的话语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语义分歧是如何造成的呢?文本与事件有关。考虑到这个时期的政治事件,譬如,党内的分歧、国务院的人事变动等等[6],决定了七五宪法、修宪报告与党的其他文本的语义差异。与党的十大政治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相比,七五宪法关于国民经济问题的规定不只是一种修辞的正统性,而是一种有意图的矛盾性的坚持,或者说,它是中国政治文本的正统意义与解释性意义的一种构成方式。七五宪法(包括修宪报告)的意义与党的其他文本的意义由不同的读者分享着,这些读者从阅读的兴趣和立场来区分——按当时的标准——便可分为左的和右的,每一类读者都可以从这些文本中阅读出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从文本意义上讲,宪法是党的所有文件中的一种,分享着中国政治话语的权威性。
五 文本的关键词在党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由于不设国家主席,草案对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规定,必将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机构的一元化领导,符合全国人民的愿望。
这段提纲挈领的话是党为什么要(制宪)修宪的点睛之笔:一是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二是对这种一元化加强的结果的满意度的充分自信。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这一重大决定是宪法的神圣职责,也是七五宪法的关键词。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是中国宪法贯穿的红线,而与其他几个宪法文本相比,七五宪法表达得最充分、最全面,具有一种极端修辞的效果。
七五宪法文本关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语义,大体上由三类话语加以阐释,并通过不同的言说方式,构造了一个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语义群。第一类话语是由党在宪法中直接宣示自己的意识形态构成的,主要集中于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如序言的第二自然段有关胜利喜悦的修辞:“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既然胜利的喜悦是党和人民共享的,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必须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和党要求做的一切:“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语言铿锵有力,决心坚定不移。然而,在这坚定的信念背后,七五宪法文本也有着某种担切:一个被看作背叛领袖的背叛者不时出现的党如何能“使”党“永远”跟着它的领袖走,始终是个问题。担心是实实在在的,而逻辑则是清晰的。毋庸言说,“伟大的祖国”之所以伟大,那是因为有了一个伟大的党引领着它,祖国要更加伟大就须加倍地坚持党的领导。序言部分对坚持党的领导的叙述只是一种“开场白”式的表达,即主要是通过叙说胜利而宣示的,而到了总纲部分,叙述则改变为断语式的、结论式的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第二条第一款)
七五宪法对有关坚持党的领导的叙述有着清晰的逻辑和层次。接下来的问题自然会在文本的后面部分提出来:党如何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此类问题则是由第二类话语表达的,具有强烈的规范意义。[7]毫无疑问,文本对“武装力量”是给予了特殊关注的:把“武装力量”放在总纲部分加以表达,而不是在“国家机构”的章节里。如此构造的文本结构暗示了这样一个原则的在场:军事力量的政党性。党对军事力量的绝对领导是保证党领导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关切“武装力量”的具体构成元素也是宪法同等重要的事情。“工农子弟”对党而言无疑是“武装力量”最可靠的人选。但为什么要把由“工农子弟”构成的“武装力量”定性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这一点宪法并没有说明。
在中国的政治话语和实践中,有些语词是可以省略的,因为在特定的语境下这种省略并不影响对意义的判断。譬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的表述虽然省略了“党领导下”这样的修辞,但这并不影响对这个句子意思的正确判断:在中国,没有人因为这种表述的省略会愚蠢地认为全国人大独立于党的领导。那为什么文本还把全国人大的性质表述为“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呢?从修辞学上讲,语词的省略与否虽然并不影响句子的理解,但其语义会有细微差异。在上述句子中,添加剂的作用是使句子的重心位移到“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上,对全国人大的“最高性”的判断具有某种稀释的效果。通过这种稀释,七五宪法文本也就完成了“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表述。
如果说“武装力量”和全国人大是必须直接置于“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的中枢,那么有关国家制度的其他方面也应为“一元化领导”提供论证,与之协调一致。宪法中的这类条款构成了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第三类话语。“革命委员会”是宪法在“党的一元化领导”语境下创设的新概念,它来自这样一种政治实践:1966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由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和人民解放军组合而成,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合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于一体,形成了纯粹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它是插入领袖与群众之间的一种实权组织,是领袖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其功能是让领袖意志与群众意志合为一体,既能充分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能让它维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事实上,它虽便于领袖对群众的动员,但未必能控制这种被动员起来的秩序。宪法还在“一元化”的语境下肯定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取消了五四年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以及公开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这是合乎逻辑的一种创造:既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所谓“独立审判”就是一种矛盾的修辞;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取代检察机关也是可能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类国家机关也是可能的,被稀释了的人大简化程序缩减权力也是可能的,只要新体制的创造有利于党的“一元化领导”。[8]
由此观之,七五宪法并没有添加和创造新东西,它只不过把当时中国的政治实践如实地加以呈现罢了,是对中国政制的一种临摹式的书写方式。
六 人民的宪法中国政制的话语实践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部分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另一部分则是有关人民的话语。人民是中国政治的主力军,是党的事业的直接参与者和跟随者。七五宪法全文有四千余字,除宪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条款之外,直接表达人民的条目并不多,而人民一词在全文中则出现了73次,如我国各族人民、我国人民、人民革命战争、中国人民等。文本如此重复使用的人民一词指涉的是什么?它与党、领袖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值得解释的。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教授在其《民主新论》中曾这样解释人民一词:字面上的含义,人民是指每一个人;人民意味着一个不确定的大部分人,一个庞大的许多人;人民意味着较低的阶层;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人民是绝大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人民是有限多数原则所指的大多数人。[9]似乎七五宪法的人民概念并不适合上述定义中的任何一种。中国宪法中的人民是一个带有强烈政治指向性的概念,与中国的政治话语实践有密切关联,其语义是由领袖根据政治实践的需要不断地加以扩充或修正。在中译本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22页。中国的政治语境里,人民通常是通过它的对立面——敌人来加以定义的,它包含着人的差异性,指涉着另一部分人——敌人这一他者——的在场。敌友的区分既是界定人民的前提,也是方法:“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10]毛泽东主席的这个论断与德国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的观点相似。施米特也说过,政治就是区分敌友,“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与敌人的划分”[11]。在施米特教授看来,政治的本质就在于区分敌友,否则政治就失去了生命力;对于毛泽东主席来说,人民如何定义决定于敌人是谁。这也是为施米特教授极为称道的定义方式:“列宁和毛泽东这样的职业革命家认清了这一点,而许多职业法学家却对此一无所知。”[12]与此相联系,人民在性质上也就是一个历时性的概念,它受制于不同时间段里对敌人一词的判断。譬如,20世纪40年代,在民族主义的语境下,人民实际上被定义为一切爱国的中国人,因为敌人是日本人以及与之合作的中国人;在1946—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随着民族主义话语的退却,阶级的判断则成为主流,而先前可能属于抗日的人民范畴的某些人现在已被排斥在外了: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13]
1956—1957年,随着敌对阶级被宣布消灭以及新的“敌人”的出场,人民便有了新定义,而定义的方法则从“阶级立场”的尺度转变为意识形态的标准。毛泽东主席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这种转变作了最充分的说明。他在指出前面两个时期人民这一范畴的含义之后说:
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14]
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意识形态的标准就成了人民定义的标准尺子。[15]这是一个极具弹性的丈量工具,是由判断者根据“一种内心的确信感”来掌控的。[16]在特定的政治语境下,这个标尺还可以与阶级标准结合起来使用,当某个阶级被判断为最有作为的阶级的时候,这个阶级也就是最纯粹的人民。人民在宪法中可能被宣布为一切权力的来源和所有者,但它又需要代言人对之作出身份上的确认。因此,文本外的话语决定者与文本内的主权者的分离,也是七五宪法的突出特色。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人民”这个被定义了的词,文本还多次使用“我们”一词: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
在宪法文本中,我们指的是谁?是宪法的制定者,还是制定宪法的提议者,还是文本的普通读者?对此,要作出清晰的解释是困难的。在中国的政治话语和实践中,制宪的主体颇为复杂。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党无疑是制定宪法的重要担当者;在法律意义上,宪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因而作为国家性的全国人大也构成了制宪主体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是全中国人民的代表者和代言人,所以人民通过代言人也分享了制宪主体的某些特征。制定出的宪法最终是为人民准备且不适用于被排斥在宪法之外的敌人,因而,宪法文本的读者与宪法文本的作者在特定语境下又是重合的。宪法的制定者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三者的高度统一,宪法文本则体现了制定者与读者的高度重合,而能准确表达这种复杂语义的无疑就是“我们”一词。“我们”是联结领袖、党、人民的一条金质纽带,能便捷地表达各种欲求。
在特定语境里,“我们”作为一个集合性语词与人民一词有着内在关联。“我们”的对立面是“他们”,“我们”如何定义也取决于“他们”这个他者的在场。通过“他们”与“敌人”的构建,“我们”与“人民”这两个词就建立了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我们”则构成了“人民”的一部分,而凡是要确认“人民”身份的须加入到“我们”中来。既然“我们”和“人民”都是有特定指称对象的词语,那么两者便具有了一种政治身份识别的价值,可以与“他们”“敌人”区分开来。由于“人民”在中国政治语境里通常指的是“大多数人”,因而“我们”一词就能把具有最高政治身份的政治权威与普通民众聚合在一起,构成一个统一体——一个拉近了彼此政治地位差别的统一体。
毕竟,“我们”与“人民”是两个词,两者既有重合的部分,也存有语义上的细微差别。“我们”虽然属于“人民”的一部分——重要的那部分,而“人民”却不一定等同于“我们”。实际上,“我们”通常指的是在话语上享有决定权的人民中的精英,是人民化的政治权威或领袖。说“我们”是人民,其实是精英以人民代言人的身份发言,表达的是政治精英的诉求。政治不单纯是普通民众的行动,也是政治精英与响应者共谋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宣示,说明宪法是人民的;当把“人民”与“我们”这两个词结合起来对之加以阐释时,说明宪法既是人民的也是我们的。七五宪法是由词汇、语言以及政治象征性行为组合而成,其目的是唤起人们对某种政治实践的相互认同,体现了政治家的策略和谋略,是政治家推行某种政治实践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七五宪法不但是中国政治的仪式,而且也是被定义了的广大人民的一种公共生活的仪式。
七五宪法所构造的宪法语言以及它的表达方式,是对五四宪法的一种极端修正。当中国的政治话语及其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以后,它自然就会被新的宪法词汇、语言、文本所取代。然而,当剥去它的那些夸张的修辞之后就会发现,七五宪法创造的许多东西构成了中国宪法某种共同的特质。
这正是:“不论一代人如何彻底地向前一代人宣战,但是和前一代人作战容易,要与他们截然不同很难。”[17]
注释
[1]参见Paul A.Cantor《施特劳斯与当代解释学》,程志敏译,载刘小枫、陈少明主编《经典与解释的张力》,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125页。
[2]张春桥:《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75年1月20日,第1版。
[3]周恩来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还有这样一段话:“大家知道:九大政治报告是毛主席亲自主持起草的。九大以前,林彪伙同陈伯达起草了一个政治报告。他们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认为九大以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这是刘少奇、陈伯达塞进八大决议中的国内主要矛盾不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修正主义谬论在新形势下的翻版。林彪、陈伯达的这个政治报告,理所当然地被中央否定了。对毛主席主持起草的政治报告,林彪暗地支持陈伯达公开反对,被挫败以后,才勉强地接受了中央的政治路线,在大会上读了中央的政治报告。”但按常理,毛主席这样慈祥的伟人不会亲自写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谁反对毛主席、谁反对毛泽东思想,就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这样的话。
[4]参见石仲泉《纠正一个不准确的说法》,《北京日报》,2004年4月26日。
[5]报告说:“我们要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抓革命、促生产。要继续执行‘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和一系列两条腿走路的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干劲、智慧和创造性。在这个基础上,加强计划,加强协作,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6]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年事已高;以“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代表的党内极左思想的盛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因健康原因,党中央决定由邓小平出任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等等,都是在这个时期发生的事件。
[7]这些条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十六条)
[8]有关这方面的内容请参阅宪法第七、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五条的规定。
[9]Giovanni Sartori,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Chatham,N.J.:Chatham House Publishers,1987),p.22.
[10]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载《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1页。
[11][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8页。
[12]刘小枫:《施米特论政治的正当性》,载舒炜编《施米特:政治的剩余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9页。
[13]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5页。
[14]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64页。
[15]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美]詹姆斯·R.汤森(James R.Townsend)、布兰特利·沃马克(Brantly Womack)《中国政治》,顾速、董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3—115页。
[16]关于“确信感”的运用和价值,可参见[德]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7页。
[17][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桂裕芳、张芝联校,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