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当代文学 > 被统治的艺术

结 论

结 论

在本书中,我们遇到的家族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因为他们被编为了军户。但是,他们不得不和国家体制打交道这一事实并没有使他们与众不同,甚至没有让他们变得异乎寻常。和过去数百年间生活在今日中国版图之内的大多数人一样,这些家族须做出的关键政治抉择不在于是否要与国家互动,而在于如何与之良性互动。对大部分人而言,所谓“政治”,往往主要是些日常性的、一般性的问题:在与国家的正式代理人及其非正式委托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应付、交涉乃至操纵,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如何在其他互动中将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除了发生一些极端的情况,百姓与国家政权的互动并不意味着逃避、变革或公开反抗国家,而是尽力与国家周旋,尽可能满足其代理人的要求。本书提到的族谱、合同和碑铭是明代百姓日常政治的存档,记录着他们在自己所身处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下争取利益的努力;而这些利益,恰恰是由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所定义的。将这种复杂巧妙的“被统治的艺术”仅仅诠释为在“顺从”或“反抗”之间发生的变奏,不但无用,而且会使我们对中国历史的理解变得贫乏而肤浅。

本书各章节介绍了明朝百姓为国家提供徭役之时所运用的部分策略类型。之所以说是“部分”,乃是因为本书只讨论了一种户籍人口——军户——采取的策略(尽管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相当高)。此外,在本书中,并非各种类别的军户均受到平等的对待和讨论。世袭军官享有普通士兵所没有的令人羡慕的特权,他们更有可能尽忠职守。因此,我们运用的史料大多来自世官军户,其比例超出世官在军队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而言,相比于卫所驻军,军屯士兵承担的徭役较轻,逃逸的人数较少,因此大量屯军军户的族谱得以留存,且易于获得。本书总结的策略类型也难言完备,主要侧重于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策略:首先,它们被使用者记录了下来;其次,关于它们的记录能够掩人耳目,以奉公守法的面貌呈现(也许第三章探讨的走私活动属于例外。尽管我们也看到,某些军官明明参与了走私,却坚称自己在正当地执行任务)。

尽管只是部分策略类型,但依然告诉了我们不少信息。之前的各章节阐释了四大策略类型:“优化处境”策略(strategies of optimization)、“近水楼台”策略(strategies of proximity)、“制度套利”策略(strategies of regulatory arbitrage)、“诉诸先例”策略(strategies of precedent)。第一、二章探讨了明代军户在管理兵役之责时采取的“优化处境”策略。这些策略大多运用于明初家庭(及由之发展而成的宗族)内部,是军户和宗族自我组织以应付国家义务的手段。虽然他们在规制中的定位十分明确——须出一丁补伍——但现实情况则复杂得多。有些家庭子嗣众多,有些家庭则香火断绝;家庭壮大为宗族,拥有数个支派,各支派成员的服役意愿和能力不尽相同。家庭策略则致力于优化规制定位和实际处境之间的差异。

从家庭的角度看,旨在维持军队数量的国家政策可能变化无常、难以预料。正在帝国另一端当兵的远亲之死,或地方书吏在整理户籍簿册时的粗心大意,都可能导致军户被突然勾军。因此,在明王朝刚建立的数十年里(14世纪末至15世纪初),军户想方设法在此种处境下应付他们的兵役之责,确保自家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任务,提高补伍的可预见性,降低种种不确定的风险。为达目的,他们采取了三种基本手段:“轮替”“集中”和“补偿”。他们建立起一些机制,或是让家族内部的各支派系统地轮流补伍,或是将参伍的责任集中到某个人或某支派身上。此外还有“代役”,即安排第三方代替自家履行军户义务,这是集中策略的自然延伸。代役几乎总是涉及财物上的补偿。补偿策略则通常构成其他策略的一部分。后来明代朝廷的所作所为,为我的解读——上述策略旨在优化制度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家开始努力针对更多的社会可能性制定具体的条例,从而巨细靡遗地规定应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卫所安家的士兵及军眷要面对不同的挑战。在本书的第三至第六章中,我们看到明中叶(15到16世纪)的军户如何发展出外向型策略,超越了家族本身的内部管理。他们利用多个官方体制之间的重叠和出入为自己谋取好处。一些卫所军官和士兵甚至利用自己在军事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参与非法贸易,浑水摸鱼。我们可以将如此行径称为“近水楼台”策略,因为它们利用了与国家机器的某些部分的密切关系,“近水楼台先得月”,从中获得相对于其他人的竞争优势。被调入军屯的屯军擅长运用套利策略,借由军田与民田的差异渔利。这些策略所牵涉的并不只是找出并钻营制度之漏洞。策略实践者意识到,多重规管制度形塑着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们顺水推舟,设法在对自己最有利的体制中谋得一席之地。此类策略是依靠多重规管制度的差异性趋利避害,因此可被称为“制度套利”。

本书的最后一章展示了入清之后军户如何试图维护自己在明朝体制中所享有的特权,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为旧体制招魂。它们都是基于“诉诸先例”而制订的策略。

由此可见,我在这里讲述的历史并不是层叠累积的历史,而是由不同阶段组成的历史,揭示出百姓与不断变化着的体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四个周期。在每个周期内,老百姓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运用他们的文化资源,以求更好地处理个人、家庭及集体与制度之间的交流互动。明代制度的编年史透露出制度演变如何为不同群体带来不同的挑战,以及他们又如何对这些挑战做出策略性的回应。

“制度套利”是我从经济学中借来的术语,它可以总括各个周期出现的不同策略。这是因为,前述四种策略其实都衍生自这样一个中心思想:利用规管体制之间的差异性或规管定位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差异性,从中套利。该术语突显出家庭策略如何抓住时机、减少代价;如何利用重叠的司法辖区和各种先例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可预测性并赢取经济利益;如何将一种义务转化成另一种义务;如何将顺从国家规定作为资源运用于另一情景之中,并通过设立非正式机构以处理自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百姓想出并实行的具体套利行为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必须适应制度的变化,但套利的动力始终存在。

对套利策略的关注,挑战了依然颇具影响力的现有范式;这些范式要么纯粹地关于正式机构(如皇权体制),要么纯粹地关于文化先见(如家庭主义或儒家思想),认为它们是中国社会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动力。本研究进路将会影响以下领域:明史、中国的国家史以及前现代帝国史。它还可能为一般的日常政治研究提供某种启发。

非正式机构与明代国家

明朝统治者设立各种攫取性制度的初衷在于以最低的间接成本满足小政府的需要。为实现此目标,朝廷委托半正式和非正式的代理人收取赋税并在地方上履行其他职能,事实上是将体制运作的大部分成本转嫁到家庭和社群身上。黄宗智针对清朝提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同样适用于明朝。1实行“集权的简约治理”,要求国家及其代理人接受家庭和社群为满足国家要求而建立的非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程序。

军户必须世代服役,意味着他们的各种非正式安排无可避免地要与父系亲属关系相结合。其他义务(包括担任里长和甲首)的空间分布,则意味着农村(特别是寺庙)的非正式机构要经常充当百姓与国家代理人的调解者。朝廷给予这些非正式管理机构事实上的认可,推动了它们的散播——明代的宗族、寺庙和市场的发展某种程度上都要归功于国家制度。当然,这并不是说亲属团体或庙会节庆是明代的发明;早在明代之前,父系亲缘关系和寺庙附属网络便已然作为原则强有力地建构着、引领着中国社会。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原则的特定制度性表达的散播,其驱动力乃是来自特定时期的日常政治的迫切要求。

明代晚期的非正式机构很好地说明了以下事实:社会史和文化史能够揭示出,一些现象,看似植根于永恒的文化元素之中,实则更应被视为特定的历史产物。表面上看来,内部组织高度复杂的宗族以及同时强调凝聚力和彰显差异性的庙会,似乎是中国文化的典型表现。但正如你在前文所见,我们有时可以相当精确地追溯这些现象的具体表现的起源。其实,它们不只是历史性产物,还可以更狭义地说,是制度性产物;换言之,它们是在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

后世的观察者发现中国宗族与现代公司之间的相似之处,这绝非巧合。就其最简单的定义而言,公司是一群由法律授权、可作为单一实体行事之人。2军户完全符合这个定义:其成员为国家提供劳役,既是一种共同义务,又为法律明文所确认。在本书和之前的著作中,我都认为,世袭兵役强加给明代军户的压力,促使他们进行自我组织,从而催生出公司式的宗族。3宗族组织并非一种业已存在的、静止的社会形态,恰好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它本身正是日常政治策略的产物。日常政治的限制和机会催生出特定的组织模式。这些组织模式可能在日后被描绘为符合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仅仅靠正统性,并不能解释它们的出现或散播。亲属结构不只是文化馈赠或历史进程的被动产物。如詹姆斯·斯科特所言,它们是政治选择。4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包括通过非正式机构与国家及其代理人进行斡旋和协商。

明王朝对非正式组织的依赖是相辅相成的。为了获得所需资源,国家不得不容许地方上的一些安排。明王朝的覆灭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此种事态。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内部压力和外部刺激的结合带来新的紧张局势,将中国推入建构现代国家的进程之中。当这一切发生时,那些同样曾推动政治运作的非正式机构开始被视为中国前现代问题的一部分。各政治派别的改革者此刻一致认为,中国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就必须废除这些机构。此乃中国在20世纪遭遇诸多创伤的缘由。

易读性与国家语汇

本书探讨的家庭策略中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我们能够读到它们,因为它们被记录了下来。但记录策略的白纸黑字,不仅仅是策略的(方便我们使用的)副产品;它实际上也是策略本身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许多家庭策略的核心在于影响自己在国家及其代理人眼中的地位。和现代国家不同,明代国家并没有期望能够彻底掌握社会的实际情况。它并不寻求清楚透视整个社会。明代国家对社会的认知,来自其制作、保存和使用相关记录的方法。它不仅是一个受规则约束的国家,同时还是一个受文书约束的国家。明代国家的顺利运作,仰赖于文书的编制、流转、收藏和参考。这些文书是用一种独特的、专门的语汇书写的。当公职人员(在任何体制下,不只是中国)填写记录人口资料的簿册时,他们一定要使用某种共同的语汇,才能确保自己曾接受的训练没有白费。如果他们以不同用语描述各个家庭——类似于博尔赫斯笔下和世界同等大小的著名地图——那么,对他们的上司而言,人口情况将如天书一般难以理解。5一种共享的语言,即一个行政简化和规范化的程式,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歧义,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国家文书必须使用国家语言。

国家文书对某人的记录,将会影响国家政权对他的统治方式,因此明代臣民学会了如何利用国家语言以及它所服务的原则和实践,为自己谋利。他们试图影响自己在国家档案中的记录。文书的制作、流转及贮藏方式,极大影响着明代百姓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本书也是在研究明代官僚作风的社会影响。

有时家庭甚至会主动介入国家档案的编制,致力于让国家收录有关自身的信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之一是打官司。黄宗智的研究业已表明,打官司可以是一个复杂的策略性举措,不只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判决,也是为了在非正式调解中占有优势。而如我们所见,在明代(很可能明以后亦如此),通过“立案”,打官司还可能是一种进入国家档案的策略,以期在未来有所图谋。“立案”类似于树立某种先例,但不是狭义的、对其他案件有约束力的司法判决,而是指在某种意义上,一些事情——行为或状况——已得到县令的承认和授权,被合法化了。6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认为,使用国家语汇能够降低办理事物的成本,因为各方能互相理解。7但这不是唯一原因。利用国家语言表现乃至证明自己遵守国家的规定,也可能给自己往后与其他人——不只是国家行为者,还包括其他非国家行为者——打交道提供不少方便。使用国家语言,使事物办理更有可能看起来受到官方认可。因此,国家提供的先例便成了将来对其他行动者发起诉讼的资源。这部分地解释了为何一些家族会将法律判决刻在立于宗祠的石碑之上,或将官方文书抄入族谱。使用国家语言,便是在借助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并将之转化为一种政治资源,以求实现自身的目的。如此看来,国家既可以是一种专制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一种创造权力的工具。明代国家既是一个攫取机构,也是一个授权机构。

这类资源的价值至少部分地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充作他用(即在先例制作者的实际意图之外的运用)。为了优化自身在规制中的身份,有效的策略披着顺从的外衣,却干着与之不尽相符的事情。家庭遵循规制的形式,乃是为了控制其实质。遵循先例的官僚统治原则,总是为各方对先例的不同解读所破坏。站在推官的角度,先例越精确、越不模糊便越好。但站在社会行动者的角度,先例则是越含糊方才越好(至少大体如此——在有的情况下,某些行动者可能反而更倾向于精确的先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明代社会中先例的功能和效力与其模糊性直接相关。对社会行动者而言,日常政治即部分涉及揣度先例潜在的模棱两可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己所用。

百姓有能力将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作为一种资源运用于其他类型的政治之中,这说明到了明代,国家形态与国家语言的作用并不止于统治臣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它们已深深植根于地方文化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文化相似性为套利策略提供了便利。明代国家看待事物的方式,意在简化社会现实,使之得以治理,实则无可避免地导致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性:社会方方面面的本来模样与其在国家眼中的面貌有所不同,以及个人的现实处境与其在规制中的定位存在差异。无法透视一切的国家会看不到某些事物,或更确切地说,会看错了某些事物。这就为制度套利创造了空间。易言之,百姓可以在不公开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体制之内通过体制谋取利益。若如杜赞奇所言,国家和社会的交界好比一个半透明穹顶,那么社会行动者就可以将之扭曲为对自己有利的状态,乃至蓄意操纵其半透明和透明的程度。8社会行动者只要熟悉国家的办事风格,就可享有许多政治资源。9

詹姆斯·斯科特已经证明,现代国家明显地以现代视角观看事物。但是,国家视角并非为现代社会所独有。前现代国家也有它们自己观看事物的方式,有它们自己的一套使行政、核算和管控得以可行的方法。国家的观看,促使被观看的百姓做出回应。在明代中国,社会行动者不仅被国家看到,而且还力求以特定的方式出现在国家的视线中。这就要求他们有能力像国家一样说话。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意味着能够地道、熟练地掌握国家的语言。

明代的商品化与合同

我们在本书遇到的许多策略所涉及的文书,显然属于合同。这透露出关于运用这些策略的社会的重要信息。借用孔迈隆(Myron Cohen)的区分,自宋代(甚至更早)以降,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既实现了商业化(即经济以专门化生产和市场交易为主要特征),又实现了商品化(即市场在经济文化占据中心地位)。买卖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事物可以买卖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到了明代,上述进程加速发展。明代福建军户不只买卖物质商品,还将土地使用、政治义务乃至社会关系皆视为可交易之物。10

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产权、义务和社会关系的商业化与商品化彻底颠覆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也有少数例外,譬如明代的中国。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商业化与商品化的过程并没有和殖民主义同时发生,也不是殖民主义导致的结果。11但是,商业化和商品化先后顺序的不同,也许是另一影响。在中国东南地区,商品化不仅仅是对商业化的反应;社会关系的转变也不仅仅是市场渗透经济的直接后果。明代的商品化并不只是随商业化而来;在一些方面,它们是同步发生的,在另一些方面,商品化甚至可能出现在商业化之前并刺激了商业化。早在外国白银大量流入中国,推动晚明商业化的数百年之前,14世纪末的福建百姓就已经在把劳动义务转化为财务责任了。这是被元灭南宋所打断的商业化进程的重新启动还是说商业化过程的中断并不像之前的历史学家认为的那么严重?明代臣民学习被统治的艺术,是不是从学习市场运作开始,遵循某个特定的顺序?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军户的日常政治策略既植根于他们的市场经验,又形塑了他们日后的市场活动。

契约盛行是商品化的重要证据。我们现在知道,契约在明代晚期十分常见,而世人也经常将围绕土地产权和婚姻、具有契约性质的协议作为官司中的证物。12这类协议旨在将某种关系正式确立下来——这种关系的其中一方往往许下某些诺言,换取一笔报酬。时至今日,这些协议是否符合契约的现代定义,以及这些协议是否能够获得有效执行,依然存在不少争议。13明代的族谱和判牍显示,县令确实执行了军户在内部协议中列出的条文。他们会根据书面协议决定某户人家服兵役的男丁。当这些契约直接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明代国家显然愿意予以执行。

但是,县令之所以决定在这些情况下出手干涉,既不是因为他们在原则上保障契约的有效性,也不是因为他们认为必须坚决捍卫某些权利,而是因为“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现实迫使他们这么做。县令之所以干涉,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的话,就会导致军队无法补充兵力;由此产生的许多文书,最终将会把责任指向自己。这些协议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恰恰是因为它们涉及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围绕屯田的官司提供了许多证据,强有力地支持这个观点。没有证据表明,耕作屯田的人在被勒令缴纳“余粮”之前意识到自己能够争取屯田的产权;只有在他们发现自己必须承担税负之后才诞生了这些权利。

中国契约的性质存在许多争议,一个关键问题是契约的可执行性与财产权的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有人主张,安全稳定的财产权和契约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也有例子表明,即使一个国家无法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依然有可能取得迅速的经济增长;这一点使许多人大跌眼镜。14很显然,契约本身也不是推动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研究中国契约的历史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不能受到经济现代化叙事方式的蒙蔽,以致无法看到历史上的其他可能。契约在前现代中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和西方大不相同。其角色之一便是对日常政治的促进。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包括有效地利用契约以便从个人与国家的互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能力。

明代的国家与社会

我在本书中聚焦于某个特定的微生态环境,即东南沿海地区,研究日常政治策略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该地区的某些特点和当地地理有关;另一些则和历史相关。靠近海洋,决定了可供军户采用的策略——对于内陆地区的军户而言,从事海盗活动显然并不可行。海洋以及在海上乘风破浪的人同样决定了他们所扮演的军事角色。除了16世纪倭寇为患、大动干戈之外,特别是在官方解除海禁、允许贸易之后,沿海卫所的驻军无须经常抵御袭击,或者像戍守北方边疆的同袍一样面对严重的军事威胁。沿海卫所驻军的主要责任是在某个季节定期出海巡逻;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类似于大运河卫所驻军的任务——护送运载税粮到京师的船只。在其他边疆地区,卫所有时是唯一的政府机构;在沿海边疆和内陆地区,卫所和州县系统同时并存,使百姓能够制订各种制度套利的策略。最后,可供世人采用的策略,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特有的文化传统。东南沿海非常隆重的民间信仰仪式,有助于解释寺庙为何会成为参与日常政治如此重要的场所。

明初官府在某地区募兵和分配驻地的具体做法——大多数正军先是被调到距离原籍较近的卫所,然后被改调到沿海地区的卫所——影响了正军和他们的族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地方相比,他们维持这种关系的时间更久一些。

不仅如此,即使在微生态环境内,也存在着某些差异。适用于山地军屯的策略不同于沿海卫所采用的策略。部分屯军被动员镇压邓茂七起义,有些则没有——这主要视军屯依附的卫所位置而定——此后两者之间的差异将会对当地社会和政治造成巨大影响。

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本书讨论的策略和社会关系是否更广泛地存在于明代社会,这个问题对我们提出了基本的方法论上的挑战。因为我之前主张百姓采取的策略必然取决于当地生态环境——所谓“生态环境”,不只是独特的自然环境,还包括当地社会结构和文化。但是,为了表明这些策略不仅出现在中国东南一隅,我无法回避上述问题。

于志嘉的研究——她的研究比我广博——表明集中、轮替以及补偿的基本策略在明帝国各地被广泛运用,尽管不同地区实施的策略各具地方特色。15在明代所有的边疆地区,而不只是海上边疆,军户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从事走私和劫掠活动,当然,官府在发现其非法行径时不会把他们称为“倭寇”。16

这并不意味着各地军户采取的策略不存在显著差异。来自东南沿海地区的史料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兵役视为避之唯恐不及的苦差;在明代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用兵役换取军饷——尽管军方不时拖欠军饷——有一定吸引力。在这些地区,应对兵役的策略肯定大不相同。徐斌的研究表明,明清湖北的许多大地主都出身军户;他们利用徭役豁免权从没那么幸运的其他人手中攫取土地。17和东南沿海地区不同,腹里某些地区的徭役异常沉重,这些地区的军户很可能会用徭役豁免权捞取更多利益。

不同的地方微生态环境,给世人提供了实现战略性目标的不同的工具。这是当地社会演变的产物。闽南地区丰富的寺庙传统为清初的铜山居民提供了使其地位正规化的机制,但如谢湜的研究表明,湖南南岭人似乎没有考虑采取这个策略。他们缺乏公共寺庙的语言;尽管他们建立起社会网络以应对清政权,却无法借助这种语言使他们的社会网络受到清代国家的承认,因此不得不从其他地方寻找建立公共认同的基础。和福全人不同,他们似乎也没有编纂一部共同的族谱。但是,今天他们的后代将从前南岭所地方志称为“共同的族谱”时,肯定在暗示当地社群由宗族联盟构成。18

本书无法解释空间上最突出的差异。如果世代当兵的制度的性质意味着世人在履行各种义务时总是要借助父系亲属体制,同时亲属体制不是核心文化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政治选择,我们该如何解释组织严密的庞大家族发展的不同轨迹?既然军户散布在全国各地,为什么这些家族只出现在明代的某些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

以上讨论的主要策略之所以得到普遍应用,部分原因在于它们十分有效。大量功成名就的明代精英出身于这些军户最能够体现它们采取的这些策略的有效性。除了叶向高和林希元——我们在本书读到的两个人物——出身于军户的名人包括嘉靖皇帝内阁首辅大臣夏言(1482—1548)、著名画家兼书法家文徵明(1470—1559)、伟大的旅行作家黄省曾(1490—1540)以及其他许多人。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人因为立下军功(无论是自己或是祖先)而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即使在明清鼎革之后,他们的家族依然运用造就这些成功人士的策略;同样,即使在明代灭亡之后,这些家族也能够持续获得成功。研究清史的学者注意到,即使到了19世纪,许多地方的社会分级依然反映出明初变化的遗产,而且军户的子孙经常跻身有钱有势的地方精英之列。留在明代体制内显然有助于为家族长期繁荣发达以及保持较高的社会地位奠定基础。19

除了军户之外的社会其他阶层又面对怎样一种情况?军户为了应对替补军役的义务以及这项义务导致的各种后果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也普遍出现在整个社会里。安徽徽州的民籍家族同样运用轮替、集中和补偿等基本策略应对他们所承担的徭役。刘志伟的研究表明,广东珠江三角洲的民籍家庭运用了与我所说的“制度套利”类似的日常政治策略——里甲制度是明代朝廷用来管理地方社会的核心工具,而明代家庭注册成为里甲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制度互动,从而取得各种法律上的利益。20就连某些十分具体的举措——譬如将多个宗族注册为一个“户”,是民户和军户都采取的策略。清末安溪(即湖头所在地方)两个最显赫的家族实际上由毫无关系的群体构成;面对改变中的户籍政策,这些群体在清初伪造族谱,谎称他们同属一个宗族。同样地,在潮州,不同姓氏的群体改名换姓,以便注册为一个“户”。21

这些相似点不应该令人意外。无论是军户还是民户,都受命为朝廷提供徭役和物资,而这些义务都由朝廷代理人及其非正式和半正式的代表处理。军户和民户在处理自己与朝廷之间的关系时,都运用着类似的文化和组织策略。

和民户比起来,明代朝廷还通过一系列独特簿册进一步监督军户。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朝廷了解民户动向的机制不如军户那么发达。这无疑影响了可供这两个群体使用的制度套利手段。有限的朝廷能力,加上朝廷允许非正式组织存在,才使百姓有可能制度套利;总而言之,明代晚期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朝廷承认非正式程序,意味着朝廷官员可能受命调解纠纷或执行各种非官方行动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军户和民户一样认为自己最终能够请国家行动者执行协议,无论这些协议是否获得朝廷正式承认。同时,这还鼓励众人使用各种适当的“朝廷的语言”,因为这么做将会使协议更有可能获得执行。

明代朝廷或许不像现代国家一样深入百姓的生活,但是它渗入百姓日常生活的程度仍然足以制造出许多可供利用的机会。和朝廷互动,有可能带来好处,而不仅仅增加负担;不只是激起人民反抗,同时提供了操纵局势的机会。和朝廷保持近距离接触,同样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某人的行动自由,并非和他与朝廷代理人和组织之间的距离成正比。但具体到明代,接近朝廷以便掌握被统治的艺术,不失为明智之举。

关于明史

本书揭露出普遍的明史叙事模式复杂的一面;根据这种叙事模式,市场取代了专制政权的地位,以致到了17世纪初,明代开国皇帝的愿景“逐渐淡出了世人的视线,成了尘封在史书中的遥远记忆”。22根据这种叙事模式的主流版本,随着统治者的铁腕有所放松,社会变得更加自由——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灵活创新的,而不是死气沉沉的。我在本书主张,研究明史应该采取类似考古学的方法,仔细挖掘明史每个时期的沉淀。有明一代,甚至在进入清代以后,朝廷制度和朝廷代理人一直决定着百姓平时采取的政治策略。朱元璋或许一直都没能实现他的愿景。但是,该愿景却持续发挥着影响——它影响了百姓与朝廷之间的互动,影响了明初朝廷制度不经意间催生出来的社会关系。明代朝廷与社会关系的历史不仅仅是减法的历史,也不是朝廷消失或退出历史舞台的故事。明代改变中的朝廷与社会关系还必须被描述成加法的故事及新反应和新关系的故事。

这些改变,并不只是百姓发展出被统治的艺术的结果。朝廷同样发生了改变。一方面,朝廷政策经常“受到旨在根据地方条件重塑里甲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的毛细效应的影响”;另一方面,官员调整政策,企图遏制甚至反击他们遇到的日常政治策略。23这样来看,这些努力以及催生出这些策略的“本地化”政策表明我们以往过度强调明代国家僵化呆板的一面。明代制度确实可能无法结构性地回应改变中的世界。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所有国家政权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度惯性;哪怕是再先进、再复杂的国家体制,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弦易辙。24

采用非正式管理以及强有力的制度,以相对低廉的成本创造出相对强大的国家能力。但是,随着朝廷能力日趋下降,整个体制变得越来越难以改变。随着地方组织回应体制创造出来的奖励机制,它们成了既反对改变又提高改变成本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一切,加上倾向小政府的构成要素和思想潮流,意味着人们高估了明代的制度惯性;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力量,还是自下而上的力量,都同样强有力地决定了它的走向。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纵观整个明代,明代人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市场导向的生产活动;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经济的商业化并没有直接导致文化的商品化。与此相反,文化的商品化可能出现在经济的商业化之前并在某些方面形塑了经济的商业化过程。从明代建立伊始,事物——包括社会和政治关系——可以被买卖的概念已经开始成为日常政治文化。明末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变化使社会精英焦虑不堪;卜正民以“纵乐的困惑”作为他的一部著作的书名——他所指的正是这种现象。明末新出现的社会流动性,促使这些精英捍卫自身群体的界限,同时哀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但是,如果我们将之视为普遍存在于早期现代与现代社会的某种张力——国家和市场形式主义的运作方式与各社群的道德标准之间的张力——那是过于简单化的。明代的“祖宗之法”本身就是某种道德标准,其基础就是立法通过的、关于各社会类别与恰当的行为之间的关系的一系列假设。25社会行动者意识到这套道德标准的客观存在;一方面,他们大都不希望遵照其戒律过日子,另一方面,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他们声称自己将这套道德标准奉为圭臬,有时还回避或操纵这套标准。他们采用的策略的演变反映出明代政治远远比我们之前的理解——后市场化的精神面貌取代了市场化之前的精神面貌——复杂得多。

我们得出的结论,还将影响“从国家到市场”叙事模式的另一个方面,即人的流动性。根据主流叙事模式,明初社会大体上是静态的;百姓大多安土重迁。然而,到了明末,因应市场力量的世人开始迁徙。实际上,明初社会的人口流动量非常大。26被调往新驻地的正军只不过构成了一部分流动人口。明代人的流动性确实发生了根本变化,但那不是从“固定”到“流动”的绝对变化。这种变化是流动性的变化——从受管制的流动到自由流动,从强制的流动到自主流动。由于无法掌握足够的数据,我们不可能估算人口流动的规模。但是,我们绝对可以说,和明初相比,明末人口流动被描述成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

中外历史中的国家

我一开始讲述了明代中国东南地区几个家庭的故事,然后采取了更加宏观的视角,提出了关于明史的一些观点;现在,我想斗胆针对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早期现代国家,以及作为整体的国家研究提出个人的一些浅见,并且暂时偏离主题,针对当代中国展开一些讨论。本书试图解释所谓“从制度中牟利”,亦即“日常政治”,在某个背景下的含义。我在本书得出的结论,能否揭示处于不同背景的百姓从制度中牟利的途径?

明初制度可以被视为针对中国政治史中长期存在的张力——统制经济与自由经济之间的张力、中央权威与地方自主之间的张力,或者宋代初年构建国家的集权方针与理学的反应之间的张力——的一种解决方案。在皇权统治的最后几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后者的力量更为强大,但是也没有出现从直接控制到非正式管理和地方自主的线性发展。国家干涉与非正式管理之间的张力并不是一场零和博弈。27事实上,朱元璋有意创造一套兼具这两种元素的制度。尽管明王朝声称自己代表了向本土传统的回归,它其实吸收了元朝时期来自大草原的许多加强控制的手段,同时回归地方自主和非正式统治。因此,建立伊始的明王朝既是一个实行干涉主义政策、企图通过新渠道渗入其臣民生活的政权,又是一个实行放任自由政策、提供不少空间让百姓协商并拟订承担义务最佳方案的政权。部分学者提出,明代“过早地实现了现代化”,因为它具有关于国家能力的现代愿景,却缺乏实现这个愿景的技术能力。28但是,明代政治家在设计政治制度时,不可能预见到传真机的发明。和所有的国家政权一样,明代中国在目标和已有的技术之间寻求平衡。

这个平衡点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移动,但是无论是明代还是清代的统治者,都一直采用二元的方针。官府不时努力调整(有时是在地方层级),采用正式的管理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直接控制,而不是以非正式的管理手段间接地控制社会。但是,这些努力未能长期贯彻下去;部分原因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考量,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如果官府要直接控制社会,就必然要承担更高的成本。(*)然而,我们不应该受到主流观点的蒙蔽,反而应该看到历史发展的其他可能性。

当然,百姓用以应对这些情况的策略都有先例可循。但是,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及其适用性和运用范围的拓展,则是明代的特点。这些都是明代独有的现象;因此,我们应当思考,在向现代过渡之前的几个世纪,其他国家地区是否也出现过类似的规律?明代国家权力的布局以及与社会行动者交涉的规律,是否也出现在其他的帝国?换句话说,我们是否应该把明帝国视为一个早期现代帝国,并对其日常政治与其他早期现代帝国的日常政治进行有意义的比较?29

尽管杰克·戈德斯通(Jack Goldstone)曾经告诫我们,“早期现代”这个名词本身可能没多少实际意义,近年来针对宋代至清代的许多学术研究将中国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仔细比较并获益良多。30只要将“早期现代”定义为推演出来的、达到普世现代性的普世发展模式,或者将现代性的主要特征视为一定是本土过程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这类比较将毫无意义。我们真正应该做的,是探讨“铸造现代世界电枢的熔炉”时期,也就是不同社会在建立塑造现代转型先决条件的时期的异同。31到了20世纪,一种被称为“现代性”的状态成了所有国家的追求。实现这种状态的正确方法,即现代化方案,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定义,并且实践各种方案的方法和节奏也有所不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中的许多元素逐渐被视为实行现代化方案的障碍或资源。当我们致力于比较早期现代社会,这些元素应该构成我们研究的部分对象。

日常政治研究尚未达到可对经济史或政治结构进行广泛比较的成熟阶段。32我在这里只希望描绘出未来比较研究应采取的思路。在明帝国及其继承者清帝国统治中国的几个世纪里,许多国家同样寻求对庞大的政体和广袤的疆域加强集权统治。这不仅仅是加强控制的问题;它还涉及对整个帝国实现统一控制的问题。理论上,在一个现代国家版图内,国家控制的程度是一致的。大家或许会假定,在前现代国家里,国家控制的程度与地区和中央的距离是成反比的。但是,实际上远离中央的地区恰恰是军事防卫最重要、最需要国家存在的地方。或许距离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关系在边疆地区成正比,而在腹地成反比。但是,即使如此修正,也无法完全反映出前现代国家的复杂性。前现代国家渗入社会的程度随着中心议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统治者或官僚阶层尤其重要的议题,国家可以加深其互动和渗入的程度(用迈克尔·曼的说法是“基层渗透权力”)。33国家渗入社会在程度上的差异,可以被视为早期现代国家的共同特征——或者,更准确地说,只有在早期现代国家,这种差异才开始成为问题。

早期现代国家要在未能彻底了解地方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加强中央集权,经常只能依赖非正式或半正式体制作为统治工具。在17世纪的法国,主要的直接税,即封建时代君主及领主征收的租税,由不同教区分摊;由每个教区的居民自己分配和征收赋税——这就是前面提到的“非正式体制”。詹姆斯·科林斯将这项制度形容为“针对早期现代国家现实的、非常理性的适应方式”。卡伦·巴基(Karen Barkey)将奥斯曼帝国形容为某种“作为协商产物的事业”,因为国家政权为了确保政体的稳定性,自愿向地方行动者出让一部分主权。中央与地方行动者协商十分常见的副产物是,地方行动者在自身奋斗时,往往将他们与权力中心的关系作为一种政治资源。费尔哈特·哈桑(Farhat Hasan)在写到17世纪西部莫卧儿帝国时指出,“社会行动者擅自利用帝国主权牟取私利,为了获取象征资源和物质资源,越来越多地使帝国卷入地方冲突”。34

濮德培(Peter Perdue)注意到,历代中国政权相继在边疆地区进行相似的协商,而鲁大维也观察到,明代国家与暴徒之间的协商不仅发生在边缘地区,还发生在中央。我在本书表明,这类协商不只发生在明代社会的边缘,实际上也普遍发生于普通百姓中间。35当然,在明代中国,国家中央与地方精英或其他地方势力之间的和解或其他形式的协商并非全新的现象。但是,明代国家依赖非正式组织和协商、对于集权化统治的新追求,加上国家一直未能彻底了解地方社会——这一切在当时许多政体中造出许多新机会,让百姓进行所谓的“制度套利”。由于百姓能够利用国家的存在套利,并倚仗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牟利,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互动便有可能带来好处,而不仅仅是百姓避之唯恐不及的一种活动。因此,早期现代国家一个共同的特征可能是,它们都制造出制度套利的新可能,从而催生出与国家及其代理人互动的新模式和方法。早期现代国家的统治方式,是否标志着某种新时代的到来——走近国家、被国家看到、像国家一样说话能够给个人带来好处,催生出日常政治的新模式?

无论在前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普通百姓的日常政治都可能带来远远超出其社群的影响。柯尔克夫烈在他研究日常政治的经典之作中表明,越南农民通过其日常政治,最终迫使中央政府改弦易辙,改变之前对集体农业的政策。36在明代,来自军户的士兵人数减少以及战斗能力下降,加上东北地区出现新的威胁,迫使国家制订出新的方案,面对征募士兵的普遍挑战。明帝国主要的应对方针是填补军队里的缺额。由此造成的财政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明王朝的灭亡。由此可见,这里讨论的日常家庭策略可以很容易地联系到大规模政治事件。但是,这不是我在本书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本书的主要任务是揭露出日常政治本身的内幕,探讨普通百姓如何应对同国家打交道的挑战。既然日常政治普遍存在于所有人类社会,在古今任何一个政体,制度套利的具体模式应该构成该政体全面分析的一部分。针对制度套利的综合研究,必然包括四个要素:体制本身,也就是制度史传统的研究对象;制度套利的空间,也就是规管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以及使百姓有可能套利的管理制度不同部分互相重叠的管辖范围;百姓用来了解自身处境并予以回应的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他们为了从日常政治中获利,利用那些资源制订出来的各种策略。久而久之,这四个要素之间的互动,催生出了不同社会的日常政治。

既然制度套利侧重于个人和团体策略、与国家代理人面对面的接触,以及发展出非正式组织调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采用分析法的研究者完全可以超越将国家视为铁板一块的、过于简化的分析模式。既然所有国家都必须面对征募士兵的挑战,针对替补军役的制度套利,便成了比较研究最理想的领域。

关于中国国家历史的大部分研究成果着重探讨国家能力的问题。但是,想要全面分析任何一个国家,就不能只是探讨其有效性,同时还必须考虑其影响。蒂莫西·米切尔就发明了“国家效应”一词描述现代国家处理事情的方法如何造成“世界被分成互不相容的两部分——国家和社会——的表象”。37米切尔主张,如果不存在现代国家处理事情的这些方法,从根本上区分国家和社会并没有多少意义。但是,这不意味着让前现代国家满足其核心功能的动员和榨取过程所产生的后果,仅仅限于这些功能本身并没有超越这些功能的其他影响 。这些过程催生出了某种前现代“国家效应”。易言之,如果国家并不存在的话,它们催生出来的一些行为将不会说得通。按照常理推测,无论百姓是否处在国家统治下,都会制订各种策略,实现利益最大化。国家的存在,催生出某些日常政治表现以及某些合法模式;它们的持续运作,同样依赖于国家的存在——我们不妨将这个现象称为“前现代国家效应”。

当代的回响/影响:重游平海

我们今天依然在中国听到的一句老话“阳奉阴违”,很好地概括了本书所讨论策略的精髓。无独有偶,这句老话最早的一个出处是明末一封关于徭役的奏疏——尽管今天使用这句话的人大多不知道这一点。38(*)

我在上文的三点观察当中——关于契约、非正式组织以及国家语言的使用——至少第三点似乎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当今中国社会——我和中国人谈起这个课题时,他们往往最关注这一点。(*)举例来说,在中国某些地区,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重修的一些地方庙宇同时充作“老人娱乐中心”和“民俗研究所”。高丙中解释,当百姓重修法律地位模糊的寺庙时,他们会同时把它塑造成为一个绝对合法的社会组织。他把这个现象称为“双名制”。筹建寺庙的人利用某个管理制度,如负责老人活动或民俗研究的机构,争取获得另一个管理制度——负责民间信仰的机构——的批准。魏乐博进一步阐发了这个观点,提出了“盲眼治理模式”的概念。(*)同时,它也是明代官府依赖非正式管理手段在当代的写照。

古今中国社会在语言习惯上的另一个相似之处,在于当代抗议的手段。裴宜理批评了“当代抗议行动反映出公共话语正处于萌芽状态的权利意识”的观点,主张所谓的“权利意识”实际上是遵守规则的意识。抗议者清楚了解“遵守游戏规则的重要性……采用国家语言表明个人的抗议行动并没有质疑政府统治的合法性”。39促使高丙中、魏乐博和裴宜理提出他们在理论方面的见解的一系列富有争议的课题——环境保护等——在皇权社会晚期并没有明显的对应物。但是,只要看到地方社群为了牟利而潜入、操纵并扭曲国家体制的行为,就不难想到,我们可以针对古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日常政治进行很有趣的对比。裴宜理写到中国的抗议者只不过在“鹦鹉学舌般”重复国家的语言,就如许多其他地区的抗议者一样。但是,我们也可以将语言的创意运用视为本土组织与中国国家共处更久远历史的一部分。花许多时间讨论这些共同点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从制度中牟利”并非中国独有的现象。但是,考虑到明代晚期普通百姓争取并追求自身利益的方法,以及他们如何在没有诉诸法律权益的情况下提出诉求,这些政治形态不是某种永恒不变的文化的遗存,而是他们长期与国家政权互动的悠久历史的产物。

至于明代日常策略与当代日常策略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我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但是,毫无疑问,前者对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影响久远。军户利用的策略所造成的影响并没有随着明王朝灭亡而消失,而这些影响的证据也不仅仅见于图书馆和档案馆。我们依然可以在中国农村地区看到它们留下的遗迹。

明代军事制度将个人和家庭移到别处。它迫使一些人离开他们所熟悉的社会环境,再把他们放到新的社会环境里。这转而激发了他们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社群的努力;“解域化”催生了“再域化”。没有担任正军的军户成员努力和担任正军的宗亲保持联系——有时这种关系跨越千里之遥并维持好多代人。士兵们一旦定居在卫所或负责给卫所驻军提供军粮的军屯,就加入或组织利益群体——通过婚姻习俗、寺庙网络、参加科举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活动,这些利益群体最终成为拥有共同身份认同的群体。因此,明代中国百姓的流动导致有些社群被拆散,又把许多之前相互隔绝的空间联系起来,同时使已有的社群经历蜕变,并催生出许多新的社群。国家的干涉行动以及受其影响的人的反应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空间的结构。即使在引起这些变化的制度早就被废除之后,这些改变依然存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化甚至持续到今天。我们通过把这些遗产联系到催生出它们的现象,可以看到帝制时代晚期塑造地方社会的某些过程。跟随游神会游行队伍或搜集宗族结盟历史的证据,不只有助于我们了解遥远年代的日常政治,还能够将过去和当代的中国社会联系起来。

历史学家经常面对某种挑战——为历史上处于弱势的人发声——这种挑战有时被说成“底层人民能否发声”的问题。40既然“底层人民”(subaltern)最初指的是下级军官,对本书的研究对象提出这个问题岂不是再好不过?明代下级军官能否发声?本书利用的族谱、碑刻和其他家庭文书构成了一个极其分散的宝库的一部分;这个宝库还是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史一个特殊的、至今尚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这些史料使我们有可能追溯普通百姓好多个世纪以前的历史。当然,我们透过文本聆听族谱和其他史料中明代底层人民的心声;中间难免经过一定的修饰。但是,我们还能通过另一个方法聆听明代底层人民的心声。我在本书描述的游神会都是大张旗鼓、声势浩大的庆祝活动,队伍里往往有身穿旗袍的妇女、“炮车”和霓虹灯。但是喧嚣之下有低语——如此地安静以至于容易被错过——当游行队伍往这边而不是那边转时,当甲村的妇女带来供品而乙村的妇女没有这么做时。确实,这都是明代士兵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我们唯有通过区域史研究,才能接触这些材料,建立这座宝库,让我们有可能讲述这个故事——我们必须亲自到访正在经历剧变,却依然遵守这些习俗的社群,阅读社群成员历尽艰辛保留下来的材料,并聆听本书提到的明代百姓的子孙讲述祖辈的故事,(*)一种他们与中国过去、现在,可能还包括未来的普通民众共有的“被统治的艺术”。

注释

1Philip Huang, “Centralized Minimalism,” 24-25.

2Ruskola, “Conceptualizing Corporations and Kinship,” 1619-1676. 想了解此前的相关讨论,可参见Steven Sangren, “Traditional Chinese Corporations”。

3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ch.3.

4Scott, 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 xi. 欧爱玲(Ellen Oxfeld)饶有兴味地讨论了政治因素如何塑造海外华人家庭的亲属关系。Blood, Sweat and Mahjong, 9.

5Borges, “On Exactitude in Science,” 325.

6Philip Huang,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265-267. 欧中坦(Jonathan Ocko)写道:“通过将一套规则或一个契约‘立案’,没有颁发许可证或正式承认这个群体,却承认契约的条文将作为往后裁决双方纠纷的根据。” “The Missing Metaphor,” 193.

7Greif, 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 ch. 4.

8Duara, The Crisis of Global Modernity, 171.

9因此,我认为华琛(James L. Watson)提出“传统社会针对皇权国家的主要象征性目标是与它保持一定距离”的观点有失偏颇(“Waking the Dragon,” 163)。想了解来自另一个角度的挑战,可参见Faure, “The Emperor in the Village”。

10Cohen, “Commodity Cre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323. 想了解反映中华帝国晚期高度商品化的其他例子,可参见Goossaert, “A Question of Control”;以及Sommer, Polyandry and Wife 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11Parsons, The Peasant Rebellions of the Late Ming Dynasty; Perdue, China Marches West, 559.

12Hansen, 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

13大多数的讨论围绕着国家执行协议的问题。康豹提出鬼神执行协议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参见Divine Justice。

14参见Oi and Walder,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hinese Economy,” 3-4的讨论。

15举例来说,于志嘉的《明代军户中的家人、义男》提到了来自中国各地许多明显属于替代策略的事例。

16Agnew, “Migrants and Mutineers”;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58, 94-95.

17徐斌:《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

18谢湜:《以屯易民》。

19Rowe, Hankow, 80; Perdue, Exhausting the Earth, 170, 173; Dennerline, The Chia-Ting Loyalists, 177, 181-182; Beattie, Land and Lineage in China, 26-27.

20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243—270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9页。

21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91页;陈春声、肖文评:《聚落形态与社会转型》,55—68页。

22Brook, The Confusions of Pleasure, 9.

23Brook, 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 176.

24直到最近出版了明代各种章程和先例,学者们才发现当朝皇帝明确认可的先例实际上就是某种“修正宪法”的行动;朝廷的公告和介入行动都是具备“修宪”效力的条例。这些材料几乎肯定会改变我们对明代法律和统治方式的了解。

25Farmer, Zhu Yuanzhang, 106.

26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

27Lee, Negotiated Power, 264.

28中国文明早熟论可以追溯到内藤湖南的学术研究,但是我们也可以在许多近年来出版的著作中看到类似的观点(即使没有使用同样的说法)。

29想了解为什么在中国严格区分“国家”与“帝国”不太能够成立,参见Ebrey, “China as a Contrasting Case,” 31-37。

30Goldstone, “The Problem of the ‘Early Modern’ World,” 249, 261.

31Von Glahn, “Imagining Pre-Modern China,” 49.

32例如Pomeranz, The Great Divergence; Rosenthal and Wong, Before and Beyond Divergence。

33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189.

34Collins, The Stat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20; Barkey, Empire of Difference, x; Hasan, State and Locality, 127.

35Perdue, China Marches West, 558; 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167. 曼苏珊进一步发挥了韦伯提出的“仪式化治理模式”的观点,描述了清代朝廷如何将部分国家权力交给当地商人和文人精英。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1750-1900, 12-18.

36Kerkvliet, “Everyday Politics in Peasant Societies.”

37Mitchell, “The Limits of the State,” 95.

38范景文(1587—1644):“革大户行召募疏”,《文忠集》卷二,15页b。

39Perry, “Popular Protest: Playing by the Rules,” 23.

40Spivak,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Hershatter, “The Subaltern Talks Back.”

上一章 封面 书架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