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于农村改良之贡献

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于农村改良之贡献

工商都市的增设与富荣,对于所属农村的改良与开发,颇有贡献,而其贡献之途径有三。

一,对于农村的原生产物,提供一个巨大而便易的市场,从而,对于农村的开发与进一步的改进,提供了一个奖励。得此益者,且不仅为都市所在的农村。凡与都市通商的农村,均将受其实惠。因此等农村的原生产物或制造品,既因而取得了一个市场,其产业自必因而改进,其治化自必因而改良。当然哪,都市所在的农村,则因邻近之故,所得实惠,亦必最大。其原生产物之运输,所费既较省,所以,与较远的农村比较,对于生产者,商人们即令出了高价,但对于消费者,取价却仍可一样低廉。

二,都市居民所获的财富,常用以购买待售的(那通常是大部分尚未垦植)土地。商人们,都渴望变成乡绅,并且,在他们变成了乡绅的时候,他们往往最能改良土地。商人与乡绅不同。乡绅是一向奢侈惯了的,他只会花钱,从来不会想到赚钱。商人却常用钱来经营有利事业,他用一个钱,就希望在这一个钱回来的时候,带回一些利润。他们这种不同的习惯,使他们一则常常是勇敢的营业家,一则常常是胆怯的营业家。他们营业的性情,极不相同。在商人,如果觉得一时投下大资本来改良土地,或有希望按照费用的比例,而取得一个价值,他会毫不迟疑的,向前进行。但在乡绅,则有资本者已少,即令稍有,亦不敢如此投下。即令他想改良土地,然所用以改良者,亦复不是资本,只是每年收入的剩余。是故,土地改良,实当望于购置田地的商人。设你幸而住在四周农村多未开垦的商业都市中,你当能看到在这方面,商人的活动,比较乡绅,是更活跃到了什么程度啊。此外,商人由经商而养成的爱秩序,节省,谨慎那各种习惯,亦使他更宜于进行改良土地,不愁不成功,亦不愁无利润可图。

三,农村居民,一向是处在不断的混战与压迫中。他们常对邻人战争,又常为贵族所奴役使令。但工商业的发达,却逐渐使他们有秩序,有好政府,有个人的安全自由。这一种效果,是最重要的,但不为世人所稍察。据我所知,曾注意此点的作家,一向只有休谟先生。

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农村,土地生产物,除了维持耕者,有余之大部分,必因无物可以交换之故,而毫无所谓的,在国内,由地主施给人们消费。这剩余部分,如足够维持一百人,即维持一百人,如足够维持一千人,即维持一千人。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从人。他们依赖他的恩惠。他们服从他,像兵士服从王公一样。其实他们舍此以外,亦即无任何等价的物品,以报酬地主的养给。在欧洲商业制造业尚未扩张以前,自王公以下,一直到小领主,都是这样施恩。这,在今日我们,简直难于想象。例如,韦斯特明尼斯特厅,为威廉·卢福斯之饭厅,且常有人满之患。道麦斯·贝克特常以清洁之草秣,铺于厅之地下,使不能得坐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士文人,不致染污他们灿新的衣裳。瓦维克大公,据说,每日所养,达三千人;此或言过其实,但数目总必很大,不然,是夸张不来的。我们知道,不多年前,苏格兰高地一带,仍盛行此风。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亦是很普及的。鲍考克博士曾说:“我曾见,阿拉伯酋长,在他售卖家畜的市中,当街宴请一切行人,那就连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婢仆是大领主的隶属,佃耕者亦是大领主的隶属。但这种人因非贱奴,而是无自由的佃农,故所纳地租,无论就任何方面说,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数年前在苏格兰高地一带,土地所产,足供一家,而普通所纳地租,却仅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现在依然如此;但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却并不能购买更多的商品。其实,在这样的农村,本地所产既必须在本地消费,故为地主打算,设彼辈能像家仆一样隶属于自己,能听从自己的号令,则不如让彼辈消费所产于彼辈所在之地。他可以从此省去许多麻烦,随从的婢仆,可不致过多。但我们应该知道,这种无自由的佃农,虽仅须付纳免役的租税,但从属于领主,须绝对听从领主命令,则无异于婢仆家奴。领主在自己家里,养给他的婢仆家奴,又在佃农家里,养给佃农。婢仆的食粮,固然得自领主恩施,佃农的食粮,亦得自领主恩惠,而恩惠的继续与否,又均取决于领主的好恶。

在这情状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这种权威,便是一切古代封建权力的基础。他们在平时,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时,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他们有统率境内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权力,故在境内,居然成了治安的维持人,法律的执行者。这种权力,在古代,殆全部属于封建诸侯。国王亦没有。国王在古代,虽为领土内最大的领主,有统率全民众以抗国仇的权力,而为其他大领主所尊敬,但要亲司法律,强制某大领主领地内人民偿还小债(其地居民皆武装互助),所费甚多,而所得之实效,恐又有限。因之,大部分农村的司法权,遂不得不委之于能执行法律者。同样,国王又因为自己不能消灭内战,遂再以统辖民军的权力,委于能统辖民军者。

说这种地方的裁判权是起原于封建法律,实是一个错误。不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是在欧洲尚不知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数百年,即已握在大土地领有者手中。举凡一切募兵权,铸币权,颁发地方行政规则权,均已于此时,委于大领主手中了。英格兰征服前的萨克森诸领主掌握中的统治权与裁判权,并不下于征服后的诺尔曼诺领主掌握中的统治权与裁判权。至若法兰西,则领主统治权裁判权的发生,先于封建法律的发生,尤为不容置疑之事实。这种种权力,无疑曾跟随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生出。且不讲古代英法两帝国吧,我们就在更晚得多的时代,亦可以寻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种结果,必随这诸种原因而发生。不到三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一绅士,名罗齐尔的康昧郎,既不曾得一命于王朝,又非农民之豪长,不过亚基尔公一家仆罢了,却常为其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不仅民事调解而已。据说,他的审判裁判,虽无司法仪式,却颇为公正。这,也许因为当地情形如此,为维持公众治安计,乃不得不以此权力,委托给他执行。这位绅士,每年得租,不过五百镑,一七四五年,曾率其子民八百,参加斯托亚的叛变。

实则,封建法律的设立,不但不要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其实是想把他们的权力缩小。自国王以下,一直至最下级的领主,均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阶,各有各的职守和义务。在小领主幼弱时,则对于该领主所有之土地,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管理权亦归其直接上司掌握;而在各大领主幼弱时,则归于国王。他对于幼弱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婚娶——如果身份相应。不过,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减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秩序与良好的政府。骚扰所由而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并不能由此种法律,而彻底改变。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贵族权力的过大,适足造成政府权力的过小。封建等级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服大领主。大领主,是横暴如故。他们相互间,依然连年战斗,甚而对国王战。旷野乡村的情状,依然是紊乱骚扰。

然而,封建法制雷厉风行,所不能实行的一切,却竟能由国外商业及制造业,默移潜化,而渐次成就。国外商业与制造业之兴,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剩余产物之全部,而与他物交换。由此而得之物,其享受遂无须与佃农家奴共。于是,他们所得的地租,遂可由自身而消费其全价值。在古代,全为自己不为他人,简直是主人的恶德。从这时起,他们的性情变了,他们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了。他们从前的剩余食粮,如足养活一千人一年,他们就只有把这食粮,用来养活这一千人。现今,却不然了。他们会宁愿把这一千人的食粮或其价格,用来购买一对金钢石的钮扣,或其他珍贵物品。他们毫不迟疑的,与其保留旧有的威权,而与人共享,就宁愿逐渐舍此威权,转图此等最儿戏最平凡最下贱的虚荣心的满足。

在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除了以这一万镑养活一千家人而使其俯首听命以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但在现存欧洲,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不必直接养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令无使令价值的仆役数人,却已可消费其收入全部。事实上,亦常如是。固然,他们间接雇用的人,也许和往昔消费方法所雇用的一样多或者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换得的实物量,也许极为微小,但为采集制造这实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无疑很大。这种实物的大价格,大都出自他们劳动的工资及其直接雇主的利润。他直接支付实物的价格,即间接支付这一切工资与利润,从而,间接维持了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于他们各人的贡献,却只是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部分。他们各人每年的生活费,得之于他一个人的,少数占全部的十分之一,许多占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则尚不及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虽然维持了他们全体的生活,但他们全体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维持,所以,对于他,他们就多少是独立自主的了。

在大地主以其地租维持佃农家奴时,他们是各自维持各自的佃农家奴全体。但在他们以地租维持商人工匠时,他们全体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和往昔一样多,且以施恩每有耗费之故,今所能养,也许还较多于往昔。但是,分开计算,他们每个,对于这较大人数中每个人的生活费,则所供助者,往往极微。每个商人工匠的生活费,都不得自一个顾主,而得自百千不同之家。他在某程度上,虽不得不仰给于他们全体,但不须绝对仰赖于他们中任何一人。

大领主的个人消费,就在这情状下,逐渐加大起来。因此,他所养活的家奴,就非逐渐减少以至完全斥退不可。而又为了同一原由,不必要的佃农,亦非逐渐斥退不可。农田加大了,虽有减少人口之议,然仍不得不按照当时不甚完全的耕作改良情形,使佃农人数,减至耕作所必要的程度。不必要的寄食者,是尽数的斥退了,农田的地租又在尽量榨取,因之,地主所得的剩余(或者说剩余的价格),遂渐次加大。这个较大的剩余,又由商人制造家那里,取得了个人消费的方法。但再为了同一原由,地主们且渴望所得地租,能超过现耕作状态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数额。但土地要进一步改良,佃农必致增加用度,若租期之长,尚不足使他收回这追加的用度及其利润,他决不会同意于地主的要求。他定要延长租期。地主们因有此种多费的虚荣心,卒致承认佃农的条件。租期,遂于以延长。

无自由的佃农,耕作土地,虽须支给十足的代价,但决非完全隶属于地主。他们金钱上的利得,是相互的,是平等的;无自由的佃农,不必牺牲生命与财产来为地主服务。但在租期延长后,他就简直是独立自主的了;除了按照租约或习惯法,地主不要想他作一点事情。

佃农既已独立,家奴又复斥退,大领主遂不能再干涉正常的司法机关,不能再扰乱地方的治安了,他们那与生俱有的权利,于是出卖了,然而,出卖的目的,不是像伊骚那样为了饥饿,为了必需,却仅仅为了耳目玩好,仅仅为了为儿童所乐玩,非成人所宜求的宝石钻戒。因之,他们与城市的市民商人较,是一样平庸了。于是,在城市,在乡村,都设立了正常的政府。没有谁能扰乱都市的政治,亦没有谁能扰乱乡村的政治了。

下述一事,或与本题无关,但不妨在此一提。即,以大宗地产,由父传子,由子传孙,传至许多世代的世家,在商业国,是颇为罕见的。反之,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如威尔士,如苏格兰之高地,则极普通。阿拉伯的历史,满载着贵族的世系;有一位鞑靼可汗,著了一部历史,曾经译成几种欧洲文字,其中,就全是贵族的世系。这可证明世家,在古代,是极普通的。在富人收入只能尽量用以维持他人时,他的用度往往不致于过分,他的仁爱心,似乎并不怎样激动,竟致于使他所养给的,多于他所能养给的人数。但在收入是最大部分用归个人消受时,他的用度往往极无限制;他个人的虚荣心,永远没有满足的时候。所以,在商业国,即令有极严重的法规取缔奢侈,长富之家,仍属罕见。但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即令没有法规取缔,亦多长富的家庭。像鞑靼阿拉伯那样的游牧民族,财产不易消费,故取缔奢侈的法规,亦无设立的可能。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孩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若商人工匠,虽不像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知道为一己的利益。他们所求的,只是到有一个钱可赚的地方去赚一个钱。大领主的痴傻,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是始终未曾了解,亦未预先看到啊。

欧洲大部分的商业制造业,就在这情状下,做了农村改良开发的原因,不是结果。

这种反乎自然的顺序,当然是迟缓不定的。试一比较以工商为国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富基础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急速的进步吧,你会知道,欧洲各国的进步,是多么迟缓啊。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数目,似乎将近五百年,不会增加一倍。我国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呀。在欧洲,长男承继法,各种断分法,都使大地产不能分裂,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们知道,小地主,所有土地有限,视听甚周,对于自己的土地,他的用心,他的爱护,真是无微不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他在各种耕作者中,其实是最勤勉,最开明,最常成功的。加之,长男承继法,断分法,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常以独占价格出售。购买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支付购买货币的利息,至若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用度,更不用说。所以,以小资本购买土地,在欧洲,居然是最少利润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了的人,为图安全起见,亦有时愿投小资本来购买土地。还有些从别个来源取得收入的职业家,亦因要使储蓄节省之物,不易散失,而喜投资购买土地。诚然,一个少年人,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却愿用二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从而加以开发,那亦未尝不可求生活优裕,但要希图大资产,就绝不可能了。并且,这样的少年人,虽无成为地主之望,但多不愿为农业家。任人购买的土地既甚少,土地的卖价又甚高,结果,有许多原本愿用来改良土地开发土地的资本,到底不能投到这方面来。反之,在北美洲,则有五六十镑的资本,便很够改良土地了。那里,未改良土地的购买与开发,既为最大资本最有利的用途,亦为最小资本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样的地方,这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那里的土地,几可全无代价取得,即令须出代价,亦尚不及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这现象,在欧洲绝不能有;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国家,决不能有。再者,在大家庭的家主死时,所遗土地财产若能平均分配于各个儿女,则所遗地产,大都有出售之日。待售的土地增加了,土地就不能再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渐足抵付购买货币的利息;以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亦将和其他用途,同样有利。

英格兰,因土壤的自然丰度甚大,因海岸线与全国面积比例而言甚长,又因有许多可通航运的河流流贯其间,使内陆各地,能有水运之便,所以,与欧洲任何大国比较,都一样宜于国外通商,一样宜于经营远地贩卖的制造业,一样宜于改良土地。但自伊利沙白治世之初以来,英国立法,每特别注意于商业制造业的利益;事实上,欧洲各国(荷兰本国,亦非例外)的法律,一般说,均更宜于此种产业。所以,商业制造业,就在这全期间,不断向前发展起来。无疑,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亦在进步;但其进步,往往远在商业制造业进步之后,而其进步,亦甚迟缓,跟不上商业制造业的急速发展。大部分农村,也许是在伊利沙白时代以前开发;且尚有颇大部分,仍全未开发,至若,未曾尽量开发的农村,就更不在少数。不过,英格兰的法律,不仅由保护商业而间接鼓励农村改良,且曾有若干直接的奖励。除了在歉收的年度,谷物输出,不仅自由,且有奖金。在收获中平的年度,外谷输入,又有等于禁止输入的关税。除了从爱尔兰来,活家畜的输入,是全被禁止,而且,准许从爱尔兰输入,亦是不久的事。在这两种最重要的土地生产物(面包与屠肉)上,耕作土地者实享有一种有害邦人的独占。像我后面讲的,这种奖励,虽到底全是幻想,但由此,至少可以推知英国立法当局,实有赞助农业的美意。而最重要者,则为英格兰法律,对于其国农民,曾竭尽所能,使其安定独立而受人尊敬。在长男承继法尚未消灭,什一税继续征收,与法律精神相反的断分法仍有时依然有效的时候,英格兰总算最尽了力来鼓励农业。但英格兰农业的情状,仍是如此。那么,设令农业,除了由商业进步而间接得到鼓励以外,即不复有法律的直接鼓励,并设令英格兰农民的处境,与欧洲其他诸国相同,则农业又将现出何种情况呢,自伊利沙白治世以来,迄今已二百余年了。这长的期间,是人类繁荣过程中常须经历的吧。

在英格兰成为大商业国以前大约一百年,法兰西的外国商业,尚很可观。照当时人所拟想,似在查埋第八往征纳蒲尔斯以前,法国的航海业,亦颇可观。但就全体说,法兰西的耕作改良事业,是逊于英格兰。法国法律,未曾予农业以直接的奖励。

西班牙葡萄牙对欧洲其他各国的外国商业,虽多由外国船舶装运,但很为不小。西班牙葡萄牙对他们殖民地的外国贸易,由本国船装运,则因殖民地富饶宏阔,尤为巨大。然而,如此巨大的国外商业,并不会在这两国,引起颇为可观的远地贩卖的制造业,甚至,这两国的土地,亦尚有大部分,未曾开垦。可惜葡萄牙,在欧洲各国(除了意大利)中,向以国外商业,被推为老资格。

由国外贸易及远地贩卖的制造业而使全国土地尽行开发改良的国家,在欧洲,似乎只有一个意大利。据鸠西亚丁所述,则在查理第八侵入以前,意大利最平坦最肥沃的农村固已开垦改良,最高最瘠的农村,亦是同样开发了。这个国家所处的地位,颇为有利,立在这个国家里面的独立小邦,又有许多。这种事实,对于全国土地的开垦,或不无小补吧。然而,这位贤明近代历史家虽是如此说,但那时意大利的土地垦作,不及今日英格兰,却亦不是不可能的。

无论在哪一国,由商业制造业而获得的资本,在未固着而实现在土地改良事业上以前,总是极不确定的财产。说商人不一定是特定国家的公民,真是不错。究在何处营业的问题,在他,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如果他们在甲国受到了一种轻视,哪怕顶是微小,亦可使他把资本,从甲国迁到乙国。跟着资本的迁移,资本所维持的产业,亦必迁动。在资本尚未散在地面上,成为建筑物,成为土地永久改良物以前,那资本决不能说属于某一国。漠斯诸都市的大财富,哪里去了呀,除了在十三世纪十四世纪的隐隐约约的历史上,真是痕迹亦没有留下一点。那究是存在什么地方,究是属于拉丁文叫作什么的都市,亦还不易确定。但是,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意大利的颓败,虽会大减郎巴特及达斯堪纳所属诸城市的商业制造业,但所属的农村,则至今仍为欧洲人口密度最大土地耕作最良的地方。伏兰德经内战后,又受西班牙统治,那虽然逐去了安杜蒲,根特,布鲁格斯的大商业,但伏兰德至今亦仍为欧洲财富最多人口最稠密耕作最进步的地方。战争与统治上的普通变革,已可破坏以商业为唯一来源的富源。农业的改良,更为实着,由农业改良而生的富,亦更为持久。所以,除了有更激烈的由敌国野蛮国侵凌一二百年而引起的大变动(如罗马帝国崩溃前后的西欧情况),就没有其他事件,可以把它破坏。

注 释:

① 麦马克斯·浮尔马·白赤著第一版《国库史》第十章第五节第二二三页。

② 参照麦笃克斯·浮尔马·白赤所著书;并参照蒲肥尔关于休比亚王家腓特烈二世及其后继者之大事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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