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摩尔第一天上课时在班级宣布,期末考试是可选择的,而又随机地指向坐在第三排的一个女生,说:“你例外,你是强制性的。”
这个女生和其他同学并无区别,但摩尔却要对她区别对待,这就引入了道德推理的第一条原则。
道德推理原则1
同样的个案必须同等对待,同等对待的个案必须情况相同。
为方便起见,我们把这个原则称为一致性原则 (consistency principle)。如果摩尔给两个表现悬殊的学生同样的成绩,摩尔就违反了这条规则。
请注意这是道德推理的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这个原则并不在说“要善待动物”之类,而是类似于说“如果X是Y,若某物是X,那么该物是Y”——“如果所有的学生的考试都是可选择的,坐在第三排的那个女生是学生,那么这个女生有权就考试选择”。
道德推理的第二个原则与其说是逻辑的,不如说是程序的。
道德推理原则2
看起来违背了一致性原则的一方有责任证明他并没有违背一致性原则。
如果帕克宣布“蓝眼睛的学生可以开卷考试,而其他学生不行”,帕克就负有责任证明他没有违背一致性原则。他必须表明有理由让蓝眼睛的学生享受开卷考试的权利。
个案之间到底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呢?幸好原则2给我们留有余地,可以不从理论上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哈伦反对对越南战争而支持对伊拉克战争,而二者在我们看来并无不同,那么如果哈伦不能令我们信服地指出这两场战争之间的区别,哈伦就违背了一致性原则。如果卡罗尔区别对待黑人消费者和白人消费者而不能向我们说明这两类消费者之间的不同,我们就可以合理地认为她不一致。
设想卡罗尔认为肤色本身就是该区别对待白人和黑人的重要特征,并指责我们忽略了这个区别。我们可以轻易地指出,如同眼睛的颜色一样,肤色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特征,但卡罗尔会因此而改变她视这些特征而区别对待他人的行为吗?
不难发现销售人员在对待顾客时的不一致性,他们对一些人礼貌而对另一些人粗鲁。而很多时候,对于是否涉嫌不一致做合理评价时,人们的意见并不相同。某人同意堕胎而反对死刑是不一致吗?一方面支持政府可以自由缩减社会福利的开支,另一方面不同意政府可以取消侵权案件之赔偿的上限,这是不一致吗?为了在讨论中澄清相关问题,明智的做法是,提出问题:“二者有何区别?”
第7章中我们提到过谬误:自相矛盾型诉诸人身,即误以为指出某人行为的不一致就驳倒了他的言论。例如,拉梅斯告诉我们:打猎是不对的。后来我们发现,拉梅斯爱好捕鱼。在我们追问之后,拉梅斯说不出这两种活动在道德上有何不同。这样,拉梅斯就是不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打猎是对的或者捕鱼是错的。如果因此说“拉梅斯,你‘打猎是错的’主张不成立,因为你本人就捕鱼”,就是自相矛盾型诉诸人身。但因此说“拉梅斯,你并不一致,在打猎或者捕鱼的问题上你必须改变立场”,这并不是自相矛盾型诉诸人身。
设想霍华德和詹姆斯在课程中的表现并没有不同,而摩尔教授给前者的成绩为A,而后者的成绩为C。若我们因此说“摩尔,你不该给詹姆斯C,因为你给了霍华德A”,或者说“摩尔,你不该给霍华德A,因为你给了詹姆斯C”,都是自相矛盾型诉诸人身,但如果说“摩尔,你并不一致,至少给其中一个学生判错了成绩”,这种说法不违背逻辑。
拓展推论出要做的正确的事
在关于道德的讨论中,各种类型的推理都有可能出现。例如,为了支持功利主义关于某行为会给多少人带来幸福的主张,就需要运用基于样本的概括推理。但在我们看来,道德讨论的语境中人们运用的大多数是演绎推理。面对问题“到底该怎么做”时,“你(他、她或我)该做X”的主张几乎都是通过直言三段论或者假言连锁推理而得出结论的(分别于第8、9章先后讲过这两种推理)。
典型的推理如:
受益于该项目的人该为其继续做贡献,
登齐尔显然受益于该项目,
所以,登齐尔该为这个项目的继续做贡献。
这类推理如此常见的原因是我们非常依赖一致性原则:同等情况相同对待。这个原则暗含在关于登齐尔的一般陈述中:该陈述将所有受益于这个项目的人视为一个群体,他们的情况看起来是相同的。
更详细地,请看下一节“形成特定的道德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