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家蒋廷黻曾经写道:
中西关系是特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我们不肯给外国平等待遇;在以后,他们不肯给我们平等待遇。[1]
这段话相当凝练且传意。
但是,我们若从细部去观察就会发现:尽管鸦片战争前清朝在国家关系上矮化西方列强,但对经济贸易的种种限制,恐怕不能以“不平等”一语而完全概括之,至于猖獗的鸦片走私贸易,又当别作它论;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逼勒的一系列条约,包含众多不平等条款,而在国家关系上又毫无例外地追求与清朝“平等外交”。
进一步地研究又使我吃惊地发现: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以18世纪在欧美产生至20世纪在世界确立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尺度;而生活在“天朝”中的人们,自有一套迥然相别的价值标准,另有一种平等观念。他们对今天看来为“平等”的条款往往愤愤不平,而对今天看来为“不平等”的待遇却浑然不觉,因而在外交上举措大谬。
在19世纪急剧缩小的世界中,“天朝”本是一个特殊的“世界”。
一 中英南京条约及其引起的忧虑作为鸦片战争结束标志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签字的中英和约,被后人名之为“南京条约”。它共有十三款,[2]无疑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约。
若从具体条款来看,南京条约之所以为不平等,主要是三项内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赔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后半部分);三、赦免“汉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规定批准程式,并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释放英囚也合乎当时和现在通行的国际法惯例;至于条约第十一款平等国交,反是这项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
除去以上今天比较容易判别的条款外,该条约还有三项规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废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税则(第十款)。这些关于经济贸易的条款,很难简单地以平等或不平等来界定。
从今天通行的国际关系准则而言,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本是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强加中国的这些规定,无疑是强权的表现。
从社会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利于中国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转向市场交换的工商经济;广州的关税由吏员和行商操纵,使每一次关税交纳都成为讨价还价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国家无利。这些难道还应当继续保留?
因此,从理论上讲,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内部准备后主动开放,并在具体做法上与国际接轨。但在历史现实中,这种可能性等于零。
后来的历史说明,西方的大潮冲击了中国的旧有模式,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区)为之大受损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国前所未有的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作为英国此战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将中国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企图,使伦敦、曼彻斯特和孟买的老板们大发利市,致使中国在毫无准备和防备的情况下仓促开放。这对中国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观上为中国提供了摆脱循环的新途径。从短期上讲,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效应,而从长期来看,负面作用在不断退隐,正面效应在逐渐生长。至本世纪,正面效应超过了负面作用。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中国的开放若不是在上世纪中叶而是更晚,中国的现状又会怎样?
历史学家应当具备远距离的思辨力。
然而,以上认识只是今人的一种分析,与当时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前一章提到的张喜,在其对条约谈判的详尽记录《抚夷日记》中,除对赔款的杀价外,另外只记了一条清方的抗辩:“黄(恩彤)、咸(龄)两大人出城,与夷人会议,不许夷人携带家眷。”[3]这可能是张喜知识有限,不能理解条约内容的意义。而时任江苏布政使李星沅看到条约的反应,不得不让人深思:
阅江南钞寄合同(指条约),令人气短,我朝金瓯无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且约中如赎城、给烟价、官员平行、汉奸免罪,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4](重点为引者所标)
李星沅当时是主和的官员。他没有对条约内容直接评价,只是“大书特书”使之耻辱,大约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开说的吧。他最看不惯的,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作为一名饱学经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无法向历史交账。在战争紧要关头以病求退,归田后又著述甚丰的前江苏巡抚梁章钜,此时尚在归途,得到消息后,致信福建巡抚刘鸿翱,对福建须开放两处口岸愤愤不平:
江南(指江苏)、浙江、广东,每省只准设一马头,而福建一省独必添一马头以媚之,此又何说以处之。且江南之上海、浙江之宁波、福建之厦门、广东之澳门,本为番舶交易之区,而福州则开国以来并无此举。[5]
梁氏为福建长乐人,恰恰位于福州出海的闽江口端,福州的开放使之恐惧。
相比之下,浙江巡抚刘韵珂对条约的感受显然“深刻”得多,他给南京的耆英、伊里布、牛鉴写了一封长信,一口气提出十个问题:
一、对英条约签订后,其他国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细,该怎么办?
二、英国已在广东“就抚”过,并给过银两(指义律—奕山停战协定),此次若其国王认为郭士立(清方一直将此人视为主谋之一)、璞鼎查办理不善,别生枝节,该怎么办?
三、英国屡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将天津列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后之愧”?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输税纳课,今后若英国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采取措施,岂不又引起衅端?
五、今后若有民、“夷”争讼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如前林维喜案,又该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六、各省战后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对此猜疑而阻挠,该怎么办?
七、赦免“汉奸”之后,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扰害民众,英方又予以庇护,该怎么办?
八、若英人潜入非通商口岸地区而引起民众抗拒,英方必归罪于清方,“起兵问罪”,该怎么办?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楼”,“大有据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转盼之间,即非我有”,该怎么办?
十、中国之凋敝在于漏银,新开口岸后漏银更易,清方若禁银出口又会挑起衅端,该怎么办?
这是一篇新的“十可虑”,是对战后中外关系的深层次的思考。本无国际知识的刘韵珂,所提出的问题以今日之眼光观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虑”分析清朝内部问题那般实在,但却真实地道出一名负责任的官员对未来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员如何处理“夷务”、解决民“夷”纠纷的忧虑。
刘韵珂的这封信,没有直接评价南京条约(这也是他一贯的办事风格),但用提问题的方法曲折地表达了他对条约的看法:这份条约太简略了,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缺乏具有长远眼光的明确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起衅端。这次战争已使他打怕了,最惧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说:
抚局既定,后患颇多。伏念计出万全,定必预防流弊。
逆夷反复与否,姑不具论,即善后事宜而论,已有儳然不可终日之势。[6]
至于如何防止这些“流弊”,他没有具体说明。我不知他是没有对策,还是有办法不说,只是将问题原原本本地交还给耆英、伊里布和牛鉴。
由此,我们不仅要问,刘韵珂写这封信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他仅仅是对耆、伊、牛订立的条约表示不满?抑或让三大宪作补救?三宪均为主持谈判的官员,刘氏是暗示他们继续与英方交涉?从而对他提出的十个问题作更具体的规定?
这可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在中国的历史上,南京条约毕竟是亘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议论纷纷当在情理之中,况且在专制社会中,臣子们的意见往往无足轻重,真正有效用的是圣旨。
道光帝因一份伪造的告示而最后决计主和,江宁将军转呈的常镇道禀帖,使之知晓英方的条件,遂下旨:一、烟价在广州已付,军费和商欠不准赔;二、平行礼可以通融;三、香港“暂行赏借”(不是割让),闽、浙沿海暂准通商,但不许长久居住。这是他对未来和约的最初设想。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7]作了一些让步:一、厦门、宁波、上海准其贸易,但再次强调“不准久住据为巢穴”;二、福州不准开放,不得已可改为泉州;三、香港仍坚持“赏借”;四、对于赔款不再反对,只是询问款项如何筹措。[8]该谕旨8月24日送至耆英处。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报来的“酌办各条”清单,[9]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还”(而不是赔偿);三、英船关税由副领事赴海关交纳而不经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议具奏;四、香港问题在谕旨中没有提及,大约已同意由“赏借”改为“让与”,五口通商问题仍坚持原议。值得注意的是,谕旨又提到另外三项内容:一、“沿海之广东、福建、台湾、浙江、江南、山东、直隶、奉天各省地面”(当指非口岸地区)“不准夷船驶入”;二、战后各省修复海防工事,“系为缉洋盗起见,并非为防御该夷而设,不必妄生疑虑”;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订立和约而对英舰实施攻击,“不得借为(开战)口实”。[10]此谕旨8月27日到达耆英处。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折,全面让步,“各条均照所议办理”,但又下旨曰:
此外一切紧要事件必应筹及者,均著责成该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议,不厌反复详明,务须永绝后患。该大臣既知善后难于措手,他国之不免生心,即应思前顾后,预为筹画,于勉从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计。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以致别生枝节,办理掣肘。[11]
道光帝这段话的意思不很明确,似乎是命令耆英等人在条约完成后,继续与英方商议“一切紧要事件”。他没有说明“一切紧要事件”的具体内容,但似乎认为条约还不能“永绝后患”。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与刘韵珂在思想上有着惊人的一致。该谕旨9月7日到达耆英处。
9月6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呈递的条约,注意力已从条约本身转向条约之外,下旨:一、关于“商欠”,今后英商与华民交易,一切欠款自行清理,清朝对此不再负责;二、关于赦免汉奸,“倘该民等别经犯罪,我国应当照例办理,与该国无涉”;三、关于关税,“各海关本有一定则例”,即使中国商人运送英国货物往内地,“经过关口自有纳税定例”(道光帝似未看懂条约第十款的规定,谕旨的文字和语气似乎否定这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四、“所称银两未清以前,定海之舟山海岛,厦门之古(鼓)浪屿小岛,均准暂住数船,俟各口开关后即著退出(道光帝似乎要求英方退还舟山、鼓浪屿的期限,由五口开放、赔款交清两项条件改为五口开放一项条件)。这一次的谕旨,道光帝讲得明明白白:
以上各节,著耆英等向该夷反复开导,不厌详细,应添注约内者,必须明白简当,力杜后患,万不可将就目前,草率了事。[12](重点为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在条约签订之后,道光帝依旧命令耆英就有关事项继续向英方交涉。该谕旨于9月13日到达耆英处。
从以上一系列的谕旨中,我们可以看清道光帝对南京条约的态度。这份条约的内容与他原先的设想差之霄壤,可六朝故都的南京已成了风前之烛,不得不予以批准。但是,他心有不甘,于是命令耆英等人继续交涉,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灾祸由此萌生。毫无国际知识的道光帝并不知道国家利益之所在!他所要求交涉的内容或为不得要领,或为不着边际。
尽管条约已经签订,已获御笔批准,但道光帝却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个新办法——在条约上“添注”。
位于今日南京市中心长江路上的两江总督衙署,是一处很大的院落。它后来成为太平天国的天王府、南京临时政府的大总统府和国民党政权的国民政府,地位显赫异常。直至今日,仍是江苏省的政治决策中心。多少年来,不知有多少决策由此产生,多少政令由此发出。
而在1842年夏秋之际,两江总督衙署亦充当了历史的见证人。下榻于此的钦差大臣、广州将军耆英,四品卿衔乍浦副都统伊里布和这里的主人两江总督牛鉴,正在恐惧和忧虑之中商议对英和约事宜。
尽管伊里布的家人张喜认为“伊中堂”是决策的主谋,牛鉴的助手江宁布政使黄恩彤感到“牛制军”是和议的中坚,但真正的权柄仅操之耆英的手中。他是唯一的钦差大臣。
耆英为宗室,即努尔哈赤之后裔。其父禄康做过东阁大学士、户部尚书、步军统领等职。显赫的家世背景,使之仕途坦荡。自1806年以荫生授宗人府额外主事后,一直在京官上迁转,先后担任过50多种职务。其中最让人感兴趣的是,他做过兵部侍郎、署理藩院尚书、礼部尚书、工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仅仅在刑部没有任职的经历。
1838年,耆英由热河都统调盛京将军。不久,鸦片战争爆发,他在加强海防方面也颇卖力气,没有丝毫主和的气味。1842年2月24日,道光帝调其为广州将军。当他交代一切,依例于3月28日进京请训时,正恰道光帝收到刘韵珂的“十可虑”奏折。我们不知道道光帝派他去广州的真实用意,但可以看出,他的到京日期,改变了他后半生的命运。
作为满人,作为皇亲,耆英比起那些中过进士,入过翰林的正途官员,少一些儒教的气味。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无可争辩地是一大缺陷。或许也就是这种缺陷,使之在思考问题时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几天后,他便看穿战败的必然,不计“夷夏”之大义,一心欲与“逆夷”讲和。这与同为皇亲贵族的伊里布、琦善相一致。
在前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耆英对道光帝主“剿”的一系列谕旨不太放在心上,暗中保持与英方的联络,举止一如广东谈判期间的琦善。但他不像琦善那样直接,那么直率。大约他身边精明的伊里布也给他出了不少主意。而到了最后,与琦、伊不同,他的一切行动都得到批准,这主要是形势使然,同时也让人领略到他在政治操作上的技巧。
就南京条约内容而言,耆英是违旨的。这从前引道光帝对条约的一系列谕旨中可以认定。1842年8月29日当耆英签约时,收到的仅是8月22日的谕旨。尽管他也派黄恩彤等人对英方交涉,要求不开放福州,但遭拒绝后便不再动作。至于谕旨中规定的各通商口岸不准“久住”、行商制度“毋庸更改”等项,他干脆就没有向英方提出。然而,若作为享有“便宜行事”权限的钦差大臣,耆英签约的行为似又并不违旨,因为从经典、律条、祖制中,都找不到对“便宜行事”四字的界定。
就历史的现实而言,南京条约虽是一项苛刻的不平等条件,但作为签订人的耆英并无罪责可言。城下之盟,别无选择。作为战败国,再苛刻的条件也不能不接受。
没有胜利希望的战争,越早结束越为有利!
但是,条约签订之后,两江总督衙署内的气氛并没有因此而缓和。耆英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向道光帝交账(他还没有收到道光帝批准签约的谕旨),二是条约签订后的中外格局当如何办理。没有理由认为他对条约内容是满意的,他也像刘韵珂、道光帝一样,正在思索下一步的种种问题。道光帝的谕旨中还有一段劝激的话:
是耆英、伊里布自诒伊戚,不惟无以对朕,更何颜以对天下。[13]
其实,即便道光帝不说,他也完全明白自己的身份,其荣辱福祸系于“天朝”。很可能经历了再三的思量,他决计继续与英方交涉,对条约已经规定的内容和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救。
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条约签订后的第三天,当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签约情况的同时,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会也送出了两江总督衙署的大门。也就是,在他未收到道光帝命其继续交涉的谕令、未收到刘韵珂对条约内容充分忧虑的信函之时,便主动行动了。
杭州、北京和南京完全想到一起去了。
我在前面详细摘录了刘韵珂的信函,具体排列了道光帝的谕旨,在此还将更加详细具体地引用耆英给璞鼎查的照会。因为,在这些文件中,潜藏着不亚于清朝在战争中军事失败的外交失败。耆英的照会尤为严重。它是我所见到的中国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耆英的照会分正文和附单。正文提出了交涉的理言:
兹蒙大皇帝解嫌释惑,恩准照旧通商,于广州一处之外,又给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处,俾得广为贸易,实属体恤有加。贵公使所议和约各条,又经本大臣等再三奏恳,仰荷允行……惟贵国所定条款,期于永久遵行;而中国亦有盟言,必须预为要约。盖事定其初,后来可免反复。言归于好,无话不可商量。
这段话的意思是,英方提出的条件,清方已答应了,为使条约能“永久遵行”,清方也有“盟言”,须与英方预先约定。言词中不无希望英方“知恩图报”的意味。看来,耆英对国际条约的意义似乎不太清楚,刚刚签字又提交涉。而“盟言”一语,又让人回想到古代“戢兵会盟”之形式。
照会所附清单中,提出了十二项交涉内容:
一、通商五口中,除广州已给英人香港居住外,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应在港口建“会馆”,英船来港贸易时供英人居住,贸易结束后,英人应“回船归国”,“不必常年在会馆居住”。
[释评] 此项交涉可见于道光帝8月18日和22日的谕旨。耆英想按照先前的广州模式来处理其他口岸英人居住权问题。文中的“会馆”即为商馆。按广州以往的做法,来华外国人只能在商馆区活动,贸易结束或冬季停止贸易时应回船归国或前往澳门居住。但是,耆英提出的方法,直接违反了南京条约第二款:
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通商贸易无碍。
我不知道耆英是没有弄清楚英方拟定的这一条款的含义,还是据道光帝谕旨要求修改了条约的内容。
二、今后如有中国商人欠英商款项情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
[释评] 此项交涉肇因于南京条约规定赔偿“商欠”300万元。道光帝8月22日和9月6日的谕旨皆要求下不为例。据耆英奏折,条约签订前,他曾派咸龄等人向英方交涉,获口头允诺。耆英怕不保险,此次想用文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通商五口只准货船往来,“未便兵船游奕”,五口以外地区,英方货船、军舰皆不得驶入。
四、清朝战后在沿海驻军及修复海防工事,“实为防缉洋盗起见,英国既相和好,不应有所疑虑,或行拦阻”。
五、广东、福建等地因不知已订和约而攻击英舰,不应成为“口实”,“以乖和好”。
[释评] 此三项交涉依据道光帝8月22日的谕旨,而第三、四项又见于刘韵珂信函第八问和第六问。但是,按照国际惯例,第三、四项属国家主权,既然南京条约没有给英方这些权利,那么清方根本不必与英方商量。
六、和约订立并付清本年度赔款,英国应从南京、镇江撤军,退还闽、粤、浙等地。英方暂据的舟山、鼓浪屿亦“不便多泊兵船”,英军“仍宜在船驻扎,不必上岸别居”。
[释评] 英方的撤军问题,南京条约第十二款已有明细的规定。耆英就此再度交涉,反映出他对英方能否履行条约的担心,这与刘韵珂的心情是一样的(见其信第二、九问)。南京江面的英舰,是耆英头上的悬剑,因而在条约已作规定的情况下,要求英方再次保证。或许,这都不对,他根本没有仔细研究墨迹未干的条约?
七、舟山、鼓浪屿的英军“不得侵夺于民”,也不得对中国商船“再行拦阻抽税”。
[释评] 此项交涉的前半部分,即丧失治权的清政府要求英方不扰害舟山、鼓浪屿的民众,当属正当要求;而后半部分已在南京条约第十二款作了规定,“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贸易”。大约耆英认为这些嗜利的“逆夷”不会见利不取,而刘韵珂对此更是大发议论(见其信第四问)。
八、“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从前英国货船在粤,每以远人为词,不能照中国律例科断,并闻欲设立审判衙门,如英国之呵压打米挐一样。但查乾隆十九年仏(佛)兰西人

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置。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人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他国夷商仍不得援以为例。”(重点为引者所标)
[释评] 此项交涉的利害关系实在太重大了,我不得不照引全文。耆英和刘韵珂一样,如何处理通商口岸的民、“夷”纠纷而不引发衅端,成为其心头大患。为了简单明了且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难题,他干脆将对英人的审判权主动拱手予英方。在他看来,如此中英各司其民,就不会再出现诸如林维喜案那样令人头痛的麻烦了。耆英由此铸成大错!
九、中国“奸民犯法”而“投入英国货船、兵船”,英方“必须送出交官,不可庇匿”。
[释评] 此项交涉的触发点是南京条约赦免“汉奸”的规定。道光帝9月6日的谕旨对此有明确指示,刘韵珂信函第七问题对此亦极为忧虑。耆英虽未收到谕旨和信函,但心灵脉通,明确要求将投入英船的“奸民”交与清朝处置。但他没有想到,这么一来,实际上也放弃了清朝到英船上搜查、逮捕中国罪犯之权力。船桅上的英国国旗成为不法之徒的保护伞。14年后的“亚罗号事件”即为一例。
十、英国除广州外,“多得福州、澳(厦)门、宁波、上海四处,系大皇帝逾格天恩”,今后若他国要求去福州等4处口岸通商,“应由英国与之讲解,俾仍在粤通商,无致生事”。
[释评] 就当时形势而言,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与法国的军舰均在中国海岸活动,法国尤甚(后将详述)。刘韵珂信函的第一问就是他国“效尤”,道光帝9月6日谕旨亦称“他国之不免生心”,可知此事已引起普遍的警惕。而耆英的对策确实别出心裁,由英国出面“讲解”。也就是说,以后他国若向清朝要求往福州等4处口岸通商,让他们找英国去!
十一、福州等口岸关税税率不一,“自应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
[释评] 此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第十款的规定,反映出耆英仍想沿用广州模式处理其他口岸的事务。由于关税问题后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巨案,我拟放在下一节一并分析。
十二、清朝皇帝已同意在南京条约上加盖国玺,英方应同样办理。
[释评] 南京条约第十三款仅称条约由双方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并未提国玺一事。但在先前的谈判中,英方提出加盖国玺,耆英奏准,为对等起见,故有此项交涉。[14]
由上可见,尽管耆英对南京条约的内容并不满意,尽管他也主动找英方交涉以作补救,但从十二项交涉中,我们找不到能挽回中国利益之处,即使是违反南京条约的第一、第十一项,若以今日标准度之,也毫无益处,而整份照会反潜藏着对中国利益的极大损害,其中第八项又是近代中国治外法权之滥觞。
一个半世纪后的今人,完全有理由指责耆英,埋怨他不应有如此拙劣的外交,但问题仅仅出在耆英一人身上?与此同时,北京的道光帝不是正式谕令、杭州的刘韵珂又在暗谕他去交涉?耆英的十二项交涉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将之与刘韵珂信函中十个问题、道光帝前后谕旨中九项指令比较,能分出高下吗?
因此,我在前面不厌详细地摘录刘韵珂的信函和道光帝的谕令,不是想减轻耆英的罪责,而是为了指出,整个统治集团同病。
如果我们离开耆英的十二项交涉、刘韵珂的十个问题、道光帝的九项指令之具象,抽象地思考问题,就会发现:真正使耆英、刘韵珂、道光帝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条约有关通商关系的规定,也就是我在前面说明难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等内容。
联系后来的历史,自然会很清楚,南京条约是一座界标,使中外关系由“天朝”时代转入了条约时代。按照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由清初建立起来的(有些做法可追溯至更远)至道光初年已密织如网的“天朝”对外贸易的种种规定,全然被废除,具体详尽严格的“防夷章程”也不再有效。各通商口岸需要实行一种新制度。尽管南京条约在文字上,对这种制度未作详密过多的具体规定,但从精神上理解,应是当时西方社会愿接受的那种商业制度。
因此,若从当时西方人的眼光观之,南京条约已是相当具体的,若在当时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中,都不会有执行中的困难。
然而,鸦片战争虽然击碎了“天朝”的威严,但“天朝”的观念却不能随之更换。即便是对战败体会最深,已从“天朝”梦幻中探出头来的耆英者流,手捧南京条约,迷迷然,感到面对着一大堆全新的难题。原先“夷人”的去处仅为一地——广州;其居住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商馆;交易的商人是指定的——行商;接触的民众是少量的——仆役(包括买办);管理的手段是间接的——经过行商……现在,这些限制统统没有了,那又怎么管理这些桀骜不驯嗜利如命的“夷人”呢?
我们若从这种思路一直追到最深处,就遇到了中西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的差别。在西方,商业活动已不再受官方的具体管制,商人只需遵从法律即可;而从保甲编氓层层至宝塔尖大皇帝的中国传统社会,每一个人都在官府治理的网络之中,很难想象脱离这种治理之民。国家设官治民。既然中国官府无法治理这些英人,把他们交由英国官府来治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耆英放弃对英人的审判权,在这种思路上几乎是顺理成章的,尽管这种思路本身应别作评价。
因此,由英方按西方标准制定的南京条约,在没有近代国际知识,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的清政府手中,必然是难以执行的。举一个例子,南京条约第二款允诺英人可以“带同所属家眷”居住于通商口岸,这在当时的西方和今日的世界是很平常的事,但与清朝以往不许“夷妇”入境的规定相抵触。耆英在条约签订前曾派员交涉,被拒后又在奏折中以相当的篇幅说明允“夷妇”入住口岸的理由,其中最为雄辩的是:
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即以暗柔其性。[15]
既要维护“天朝”的利益(以“天朝”的观念而不是以近代国家观念确认),又要避免再起衅端,住在英舰炮口之下南京城内两江总督衙署忧心忡忡的耆英,不懂得用近代国际法则去维护本国真正的利益,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即用“天朝”观念与英方交涉。而更加不幸的是,他的对手又是极富殖民经验的璞鼎查。
中国注定要经受一次新的灾难。
二 迈入陷阱:中英虎门条约极尽炫耀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在英舰皋华丽号上结束后,英军鸣放了礼炮。全权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悦随着礼炮的轰鸣而阵阵涌来,他已经完成了他的使命。
南京条约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拟定的,包括了巴麦尊训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麦尊颁下的对华条约草案,不妨将之与南京条约相对照:
一、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上海、宁波为通商口岸(条约第二款中实现)。
二、英国可在通商口岸派驻官员,并与中国官员直接接触(条约第二、十一款中实现)。
三、割让岛屿(条约第三款中实现)。
四、赔偿被焚鸦片(条约第四款中实现)。
五、废除行商制度,并赔偿商欠(条约第五款中实现)。
六、赔偿军费(条约第六款中实现)。
七、赔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计息(条约第七款中实现)。
八、中国皇帝批准条约后解除对华海上封锁,赔款付清后英军方撤离(条约第十二款中实现)。
九、条约用中、英文书写;文义解释以英方为主(前一项在执行中照办,后一项因清方官员不懂英文且条约中文本由英方拟定,已无以英文解释为主之必要,故在条约中未载明[16])。
十、条约由两国君主批准(条约第十三款中实现)。
由此可见,璞鼎查严格遵守了训令,且条约排列顺序也大体遵照巴麦尊草案的规定。
在巴麦尊条约草案之外,璞鼎查还另加4款:
一、释放战时被囚英人,即条约第八款。
二、赦免战时与英方交往的“汉奸”,即条约第九款。
三、清朝制定并颁布一部新的海关税则,即条约第十款(此款为巴麦尊条约草案中,作为放弃割占海岛的五项交换条件之第二项)。
四、两国官员平等交往,即条约第十一款(巴麦尊条约草案无此内容,但训令中有此精神[17])。
可以说,璞鼎查超额完成了英国政府交予的任务。
南京条约签字时,巴麦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职,他看到条约后在私函中称为“满意的结果”。[18]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 Aberdeen)一直强调巴麦尊先前的训令仍旧有效,收到条约后,在训令中表示对璞鼎查的工作“深为赞许”,并“完全认可”。[19]
此时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丛山峻岭,仅剩下两宗遗案需要处理: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巴麦尊训令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但又规定,英国政府“并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机会和证据,劝说清朝放弃禁烟法令。[20]南京条约签字前后,璞鼎查进行了一系列的游说活动。[21]据璞氏后来的报告,耆英曾做出保证,清朝今后将禁烟范围“局限于本国兵民”,也就是说,不再对英国鸦片贩子采取行动。[22]
二、子口税。巴麦尊训令对此有明确指示[23],但由于谈判时间短促,更兼英方对内地关税情况不明,因而南京条约第十款对此无明确规定:
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在具体数额前空了一格。[24]此即后来作为南京条约附件的“过境税声明”的由来。[25]
但是,当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发出的十二项交涉的照会后,锐利的眼光一下子发现了新的机会。看来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于9月5日复照耆英:对其照会中本属中国主权或符合国际惯例且无关紧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项予以同意;对于拱手相让的第八项(治外法权)表示欢迎;对于不符合南京条约的第一项予以拒绝;而对于第三、九、十、十一项(内容大多为中国主权或内政)或进行辩解,或设置障碍。无知的耆英丝毫没有意识到他将本属清朝可自行决定的事项,拿去与英方交涉,就潜藏着需由对方点头的意思,就已经损害了自身的权益。
在璞鼎查的复照中,有两点须特别注意。
一、关税问题。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会第十一项交涉违反了南京条约,但他没有正面拒绝,反伪言哄骗:
今本公使以已当两国中人之委,详论出口入口内地之饷税,毫无偏性,乃拊心言明其所念矣:税之太重者,则走漏之弊,税之太轻者,则以为不足算,均所不悦。乃除所须以资用之外,有盈溢归帑之数,系所心愿。本公使只俟贵大臣等,由内阁奉谕,以便宜行办,则图一晤为面叙各情。本公使又在粤东或他处,若更为便与贵大臣商议,以致此要之案有着也。(重点为引者所标)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无偏性”的“中人”状,引诱耆英商谈清朝可以自行决定的关税问题。因为南京条约规定,该条约批准且付清第一笔赔款,英军须退出长江,璞鼎查深知此类谈判不会速战速决,提议谈判地点在广东。又为使此谈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谈判代表应是“由内阁奉谕”有“便宜行事”之权的钦差大臣。
二、另订条约。璞鼎查在照会结尾提出:
其(耆英照会)内有数件,甚属重要,应另缮一单,附粘本约。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见,而贵大臣等如无异意,本公使即另写一单,以便为附粘也。[26](重点由引者所标)
也就是说,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条约签订后,另与清朝订约,且新条约由他来起草。
璞鼎查在照会中设置了两个陷阱。他的两项提议即“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虎门条约)之由来!
中英南京条约的性质是和约。按照当时的西方和现时的世界所通行的战争法惯例,和约一旦签订,两国关系即由战争状态转入和平状态,此后战胜国不得再向战败国提出有关战争赔偿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须符合和约的文字和精神。换言之,此后清朝完全可以依据南京条约的文字和精神,拒绝英方没有和约依据的要求。可是,这些道理,在“天朝”里面,又有谁晓得呢?
耆英收到璞鼎查复照的同时,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对“一切紧要事件”进行“妥议”的谕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动行为,按他的观念(即“天朝”的观念),根本不可能识破璞鼎查的诡计,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许多要求,并为今后的谈判敞开了大门。比起先前动辄以炮轰南京要挟的姿势,璞鼎查此时的面孔似显得可亲可爱。道光帝谕旨中的恳切言辞,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责任感。他决计努力挽回清朝的“权益”,在折冲中施展身手,使中英关系在战后建立在一个结实可靠的基础上,不留后患。
由于资料的缺乏,我们不太清楚这一阶段中英谈判的细节,但从李星沅日记中看到:
(9月17日)至院见石琴(黄恩彤,字石琴)书云:夷约十三条(指南京条约),又有十一条。
(9月30日)至局见石琴致筼翁(孙善宝,浙江布政使,字筼谷)书,盛称逆夷好礼,而以慎重办理妄启猜疑,殊属荒谬,所续议八条,亦多将就。[27]
黄恩彤是此时中英交涉的干员,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与英方达成协议十一条,后又改为八条。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折又大体载明八条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别看重的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项。在该折的最后,耆英又称:
除新设五处马头尤非善后事宜可比,必应妥为筹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尽各事宜悉心详议,务期周妥,另行具奏外。[28]
看来耆英除“善后事宜”(即八条协议)外,又照着璞鼎查给他指明的方向前进,准备与英方谈判“五处马头”(即通商五口)有关事宜了。
道光帝收到该折,对八项协议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议办理”,另下旨:
此外尚有应行筹议事宜,著耆英等通盘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兹后患。[29]
尽管道光帝还不知道耆英将如何就“五处马头”事宜与英方交涉,却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动。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笔赔款,按照南京条约,英国应当撤军了。璞鼎查于是照会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记广东谈判:
俟贵大臣、都统、部堂抵粤后,再行详晰会议,善定章程,将来附立和约,以申永好,而定通商。[30]
9月29日,璞鼎查来到南京城内正觉寺辞行,耆英又向他当面保证:“所有税饷一切事宜,俟十月内(即公历11月)到粤,再行妥议。”[31]
从10月2日起,英军由南京逐步退出长江,入海南下广东。为此而松了一口气的耆英,于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折和两份夹片。明明是他未经请旨擅允英方广东谈判的提议,他却援引5个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广州的谕旨,要求批准他携带钦差大臣关防,前往广州将军本任,继续与英方“申明要约”,妥办“五处马头通商事宜”。在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折颇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对未来条约程式的设想:
臣等因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是以允俟请用后赉赴广东交给。查现在夷船业经全数退出长江,应即前赴广东分帮回国。臣等谨按照尺寸,备有黄纸,敬求赏用,仰恳随折发下,以便原弁赉回,探明臣耆英、臣伊里布行抵何处,即交臣等捧赴粤东。令该夷等将和约内应行添注之处,遵旨详细写明,再将原奉谕旨,俱著照所议办理七字,敬谨节录黄纸之上,御宝之前,冠列首页,用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
我在档案馆最初看到此折时,如坠云雾之中。“御宝”指加盖国玺之事,“按照尺寸,备有黄纸”当为按照条约签字文本的尺寸准备加盖国玺的黄纸,“冠列首页”指加盖国玺的黄纸列入条约签字文本首页。有迹象表明,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并未进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这一切似不难理解。[32]但是,耆英让英方“详细写明”的“应行添注之处”(即条约签订后双方的协议)又该写在何处?而“应行添注”的内容与“黄纸”“御宝”又有何关系呢?
当我读到耆英为此事专给军机大臣的咨文时,方可明白,除了“黄纸一副”外,耆英还同时送去了“贴说一纸”。[33]原来,他打算让“添注”的内容写在“贴说一纸”上,再与南京条约签字文书粘为一体。
道光帝谕令“添注”,璞鼎查提议“附粘”,耆英准备了“贴说一纸”。尽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说法,但在做法上与“附粘”更为接近。
由此看来,耆英奏折中“所议各条均关紧要,一经颁给御宝,转难更易”一语,应当理解为,一旦英方获得南京条约盖玺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对条约内容有所“更易”的“所议各条”(即已商定的八条协议和即将开始的广东谈判)“转难”。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种手段,使得本应英方谋取的新约,成为耆英亟欲猎取之物:只有英方“详细写明”“添注之处”后,方可获得“冠列首页”的“黄纸”。
在“天朝”中,耆英绝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现出来的颟顸,使人感到,他已迈入陷阱却自以为走向光明。
熟悉道光帝脾气的人都知道,他在战争期间积郁的怒气,战后必有一次大的宣泄。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折,得知英军已退出长江,便首先向两江总督牛鉴开刀,下令革职拿京,罪名是对长江防御未尽早部署。
尽管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牛鉴无罪,但从当时官场的游戏规则来说,牛鉴必有此惩。开战以来,广东已办了两人(林则徐、琦善),福建亦两人(邓廷桢、颜伯焘),浙江三人(乌尔恭额、伊里布、余步云),江苏还不应当奉献出一只羔羊?
道光帝没有同意耆英去广东,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继牛鉴出任两江总督。这非为对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兴在江苏巡抚任上被革后,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惯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于对两江一职的格外看重,说明他的思想由战时转为平时。这与他先前在广东禁烟紧要关头调林则徐至两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按照耆英的奏折,广东谈判由他和伊里布共同负责。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这次谈判,让伊里布一人赴粤,也将耆英的官、差转给了伊,只是让耆“通盘筹画”后向伊交待清楚即可。从谕旨的文字来看,他也不太清楚这次谈判的意义,仅称“办理饷税(即关税)及一切通商事宜”。[34]这与耆英奏折中的措辞完全一致,也与璞鼎查的心愿暗合。
道光帝已为耆英所左右,而耆英又被璞鼎查牵着鼻子走。
伊里布此时由四品卿乍浦副都统一跃为钦差大臣、广州将军。10月21日奉旨后,由浙、赣南下,于1843年1月19日到达广州。他是鸦片战争中获罪官员开复重用的第一人。
可是,在此期间,接连发生了三件事:
一是璞鼎查得知耆英改放两江,恐广东谈判不能如其心愿,便提出异议,经一番解释后,方认可了伊里布的谈判资格。
二是台湾奉旨杀英俘事件,[35]闹得几至决裂,结果清方派大员调查,将台湾军政官员逮问解京,才算平息。[36]
三是1842年12月7日广州民“夷”纠纷,民众火烧英国商馆,最后以赔银子了事。[37]
在这些交涉中,璞鼎查步步紧逼,言辞激烈,为了安抚这些桀骜不驯的“逆夷”,不致再启衅端,沿海各省疆吏乃至道光帝左遮右挡,防不胜防。在这些事件的阴影下,清朝上下似乎已经忘记了广东谈判本是为了挽回某些“权益”(尽管尚不知真正的权益之所在),而是不明不白地转向追求民“夷”相安的局面。[38]
民“夷”相安,即中外在各通商口岸相安共处,这确实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如何让宗教信仰、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截然不同的人们相安共处,又是清朝官员难以琢磨之事。由于不懂国际惯例,在许多事务上他们似乎听任英方的摆布。尽管谈判涉及的范围极其宽泛,但从清方主要谈判代表黄恩彤的回忆录来看,只有两件事引起其重视而留下记载:一是废除行商,这在南京条约中已有规定,然行商的取消,意味着作为广东官员大宗收入陋规的顿减,由此引起的震荡不亚于今日机关发不出工资。二是关税税率,清方自以为计的对策是大宗货物加增,冷僻货物议减,以保证国家充裕。[39]看不出他们对英方暗中拟定的“值百抽五”原则(已是当时世界上最低税率)有何感受。至于英方提出的花样百出的条文,病入膏肓心力憔悴的首席代表伊里布既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曾向黄恩彤密授机宜:
洋务只可粗枝大叶去画,不必细针密缕去缝。[40]
至1843年3月5日,伊里布终于在广州病故。
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不愿眼看煮熟的鸭子再飞走,扬言驾舰北上,与两江总督耆英继续谈判。英方这种指定谈判对手的做法,也是他们对清朝官僚集团的一种分析。道光帝闻此,于4月6日授耆英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办理通商饷税章程”;并对伊里布赐恤,“追赠太子太保衔”,“任内一切处分悉予开复”,为这位老臣作彻底平反。[41]
耆英于4月17日由南京起程,但到达广州尚需时日,为了稳住璞鼎查不致北上,黄恩彤向英方提议,可就当时最棘手的关税税率重开谈判。[42]璞鼎查闻此不免喜出望外。于是,谈判地点由广州转至香港,而站在黄氏对面的是曾在大鸦片商查顿手下做事,深悉中英贸易环节,时任璞鼎查中文秘书的罗伯聃。
黄恩彤,山东宁阳人,1826年进士,在刑部做过主事等官。1839年授江苏盐道。1842年7月,即江苏战场最危急时,迁江苏按察使,未久署江宁布政使。他的出场,非常偶然。先是耆英、牛鉴嫌张喜等微末员弁,拟派大吏出面,而本应充任的江宁知府犯有口吃,便让黄出为谈判代表。这位年轻官员的表现,也引起了英方的注意:
黄恩彤年约三十七八(实际为41岁),是中国最重要的将要起来的政治家之一。他的举动言谈是一个十足的绅士。即在英国,我还不记得曾经遇到这样举止优雅,恭而有礼,文质彬彬的君子。他同外人接触,不卑不亢,恰如其分,和其他中国人,颇不相同。[43]
这里讲的是他的风度,非为评价其智慧,况且英方对谈判对手的欣赏,亦有其利益角度,有时也可以反过来理解。
南京谈判结束后,由耆英提议,黄恩彤奉旨前往广东,作为伊里布对外交涉的助手,后来又成为耆英的助手和谋士。可以说,中英虎门条约及以后的中美、中法条约的具体谈判工作,主要是由他负责的。
黄恩彤是个聪明人,悟性很强,但他的个人经历和知识结构,决定其对国际法则的无知,因而不可能是罗伯聃、马儒翰的对手。怎能指望他保住中国的权益?
耆英于6月4日赶至广州,6月23日,他由黄恩彤等人陪同,前往香港。次日起,与璞鼎查会谈。6月26日,中英南京条约批准文本在香港互换。6月28日,耆英一行由香港回到广州。至此,中英有关事宜已经基本谈妥。
此后的事情发展,以今人的眼光观之,就不免有些怪诞。
7月12日,耆英上了一折两片,向道光帝报告香港谈判的大体情况,声称已与英方达成海关税则,并据伊里布先前作出的承诺,同意英方于7月27日(夏历七月初一日)按新定章程“贸易输税”。可是,耆英并没有随奏附呈新达成的海关税则,反而称:
若必待会奏条例,奉部议复后,再准开市,总在七月之后,倘此一月内货船驶集日多……恐夷情或有变更,所关匪细。查现定税则……将来部议似亦不致驳诘。与其迟行一月虑生反侧,何如早行一月俾知感戴。
曾为户部堂官深知其中吏员刁难利害的耆英,为使海关则例能在部议中顺利通过,不惜先造成事实再送条约文本,这在实际上剥夺了部议驳诘之权。道光帝朱批:“所办可嘉”,“深得大臣之体。”[44]
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率先公布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则例”。[45]两天后,24日,耆英上了四折一片,附以条约全文。[46]道光帝8月11日收到后,下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核议。8月16日,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予以批准。9月7日,耆英收到批件。[47]可该章程已实行了42天!
耆英7月24白奏折中,附有一片,谓:
伏查条约为信守之凭,诚如训谕,所关匪细。前此伊里布到粤后,将最紧要之该夷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及此后商欠不求代为官还二事,与该酋璞鼎查再三要约明白。迨奴才来粤,连同黄恩彤、咸龄亲赴香港,面与璞鼎查重申前约。因上年在江南所定议约十三条(南京条约),业已盖用钦差大臣关防暨该酋戳记,装订成册,已无余页可以添注。且尚有未尽事宜,必须一并要约明白,立定条约,以免将来借口。现与该酋议明,汇齐将应行添注各条,另列一册,仍照前盖用关防戳记,与前议条约一并存贮,以昭信守。(重点为引者所标)
由此可见,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另订新约的要求,并以“无余页可添注”为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指示,也放弃其先前的“贴说”设想。在此片中,耆英还称:
现在所议条约一册,统俟璞鼎查将戳记钤用前来,再行缮录清单,恭呈御览。[48]
这就是说,耆英准备先签订条约,再进呈条约文本,而且是仅供“御览”。
从伊里布离开南京,至耆英签订新约,共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但我在档案中找不到伊、耆就新约的具体内容向道光帝请旨的奏折。我不知伊、耆为何如此独行专断,也不知他们如此行事是否合乎清朝的规矩。但是,可以肯定地说,伊、耆此时不再享有“便宜行事”的权力。
10月8日,耆英与璞鼎查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也作为该约的附件正式成立。[49]12天后,10月20日,耆英才将条约文本附奏进呈。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条约令军机大臣议复。11月15日,道光帝据穆彰阿等人的核议,同意“照所议办理”,但又指出香港通市一节“不免有逾越之弊”,责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议具奏”。[50]此时,耆英已完成广东谈判,正返回其南京两江总督任所,行至广东曲江,收到该谕旨,急忙上奏辩解。道光帝只能不了了之。[51]
“天朝”稀里糊涂地接受了一项新的条约,自己在脖子上套上一道绳索。
中英虎门条约,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共有16款,另附“小船定例”3款;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有15款,另对26类货物税率作出规定。[52]从条款数目和文字篇幅来看,已是南京条约的数倍,其内容主要针对五口通商、废除行商、新定税则诸事务。其中很多条款确也符合当时西方和今日世界通行的惯例。就此意义上讲,璞鼎查、马儒翰、罗伯聃作了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的老师。但这些老师同时也是骗子,他们在传授国际知识的同时,夹杂着一整套的诈骗术。这里,举一个例子,最能反映该条约特点的是第六款,载明:
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准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与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约之后,方准上岸。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53](重点为引者所标)
这是根据清方的要求而写入条约的。按照国际惯例,清朝不开放的五口以外地区本属内政,可以国内法自行定之。深悉此理的英方,因此同意将此项载入条约,却又作了手脚:一是五口的开放范围要由双方“议定”,清朝无权作主;二是违禁英人的处治由英方决定。特别是“不得擅自殴打伤害”一段文字,使得这项原本由英方画押的不准英人至内地游历的禁令,一下子成了清方出具的保证违禁英人不受伤害的承诺。清方的要求经谈判后,性质发生逆转。
综合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我们可以认定,清朝至少丧失了四项重大权益:
一、关税自主权 南京条约中文本第十款规定:
(各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
这段话的意思不太清楚,主要是“秉公议定”一语,后人亦有将此误解为协定关税的依据。其实不然。查该约英文本,此款文句为: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54]
直译为现代汉语,当为:
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
由此可见,“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关税则例时应秉以“公平”的原则。南京条约的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巴麦尊的训令。[55]据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关税则例即可。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清政府。
前引耆英十二项交涉的照会指出,新开各通商口岸的税率,“照粤海关输税章程,由户部核议遵行”。“由户部核议”,并不违反南京条约,因为户部本是清朝主管经济的职能部门,更何况条约中文本还规定,新定关税则例应由户部“颁发晓示”;但“照粤海关输税章程”则违反了条约,因为该约中、英文本都明确规定须制定新例。这反映出,耆英在与英方交涉时,竟连刚刚签订的南京条约都没有认真进行研究,或者干脆看不懂。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是依据条约加以拒绝,或说明条约让清政府照办,而是诱之谈判。不消说,谈判关税的做法,本身就违反了南京条约。耆英等人由此步入陷阱。在广东谈判中,伊里布、耆英、黄恩彤认为耗时最多、最费心思的关税交涉,若比起今日之乌拉圭回合又可谓无比神速和顺利。结果,谈来谈去,谈出个棉花进口每担征银4钱,茶叶出口每担征银2.5两(均比以前增加),便自以为得计,连忙向道光帝报功。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亲手拟就南京条约完全明悉条约内容的英方,为其利益,在践踏条约时也毫无顾忌。这不仅表现在制定权上,而且表现在公布权上,尽管他们又用南京条约处处卡钳清方。
二、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 早在鸦片战争前,对华商务总监督义律即以中英法理不同为由,拒绝将被控杀人罪的英人,交予中国司法当局审判。巴麦尊训令提出,条约内应有英国自行设立法庭独立审判英人的规定,但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56]由此,南京条约对此并无任何规定。
前引耆英照会第8项,白白将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拱手相送。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纠纷一直是双方长期争执的难点,是可能引起衅端的祸患。耆英打算让英官管束英民来避免纠纷,殊不知后来事与愿违,领事裁判权恰是19世纪西方列强制造衅端的主要借口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耆英的提议也并非全是独创。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第2条,满文本第4条,俄文本第6条)、1727年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68年修改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92年恰克图市约(第5条)都有两国民人由其本国官员定罪惩处的规定。但中俄之间的情况与中英大不相同,当时中俄间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两国的逃人、逃犯和越境作案的罪犯,从某些方面来看,有些类似今日世界通行的罪犯引渡条约。[57]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坏了中俄条约中的合理因素。他没有要求对在英及其殖民地(如香港)被控华人的司法审判权,仅要求将逃往香港及英船的中国罪犯,交还清方审理,这就完全不对等了。
璞鼎查对耆英的提议不免喜出望外,复照中大为赞扬,“足表贵大臣求免争端之实心矣”。并具体提议:
嗣后应如所议。除两国商民相讼小衅,即由地方官与管事官(英国领事)会同查办外,所有犯法讨罪重端者,英人交本国总管审判,华民交内地大官究惩。[58]
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规定:
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三、片面最惠国待遇 巴麦尊训令中曾提到片面最惠国待遇,但又指示,若清朝同意割让海岛,条约内可不提此要求。[59]1840年义律与琦善谈判时,也提出过类似的要求。[60]南京条约的签订,使英国获得了远胜于他国的权益,因而该约对此并无规定。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10项,表示只准英国在福州等新辟4口通商贸易,而对他国前往4口的要求,由英方出面“讲解”以劝阻。璞鼎查拒绝了这一提议,复照中称:
大皇帝恩准他国,均赴粤东外之四港口一例贸易,系英国所愿,毫无靳惜。[61]
璞鼎查如此作复,是遵照本国政府的训令。[62]
南京条约签订后美国与法国的活动,使耆英看出无法阻止美、法前往福州等4口贸易,准备予以美、法同等权利。此时他的心情,与当初恰好相反,惟恐英方会阻止4口向他国开放,便要求将璞鼎查复照中“毫无靳惜”一语明载条约。由此,中英虎门条约第8款称:
向来各外国商人止准在广州一港口贸易,上年在江南曾经议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
这实际上是通过条约形式宣布,英国将不反对他国前往新辟通商口岸贸易。这么做虽不合国际惯例,尚与中国无害。
可是,就在中英条约签字前,英方送来的条约文本中,在此条款后加了段“但书”:
但各国既与英人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
这实际上提出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能从清方顺利通过,英方不惜在条约中文本措辞上表示卑顺,装扮成一副领受“圣恩”的模样。
耆英自然看不透英方的诡计。他从“天朝”大皇帝的视角出发,“怀柔远人”当应“一视同仁”,“用示平允”;他又从“天朝”臣子的视角观察,设或英“夷”或他“夷”频频向大皇帝请求“恩施”,又成何体统。于是,在英方的“但书”之后,他又加了一段“但书”:
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借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
由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此条款的3项内容,可以认定:第一项毫无必要,清朝与他国打交道,可以也不应与英国商量;其第三项无约束力,“任意妄有”这类情绪性的语词没有准确统一的解释;只有第二项才是真实的。英国的计谋成功了。耆英又上了一当。[63]
四、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权 前引耆英交涉照会第三项,要求英舰不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这是完全正当的。但从国际惯例来看,此事不必进行交涉,完全可用国内法决定之。
狡诘异常的璞鼎查,却从交涉本身看出此中的机会,复照中称:
君主水师之船,以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数只,随时来往各口管押。[64]
用本国军舰来“管束”在他国的侨民,理由实属荒谬,但一心希望英官“管束”英民的耆英看来,这一说法又成为合情合理的方法。于是,中英虎门条约第10款规定:
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各货船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亦即藉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后来的事实说明,英舰并未被其外交官用以“约束”本国侨民和水手,反成为手中随时向清朝施加压力的工具。又由于这一规定,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65]
以上四项,乃是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损害中国权益荦荦大端者,此外还有细碎多项,如引水权的丧失、海关验货权的分割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详论了。
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是一项不平等条约。它给中国带来的损害,不亚于南京条约,从长久来看,还甚于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规定五口开放,既有损害,又是机会,但在关税不自主、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军舰自由出入诸规定下,开放必伴生太多的灾难。可此项不平等条约却是在战后两国“平等”相商缔结的。
依据古今中外的法学原理,诈骗的定义应是,利用对方对某些知识或己方权益的无知而侵占其利益,英方的行径与诈骗无异。道光帝“添注”旨令,耆英交涉照会,展现了他们的无知,成为璞鼎查施展骗术的大好时机。
然而,我们今天所作的批判与检讨,已经离开了“天朝”氛围,与当时人、当事人有历史的隔膜。谈判、签订条约的耆英、伊里布、黄恩彤,审核、复议条约的军机大臣、户部等部堂官们,及最后批准条约的道光帝,对亲手出让的权益都没有丝毫的觉察。传统的“天朝”观念,遮挡了他们的视野,近代国际知识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见认不清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正因为如此,就在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不久,耆英、黄恩彤召见美国领事福士(Paul S. Forbes)、法国领事拉地蒙冬(Beno??it Ulysse Ratti-Menton),“宣布皇恩”,准许美、法商人前往新辟口岸贸易,“一切章程悉照英吉利办理”![66]
可是,事情并未到此而终止。
三 “等价交换”?中美望厦条约[67]作为大洋彼岸新兴的工商国,美国对世界市场变化的敏锐可谓异乎寻常。当大英帝国的战舰出现在中国海时,合众国的商人和政治家立即意识到,东方出现了不应放弃的赢利机会。
即使在战争期间,美国便派加尼(Lawrence Kearny)司令率东印度舰队来华,其任务有二:一是战时护侨,二是制止美船走私鸦片。1842年4月加尼到达广州后,对此两项任务均未执行,[68]反得知战争结束、南京条约签订便展期回国,径自致函两广总督祁
,要求最惠国待遇。祁
一面上奏,一面答复加尼,待钦差大臣伊里布到粤后“再行办理”。[69]
道光帝得知此讯后,对美方的要求全然拒绝,12月12日谕令伊里布:
总当循照旧章,不可有所增改。
倘敢觊觎设立马头等事,务即剀切谕止,断不准稍为迁就。总期于怀柔远人之中,示以天朝定制,俾无滋生事端为要。[70]
很显然,尽管英国已扯破“天朝”的帷幕,道光帝仍欲对其他国家坚持“天朝定制”,但又提出了不准“滋生事端”的先决条件。
就在此时,一些性急的美商等不及新口岸开放,驾船北上宁波等处(比英商还早)新辟生财途径。此一突然行为,在新败未久惊魂未定的地方官及朝廷,引起一阵紧张情绪。[71]
针对这一新情况,正在途中的伊里布在广东南雄出奏,对道光帝的旨令表示异议。他声称,美英早有勾通,且服饰船型不辨,若美商打着英国旗号前往新辟口岸,岂不“德在英国,怨在中国”?这位油滑的老臣没有提出对策,仅称待其到粤后与广东督抚商议,然后“会奏请旨遵办”。[72]实际上,伊里布已有腹案。
两江总督耆英因美船北上事,收到了道光帝内容相同的谕旨。[73]他也上奏反对,理由与伊里布完全相同。所不同者,他没有吞吞吐吐,而是明确表态:
法穷则变。与其谨守旧章致多棘手,莫若因势利导,一视同仁。
这篇1843年1月3日付驿的奏折,透露出耆英与伊里布在南京时就讨论过对策。[74]他们已经感到,南京条约后清朝已守不住“天朝”旧制,“一视同仁”是他们处理战后中外关系的原则。
道光帝收到耆英、伊里布奏折后,态度180度转弯,称伊里布所言“不为无见”,命耆、伊函商对策,即授权耆、伊处置。[75]而耆、伊的担心又转化为英国允不允他国沾利,璞鼎查的“毫无靳惜”之承诺会否变卦。此又演化为中英虎门条约最惠国条款之由来。
伊里布亡故。耆英继任。中英虎门条约签订。而加尼早在1843年4月回国。耆英召见新任美国领事福士,庄严宣布“皇恩”。但这位与旗昌洋行、鸦片走私颇有瓜葛的外交官,反宣布了一项让耆英震惊的消息:美国全权委员顾盛(Caleb Cushing)携带国书已在来华途中,准备进京觐见皇帝并谈判签订条约。[76]
无论今天的人们对福士的信息持何种看法,但对于“天朝”无疑扔下了一枚炸弹。问题的关键在于进京觐见。马戛尔尼、阿美士德在乾隆、嘉庆两朝引起的震荡,至道光朝仍余波未消。南京条约谈判中,英方曾就进京一事试探,清方断然拒绝。[77]耆英一下子联想到新订立的虎门条约给予英人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怀疑英美勾结,让美方“巧为尝试”。[78]由此角度发现片面最惠国条款的危害,又是“天朝”观念的特殊表现。
就国际惯例而言,一国元首派代表觐见他国元首,自是一件不能再平常的事情。但在“天朝”则不然。大皇帝本是“君临万国”的天下共主,不应当去接待一个非为朝贡的使臣。耆英在内心中认定,若让道光帝面对一个不跪不拜的“夷”人,那四裔群“夷”自然不免滋生轻慢之心,就是内地熟读经史、详知礼仪的士子们,也会对清朝的合法性发生怀疑。跪拜是一种礼仪,今天的人们往往忽视此类形式而注重实际,但在以“礼”治天下的儒教国家中,其中的意义之重大又是耆英所深知,绝不敢掉以轻心的。由此,耆英告诉福士:
(美国)素来恭顺,久邀大皇帝圣鉴,必蒙曲加体恤。该国到粤已历重洋七万里,再由粤赴京,往返路程又在一万里以外,必不忍令该国使臣纡道进京,彼滋劳费。即使为贸易之事进京,亦必奉大皇帝谕令,发回复议,徒劳跋涉。
耆英告诉福士,进京势必徒劳无益,让他去函阻止美使来华。由于中英谈判已经结束,耆英即将离粤,临行前交待因参与中英谈判有“功”而迁广东布政使的黄恩彤,若美使到粤,“婉为开导”,“饬令回国”。[79]
据耆英的奏折,福士表示同意去函劝阻顾盛去华,但实际上福士并没有这么做,反给美国政府的报告中写道,清朝为消除外国使节进京的理由,会在广州给予更好的条件。[80]
看来,福士倒是窥破底蕴,找到了最易击打的柔软的腹部。
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传到华盛顿,美国总统泰勒(John Tyler)立即于1842年12月30日咨会国会,要求派遣委员(Commissioner)前往中国,与清朝交涉。1843年3月,国会批准拨款4万美元作为此项使命的费用。此后,44岁的众议员顾盛被任命为使华委员。为了提高他的身价,还特准其穿着少将礼服。
1843年5月8日,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颁给顾盛详细的训令,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两点:一、在通商事务上,要求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即最惠国待遇;二、如有可能,应进京觐见清朝皇帝,面递国书。[81]不难看出,前者是硬任务,后者是软指标。
7月31日,顾盛搭舰离美,携带了两份国书:一是授权缔约的证书,一是进京觐见皇帝时面递的国书。而其他物品中,最费心思的当数送给清朝皇帝的礼品。为了不致于被误作贡品,泰勒总统亲自审定了礼单:航海地图,地球仪;六轮手枪、步枪;蒸汽战舰模型、蒸汽挖掘机模型;关于构筑要塞、造船、海陆军战术、地质、化学的书籍以及《美国百科全书》;电话机、望远镜、气压计、温度计……这自然是为了显示美国在军事和科技上的优势,但就客观而言,正是战败的中国急需之物。可清朝官员却将之视为“奇技淫巧”,耆英后来谢绝了。[82]
顾盛由大西洋而印度洋,于1844年2月24日乘美舰没兰得湾号(Brandywine)至澳门。27日,向护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程矞采发出照会,通知此行的目的在于缔约,并“不日进京”。最让程矞采震惊的,可能是照会中下面一段话:
约一月之内,候该兵船(没兰得湾号)满载粮食,并预备各船事体,然后驶赴天津北河(海河)口而去。
程矞采当即派黄恩彤前往交涉,但顾盛“词极恭顺”,“意殊胶执”。眼看一个月过去,程矞采毫无进展,只得于3月22日出奏,报告情况。[83]
就在程矞采与顾盛交涉同时,道光帝因澳门葡萄牙通商案未决等因,于3月19日调两江总督耆英为两广总督。[84]4月9日,收到程矞采的奏折,命耆英速赴广东。4月22日,再得程矞采奏折,得知美方“止与钦差大臣商酌”,又下旨:
耆英现已调两广总督,各省通商善后事宜均交该督办理。著仍颁给钦差大臣关防,遇有办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均著其钤用,以昭慎重。
这道谕旨是“天朝”对外体制的重大变更,由此确立长达15年的由两广总督例兼管理各国通商事务钦差大臣的惯例。从操作层面来看,清朝可避免西方使节直接与朝廷打交道,西方列强亦可免除与礼部或理藩院交往而引起的不快,不失为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法。
道光帝同时颁给耆英的另一谕旨中,强调了阻止美使进京,未提缔约一事,只是含混地称:
务当筹画尽善,始终无弊,不至别生枝节。[85]
耆英于4月16日由南京起程,星夜遄行,5月30日赶至广州。在此期间,程矞采与顾盛展开了一场照会战,来往照会达十余通。[86]程矞采要求顾盛放弃北上,就地解决,并援璞鼎查为例证,这自然不尽合理;而顾盛提出,若按璞鼎查之例,“则必先令中国人民再罹兵燹之灾,尤须在中国海岸占一岛屿,以为官兵屯寄之所”,言辞中充满恫吓。[87]4月13日,美舰没兰得湾号强行闯过虎门驶入黄埔并鸣炮。这艘载炮64门、官兵500余人庞然大物的炮声,无疑对广东官员心理上施加重大压力,提示着前不久结束的战争,尽管后来顾盛在照会中宣布,鸣炮只是“照西洋诸国成规”,并无战意。[88]
因此,耆英认为,摆在他面前的任务有两项:一是阻止美使进京,这在谕旨中有明确指示,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二是防止由此而引起战争,这在顾盛照会中屡屡闪示。他并不知道,美国政府此时无开战之意,且按美国法律,宣战权属于国会而不掌于政府。至于最关紧要的是否应该与美国缔结一项条约,他似乎没有仔细想过。既然一年前他已向美国领事宣布“皇恩”,美人已享有与英人同等的通商权利,此时再多一份具体文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于是,耆英放下了“天朝”大吏的架子,于6月10日带同黄恩彤等人,主动前往澳门,找顾盛谈判。17日,抵达邻近澳门的望厦村。18日和19日,耆英和顾盛互作礼节性拜访。21日起,黄恩彤与美使团秘书威伯士德(Fletcher Webster)会谈。美方拿出了条约草案47款。
据黄恩彤称,美方的条约草案“内多必不可行”[89],但耆英并不计较这些细节,一眼“识破”美方的计谋是,先立约后进京。6月22日,耆英照会顾盛:
现在我两人业经会晤,彼此同心,且条款业已粗立,指日即可定议换约,是贵公使进京一节,应即遵大皇帝谕旨,勿庸前往。[90]
耆英的对策是,以美使放弃进京作为签订条约交换条件。
6月24日,耆英、顾盛再次会谈,议题很快转到是否进京的问题上去了。耆英毫无通融地宣布,若顾盛执意进京,他将中止条约谈判!
在此情况下,顾盛作出“让步”,于6月25日照会耆英,表示“允肯停止北上”,并声明,今后他国使节进京,美国亦可照办。在该照会结尾,顾盛宣布:
又本大臣与贵大臣现议各款条约章程等情,必须尽心秉公,妥为议定;不然,则本大臣进京之事,亦未能已。[91]
顾盛反过来将签订条约作为放弃进京交换条件。
双方由此而想到一起去了,作了一笔“等价交换”。
黄恩彤与威伯士德的条约谈判,此时正陷于僵局。主要原因是充当美方翻译的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和伯驾(Peter Parker)虽来华多年,亦有中文功力,但所通者仅是粤语。这种难懂的方言,使黄恩彤感到“十不达一二”。他向耆英建议,以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进行磋商。
6月27日,耆英致函顾盛(由黄恩彤起草),对双方条约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外国人到中国,要按“中国制度”办理,条约“不能违背中国之制度”。从理论上讲,耆、黄的意见完全正确,但问题出在耆、黄心目中的“中国制度”上。该函对此解释道:
中国之待各国商人,不能有所偏,偏则各国人心不服,是以上年本大臣议定贸易章程(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如裁撤行商、革除规费、减船钞,定税则、开五口及其余一切有益远商之事,大皇帝不待各国请求,即通行一体照办(指耆英对美、法宣布“皇恩”事),此即一无所偏之明证,非专为英国贸易通商所定也。至各国商人之于中国,则应遵奉新章,贸易输税,方能彼此相安,有合乎客从主人之义。[92](重点为引者所标)
耆、黄端出了底牌,他们将以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为蓝本,对美方的条约草案予以准驳。他们心目上的“中国制度”,就是包括领事裁判权等项在内的刚刚在各通商口岸实行的新制度。
顾盛收到此函后,非常高兴,这大体符合其意图,当日复函耆英,表示同意,并再次保证,“进京一节”“甘为中止”。[93]
此后的谈判,应当说是相当顺利。按黄恩彤的说法,“顾使得书(指耆英函)颇悟,伯驾来云:耆大臣心明如镜,无所不照,盖亦心折此书也。”[94]仅仅5天之后,7月2日,条约“已定十分之九”,仅在两项细故上存有疑难。经耆英再次致书说服后,也得到圆满解决。[95]
此时耆英的目光,又盯在顾盛手中的一纸国书上。尽管顾盛多次保证不再北上,但耆英唯恐其中有诈。他认定:“条约可以在外商定,而国书必须亲赉赴京,故其国书一日未缴,则夷情一日未定。”[96]7月3日,当顾盛终于交出国书后,耆英总算松了一口气,当即与顾盛签订了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中美望厦条约。
顾盛胜利了!他以一纸国书换来了一项对美极有利益的条约。耆英也胜利了!他阻止了美使进京,消弭了衅端,只是用文字的形式确立了一年前他对美国领事的口头承诺。双方都心满意足地离开了居住17天的望厦村,各向其主子报功去了。
只有中华民族须长久地蒙受在这小小村庄中达成的协定而带来的灾难。
1844年7月3日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共有34款,它是以美方提出的条约草案47款为基础,增删准驳,“四易其稿,始克定义”。[97]
今天的人们,自然会最看重该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等不平等权益,且与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相较,该条约危害中国更甚:
——关税 中英条约仅规定了各种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对税率的变更,并无明文。中美望厦条约第2款称:
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98]
此即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之由来。根据片面最惠国条款,英方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又因清朝此后胡乱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他缔约国,清朝欲改变税率,就得获得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这对转型中的中国经济窒碍极大。
——领事裁判权 中英条约规定了中英民人纠纷应由两国官员共同审理,若确立英人有罪,由英国领事据本国法令治罪;对英人的逮捕权并未涉及。中美望厦第21款谓: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
第25款又谓:
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据此,清朝对美国民人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殆尽。英国又可据片面最惠国条款,“一体均沾”。各通商口岸的西方人,从此成为中国政府不可触动的特殊人士。
——修约 中英条约对条约内容的修订并无规定,而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载:
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
从字面来看,不易发现问题,但后果异常严重。此款种下咸丰年间英、法、美联合要求“修约”之祸根,成为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主要“理由”之一。
若从细微处更具体地分析,还可以举出许多。条约的制定者顾盛心中对此最为清楚。7月5日,即签约后第三天,他向国内报告,按纳不住心中的喜悦,一口气指出望厦条约较之中英条约的16项“优点”![99]也正因为如此,中美望厦条件成为后来者的摹本。
可是,“天朝”中的人们并不这么看,他们自有一套评估标准。
7月7日,耆英、黄恩彤一行回到广州。9日,耆英上奏报告条约签订情况,并附有1600余字的夹片,详细评价中美条约。他声称,美方提出条约草案47款中,共有10款是“断难准行”的,予以了坚决的驳斥。[100]若以今日之国际眼光评价,被驳斥的10款中确有应当拒绝者,而有些又应坚持。如美方提出,美船进口停泊,“应请中国统辖护理,倘遇别国凌害,仍请中国代为报复”。就“代为报复”一语,涉及国际法、战争法多项,这里不需详论,但此中体现出来的清朝对其港口、领水的主权,必须坚持。耆英恐由此卷入国际争端,要求修改,结果条约第26款明确规定:
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
这就是耆英等人在交涉中争取得来的“权益”!
与此种自鸣得意相反,最使耆英忐忑不安的是中美望厦条约第18款:
准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此款与先前不准外国人聘师学习中文、不准购买中国书籍的禁令相牾。耆英在奏折中解释道,他曾“驳斥不准”,但美方坚持不让,考虑到海通已近二百年,为美商充当“通事”(翻译)者也“粗通文义”,教授中文、采买书刊之情事“恒有”,“久已无从稽察,自不妨如其所请”。[101]
耆英此奏于7月18日送到北京。道光帝在上面朱批“所办甚好”,并将条约抄本送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当日发给耆英的谕旨,又称赞他“办理均合机宜”。[102]
8月15日,穆彰阿率军机大臣、户部、刑部堂官详奏会议情况,对条约各款均表示同意,特别称赞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可“杜民夷争端”;只对延聘教师、采买书籍表示了同样的忧虑,并提出了两项“治内”的稽察办法:一、各国延聘的教师,应将其姓名、年龄、眷属、住址呈明地方官另册存案,方准其入外国人寓馆;二、外国人采买书籍,应令各书肆另立簿册,将书名、部数、价值随时登载,年终汇交地方官,呈督抚查核。穆彰阿认为,如此“按籍而稽,可为诘奸察远之一助”。
穆彰阿的这份审核报告,道光帝可能看都没看。该折上没有朱批,当日亦无谕旨下发。只是《筹办夷务始末》收录该折在后添了四字:“奉旨:依议。”[103]可能是道光帝召对时听了穆彰阿口头汇报后的面谕。如此重大之事,柄国者却如此掉以轻心。
四 “奉献”:中法黄埔条约[104]继美国而来的,是法国。
作为欧洲强国,法国的利益主要在欧陆、北非、北美等地,其在东方的商业利益较小,来华商船不及英国十分之一,贸易额仅为美国的零头。[105]其向东方的扩张,仍属开拓性的,且有注重商业以外领域的特点。
当鸦片战争刚刚开始,法驻马尼拉总领事(兼管对华事务)即向国内报告,要求派舰来华,此时正在中国沿海的法舰达内德(Danaide)号舰长亦报告了战况。法国政府为确保其在中国“应有”的地位,派舰两艘来华搜集情报,并指定真盛意(Adolphe Dubois de Jancigny)为国王特使。1841年4月28日,真盛意搭乘法舰埃里戈纳(Erigone)号启程,12月8日,抵达澳门。
此时正值鸦片战争紧要关头,这艘载炮46门、官兵400余名的战舰引起广东官员的注重,而英法长久不和、法舰前来“助顺”的流言,[106]更合他们“以夷制夷”的心思。尽管法国政府给予真盛意的使命有如观察使,但他不愿袖手旁观。
比真盛意更活跃的是埃里戈纳号舰长士思利(Joseph de la Serviere)。就其本国地位而言,士思利与真盛意同为上校,从日后的发展来看,士思利又要高出许多。[107]他没有把真盛意放在眼中,私下通过传教士与中国官员接上了联系。1842年1月27日,士思利驾船来到广州,据其自称,得到了邀请。
2月4日,广州城外约10里一个名叫“半塘”小村中,靖逆将军奕山、两广总督祁
与士思利举行了秘密会谈。奕山等人非常希望法方能干预中英战争,并询问法王能否在中英之间调停。士思利的答复使他们大失所望:建议清朝立即向英国求和,并派一个使团前往巴黎。
作为中法关系史上第一次高级会晤的半塘会谈毫无结果,士思利亦于2月5日前往马尼拉,临行前转告奕山,有事可找尚留在澳门的真盛意。士思利的举止,颇像真盛意的上司。
真盛意于3月16日前往广州,20日与奕山等人会谈。奕山仍在打听法国人会不会干预,而真盛意却开出了清朝与英国媾和的条件。奕山全然失望了。他原本希望法舰的到来会帮帮清朝的忙,不惜放下架子两次屈尊接见“夷”人。此时反过来担心,法国会否乘机“另生事端”。[108]
士思利在马尼拉补充给养后,尾随英军,旁观了吴淞之战。英军进入长江后,其风帆动力的军舰难以航行,他曾要求英方提供轮船帮助,被拒后转向求助于苏淞太道,诡称前往“劝令英夷戢兵”,要求代雇民船,又遭到礼貌的婉拒。8月13日,士思利率20余名水手,强雇民船,溯江上驶,参加了8月29日的南京条约签字仪式。英方对这批不速之客,也未予优礼。[109]
真盛意又晚到一步。当他乘坐法舰法沃里特号(Favorite)到达吴淞口时,恰遇士思利由南京返回。士思利不愿为之带路,真盛意只得自行上驶,泊于南京附近的草鞋峡。不久,英军撤退,真盛意也回到了澳门。[110]
士思利由南京返回后,即向海军部报告,建议占领台湾岛和海南岛,并要求使用武力:
今日中国人所敬畏的是大炮,外交照会奏效太慢。
至于他与真盛意之间的激烈矛盾,则建议派一名有威望且富经验的人,来华负责。
正当士思利与真盛意闹得不可开交之时,法国政府派出拉地蒙冬为广州领事。士思利得讯后,于1843年3月1日将此通报两广总督祁
。不久后,他奉命前往交趾支那,临行前再次照会祁
,声称拉地蒙冬是“唯一”由法王授权的使节。“唯一”一语,自然是针对真盛意。
拉地蒙冬于1843年7月1日到达澳门。在此之前,真盛意却派沙厘(Charles-Alexandre Challaye)等人前往广州交涉。据真盛意的报告,法方与清朝达成了共有14款的“通商通航条例”,有效期为10年。该条约另有一秘密条款,即法方向清朝提供武器,而运输武器的法舰船可以不受限制地驶入中国任何港口。[111]
然而,真盛意的说法,颇值得怀疑。当沙厘等人在广州与清朝官员谈判时,应真盛意的请求,清方派广州知府易长华于7月19日前往澳门。拉地蒙冬派人告诉易长华,真盛意是冒充的领事;而真盛意的部下又宣称,拉地蒙冬是真盛意的下级。易长华感到一时难辨真假,便以两广总督召其返回为由,离开澳门。钦差大臣耆英于9月5日上奏此事:
先有夷目真盛意自称领事,寓成澳门,遣其副目沙厘来省投递单禀,议及往来仪礼并输税章程(即所谓“条约”),又称此单未足为据。臣等当即委员前赴澳门,向真盛意切实查询。又有夷目拉地蒙冬以真盛意冒充领事,沙厘在省无礼,已将沙厘斥革,两次赴臣祁
衙门具禀,求与臣见面。臣等因真假难辨,现在密加访查,一俟得实,即与见面定议,大约数日内亦可完结。[112]
按照耆英的说法,并未就“往来礼仪并输税章程”与真盛意达成协议。而真盛意报回国内的所谓“条约”,亦被法国政府所否决。
耆英奏折提及拉地蒙冬两次前往两广总督衙门“具禀”,是指拉地蒙冬此时已来到广州与清方交涉一事。据拉地蒙冬的报告,并未等“数日”,而是耆英上奏的第二天,9月6日,在行商潘仕成的乡间别墅受到了这位钦差大臣的接见。拉地蒙冬递交了法国总理兼外交大臣基佐(Francois Guizot)的信件,并要求法国享有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权利,得到了满意的答复。9月12日,耆英、祁
颁给了致基佐的照会,宣称大皇帝已恩准外国人到新辟通商口岸一体贸易,并颁给了中英条约的副本。[113]拉地蒙冬此时方被清方验明正身,靠的是新任美国领事福士的帮忙。
拉地蒙冬的说法也有可疑之处,因为中英虎门条约于10月8日才签订,9月12日又何来条约副本?耆英10月28日的奏折确认了召见拉地蒙冬之事,但未称具体召见时间。但就结果而言,法方获得了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权利是没有疑问的。据耆英奏折,拉地蒙冬得了满意的答复后“欢欣鼓舞而去”。[114]
耆英完成此事后返回两江总督本任,士思利却于1844年2月驾舰再至广州。他似乎对拉地蒙冬所获并不太满意,照会祁
,提议:一、中法缔结盟约;二、中国派出外交使团(甚至以旅行家身份也行)前往法国,并可用法舰送去;三、中国派青年赴法学习造船铸炮攻守之法,以将来能抗击英国。士思利的真实意图隐蔽且险恶(欲谋求中国一军港),但派人赴法学习较之美国赠书,对中国的未来更为有利。两广总督祁
十分警惕,不愿生事,便委托外交“能手”黄恩彤作复。黄起草的照会果有妙文:
通商各国以礼相交,以信相保,中国自当怀柔远人,必不挑衅生隙……
中国士大夫不惯风涛,若泛海行七万里,恐不能达……
彼此交好之真心雅意,不在虚文,而在永久,正无关乎使臣往来与否也……[115]
以此婉言全盘拒绝士思利的提议。此后祁
以年高多病即将去职为由,要求士思利不再与他通达书信。
士思利只是一名舰长,未得任何授权,他与中国官员的交涉早就超过其职权。真盛意只是一名观察使,据法国外交部长基佐称,“没有同中国政府进行谈判或缔约的资格”。拉地蒙冬只是一名领事,基佐亦称其“绝无与中国政府谈判的任务”。[116]但是,他们来到中国之后,毫无例外地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且互相争功。这与那个时代西方殖民者的品格完全一致。许许多多未经授权便抢占利益的冒险家,最终总是得到母国的承认和赞扬。不知底细的“天朝”大员们,看到法舰进进出出(数倍频繁于该国商船),看到这批人士妄张势横(照会随便即发,又有传教士帮腔),已经产生了畏惧心理,认定法国与英、美同列西洋三强,“向来不肯因人成事”,“其意必有所为”。[117]
这真是歪打正着。士思利、真盛意、拉地蒙冬在华的私自活动,虽不为法国政府所接受,亦先后被召回,却为法国第一位全权代表拉萼尼(Théodore de Lagrené)的使华铺平了道路。
同美国一样,法国政府得知南京条约签订的消息,亦想从中沾光。1843年4月23日,法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基佐向国王呈文,要求派遣使团前往中国。当日,国王的参政院通过国王批准基佐呈文的敕令。此后,又指派法国驻希腊公使拉萼尼为全权代表。11月16日,拉萼尼离开巴黎,由大西洋而印度洋至南中国海。1844年8月13日,他到达澳门。美国全权委员顾盛此时正心满意足地准备回国。
与顾盛使团的穷酸相形成鲜明的对照,拉萼尼麾下共有8艘军舰,其中一半是载炮50门的大舰,[118]这也大大超过了林则徐禁烟危机时期来华英舰的数量。法国人向清朝展示着孔雀的尾巴:英国并不是唯一拥有强大海军的国家。拉萼尼使团亦阵容强大,有参赞、随员、主事、税务官、医生、翻译等,亦有各商会指派的丝织、棉纺、毛纺、百货业的代表,甚至还有一名随行记者。法国人具有把一切事情办得堂皇气派的天才。
按照基佐1843年11月9日的训令,拉萼尼的使命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与清朝缔结一项与英国权利相等的通商条约。因此,拉萼尼的中国之行,本应当是暗淡无光的,耆英早已做好了签约的一切准备,只要拉萼尼不非分要求(即不超过中英虎门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他第二天即可打道回府。甚至可以说,拉萼尼的东来,本身就是多余,一年前耆英召见法国领事时,不就已经宣布了“皇恩”吗?当然,基佐对此的看法不同:
我们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条约或章程的保障,只是中国政府颁布一条政令或皇帝一道谕旨而取得的,而皇帝又随时可以收回成命……
他要求缔结能使中法贸易“步入新规道”的条约。[119]
我在前节已经说明,尽管今人们已认定虎门条约、望厦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但“天朝”中的人们尚未意识到。尤其是耆英和黄恩彤,此时正为新条约在各通商口岸确立的新制度而庆幸,自以为找到了维护民“夷”相安避免险境的途径。拉萼尼使团的强大势头使耆、黄一下子摸不到头脑。若仅为一项通商条约而来,每年仅数艘法国商船来华,利润有限,犯不着如此兴师动众。他们猜不透拉萼尼的真实意图,于是在各个方面都拉开了漫长的防线,唯有订立条约是不设防地带。
早在顾盛初至澳门,清朝已得知了法使来华的消息,并认为其目的与美国相同,即进京觐见。[120]耆英从顾盛口中得知拉萼尼的行程,推测法国将以“与中国结约共击英夷为言,借图观光上国”。[121]拉萼尼到达后,也未立即照会耆英,而是摆足架子,等待耆英屈尊前往。心焦的耆英只得派员前往“慰问”,以刺探情报,核心是北上问题。然而,澳门方面一直未传来准确消息,法使是否北上成为悬念。于是,耆英便巧施手段:针对法方照会要求9月12日在澳门会谈,复照称,由于广州有一系列重要典仪须主持,须在9月底方能成行。耆英的如意算盘是,先拖过9月,等中国海东南季风结束,北风司令,那时“番舶不能逆行而上,则相机驾驭较易为力”。[122]
耆英自以为得计的第一招,实为上了第一个当。按照基佐训令,拉萼尼并无进京任务。很可能是顾盛向拉萼尼传授了他的经验。而曾久居澳门的传教士加略利(Joseph-Marie Callery),此时任使团翻译,对此进言:
最好不要明讲你是否有进京的意图和命令;如果耆英提出这个问题,你最好尽可能回避。
如果出现僵局,你就对耆英说:“既然你不答应我这如此合乎情理的要求,我就去北京请求皇帝,皇帝肯定不会拒绝我的要求。”[123]
因此,拉萼尼等人始终在进京一事上晃现躲闪,成为要挟耆英的第一个筹码。
1844年9月29日,耆英、黄恩彤一行抵达澳门。10月1日和3日,耆英、拉萼尼互作礼节性拜访。10月5日和6日,双方进行两轮政治性会谈。
10月5日的会谈在拉萼尼的下榻处举行,拉萼尼大谈法中友谊。6日的会谈在耆英的寓所进行,耆英大谈中法友谊。在这些美丽的辞藻之下,拉萼尼提出了“善意”的建议:一、中国派使节赴巴黎,亦批准法使驻北京,两国常通消息,可以互相帮助。二、英国占据香港,对清朝造成威胁,清朝可将虎门割给法国,代为防守,以御英人,一切费用由法国自筹。三、准许法国传教士前往北京“当差”,如以前西洋人主掌天文之事。四、清朝派人前往法国学习船炮水战之法,以将来对抗英人。拉萼尼的这些提议,不见于基佐的训令。
耆英等人对拉萼尼的提议,除割让虎门外,并不陌生。以前来华的士思利、真盛意都有类似的说辞。耆英、黄恩彤也展示了外交“手段”,在中法三百年友谊史的高调下,忽以“定制不符”为由,婉而拒绝。拉萼尼的本意非在于此,对耆、黄的拒词毫不在意,反在口头上宣布,他将不再要求进京觐见。这么一来,耆英已经获得巨大“胜利”。黄恩彤在其回忆录中自豪地写道:“拉使(拉萼尼)之技穷矣。”[124]
双方的条约谈判始于10月7日。法方以参赞斐列勒(Th??e ophile de Ferrière Le Vayer)侯爵为首,清方以广东布政使黄恩彤为首。由于谈判前耆英已将虎门条约、望厦条约的副本交给法方,以资参考,条约谈判进行得异常顺利。
据拉萼尼的报告,条约主要条款都顺利获得通过,“没有出现任何争议和分岐”,仅在法王路易—腓力普的称谓上有过冲突。按照西方的习惯,路易—腓力普的名号为国王。按照当时中国人的概念,国王低于皇帝,只有真命天子方可称皇帝。拉萼尼要求条约中写明路易—腓力普为“大佛兰西国大皇帝”,以能与“大清国大皇帝”平起平坐。耆英对此十分不满,但交涉不成便作了让步。[125]结果,他在私下作了技术性的处理,在其进呈的条约文本中,将“大佛兰西大皇帝”、“大佛兰西皇上”与“大清国大皇帝”、“大清国皇上”等字样,统统删去,一律改为“咈
哂国”和“中国”,[126]以免引起道光帝审阅时的不快和京官复审中的麻烦。
从现存资料来看,耆英从未就条约的内容请过旨,仅在一份夹片中顺便提到一句:
至该夷通商章程业经议定条款,一切均照英、米二夷新例,字句互有异同,情节尚无出入……[127]
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可见这份条约在其心中的地位。而另一位重要的角色黄恩彤在其回忆录中,对中法关涉有着1600余字的记录,却对条约内容及谈判过程未置一词,仅在最后附带说了一句:
佛国亦有贸易条约三十五款,与英、米两国无异,其所重不在贸易也。[128]
大约他觉得中法条约平淡无奇,根本勾不起他的回忆。
因此,尽管中法条约谈判持续了十多天,但双方的心思都没有放在条约本身上,而是注目于基督教弛禁问题上(后将详述)。由于法方已将中英、中美条约的“优点”全部融于新约,又由于清方仍不知自身利益而慷慨应允,至10月20日,双方已确定了条约的全部条款,只差签字了。
此时,反是法方不愿立即签字,而要求在广州黄埔江面的法舰上另行仪式,摆摆威风。1844年10月24日,耆英一行登上法国最新式的蒸汽动力战舰阿吉默特号(Archiméde),与拉萼尼签署中法“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又称中法黄埔条约。在这一炫耀铺张的仪式结束后,双方都在为“友谊”而举杯痛饮香槟酒。
拉萼尼由此领略了两年前南京江面英舰皋华丽号上的全部风光,他为他的国家赢得了一项全无缺点的条约。法国由此获得了虎门、望厦条约中的一切权益,包括片面最惠国的待遇、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军舰出入口岸等等。[129]而耆英呢?他迟至一周后方上奏汇报签约情况,附呈条约送审。而随折的一片中,他又保举了此次交涉“出力”官员9人补官、加衔、撤销处分![130]
中法黄埔条约是“天朝”的奉献,而“天朝”中人将此大悲凉当作大欢喜。
当耆英将中法黄埔条约抄本封交驿递时,心中充满自信,认定道光帝及军机、部堂们会顺利批准条约。后来的事实也确实如此。此时,让他忐忑不安的是,不久前奏请基督教弛禁一事,道光帝又会如何批复?[131]他已经下了保证。
这就涉及到耆英、黄恩彤对法交涉的策略。
耆英等人认为,法国对华贸易数额较小,以8艘军舰来华,目的绝非一项通商条约,“而必有意所专注之处”。[132]10月5日和6日两轮政治性会谈,耆英等人拒绝了法方的全部提议,唯恐“夷”人另有动作,便在10月7日晨,即条约谈判的第一天,派人给拉萼尼送去一份私信,好言安抚。该信最后一段话值得玩味:
本大臣不会让阁下为缔约这件小事徒劳往返。
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是,除了通商条约外,他还将另有酬值。[133]
拉萼尼一下子便领悟出话外之音,但吃不准耆英打算在哪些方面让步,时任使团翻译的加略利,以其传教士的职业本能,立即向拉萼尼提议,要求清朝对传教士弛禁。
尽管法国政府训令中并无宗教方面的指示,拉萼尼未奉到这一任务,但在此大好时机面前,不愿坐失,同意加略利就此进行交涉。
10月8日,在法方的多次诱导下,黄恩彤提出,在通商条约之外,另缔约一项军事互助条约。加略利立即表示原则上接受,并乘机提出反条件:既然清朝欲在战时获得法王的帮助,就得对法王信奉的宗教表示亲善。
加略利的这一举动,反过来将了拉萼尼一军,他没有缔结军事条约的授权,便否决了加略利的承诺。而加略利并不罢休,仍不停地要求弛禁。10月12日的会谈中,他还提出割让琉球,而其日记又透露出其真实的目的:“是想以割让琉球,胁迫中国人在解决传教问题上改变以往的态度。”[134]
在鸦片战争时期的中西交往中,语言问题一直是一大障碍。当时中国懂外语的,大多为文化程度不高的买办,粗俚贪婪,难充政府的正式帮手。西方各国的翻译,主要是来华多年的传教士,对中国的内情有着更多的了解和理解,成为交涉中的主力。清朝官员因无外部知识,常常将他们误视为“谋主”,如郭士立、马儒翰等人。此次也不例外。耆英、黄恩彤特别看重加略利,曾专门派人去做工作。加略利在弛禁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执着,又使他们误以为是法国政府一项重要条件。既然“天朝”不能在其他方面(譬如进京)通融半步,那么也不妨在此“曲示羁縻”。[135]
可是,禁教政策已实施120年,且有大清律等诸多限定,如何说服道光帝同意基督教弛禁,又是一件棘手难办之事。10月15日,加略利来访,耆英想出一个办法:让拉萼尼将康熙帝1692年准许基督教传教的敕令照抄一遍,连同要求弛禁的照会一并交来,再由他上奏请旨。耆英打算与拉萼尼联手,逼道光帝让步。
10月16日,在加略利的操纵下,拉萼尼照会耆英,要求基督教弛禁。加略利的口头声明无异于最后通牒。
如果耆英顺利地接受这个要求,并不做任何改动,他今天可以给拉萼尼先生发照会,从此,一切麻烦事就都结束了……假如在传教问题上支吾搪塞,这没有关系,我们不是不熟悉去北京的路,并且我们知道你们有不少多余的领土,我们也知道你们同意俄国人待在你们的国土上。到时候,我们完全可以用另一种比今天更严肃的口气,同你们交涉。
在此威胁下,耆英为尽早结束中法交涉,便表示同意,当晚按加略利口授的意思照会拉萼尼:
……我当然有责任尽快奏明皇上,使中国人以后可以公开地在内地信奉此教,使教徒不致因信教获罪……[136]
按照加略利与黄恩彤的约定,拉萼尼收到照会后应予“回执”。10月17日,拉萼尼应邀至耆英寓所,并无答复。10月18日,清方致函加略利,附上由黄恩彤起草的复照提纲,让拉萼尼照办。在加略利等人的劝说下,拉萼尼终于签了字。而在这份复照中,有两样耆英急需的东西:
本大臣即敬录康熙三十一年的奏礼部议准弛禁原案送上查照……
谅此事(指弛禁)本大臣于所议事宜(指条约)经圣恩准定交互执照(指批准互换)之日,亦必邀圣恩准予矣。此时本大臣所有诸事毕完,庶可以回国矣。此后两国再无衅隙,不挠万年之好……[137]
前者是用来对付道光帝的祖训;后者是让拉萼尼作出保证,清朝一旦同意基督教弛禁并批准条约,便赶紧回国,不再生事。
10月18日,耆英一收到拉萼尼的复照,便立即上奏,作为铺垫。10月22日,耆英在离开澳门准备赴黄埔参加中法条约签字仪式前,上了一道长篇奏折,并附有一片,要求批准基督教弛禁,编造了一个生动的故事:
窃照佛兰西夷使拉萼尼请求各款多属必不可行,业经逐加驳斥。惟天主教弛禁一节,请求甚坚,并呈出碑模,刊载康熙三十一年礼部议准成案,援为口实,以致相持不决。当经奴才一面将大概情形缮折奏报(指18日奏折),一面督饬藩司黄恩彤及各委员等,连日设法开导,逐层驳诘,该夷使仍执前议,渎请不休。当诘以碑模传自何人,得自何处,既不能指证确凿,何足为凭。据称伊呈出碑模乃系先年从中国流传,伊国故老素所宝藏,由来已久,其纸色字画均可查照,非为伪造。至伊国昔年并无能书汉字之人,亦不解刊石立碑之事,何能凭空撰出?复诘以碑文所载成案,即使属实,惟事隔多年,应以现行定例为准,未便执古例今。据称以碑文而论,中国康熙年间亦曾禁止天主教,因西洋人徐日升等恳请,始行弛禁。佛兰西与西洋同为一教,何以于伊国现求弛禁之处不为奏请?哓哓辩诉,莫可究诘……(重点为引者所标)
耆英于此给道光帝上演了一出自编自导的戏,其有声有色,丝毫不逊于三年前的杨芳、奕山。他说明了法方保证除此之外不再妄求后,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
可否仰邀皇上逾格天恩,将中外民人凡有学习天主教并不滋事为非者概予免罪……
在附片上,他又说了一句分量极重的话:
若过为峻拒,难免不稍滋事端。[138]
这或许是他内心中对形势发展的一种判断,但说给道光帝听,又明显是一种威胁。
道光帝收到此折片后,当日对此发下两道谕旨。一是由“军机大臣字寄”,宣布清朝并未指基督教为“邪教”,亦未“严申禁令”;二是由“军机大臣密寄”,称法方若有“不肯转移之势”,由耆英“相机办理”。[139]
坚冰开始松动,缺口随即打开。此后,法方又有多次交涉,耆英又有多道奏折,道光帝终于在1846年2月20日明令宣布,基督教弛禁。[140]
在现代文明国家中,宗教自由当属基本国策;在现代国际关系准则中,一国也不得干涉他国的宗教政策。但是,当时的情况与一百多年后的今天大不相同。
当时的中国是儒教至尊的国家,而当时的基督教(尤其是天主教)除了唯一的上帝外,激烈反对其他偶像崇拜的存在,这在文化观念上形成了不可调和的对立。当时的中国是由官、士、绅结成一体的控制网络,民间又有地下的会党组织;当时的基督教(尤其是天主教)不仅仅是宗教势力,而且同为社会势力和政治势力,当西方的传教士以母国的方式行事时,势必损害其他社会、政治集团的利益。这又在社会组织上造成水火不容的局势。当时的西方列强经常以“保教者”自居,用战舰去拯救受难的教徒,几乎是信奉上帝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在中华大地上,酿成了数以百计的教案,最后汇成上世纪末的义和团狂飙;而西方列强(主要是法国)不停地以军舰干涉,八国联军的铁蹄致使中国陷于上世纪末最大的灾难。
毫无疑问,耆英、黄恩彤并不喜欢基督教,他们只是从法方各项要求中选择对“天朝”损害最小的一项。可他们并不知道,后来的事实恰与他们的判断完全相反。他们认定允法使进入北京城觐见道光帝是最危险的;而他们认定最安全的弛禁,却在半个世纪后使道光帝的儿媳慈禧太后挟光绪帝在日暮的昏暗中,坐着马车,仓惶逃出了北京城。
尽管我们可以认定,主持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以及审议、批准这些条约的军机大臣、各部堂官乃至道光帝,都没有认识到这些条约会给中国权益造成何等的损害;但是,若不是英国挟战后之威武,清朝自忖难以应付,若不是美国、法国开来了战舰,并表露出不惜动武的种种威吓,清朝是不会签订这些条约的。因此,今天的人们,称这些条约是西方列强强加于中国的,这一结论并不为错。
但是,这一结论又实在不能成为替“天朝”辩护的理由,我们可以看三个例子:
一、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耆英不仅向美、法两大强国宣布“皇恩”,而且同时让啿啵
国(很可能是汉堡)、荷兰商人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并准备让即将来华的吕宋(西班牙)等国商人享有此种权利。[141]在实际操作中,英、法、美三大国在条约中获取的权利,一切西方国家来华商人,后来都可“一体均沾”。
二、1844年底,比利时驻马尼拉总领事兰瓦(J. Lannoy)听从拉萼尼的建议,未得国内授权,来华谋取最惠国待遇,拉萼尼为此还给耆英写了一封“介绍信”。耆英由此请旨获准,于1845年7月25日,致送一道正式公文给兰瓦,传达上谕,“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以广圣主宽大之仁。我们虽不知道兰瓦获得的是哪国“五口通商章程”,但准许照现行各条约办理是确定无疑的。[142]不久后,丹麦派领事来华,为“安分贸易”,耆英又请旨颁给“五口通商章程”,道光帝仍予以批准。[143]
三、1847年,瑞典和挪威(是时两国结成联盟)派公使李利华(Carl Fredrik Liljevalch)来华,要求按英、美、法三国条约“议定通商条约”,耆英见其送来的条约草案,完全抄袭中美望厦条约(仅将国名变更),便“允其照缮约册,盖用钦差大臣关防”。由此,这两个北欧小国也获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的条约权利。道光帝接到耆英的报告,朱批:“所办甚是。”[144]
从这一系列的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欧洲众多中小国家又如何不动枪炮轻易攫取不平等权益,“天朝”中的人们又如何看待和对待令我们今天痛心疾首的不平等权益!
时光过去了许多年。
1870年,日本派出外交权大臣柳原前光来华,谋求订立条约。这个昔日深受汉文化影响而清朝不放在眼里的小兄弟,如此妄举,使大清国颇不以为然。然当时中国最具外部知识的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同意与日本缔约。1871年,李鸿章与日本大藏卿伊达宗诚经两个月的讨价还价,在天津签订了中日“修好条约”和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国近代的条约史由此别开生面:双方均向对方开放通商口岸,双方均都拥有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双方军舰均可自由驶入对方的通商口岸……这些不符合西方通行的国际惯例的做法,说明刚刚被从“天朝”体制轰出来的清朝和刚刚踏入“维新”之门的日本,同受各自与西方列强缔结的不平等条约的影响,都不知道正常的国际关系。
时光又过去了许多年。
1881年,李鸿章与巴西使节谈判条约。此次双方签订的条约,方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平等条约,互给最惠国待遇而取消了协定关税等内容。此时已距鸦片战争40年,清朝已与英国、美国、法国、俄国、瑞典、挪威、德国、葡萄牙、丹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等国签订了几十项不平等条约。
由此看来,问题仅仅能归结于耆英、黄恩彤、道光帝等个人身上吗?中国人真正弄清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付出了多大的代价?
“天朝”是一个梦,一个难以惊醒的梦。
[1] 蒋廷黻:《中国近代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页。
[2] 条约原文中文本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0—33页。
[3] 《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382页。
[4] 《李星沅日记》上册,第428页。
[5] 梁廷枏:《夷氛闻记》,第119—120页。
[6] 《刘玉坡中丞韵珂致伊、耆、牛大人书稿》,《丛刊·鸦片战争》第3册,第359—362页。在此信中,刘韵珂还就将来局势提出10项危险因素。
[7] 耆英在奏折中称:英方的要求为“一、系讨洋钱二千一百万元,本年先交六百万元,其余分年交。一、系索讨香港作为码头,并求准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处贸易。一、系与中国官员用平行礼。其余虽尚有请求,大抵不出三款之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56页)。耆英大大缩小了英方的要求。他在该折中称:“该夷将请求各款开列清单,交委员塔芬布带回”,此即8月12日中英第一次静海寺会谈中马儒翰交张喜带回的“三大纸”(具体内容可见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199—200页),但他没有报告诸如废除行商等项内容。
[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85页。
[9] 耆英在8月17日奏折中称:“谨将酌办各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75页),但该书未收录清单。又,耆英于8月15日致璞鼎查照会,附有关于和约十项条件的清单(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06—208页),估计内容相同。这可能是道光帝第一次全面了解英方的要求。
[1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14—115页。
[1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65页。
[1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85页。
[13]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65页。
[14] 耆英照会全文见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17—219页,所引条约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0—33页。
[15]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59页。
[16] 此后,在广州入城问题上因条约中英文本歧意而发生争端,详见第8章。
[17] 巴麦尊给懿律和义律的训令中已有此一精神,而给璞鼎查的训令更是明确指出,英国政府“希望英国全权公使要受到中国皇帝钦命全权大臣在一种完全平等地位上的待遇”(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1页)。
[18] 巴麦尊致史密斯,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88页。但严先生将发信日期由1842年11月28日误作4月28日,据严先生所据原书(Maurice Collis, Foreign Mud: being an account of the opium imbroglio at Canton in the 1830’s and the Anglo-Chinese war that follawed, London: Faber and Faber Ltd., 1946)订正。
[19] 阿伯丁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8页。
[20] 巴麦尊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50—751页。
[21] 1841年8月16日,璞鼎查给耆英的照会中提出,要求与耆英等人“详论和约开载饷税等款如何善定(指子口税,参见下页注[1]),并论鸦片一项如何可期善办(指鸦片贸易合法化)”,后又发出“论鸦片大略”(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10、212—214页),而他与耆英会谈中,也曾大谈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
[22] 阿伯丁致璞鼎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62页。
[23] 巴麦尊致懿律、义律,1840年4月25日。巴麦尊在训令中称:“你们要知道陛下政府无意把这一点当作先决条件来坚持,但我训令你们尽各种恰当的努力从中国政府获取这个问题的某种有利的规定。”(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84—85页)。
[24] 王铁崖先生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收录南京条约时,对子口税的条文规定为“……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后一句话似为有误。据耆英进呈的条约文本,“每两加税,不过某分”(《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61页);又据条约英文本,“which shall not exeed per cent”(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1,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08, p. 163),即在具体数额前空格;而1840年8月12日中英第一次静海寺会谈时,马儒翰交给张喜的清单上,该段文字为:“英国货物即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处一次纳税者,可遍运天下。所过之税关,不可甚加税。例所加者,应以估价为例,每两不过分。”(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00页)由此可认定,南京条约关于子口税未有具体数字规定,正式文本当为“每两加税不过分”,即在“分”前空格,以准备将来填入。
[25] 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3页。“过境税声明”仍未对子口税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仅称英国货物在内地子口,其税“一切照旧轻纳”。又,该声明作为南京条约之附件,在南京条约互换时(1843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26] 佐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3页。
[27] 《李星沅日记》上册,第429、431页。
[2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12—213页。耆英在奏折中称,“……酌定善后章程,汇分八条(由咸龄、黄恩彤等人),享经臣等备文明晰照会,该夷酋璞鼎查亦即照复,均无异说,谨将各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由此可见,八项协议的内容由双方互换照会而加以确认,然耆英的清单,档案中没有找到。耆英该折正文又对道光帝历次谕旨提到的事项作出答复:一、关于今后商欠,“善后条款内载明……只可官可着急,不可官为偿还”;二、关于被赦汉奸今后犯法,“至通商后,华民归中国管束,英商归英国自理,华民有罪逃至英馆者,英夷不准庇匿,英商有罪逃入内地者,中国即行交还……是该民等别经犯罪,自当仍由该管官照例惩办”;三、关于关税,英方情愿按例交纳,“惟称粤海关丁书税役向多陋规,求为查明禁革”,英方亦不得对中国商人交税事“越俎”;四、关于舟山、鼓浪屿撤军时间,英方坚持原议,但称“酌留兵船,不过数只,既不侵夺百姓,亦不拦阻商船,均于善后事宜内切实议定”。五、分年筹给赔款问题。以上仍可视为善后章程八项协议的主要内容。
[29]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23页。其中道光帝对善后章程八项协议中对今后商欠“官为着追”一词提出异议,要求改为“自行清理”。
[30] 张喜:《抚夷日记》,《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395页。
[3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03页。
[32] 不仅南京条约的签字文本,耆英没有呈送北京,就是该条约的互换文本,耆英亦未送至北京,而是留在广州两广总督衙署。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攻占广州,吃惊地发现了该条约的正本。后归还给清政府。
[33] 耆英的这些折片咨文现均已发表,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297—304页。
[3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18页。
[35] 1841年9月,英运输船纳尔不达号(Nerbudda)在台湾基隆遇风沉船,船上274人中被俘133人。1842年3月,英运输船安妮号(Ann)在台湾台中一带海面遇险,船上57人中被俘49人。台湾镇总兵达洪阿、台湾道姚莹均奏报胜仗(详见Chinese Repository, vol. 11, pp. 682-685;Bernard, Narrative of the Voyages and Service of the Nemesis, vol.2, p. 156; John Ouchterlony, The Chinese War: an Account of all the Operations of the British Forces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he Treaty of Nanking, p. 203;姚莹:《东溟奏稿》卷2、卷3;《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656—657页;第7册,第104—105页)。1842年5月14日,道光帝因浙江战败,下旨:对安妮号上的英俘“取供之后,除逆夷头目暂行禁锢候旨办理外,其余各逆夷与上年所获一百三十余名,均著即行正法,以纾积忿而快人心”(《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262页)。由此,当战后英军索要战俘时,仅剩下了11人(同上书,第6册,第376页)。
[36] 后台湾镇总兵达洪阿、台湾道姚莹在京审讯后,均于1843年10月18日释放。道光帝在谕旨中称:“达洪阿等原奏,仅据所属文武士民禀报,并未亲加访查核实,率行入奏,本有应得之罪。姑念其在台有年,于该处南北匪徒屡次滋扰,均能迅速蒇事,不烦内地兵力,尚有微劳足录。”(《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92—293页)此时,道光帝明显是在为其下旨杀俘事找借口了。
[37]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636—638页;第7册,第162—166页;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5—232、239—241页。
[38] 这从道光帝谕旨中看得非常清楚。他在刚刚收到南京条约时,极欲挽回利益,至派伊里布为钦差大臣时,调子有所变更,强调的是“要约切实,免致日后借口启衅”。而11月20日给耆英谕旨是“总期夷民相安,尽善无弊”。后经历了杀英俘、烧商馆的交涉后,道光帝的调子大变。1843年3月6日谕旨称:“其通商输税事宜粗定规模……该将军(伊里布)务当通盘筹划,持以公平,以顺夷情而裕课额。”4月6日谕旨称:“办理通商饷税章程,一切务臻妥善,以顺夷情,免致别生枝节。”7月9日谕旨称:“此事(指条约谈判)尤宜斟酌尽善,不致日久弊生,庶使华夷均可相安无事……总期于民隐夷情两无窒碍。”(《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17、331页;第7册,第48、103、191页)这一方面是因为英方已经同意了清方最为关切的五口以外不得游历、今后商欠不由官还等条件,更重要的是,清方为了长久的和平,已经考虑英方未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挽回”之事自然无从谈起。
[39] 这一对策最初产生于伊里布、耆英在南京时的商议。后御史雷以诚也上奏此策,道光帝旨命耆英参考。广东谈判正是按照这一对策行事(《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335、354-355、523页;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19页)。
[40]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19页。
[4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78页。
[42] 尽管黄恩彤自称完全是自己的提议,但从档案资料来看,祁
、耆英、道光帝均有此意图(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7、78、81页)。
[43] 利洛:《缔约日记》,《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507页。
[4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192—197页。
[45] Chinese Repository, vol. 12, pp. 391-400.
[46]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09—213页。
[47]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46—251页。
[4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18页。
[49] 中英虎门条约第一款规定:“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进出口货物税则例附粘之册,嗣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为式”;第二款规定:“所有钦差大臣、公使大臣画押钤印新定贸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为式”,这就确定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地位和法律效用。
[5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45—346页。
[5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50-353页。
[52] 以下引用条约原文,均据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34—50页。
[53] 条约英文本无“但该民人等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一句。
[54]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p. 163.
[55] 巴麦尊提出,若清方同意割让海岛,可不提这一条件。巴麦尊策划这一条款的用意是,用一部明确的关税则例来改变以往行商吏员百般盘剥英商的状况。按照巴麦尊的训令,新定关税则例的制订权和公布权仍属于清政府,英方仅要求若关税有所变更应于12个月之前通知英方(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5页)。
[56] 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6页。
[57] 由于当时的俄国还属于农奴制时期,而清朝在北方的旗地中,尚有不少束缚于土地的农民,因而双方都有逃民问题。其次,条约规定,本国境内犯罪的他国人,或他国指控在他国境内犯罪逃回的本国人,都由本国官员逮捕(逮捕权属本国政府),会同他国官员一同审理(审理权共享),审明案情后,案犯由所属国官员依照本国法令量刑惩处(判决权分离)。再次,为了防止量刑的不公,两国就当时大量发生的越境抢劫等罪,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量刑标准,俾能有所依照。而中俄条约中最为关键的是,这种权力是双向的、对等的,因而也可以认为是平等的。
[58] 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1页。
[59] 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第76页。
[60] 义律在照会中提出:“惟从此以后,倘有再允外国之人,在此外别港开市贸易,亦当准英民商船同然赴往。”(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33页)
[61] 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2页。
[62] 巴麦尊训令,1840年2月20日,阿伯丁训令,1841年11月4日,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13页,第757页。
[63] 耆英在奏折中称:“前此会议善后条约,本系臣耆英主稿,会衔照发该酋,令其复核。该酋于各国一体准赴五口贸易条内,添出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准英人一体均沾等句。臣等疑其于现定税则马头内别有要挟,饬令黄恩彤、咸龄向在省夷目屡加诘询。据称税则马头业已议定,断不敢另有要求……”(《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5—326页)。由此可见,英方是在最后关头提出片面最惠国待遇要求的,而耆英根本没有识破英方的计谋。至于“主稿”云云,只是在草约交换中的一个稿本,并非为耆英自行撰就之意。耆英在道光帝面前夸大了自己的作用。
[64] 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21页。
[65] 在此后的广州入城危机、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广州、福州、上海、大沽(天津)等口岸都成为外国军舰炮口下的危城,在军事上根本无法组织防御。
[66]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4—325页。
[67] 本节的撰写,我参考了熊志勇:《从“望厦条约”的签订看中美外交史上的一次交锋》(《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和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在此表示感谢。
[68] 由于当时的美国商船都有优于清朝师船的武器装备,护侨根本没有必要;美国在鸦片战争期间大肆贩卖鸦片,颇有取代英国之势,加尼对此仅发布告示,宣称鸦片船若被清政府缉拿,他将“不加援手”。加尼在广州做成的唯一的事是,1841年5月广州之战时,英商奉义律命令于21日撤退,部分美商未走,5月22日美商一侍童胥利(Sherry)被杀;加尼要求赔偿7800美元。祁
勒行商出钱,并加价2200美元,共赔偿1万美元。
[69]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483页。
[7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568页。
[71] 此事宁绍台道鹿泽长立即禀告刘韵珂、耆英。刘、耆对此均有奏折,道光帝亦有谕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539—540、577页;《筹夷办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497—2499页)。从后来伊里布奏折来看,他也同时得到了消息。
[7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740页。
[73]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577页。道光帝此次谕旨措辞更严厉,亦无不准“滋生事端”的条件。
[7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684—686页。
[75]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735、747页。
[76]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735页。
[77] 佐々木正哉編:《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216页。
[7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6页。
[79]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770页。
[80] 熊志勇:《从“望厦条约”的签订看中美外交上的一次交锋》,《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第4页。
[81] 熊志勇:《从“望厦条约”的签订看中美外交上的一次交锋》,《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第2页。
[82] 〔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十九世纪美国对中国、日本和朝鲜政策的批判的研究》,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21—126页。又,李定一称,美国政府的两份国书为,一是准备觐见时面递中国皇帝的,一是由地方官转呈皇帝的,似为有误。
[83]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00—404页。
[84] 先是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澳门葡萄牙当局要求照此例进行五口通商,耆英召澳门葡萄牙官员至广州,准许照例办理。道光帝接到耆英奏折后,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议复。1844年1月22日,穆彰阿等人上奏,对“赴澳货物不必限定担数”表示异议,要求“令该大臣等详细分晰查明声复”。耆英遂于2月25日复奏,说明“不必限以担数”之原委,道光帝再次命令军机大臣会同户部再行酌核。然穆彰阿等人此次提出了更多的疑问。3月14日,道光帝谕令耆英,要其“深虑远谋”,与广东督抚函商后,“会同妥议具奏”。5天后,道光帝即调耆英为两广总督(《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72、335—338、380—381、390—391、396—399页)。此外,还有一项重要原因,两广总督祁
此时患重病,前已给假调理,但病况仍无好转。道光帝遂将其免职。不久后,祁
病故。
[85]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25页。
[86]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7—22页;Chinese Repository, vol. 14, pp. 354-377.
[87]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13页。
[88]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17页。
[89]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28—429页。
[90]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26页。
[91]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27页。
[92]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30页。
[93] 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31页。
[94]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28—429页。
[95] 1844年6月28日,顾盛致函耆英提出,美使应当驻京,或另辟管道与中枢建立联系,被耆英拒绝。7月2日,耆英致函顾盛:“查现在所议各条(指条约)……已定十分之九;所未能定者,则在贵国大臣与中国京中大臣文书往来一款,又师船进口到第一炮台彼此放炮贺喜一款。”此两款对耆英或对清王朝说来都是大事,但对美国或按国际惯例说来却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谓之为“细故”(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第33页;《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62—463页)。
[96]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67页。
[97]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67—469页。
[98]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卷,第51—57页。以下援引望厦条约条款,皆据该书,不再注明。
[99] 顾盛提出的16项优点为:一、新定税则对美有利,如人参等进口税降低,且变更关税须两国同意;二、中英条约规定了英国领事应当对英商纳税负责,而美国领事无此责任;三、进口货可另转通商口岸而不必再纳税;四、领事遇有不平,可直接向督抚大员申诉,足以提高其地位;五、货物未卸时,商船可在两日内转换港口而不必交税;六、美人可在通商口岸租房、建楼,并可设立医院、教堂及坟地(后三项为伯驾要求添入者);七、美人可以延聘中国人教授语言、购买书籍。八、美人享有治外法权的详密规定;九、中国承认美国商船在中国与他国战争期间的中立地位;十、中国政府有保护在华美侨生命、财产的责任;十一、中国得救助在华沿海遭难美船之责任;十二、中美官员及民人在平等相交的规定,较中英条约为佳;十三、不送中国官吏礼物;十四、军舰可入通商口岸;十五、美使可以向中国东南督抚呈递致清廷文书;十六、美国政府不保护美商走私鸦片及违禁品(〔美〕赖德烈:《早期中美关系史,1784—1844》,陈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34—136页)。
[100] 此十款为:一、美方有权向都察院申诉;二、洋楼被烧,欲援引1842年12月火烧商馆事件,由清方赔修;三、货物三年不销,请发回税款;四、请清朝官设栈房,代为贮货;五、清朝的敌国、与国,均准美船往来;六、美船在中国港口请归中国统辖护理,倘遇别国凌害,请中国代为报复;七、美船若被敌兵追袭,请中国护助攻击;八、美船入港,应与清朝炮台互鸣礼炮;九、美方要求北京的内阁或某部院衙门,接受其国中文书;十、若中、美交战,允许撤退其商人,免遭殃害(《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68页)。
[10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69页。
[10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74页。
[103]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89—492页;《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册,第2850页。
[104] 本节的撰写,我多处参考了〔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黄庆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这对于不懂法文的我,受益极大,在此表示感谢。
[105] 1830年至1844年,英国每年来华商船自70艘至100余艘,美国来华商船每年自18艘至43艘不等,法国每年仅为1至7艘(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288、303页)。至1840年,法国对华商品输出尚未超出60万法郎,而美国高达6000至7000万法郎(〔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37、239页)。耆英亦称:“佛兰西每年来船数目虽属无多。”(《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71页)
[106]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30页。
[107] 士思利于1844年晋海军准将,1849年出任驻英大使,1853年任上院议员;真盛意于1846年回国后,仅做到驻巴格达副领事。
[10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5册,第119—120页;〔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165—172页。又据黄恩彤记载,当时中法会谈没有成功,是因为法方“所索兵费颇多,而师期甚缓,奕公察其不诚,厚赠遣之去”(《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30页)。
[109]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86—89、128、159页;〔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02—205页。
[11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第179、214、253页;〔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05—208页。
[111]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07页。
[11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71页。
[113]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31—236页。
[11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4页。
[115] 黄恩彤:《知止堂外集》卷6,光绪六年(1880)刻本第1—2页。
[116]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38页。
[117]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71页。
[11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01页。卫青心的说法不同,称法国军舰仅有6艘(〔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305页)。
[119]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46页。
[12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70页。
[12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470—471页。
[12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01页。
[123]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52页。
[12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08—512页;〔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62—269页;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30—431页。
[125]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269—271页。
[126]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18—524页。
[127]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15页。
[128]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33页。
[129] 就中法黄埔条约的具体内容来看,有些地方还超过了中英虎门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如第35款,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至别国定章程,不在佛兰西此次所定条款内,佛兰西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法兰西亦与也。”也就是说,法国有权对其他条约进行“甄别”,对其有利便援引,对其不利便拒绝。又如第30款称:“倘佛兰西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需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也就是说,法国舰船只要找一个借口,即可进入中国任何一个口岸。又如第11款,关于引水权的规定:“凡人欲当佛兰西船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五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由于此项规定,中国各口岸的引水权,后来全部丧失。
[13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27—528页。
[13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12—515页。又,一些论者据中法黄埔条约第22款:“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认为法国由此获得了传教的权利。这是一种误解。黄埔条约的这一条款,对中国人无效,诸如俄罗斯在北京设有教士团一样。即法国人在通商口岸开办的各种宗教场所,只能对外国人开放。实际上,中美望厦条约第17款规定,美人准“设立医院、礼拜堂及殡葬之处”,相比之下,法国只比美国多了“周急院”(救济院)、“学房”(神学院)两项权利而已。再,按照中国人的习惯,法国信奉的为“天主教”,也仅要求对天主教弛禁,后耆英扩大弛禁范围至基督教各教派。因此,我在此也不用“天主教”这一名词,而是统称为基督教。
[13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09页。
[133]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347页。后来耆英在奏折中更婉转地明确表示了这层意思:“现在所定条约既不能出乎二国(指英、美)之外,而伊(指拉萼尼)回国系属徒劳往返,难以上复君命,求奴才代为设想。”(《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09页)耆英在这里虚拟拉萼尼的话表露其判断。
[134]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第353页。
[135] 黄恩彤:《抚远纪略》,《丛刊·鸦片战争》第5册,第432页。
[136]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中译本,上册,第375页。
[137] 〔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中译本,上册,第378—379页。
[138]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13—515页。
[139]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32页。
[140]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631页。
[141]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324页。
[142]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59—560、575—576页;〔法〕卫青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下册,第433—434页;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374—375页。当时,中英虎门条约之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皆称“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耆英未指明是哪一个条约,或许将三个条约都颁给了。
[143]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578、685—686、689、701页。
[144]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785—786页。又据北京大学一先生函告,“啿啵
”似为汉堡(Hambury),斯时德国尚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