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压力”看来好像是个抽象的名词,可是在乡下闹分家的时候,却表现得最具体也没有的了。让我先说几个实例:
我在禄村寄居的那家房东是村子里的小康之家,有田36工。平时我的房东,穿长袍,赶闲街,做礼拜,空来还在茶社里画飞鸟山水。大儿子在楚雄中学里读书,小儿子提了个外国名字叫大彼得,生活真不算差。隔壁住着他的伯父,伯父有两个儿子,一群孙子,人丁倒兴旺,可是大家挤在三间住房里,家境很窘。小孩子们更是显得褴褛,14岁的孩子整天在田里做工。堂兄弟间生活相差这样远!据说房东的祖父死时,把田产平分给两个儿子。房东的父亲生下一个孩子就死了,剩下个寡妇,伶仃孤苦,把儿子领大,田产保住了。房东的伯父,生了两个儿子,娶了两房媳妇,经了几次大事,只剩了24工田。媳妇们不和睦,闹分家,老人家留下了6工。儿子们各得9工。9工田的小农场养不活两口子,家道如何能维持呢?大儿子更不争气,又懒又抽烟,连这点家产都保不住;小儿子勤苦,租了些田来耕,其中有一部分还是我们的房东的。一个老祖的子孙,竟分出了地主和佃户,“悠悠两代,贫富是分”,听来也叫人寒心。“贫富是分”的原因,只是在大房里多生了个孩子罢了!
禄村村子里现在已找不到大地主,有田最多的只不过65工。可是30年前村子里还有好几家有200工田的。有一位同善社的朋友曾和我谈起他的家世说:“家父手上还有200工田,一年近200石谷子的收入,真是不愁衣食,我们兄弟五个整天打打牌,抽抽烟,日子容易过得很,后来分了家,一个人只剩了40工,手边就紧了。到下一代,再一分,剩多少呢?”——真是“家无三代富”!
人一代比一代多,大家争着这块有限的土地,农场怎能不一代比一代小?小到成了中国农业改良的一个大障碍。据说中国的农场平均已经不到4英亩,和美国一比真是小巫见大巫,相差快40倍了。不要说这样的小农场上机器用不得,连最简单的技术改良都无法着手。关心中国农村经济前途的人自不能不对这问题特别焦急了。
人在繁殖,土地有限,这矛盾固然是人类经济中无法逃避的,但这矛盾却不一定成为分碎农场的力量。人多了,可以把他们赶到农业之外去谋生;即使赶不出去,也不一定要叫他们都做地主。若能这样干,人尽管多农场哪里会小呢?以英国的情形说,19世纪以来,人口增加了几倍,而农场不但不分碎,反而集中起来。这不是明明告诉我们人口压力不一定把农场压小的么?在中国人口压力直接成了分碎农场的力量是因为我们传统的亲属结构在助虐为暴。
二、继承的平等原则在我们传统的亲属结构中承认着兄弟有同样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继承时还要讲平等的原则。有些地方的习惯法则虽在名义上否认平等原则,好像承认长子有特权可以多分得一些田产,但是在实际上这特权也有时并不一定实现的。即使实现也是没有防止农场分碎的作用。
江村的继承习惯法是承认“长子权”的,长子可以多得一份长子田。可是中国农村中田产的继承并不一定要等父亲死了才实行。父亲在世时就可以闹分家,若是长子成了婚,娶来的媳妇受不住婆婆的气,争执得不可开交,请舅舅出来作主,把田分了。在江村,分家时老人家留下一份“养老田”,长子留下一份“长子田”,其余几个儿子公平分开。以此时为止,长子比了幼子似乎是占了些便宜。但长子分走了,老人家大都跟小儿子同住,那份养老田就归小儿子经营。老人家死了,养老田里拿注钱出来送葬,其他很多就不再要小儿子吐出来了。他供养了老人家一辈子,这是一些报酬。名义上,江村的继承原则不是平等的,可是实际上不平等程度却浅得很。
继承上讲平等,听来是最好也没有了。可是就因为这原则,人口压力一直压上农场来,使中国遍地都是小农。要避免农场的分碎,儿子间总得有几个吃些亏,不继承土地。这种完全由长子或由幼子继承的办法,一个以农田为经济基础的社区中不容易行得通,因为得不到继承农田的儿子不易谋生,除非在农业之外还有谋生之道,或是本地之外还有新世界可以吸收那辈在父亲手上得不到农田的人;否则继承上讲平等确是最合人情的办法,农场虽因之缩小,要是大家挤一挤,能活得过也就算了。
三、土地双系继承的困难传统的继承法中所承认的平等原则却有个限制,就是同性讲平等,异性不讲平等。男女有别是天经地义,女子继承不到田产是中国农村中普遍的习惯。农田是男性的财产,农田的继承是单系的。单系继承,从一方面说,一家的农场不会因出嫁女儿而分碎;可是,另一方面说,娶媳妇时,媳妇也不带由来,一家的农场也不会增大。双方刚刚互相抵消,在农场的缩小和增大上看,女子有没有继承权,并没有多大关系的,农场虽不致因男女在继承上的平权而愈分愈小,但是因之会愈分愈零散,那却是免不了的。我们若再深入想一想就能见到土地的双系继承有很多不易实行的客观条件,在这里不妨附带一提。
从农村的区位结构上说,农田和住处不能相距太远,若是太远了,往返时间及所费劳力会影响到农田经营的效率。我们若假定农田继承是双系的,就是子女平等继承父母双方的田产,则婚姻关系在地域上就会因农田和住处间的区位关系而限制于一较小的范围中。若是夫妇原来的住处相隔很远,他们两地都有田地需要经营,田地不能因婚姻关系而搬在一起,夫妇又不能因田产分散而各自独住。在这种情形中,只有在邻近的地域中发生婚姻关系了。若是婚姻关系有其他的原因不能限于狭小的地域时,则农田双系继承在事实上办不通了,除非所有权和使用事实完全脱离关系。
我在《江村经济》中曾提到,我国的新民法因为要促进男女平等起见,确定双系继承的原则,这是没有顾到最大多数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形的立法,在可以分析的动产方面,双系继承自有实施的可能,可是在不动产方面,尤其是日常要加以经营的生产工具,好像农村中的土地,在现有的生产技术之下,很少有实施的可能性。现有的土地政策,鼓励耕者有其田,而继承法却间接地在鼓励不动产的所有者脱离使用,在我看来,二者是互相冲突的。
土地的单系继承虽则是农村中女子地位低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是它确有它经济上的贡献。靠了单系继承农场少了一个被分割离散的机会,从上文看下来,若是我们要想法免除农场因人口压力而分碎,似乎不能不采取不平等的继承原则,把继承土地的权利交给特定的少数人。这种说法似乎很不合潮流,因为在这个年头自由平等一类抽象名词的力量太大,为这些名词牺牲一些经济上的利益,似乎是大家甘心的。我在这里本来没有怂恿人舍此取彼的意思,只想指出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中,二者是不能兼有罢了。
四、团体地主和农场集中这样说法,不免叫人有些悲观了,一方面我们希望现在的小农经济能逐渐消灭,一方面我们却拼命地在推广土地继承上的平等原则,这不是南辕而北辙么?这个矛盾并不是永远解不开的,在乡下就可以见到有一种农田不在人们世代交替中发生继承和分碎的现象,这就是团体地主的农田。在云南省这种农田特别发达,依我们调查的禄村来说,全村所有田总数27%是属于团体地主的。
农田继承是发生在农田可以继续不断被人利用,和农田所有者的个人有生有死的矛盾上。团体的生命并不和个人的生命一般,团体分子虽有生死,团体的本身却可以较长地维持下去。团体超越了个人,团体所有的农田就不会一代一代地发生继承的手续,团体中分子的数目虽则可以多起来,可是这个人口压力却压不碎农场的整个性,至多压低一些各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罢了。
团体所有田非但不易分碎,而且有着慢慢扩大的趋势,以禄村的阖村公田为例:据说杜文秀叛乱时(1855~1873),屡次蹂躏禄村一带,杀戮甚惨,有全家被难,不剩一人者,事后村里有一大批田产没有人收管经营,所以就充了公田。每次变乱,公田都有增加。公田的扩张当然不一定要靠变乱和杀戮;因绝嗣,因捐助,私家的田向团体集中,团体所有的田又不分出来。有进无出,面积自然容易扩大了。
从这方面看来,土地一脱离私家所有就很容易集中。可是这种集中起来的农田,以禄村来说,并没有形成大农场。团体地主并不以团体来经营农田,所有权是集合了,经营上没有集合,禄村团体所有的农田都是租给私家经营。这样说来,大农场的形成,单靠所有权的集合是不够的。可是云南团体地主的发达,多少是已经给大农场立下了一个基础。如何利用已有所有权的集合发展到农业经营的集合,是云南农村经济前途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希望本省的青年能特别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