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新自由主义的伦理观

第十四章 新自由主义的伦理观

格里·辛普森

1 新自由主义和国际关系

众多国际关系理论都根据三大传统来界定自己(Wight 1991)。过去二十年,这种自我定义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方面,学者寻求超越这些传统以及各种派生理论。对于他们来说,霍布斯、康德和洛克建立起了现代性。因此,以这些人物为中心的作品本身就反映了特定的时代和特定的思维方式。后结构主义者或批判理论家的作品表达的是要远离各种复制启蒙思想的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对它们的不满(Der Derian 1992;Walker 1993)。这被定位为现代性三大任务之后的工作(Der Derian and Shapiro 1989)。

这些传统之中存在一种不那么违背传统的(也许也不那么存有恶意的)批判形式,一直以来试图深化并拓展经典各派的观点。显然,各种新新论战是理论提炼工作的例证之一。建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近来所做的学术翻新工作最具吸引力。建构主义者一直以来寻求理解思想的社会构成方式。坦率地说,一方面,行为体拥有思想;另一方面,思想也拥有行为体。从一个方面来说,国际法律规范被认为在构成全球政治秩序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对于本章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本章的主题,新自由主义有两大重要贡献。首先,新自由主义试图为自由主义理论奠定科学的基础,(至少)与其他国际关系思想主要范式平起平坐(通过赋予其经验特征,以可经受检验的命题为基础,并使其文本逻辑自洽做到这一点)(这是安德鲁·莫拉维斯克的工作)。其次,新自由主义接受了威尔逊式自由主义的模糊请求和国际公法理论中各种过时的主权主义(sovereigntism,国家主义),将这些理论转化为规范如何创建和运行的法律理论,界定这些规范所处的世界并非模糊的民族国家之间的互动而是跨政府主义——穿越高度可渗透的国家边界之间运行的、多层次的国际法、政策和政治(这是安妮—玛丽·斯劳特的工作)。这些工作值得庆祝,它们是对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做出的充满想象力和灵活性的回应。

为了理解新自由主义一些关键的观点,我提出要关注三部重要的新自由主义文献,即莫拉维斯克的《重视偏好》(Taking Preferences Seriously)(1997)、斯劳特的《新世界秩序》(A New World Order)(2004)和近期普林斯顿大学的研究项目成果《建立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Forging a World of Liberty Under Law)(Ikenberry and Slaughter 2006)。第一篇论文描绘了新自由主义方法论的蓝图,具有说服力并广为流传,被视为推动新自由主义与国际关系理论众多伟大“主义”并列的理论化著作。第二部文献是斯劳特的《新世界秩序》。该书力图描述在自由主义法律和政治之下创建的规范和制度所塑造的新世界,代表着新自由主义从莫拉维斯克有时干涩的理论转向一种更为人接受的规范主义。第三部文献《建立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标志着将自由主义理论作为政府政策的明确努力,有意识地模仿了小布什政府两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如White House 2006)的风格和目的。这份美国对外政策的详尽规划将新世界秩序自我感觉良好的规范性与人们对暴力和战争的强硬务实结合起来,新自由主义对外关系由此初露端倪。

2 过于重视偏好

莫拉维斯克(1997)面临一个自由主义老难题:如何既是自由主义的,又是科学的,或者说如何将自由主义政策的斗争精神与重量级的国际关系理论结合起来。他的回应主要着眼于摆脱自由主义的道德(或政治)倾向。莫拉维斯克的“非意识形态和非乌托邦”工作将战略考量和理性人之间的互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认为这些国内理性群体决定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利益和偏好所在,致力于将自由主义从规范偏见(支持进步,关注贫穷和再分配以及仁慈的家长制)中解脱出来。

那么,我们如何定义“新自由主义的伦理观”呢?作为战略互动的一种描述,莫拉维斯克这种剥离的自由主义具有启发性,但仍然留下了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被分为围绕“政治的”身份问题和围绕莫拉维斯克关于国家假定的问题。

首先,政治的问题。很少有人讨论理性的行为体一开始如何获得偏好的(Moravcsik 1997, 517)。政治和战略的互动在界定偏好和需求时发挥一定的作用,这种回馈环(feedback loop)存在的可能性并没有被承认。按照莫拉维斯克(1997,517)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品位、承诺和禀赋,但这些均被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优先于政治。个人将这些特质带给政治;然后,政治生活才涉及这些预先组成的行为体之间及其内部产生的竞争和合作。他们的品位和承诺是“先于政治的”(pre-political)(Reus-Smit 2001),尽管他们“对于公共物品供给的理念存在深层次的、无法调和的分歧”(Moravcsik 1997, 517)可能是政治的。“先于政治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之间的区别当然值得质疑。例如,想象一下,是否存在一个人,他在英格兰长大,支持工党,拥有一套“社会承诺”(与政治无关),又同时拥有诸多“信念”(在政治行动中被塑造、约束和修正的信念)?

新自由主义的第二个问题是它对国家的认知。个人和团体力争实现在国际层面影响的最大化,它们之间在国内层面上的相互政治作用塑造并构建了国家偏好。在国际体系内其他行为体的影响下,一旦利益被建构起来就大体保持不变。这些根本的偏好可能会改变,但也只有在应对国内政治重组时才会发生(Moravcsik 1997, 519)。这种理论结构的优点在于摆脱了一些关于国家行为普遍性和同质性的现实主义观点(例如国家总是将安全最大化或捍卫主权),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和国际空间之间无法划清的界限。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这一结构重新强调了国际政治和国家政治之间的区别,而这是自由主义理论应当消除的;其次,这就意味着,不管怎么说,受限于内部政治重新定位(political reorientation)的“根本偏好”是独立于国际环境的震荡或变化的。那么,这种新自由主义几乎无法解释,在国际地位的影响下和忽略内部组成精英变化的情况下(澳大利亚“良好国际公民”的自我形象就是其中之一),国家如何实现自我理解。

莫拉维斯克战略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新自由主义预测自由主义国家会有不同的行为,真是如此吗?这个问题将莫拉维斯克的研究与斯劳特更加明显的规范性议程(normative agenda)联系起来。如果国家行为取决于内部偏好,那么这将在总体上给国际秩序带来重大影响。这就意味着现实主义对物质权力的关注、制度主义对国际机制的信仰和法律主义对创建和确定自主规范的痴迷自身存在着错位,可能导致无法信服或令人失望的研究议程和错误政策。对于新自由主义者来说,在国内偏好相互补充的国家之间,规范和机制效果更好,而权力相对边缘化。莫拉维斯克认为,战争和加强合作可以通过国内偏好的配置来解释。所以,20世纪的战争就是对立意识形态(共产主义、自由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之间的全球冲突,而对“民主规范”有集体承诺的地区来说,超国家合作(涉及主权共享)是其一大特征(Moravcsik 1997, 527)。最引人注目,当然也是流传最广的理论就是来源于此的民主和平,“是我们在国际关系中拥有的、最接近经验法的东西”(Russett 1993, 139,引自Jack Levy)。如莫拉维斯克所言,“自由民主制度往往不会发动这种(重大的)战争,因为影响力掌握在那些必须自己耗费鲜血和财富的人以及他们选出的领导人的手中”。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包括尚在襁褓之中的民主国家)的关系中,自由主义国家还远远不能达到放弃武力的状态。最近两起大规模的侵略(科索沃和伊拉克)都是自由主义国家联盟发动的。[86]自由主义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倾向于走向战争,其理由有三:首先,后期现代自由主义政体非常擅长塑造和操纵舆论;其次,莫拉维斯克认为自由主义国家在当代战争中要付出(严重的)生命代价(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承担这些战争成本的公民的限制),但这一点并不明确;再次,如今北大西洋国家将自己视为(打击人道主义或恐怖主义战争)的人类代表。他们参与的不是战争,而是卡尔·施密特所说的“防治虫害”。他们自由地参与武装行动,不会背上“战争”的骂名。留给我们的不是民主和平,而是战争作为一种司法或政治的类别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打着人道主义旗号的各种形式的暴力(Simpson 2004a)。

最终,易变、以成败而非价值观为标准和经过语言修饰的偏好,可能无法有效预测战争领域的行为。但是,其他领域的自由主义是怎样的?自由主义国家是否更倾向于接受和支持国际法律规则(主要基于自由主义原则)?接下来我们开始讨论斯劳特的著作。

3 《新世界秩序》的伦理观

斯劳特的著作有两条相互关联的线索。第一,澄清和强调新自由主义对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国家的区分,这种区分在该作品占据中心位置,这是一种特殊的、非正统的关于国际法的观点。传统上,国际公法是一种平等看待所有主权国家的规则体系。该书基于方法论和规范意义上的理由,重新诠释了国际公法的体系,认为国际公法的主体是不同的。国家是否遵守国际法是国际公法一直头疼的问题,而这本书通过相关行为体的国内偏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自由的国家遵守国际法,而不自由的国家违反国际法。国际法的任务是提倡自由民主,确保建立内生的遵守文化。

第二,不再强调国家而倾向于“跨政府间主义”。将自由主义规范强加到非自由主义代理人(传统国际法),这种徒劳无功而专业的任务被抛弃或者至少地位下降了,转而鼓励自由主义司法机关之间的跨国合作(Slaughter 1995; 2004);在理念一致的政府机构之间建立非正式网络(Slaughter 1997; 2004);推动不情愿的议会议员开展跨境合作(Slaughter 2004),建立由自由主义国家构成的正式和非正式机构(Slaughter 1994)。

在考虑跨政府间主义作为一种治理理论之前,我想回到斯劳特的著作中提出的第一条原则并考虑支撑该原则的行为假设:自由主义国家的行为更优吗?或者换一种提问的方式:相比非自由主义国家,自由主义国家更倾向于遵守国际法吗?我们在阅读莫拉维斯克的著作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的。

答案是模棱两可的。自由主义国家经常不顾现有的法律框架而发动战争。在暴力和武力方面(一直是现实主义的所长),1945年制定的国际法律规则规定单边使用武力为非法,自由主义国家并不比其他国家遵守得更好。违反不干涉规则的事件早已司空见惯(经常是以推翻民选政府为目的,如智利和危地马拉)。无论自由主义制度还是法律,都没有在抑制这些自由主义国家军事干涉的欲望上发挥多大的作用(Franck 1970)。

在参与国际司法机构方面,也没有清晰的证据。国际法院(一家彻彻底底奉行威尔逊主义的机构)没能得到主要自由主义大国的支持。除了国内格局或利益团体关系之外,其他因素似乎在决定是否遵守国际法律规则上至少也发挥了关键作用。

每个人权和人道主义领域都充满了自由主义的理想,也并不总是得到自由主义国家的支持。作为一个法律规定强制性投票、具有高度的民主参与度的国家,澳大利亚近几年来对人权规范越来越充满敌意。同时,美国也因为拒绝几项重大的多边倡议[例如《渥太华禁雷公约》(theOttawa Convention)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Statute)]而臭名昭著,它对人权机构和规范的承诺最客气地说也是不尽一致的。此外,何塞·阿尔瓦雷斯(Jose Alvarez)记录了自由主义国家在其他方面表现并不更佳的情况[参与环保机制(2001,205)、共同贸易承诺(2001,207)或对区域性人权机制的积极程度(2001,222)]。自由主义伦理可能确实阻碍了新自由主义所描述和规定的融合。如果真如自由主义者所言,假如在规范和分析上优先考虑国家内部精英代表们的利益,那么预计自由主义国家和国内机构会审查和拒绝很多国际法律规范。考虑到内部构成的精英的情绪,也意味着这应该会发生。

如果国家自己被取代,这将无关紧要。在这里,我谈谈斯劳特的著作中跨政府间主义的问题。《新世界秩序》是斯劳特的最新著作,全书充满着威尔逊式的美国乐观精神[她承认过这一点(2004,257)],但她并不像威尔逊那样倚重国家作为变革的推动力,也不怀有世界主义的浪漫主张。[87]强大的公共机构或世界政府的理想被世界治理的新生现实所取代。这既是宣言,也是对世界的诊断。斯劳特著作的吸引人之处在于她选取了一系列既有的关系,从国际法官会议、管理经济的特设机制到跨境监管合作,并将其转化为一种全球治理或世界法的理论。随后,她呼吁深化这些关系,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使得这一新体系既公正又有效。

她的这部著作纠正了那种认为外交是国家间在执行层面交互的主流观点。这并不是说在这些执行层面上不再管理和发展法律以及政治了。而是斯劳特认为,法律以及政治在其他层面上也继续受到管理和发展。尽管全球媒体依然关注美国、英国和法国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但是国际清算银行(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eiation of Insarance Supervisors)、国际司法关系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Judieral Relations)或全球议员组织(the Global Parlianentarians)等其他行为者正在其他地方塑造或改变全球法律的基本特征。

这与斯劳特整个研究生涯的目标是一致的,她一直希望摧毁国家作为不可分解的单一行为体(monolithic unitary actors)的形象(如“美国反对国际刑事法院”)或围绕大人物的喜好而运行的组织形式(如“布莱尔和布什制定了国际秩序规划”)。国家这只“台球”被“监管、司法和立法途径”所取代(Slaughter 2004, 5),部分国家通过这些途径开展国际交往。斯劳特旨在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全球关系的悖论——我们需要更多的政府,但是我们口是心非。这可以从政府(等级森严、有时僵化和麻木)

向治理(多层次、横向、适应性强和可渗透)的转变以及单一国家(“布莱尔”,“英国”)向分解型国家(disaggregated state)(英国的监管者、立法者、法官等)的转变中寻找到答案。与此同时,斯劳特试图消除一种对世界的常见看法:只有民间和非政府社会才能缓解大国霸权和贪婪的全球资本。这种看法只不过将(非政府组织的)热情与(政府)“利益”和(企业行为体的)“逐利动机”对立起来。控制所有这些要素需要的是跨国行为体所具备的中立的专门知识;换句话说,从技术官僚转向由施行三种行为模式(即告知或合作、执行或遵守以及统一或融合)的监管者、法官和立法者构成的网络。

监管、司法和立法网络会在一个网络化的世界秩序中传播。诸如英联邦或亚太经合组织这样的网络之网络将促进全球互动,而各种垂直网络将会使得跨政府间主义更加有效,国际组织也会继续培育并鼓励网络的发展。

因此,斯劳特的著作就是对国际社会两个大行其道的形象——大国霸权和“市民社会”的力量——的反击。在这一层面上,这部著作是成功的。它提醒我们警惕善于弄权或将软实力转化为硬实力的国际技术官僚主义的崛起。在本章接下来的内容里,我将提出两方面的批判意见。第一个方面涉及挑战当前对世界的看法。第二个方面则要求斯劳特这样的新自由主义者更好地解释这些政府网络的目的。跨政府间主义的伦理包括哪些内容?尤其是这种伦理是否同莫拉维斯克一样招致类似的批评(1997),例如:跨政府间主义有没有足够重视政治?

这样一个充满战争、死亡、贫困和反抗的世界并没有在斯劳特的著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2004)。[当斯劳特(2004,26)谈到伊拉克时,她只是以伊拉克为实例解释了政府网络如何重建社会。国外法官构成的网络能够为伊拉克的法官提供技术培训,监管者能够重建银行体系,而立法者可以传授民主。]这部著作几乎没有提到新世界秩序是如何受到严厉剥削的资本主义阶级欢迎的,也没有提到斯劳特所重视的那些政治阶层认为极端贫困总体上是可接受的。政治不断被边缘化了。[88]那么,新自由主义规范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新自由主义希望达成的目标是什么?斯劳特著作(2004,260)的结尾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在许多方面,原则的存在这一简单事实比这些具体原则的内容更为重要。”《新世界秩序》承诺将带来新意、变革和规制,也告诉我们这种新的秩序正在哪里由谁在创造。革命阶级就是技术官僚阶级。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这些网络正在试图或者应当试图去创造什么呢?新世界秩序的内容是什么?毫无疑问,新世界秩序是“人类的愿望激励之下深刻的人类创造”(Slaughter 2004, 133)。但是,创造的目的是什么?当这些基本的假定认为人类希望携手努力塑造一个体面的世界秩序,那么基本的规范性承诺无疑会变得单薄,因为关于具体原则的深层次冲突不可避免地会被忽略。

联合国秘书长倡导的“全球契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斯劳特称赞其是“行动中的集体学习”(Slaughter 2004, 192)。“全球契约”是一项企业行为体与民间社会、劳工和联合国合作,赋予全球市场“人性的面孔”,[89]它强调解决方案和学习。但是,这些解决方案解决什么问题呢?根据21世纪初期的企业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是在没有“人性的面孔”情形下进行的买卖行为。如果企业是精神病患者,那么一方面“全球契约”有可能在向世界展现“人性的面孔”(毕竟人性的面孔是可以买卖)上极大地帮助企业,另一方面则一切照旧(Achbar, Abbott,and Bakan 2004)。

但是,斯劳特是自由国际主义的先锋,自由国际主义认为自己是进步和人道的:它能更好地“守护”地球、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反对死刑、担忧“过度的”资本主义,它是(广义上的)多边主义。斯劳特那种公正的世界秩序是一个尽可能“包容、宽容、尊重和去中心化”的秩序(Slaughter 2004, 217),但是这种技术官僚网络的新自由主义愿景是否足以支撑自身的规范性偏好?斯劳特的著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程序,包括更多的透明度、协商平等和合法差异,但实质性承诺不够。当然,包容作为一种程序性规范无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强调允许“发展中国家和贫穷国家分享全球经济带来的益处”的“蒙特利尔共识”(Montreal Consensus)(Slaughter 2004, 246)似乎值得支持;如果真的值得支持,那么我们想要知道为了建立一个公正的全球政治经济,哪些网络可以鼓励这种政策,哪些会起到反对的作用,以及需要做出何种牺牲。

除非“全球跨政府间主义宪法”(自觉模仿了詹姆斯·麦迪逊等人的原则)努力解决政治的起源和全球再分配的艰难选择,否则等级制度、压迫和实质不平等许多问题最终很有可能再次出现,而这些正是众多新自由主义者内心所抵制的。

4 《建立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

如果说莫拉维斯克充实了理论,斯劳特做出了有力的描述,那么《建立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Ikenberry and Slaughter 2006,这本书重申并发展了之前作品的主题,但是在对美国国家安全重新进行展望之际有时结合得并不自然)则提供了一整套政策方案,是加入“统治阶层官员,推动睿智和有效的治国之道”的尝试(Kennedy 1999, 103)。

这本书的标题就暴露了新自由主义的自负。如果这种世界秩序真的出现的话,那么它不会通过地方层面的不断努力、善行的持续积累或思想和实践小打小闹地推广得以实现。这个新的世界是“建立”而来的,有的时候通过军事干预,有的时候通过经济一体化。这是一个自由的世界(不是正义、平等或充满机遇的世界),实践自由和民主等美德的国家将会263欣欣向荣。最后,在这个世界里,法律是自由的“女仆”,处处为其服务。在这本书中,一些经典的新自由主义主题占据突出的位置。比如,呼吁创造一个“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构成的世界(Ikenberry and Slaughter2006, 19);对(不完美的)现有制度保持康德式的容忍,承诺大部分制度将会被新的、真正的自由主义制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有人建议修改联合国安理会的会员资格,为“高级别小组”提出的“保护责任”的建议背书。“保护责任”重申了罗尔斯关于自由国家应当有权干涉非自由国家的原则(Rawls 1999; United Nations 2004)。

普林斯顿这一研究项目在许多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工作(更新对威慑认知的必要性)、自由主义伦理(对各种全球健康议题的关注以及与其他国家的公民进行真正的沟通)和政治勇气(在美国征收全国性的汽油税)。出于这些目的的考虑,我对贯穿该书的三种倾向更加感兴趣(不论新自由主义科学抱负的性质,这些倾向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所关注的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首先,令人好奇的是对应当激励新自由主义这一事业的国内进程信心不足。例如,作者称三次当选总统的乌戈·查韦斯是“煽动整个大陆的反美联盟”的“民粹主义者”(Ikenberry and Slaughter 2006, 11)。这种冷战时期的语言与书中其他地方对民主进程的热忱格格不入。更深层次的矛盾在于国际法中的民主治理。国际法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限制主权国家(法律之下的自由),但如果这些主权国家以表达民意为由行使权力,那么国际法有时候必须是反民主和反自由的(Rabkin 2004;Anderson 2005, 1308—1309)。《建立法治之下的自由世界》认为,“民主国家协约”(Concert of Democracies)成员应当“承诺相互之间不使用武力”(Ikenberry and Slaughter 2006, 7)。如果这些承诺在一个民主国家构成的世界里是必要的,那么有可能是因为民意将会变得好战,或者是因为民主国家有进攻其他民主国家的充分理由(例如因为原油库存、应对大规模难民拥入以及沙文主义式的媒体攻势)。但是,在这些例子中,为何国际法应比这些(有时候是煽动战争)国内偏好需要更加严肃地被对待,其原因尚不清楚。

其次,“政治的”和“先于政治的”之间存在一个经典的分歧。因此,正如“偏好”具有先于政治起源一样,“威胁”也是如此。根据这本书作者的观点,一些威胁是政治的(极端主义者带来的灾难性破坏),而其他一些威胁是自然发生和没有政治动机的(例如核泄漏、气候变化和传染性疾病)。只有虚弱的关于政治的概念才会有这些的区别,而文化(他们)和战略(我们)之间的相似分歧又支持了这些区别。通常像伊斯兰法西斯主义分子这类“自愿殉道”的极端主义者应当与苏联或美国这些的理性行为体(二者都参与到一种有能力也有意愿牺牲整个国家的威慑机制)区分开来。

第三,实现全球正义和确保美国福祉的双重承诺是不牢固的。美国例外主义的中心地位(早期新自由主义作品几乎不提)成为该书各种提议中一个不可妥协的规范。美国战略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美国的生活方式……”(Ikenberry and Slaughter 2006, 14,黑体为原文作者所加)。但是,这本书没有彻底解释清楚如何在与自由的全球秩序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保持美国的生活方式。相反,消费水平、生态破坏的程度以及持续支撑美国(乃至西方)事业的穷兵黩武可能在根本上与建立稳定和体面的政治秩序是相互抵牾的。但是,普林斯顿的研究项目和斯劳特的《新世界秩序》均没有直面这一中心问题。新自由主义的矛盾有时最能反映其伦理;而一些问题(恐惧、报复、贫穷和私人财富的扭曲效应)则被筛选掉了。

最后,新自由主义是研究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问题的一种重要而又严谨的方法,它具有多种优点(断然拒绝承认原始权力的优先地位、关注作为国际形势变化推动力的国内空间、进行了真正简洁而有力的初步理论化、对全球秩序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在学术上自信的宏大理论)。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和伦理的理论,新自由主义仍然对巨大的私人权力、微妙的政治动机以及社会和政治议题的相互交织不够敏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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