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英国学派

第十五章 英国学派[90]

蒂姆·邓恩

正如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 1977)所言,国际关系不再是一门美国的社会科学。从表面上看,全球几十个国家的大学开设了国际关系课程,它正日益成为全球性学科;在另一层面,美国之外的国际关系研究通常以理论研究为导向,与“美国的社会科学”这一短语所概括的主流研究方法相悖。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是美国主流学派历史最悠久也可以说最重要的对手。这里的“英国学派”指主要活跃于英国境内、持相同本体论观点且对实证主义者推崇的科学研究方法持批评态度的一批学者。在该学派发展的经典时期(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学派中的代表人物有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赫伯特·巴特菲尔德(Herbert Butterfield)、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亚当·沃森(Adam Watson)及R. J. 文森特(R.J. Vincent)。在后经典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后),最著名的则是巴里·布赞(Barry Buzan)、安德鲁·赫里尔(Andrew Hurrell)、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爱德华·基恩(Edward Keene)、安德鲁·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理查德·利特尔(Richard Little)、詹姆斯·梅奥尔(James Mayall)、菅波英美(Hidemi Suganami)及尼古拉斯·J. 惠勒(Nicholas Wheeler)。

英国学派构成了国际关系学界独特而系统的一支,这一说法如今已相对没有争议,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却不会为人所认同。在那时,国际关系界分为现实主义、多元主义与结构主义的范式。

如今,英国学派不仅对自己的贡献越来越有自信,也正引起其他理论学派的重视。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观点呢?首先,介绍国际关系的重点教材都将英国学派包含在内(Burchill等 2001; Dunne, Kurki and Smith 2007)。另外,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国国际关系协会系列丛书一直有该学派的相关书籍,包括布赞(2004),以及林克莱特与菅波英美(2006)。最后一项依据是国际关系的研究人员(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与英国学派的关系,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认同自己属于英国学派(Finnemore 1996; Epp 1998; Reus-Smit 1999; Wendt 1999; Jackson 2000; Shapcott 2004; Adler 2005)。

这种地理上的多样性反映了“英国学派”这一标签的不同之处,即使在鼎盛期,其部分代表人物也并非英国人(不过他们都是在英国的大学建立了自己的学术声誉)。英国学派实证方面的不足引发了大量的辩论,即支持该学派思想的人士因不认同这些思想都与某个地域相联系而在一定程度上感到不满。在认识到该学派这一方面不足的同时,也许现在应当承认英国学派已经站稳脚跟,如今每个国际关系专业的本科生都理解这一学派指的是什么。

如今,认同英国学派的学者认为它与建构主义一道占据了国际关系的中间地带;中间地带其实更适合在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主流理论以及更激进的其他分支(例如批判理论与后结构主义)。学者之所以被英国学派吸引是因为它综合了不同理论和概念。它由此避开了20世纪30、40年代许多伟大学者著作中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非此即彼”的二元框架。它也避开了在20世纪90年代“第四次大论战”时引起激烈争执的解释与演绎的二元之争。面对这些二元之争,英国学派在描述国际关系时试图将理论与历史、道德与权力、能动性与结构结合起来。

该理论如此雄心勃勃的显著后果之一就是英国学派的边界通常不明晰,这也能部分解释有关谁属于英国学派及其与世界政治的其他理论派别有何区别的持续争论。为了探究这些问题,本章的第1节将深入探讨英国学派崛起的背景,特别是其提出关于国际秩序的独创理论的决心。

第2节则探讨其核心观点:国家实践由国际规范塑造,由国际制度监管,由道德目的指引,并探讨与国家体系和世界社会这样的抗衡力量的关系。在研究过程中提出的论据揭示了该学派内部各种“差异轴”(Reus-Smit 268 2002,496—499),例如在多大程度上赋予世界社会本体论上的首要地位,进一步说,应当从程序还是实质角度理解社会。

第3节的关注重点从英国学派内部的争鸣转向广义上其在国际关系学界的地位。美国的理论大家是如何看待英国学派的贡献?或者说得更消极一些,他们认为英国学派犯了哪些错误?其中,最重要或许就是与建构主义的争鸣。两个学派所共同秉持的广义社会学假定让英国学派的追随者兴奋不已;突然间,看似过时或与众不同的著作可以根据新的批评方法进行阅读。十多年后,随着英国学派遭到建构主义者的“友军误伤”,曾经的欣喜已经消退。正如我在本章所述,尽管英国学派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借鉴建构主义,但它应当保持自己鲜明的观点,因为它在综合上更具潜力,更加公开地坚持某些伦理观。

1 崛起的背景

英国学派可被称为是国际关系领域富有鲜明特色的理论,它与其他分支有着共同的历史和富有生命力的传统。从该学派发展的记载可以看出,其主要领军人物认为自己是学派整体的一部分,并有意识地推动相关的辩论。

1945年后,从英国一流大学任职的学者的著作中已经可以看到他们有意识的、开放的和特点鲜明的研究计划。在曼宁制定的课程大纲中,国际社会的思想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在20世纪50年代,他的同事马丁·怀特提出一种研究方法,将国际社会视为现实主义关于系统逻辑的观点和改革派认为国家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走向衰亡的观点之间的中间派。怀特最著名的门徒则是布尔,他也对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之间的二元选择愈加不满。布尔认为,现实主义打破理想主义者的乌托邦空想,这没有错;但不应排除国家间秩序可以承载变革这一观点。

对国际关系新式分析的探索促使巴特菲尔德成立了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Dunne 1998; Vigezzi 2005)。1959年至1984年间,委员会定期开会。委员会各任主席都是古典时期的关键人物:巴特菲尔德(任职到1968年)、怀特(任职到1972年)、沃森(任职到1978年)和1984年在任上去世的布尔。到那时,委员会的工作和那些同情它的学者越来越被视为跟不上新兴理论(如后现代主义和批判理论)和子学科(如对外政策分析和国际政治经济学)。我们毫不奇怪地发现,在对20世纪80年代“学科状态”的反思中,看不到英国学派的身影(Banks 1984; Smith 1987);新现实主义与其批评者之间的早期论战中也看不到英国学派。然而不到十年,学界对英国学派重新产生了兴趣。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许多有影响力的教科书开始将其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支,与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各种批评方法并列(Der Derian 1995; Brown 1997; and Sørensen 1999)。除此之外,出现了大量关于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理论的论著,这些论著都以英国学派作为出发点(特别是Jackson 1990; 1995; Armstrong 1993; Osiander 1994; Welsh 1995; Buzan and Little 2000; Wheeler 2000;Keene 2002; Keal 2003; Clark 2005; 2007; Gonzalez-Pelaez 2005)。

这种范式得以复兴一部分的原因是,学者认识到是英国学派的鲜明立场与支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假定是不相容的。此外,就实质性的研究问题上,英国学派长期专注于文化问题和规范性争议,这些问题在90年代逐渐成为国际议程的首要问题。这种势头促使布赞和利特尔一起寻求英国学派的理论化。布赞奠基性的论文《英国学派:国际关系中未充分开发的宝地》标志着这个新阶段的出现(Buzan 2001)。布赞(2004)随后进一步发展自己的观点,林克莱特和菅波英美也对该学派进行了非常重要的重新评价(2006)。

上文介绍了英国学派崛起的历史和社会学背景。接下来将重点讨论“国际社会”以及如何将其置于世界政治体系的制度与世界社会支柱之间。

2 国际社会:在体系和世界社会之间

英国学派最早的历史记录是他们将自己对国际社会的辩护称为学派的“区分权”(distinguishing power)(Wilson 1989)。在布赞(2004)之后,我现在认为,英国学派不仅需要强有力地说明国家如何形成社会及其原270因;它还必须解释这个领域与世界社会的关系。而且比布赞更进一步,笔者认为英国学派的区分权是它对于世界政治体系的三大支柱——制度、国家社会和世界社会——如何相辅相成的综合描述。根据布尔的理论,制度、社会和世界社会这些范畴是世界政治中已经存在的“元素”,但只有通过诠释设计才能为我们所知。它们是理想类型,突出某些重要特征,同时将不太相关的特征最小化。通过阐明世界历史中的模式的概念,英国学派运用一种与美国主流方法大为不同的“理论”概念。他们没有将概念“变得可操作化”和制定“可检验”的假说,而是将重点放在相互矛盾的概念上,试图定义区别不同历史性与规范性秩序的属性。

有学者将英国学派的理论作为三个重叠领域之间的对话,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有必要考虑有关的反对意见。林克莱特认为,虽然学派将国际社会视为各种复杂国际互动模式中的一个因素,但它仍然是“中心目的”(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 119)。[91]因此,认为这三个领域同等重要就误解了英国学派思想的特质。笔者毫不怀疑推动英国学派诞生的学术动力之一是为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而辩护。我也认识到,英国学派支持者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许多著作偏重社会领域,部分原因是英国学派希望表明自己并非20世纪80年代许多学者所假设的那样仅仅是现实主义的一种高雅形式。然而,这两点都不能动摇为英国学派辩护最有说服力的论据:英国学派可能比主流理论都更有启发性,因为它试图对全球政治做出综合性的描述,避免了其他理论诸如权力与规范、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无政府状态与等级制度、理由与原因等一系列错误的二分法。这就要求我们将国家间规范性秩序与其他两种理想类型置于一处,以说明其边界和约束。

2.1 国际社会:定义,特点与变化

对国际社会可能最明确的定义可以在《国际社会的扩展》这本书的首页上找到。布尔和沃森(1984,1)写道,我们所说的国际社会指的是一组国家(或者更广义上的一组独立的政治团体),它们不仅形成一个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任一国家的行为是预测其他国家的行为时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而且通过对话和一致的共同规则和制度确立彼此之间的关系,并认识到维护这些安排符合它们的共同利益。

下面的讨论详细分析了该定义的各组成部分。

国际社会的第一个关键因素是其成员的独特性质,仅限于主权国家。行为体一方面强调自己拥有主权,另一方面承认彼此都拥有这一至高权利,这具有重大的意义(Wight 1977)。显然,相互承认的行为表明社会实践的存在:承认是身份关系的基础。承认是构建国际社会的第一步。如果我们一时怀疑承认进程的社会性质,那些在历史上被拒绝或将来也无法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民族很快就会打消我们的疑虑。国际社会扩展的历史是包容与排斥之间的边界不断变化的历史。直到1942年1月,西方国家终于宣布放弃了对华不平等条约,中国才被承认为主权国家。为什么?成员资格,特别在19世纪,是根据“文明标准”确定的,该标准为内部治理设定了符合欧洲价值观和信仰的条件。在这里,我们看到文化差异对欧洲的国际社会体验有多么重要。中国不被承认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因此被剥夺了平等的成员资格。如果西方和中国没有认同对方是平等的成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描述它们的关系?在这里,我们看到系统——社会的动态关系一般是如何捕捉包容和排斥的历史边界。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互动”频繁,但这是由战略和经济逻辑驱动的。双方都不认为彼此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和制度,这一点至关重要。例如,中国长期以来反对欧洲外交官常驻其境内并拥有治外法权,而这在欧洲各国已经是长期通行的规则。有理由认为,从1843年签署《南京条约》至1942年中国没有接受欧洲国际社会的规则和制度的时间内,中国是主权国家体系的一部分,但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Gong 1984)。

在合适的成员资格之后,下一步需要思考一个国家“采取行动”的意义。在这方面,英国学派遭到经验主义者的批评,后者认为集体结构不能享有代理权。像国家这样的集体拥有代理权意味着什么?简单来说,各国利用其代表或公职人员作为中介来行事。每个国家都会雇用官员作为其代表,处理下至在领事馆帮助“国民”补办丢失的护照,上至“国家元首”有关的对外事务。因此,在狭义的经验意义上,外交和对外政策领域272的精英是国际社会的真正代理人。这也是“国际社会”在18世纪诞生时的最初意义。1736年,安托万·佩凯认为,各个部长组成了一个通过“特权群体”维系的“独立社团”(Frey and Frey 1999, 213)。如果我们寻找国际社会的真正代理人,那我们必须关注外交文化,这是各国代表共有的思想和观念(Der Derian 2003)。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但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并非唯一的成员。历史上的异常现象一直存在,这其中就包括天主教会的外交网络,还有授予非国家主体一定的主权,例如在帝国时代,大贸易公司就曾经拥有发动战争和吞并领土的权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向联合国等机构提供意见以及有时参与重大多边条约起草工作时,也可以被认为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与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相关的另一个特别之处在于,主权权利往往由于经济或安全原因受到限制。英国学派的著名学者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 1990)指出后殖民国家是“准”主权国家,虽然它们被国际社会承认,但无法在其国内维持一个有效的政府。

类似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内部冲突或外部军事干预之后,国际机构或占领当局会暂时中止该国的主权。在殖民时期,这种做法经常被描述为托管制度(Bain 2003);在当代国际社会,是被贴上“过渡行政当局”这样政治敏感度比较低的标签。

在英国学派对国际社会的认识中,相互承认这一因素具有重大意义,但这并不是国际社会存在的充分条件。行为体必须拥有一些最低限度的共同利益,如贸易、旅行自由或只是对稳定的需求。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系统的各个方面是如何影响社会发展的潜力。经济相互依存度越高,国家之间越有可能建立制度,实现共同利益和目的。然而,主权国家的独立性仍然是制约共同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威斯特伐利亚时代的大多数时间内,各国达成一致的宗旨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系统的存亡和其主导单位的存续为中心。全面战争是秩序崩溃的一个例证。但布尔马上指出,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某些战争法仍然受到了尊重。也许更重要的是,这一全面战争时期开启了构建新秩序的尝试,而这项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以战前执行的同一套规则和制度为基础。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他声称在现代国家体系中“社会因素始终存在”(Bull 1977,41)。该观点引起了建构主义者的不安,他们正确地指出:如果“社会”产生秩序,那么在秩序明显崩溃的历史时期,社会又如何继续存在(Finnemore 2001)?

2.2 国际社会的类型

针对芬尼莫尔提出的问题:为了实现更好的发展,英国学派还需要什么?答案之一便是提供更清晰的基准,以便评估国家间秩序中存在多少“社会因素”。在国际社会的光谱比较弱的一端,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为了维护秩序而设限的制度安排。在多样文化的世界中,成员国具有不同的传统和政治制度,它们唯一都愿意承担风险采取集体行动的就是维护国际秩序。没有秩序,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质疑;唯有秩序,各主体才能生存。然而,国家间形成何种国际社会受到无政府状态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国际社会不能等同于和谐秩序,而是一种可容忍的秩序,它优于现实主义者的期望,但又逊于世界主义者的期盼(MacMillan andLinklater 1995)。

在多元化的国际社会,体制框架适应了维护国家自由和国家间秩序的需要。正如道路规则一样,国际规则之所以得到遵守是因为这相对来说是没有成本的,但却带来了巨大的集体利益。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关于大使和外交特权的详细规则。几个世纪以来,一国代表不受东道国法律约束这项原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遵守。有许多这样的例证表明共存规则已经主导了国家的实践。多元化规则和规范“提供了一种共存结构,它建立在相互承认各个国家是独立且法律上平等的社会成员这个基础之上,它们不可避免地依赖于自保和自助以及受到最低限度的限制以推动实现自己目标的自由”(Alderson and Hurrell 2000, 18)。要完全理解多元化秩序,只需要强调英国学派认为大国、有限战争和力量平衡都是“制度”。布尔及其同事所说的“制度”指的是有助于维持秩序的做法,该类做法经历了多个世纪的演变。例如,如果力量平衡对维护国家自由至关重要,那么当崛起大国威胁到体系平衡时,守成大国就必须准备进行有力干预。

多元主义的规则和制度是否满足我们当代世界的需要?这是一个在英国学派中引起不同反响的问题。一方面,像杰克逊这样的传统主义者274(2000)认为,多元化的国际社会是对人类多样性在制度上的适应:一个基于主权和不干预规范的社会所具备的一大优势,就是这种安排最有可能实现自由在道德层面上的价值。

批评者认为多元主义未能履行其承诺。20世纪中,国家间持续不断的战争表明,主权规范并不能有效地阻止一个国家遭受欺凌。而且,对多元主义至关重要的不干涉原则使得国家精英们恣意虐待本国公民却免于惩罚。由于这些原因,布尔和文森特都接受了关于国际社会的另一种理论,认为如人权等普世价值制约了国家主权的行使。这里的指导思想就是,个人与伟大的人类社会联系起来的纽带要比将他们分离的多元化规则和制度更加牢固,这也是统一主义这一术语的意思。

布尔从国际规则的集体执行和对人权的维护两个方面定义了统一主义的国际社会。它有别于世界主义,后者在实现普世价值的体制安排上抱有不可知的态度:一些世界主义者认为世界政府是最佳选择,而另一些世界主义者则希望完全放弃正式的政治等级制度。相比之下,社会连带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延伸,而非其转型。像多元主义一样,统一主义是根据共享价值观和制度定义的,通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成为一个整体。

不同之处在于统一主义价值观的内容及其规则和制度的特征。在价值观方面,在一个统一主义的国际社会中,个人享有基本权利。这又要求修改主权规范,使国际社会成员有义务强行加以干预以保护这些权利。在这一点上,布尔对于统一主义者的暗示表示质疑。他认为人权原则的执行有可能会削弱国际秩序。除非在权利要求的意义和优先权上达成更多共识,他所谓的“早熟的全球统一主义”将会造成更多的害处,而非益处。

在冷战后相当一段长的时期内,英国学派的规范性辩论是按多元还是统一划界的。一方面,杰克逊(2000)为坚持多元化规范有力地辩护,而惠勒(2000)则提出了有说服力的观点,为统一主义立场上的权利与义务辩护。布赞正确地指出,该论战一大消极后果就是它假定规范的多元及其程度主要是国家间领域的问题,而不是去理解它如何塑造并改变跨国和人际领域。

尽管“多元主义与统一主义”的争论是冷战后英国学派思想发展差异的主要轴心之一,但从今天事后来看,这一争论愈发变得像该学派规范性领域内的一场对话。除了规范性的一面之外,我们还看到了由布赞本人引领的分析性研究的出现,这在利特尔的著作中也能看到。前者着重对国际社会结构如何演变/改变进行历史性叙述(例如Armstrong1993; Wheeler 2000; Bain 2003; Keal 2003; 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而后者对多个领域和类别的分析性解释及其是如何相互冲击的进行探索(Watson 1992; Wæver 1998; Buzan and Little 2000; Little 2000;Buzan 2004)。

2.3 系统的要素与世界社会

怀特和布尔都认识到,对世界政治展开复杂分析需要一个系统构成要件。然而,他们对“系统”中霍布斯动力学的讨论并不一致且欠缺说服力。在笔者看来,英国学派的世界政治理论中这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应被完善,而不是像布赞(2004,106)所主张的应被抛弃。布尔将该系统定义为各群体之间进行互动的场所,但该场所中不存在共享的规则或机构。为了系统的诞生,互动的强度必须足够高,使得“每个群体的行为都是其他群体考量中的必要因素”(Bull 1977, 12)。

系统的概念在英国学派的世界政治理论中扮演了三个重要的角色。首先,如上所述,系统/社会的区别为回应国际社会的延伸广度提供了一个规范性基准(Wight, Wight, and Porter 1991)。其次,通过观察系统的形成,可以识别塑造和推动国际和世界社会的机制。再次,该制度的类别可以用来捕捉世界政治中的基本物质力量:信息和贸易的流动、破坏能力所达到的水平,以及行为体影响环境的能力。让笔者逐一简要地探讨这些角色。

英国学派关于国际系统的分类,或更准确地说是一个国家间系统,这与现实主义思想对系统理论的使用有很多共通之处。而它们之所以被区别开来,在于英国学派对系统的首要兴趣来源是系统让我们了解到了国际社会的历史。如果采取布尔的发展观分析系统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社会的存在很明显是系统存在的前提。这可以引出一系列有趣的讨论,系统何时成为一个社会?需要什么级别和类型的互动促使主体把彼此本身当作目的?在什么情况下,社会可能会重新陷入系统性的秩序?在这种秩序里,它们的行为相互影响,但不存在相互认可,或不接受共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英国委员会关于非殖民化的著作将重点放在了非西方世界逐渐被纳入一个由主权国家形成的全球化社会。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国际社会中的主导行为主体不再遵守规则并以破坏国际安全的方式采取行动,系统性互动在未来仍是可能的安排。除非大国对国际社会采取灾难性的行动,严重的核对抗这一假设才会成为现实。如此,社会将重新回到系统。

国家体系的概念亦有助于识别成员与身处国际社会之外国家的现有边界。流氓国家和失败国家身处国家体系的黑暗角落。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流氓国家完全游离于规则与制度框架之外,而是指它们的行为受到更加严格的审视。国家体系里的行为体本可以设计如何与国际社会的成员展开交流,它们甚至还会遵守条约或其他规则。但是除非沟通双方表示相互尊重以及加入国际社会,这些沟通仅仅是系统性的。

对体系领域的思索也使我们高度关注物质力量分布所带来的下行压力。在布尔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两条有关国家体系影响国际社会的重要例证。首先,他提出全面战争“在任何时期都是塑造(国家)体系的基本决定因素”(Bull 1977, 187)。即使在冷战时期,北约和华约国家之间也没有互相使用核武器,这些核武器存在的本身就是对两个超级大国角力的关键约束。如果苏联只拥有常规武器,美国及其盟友会坐视中欧各国倒向苏联的势力范围吗?全面战争和破坏力被认为是国家体系的基本决定因素,与此相类似,也可以在英国学派中发现国家体系的平衡逻辑这一观点。在无政府状态下,没有压倒性的力量来解除主体的武装和监督制度,各国都不愿看到霸权的出现(Watson 1992)。重视力量平衡的学者指出,现代史上反复出现为了阻止(国家)体系的定序原则发生变化,大国组成联盟打败拥有称霸雄心的国家。即使这种倾向性要求国家为维护力量平衡而有所作为,仍然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国家体系的存续依赖于国家的制衡行为,制衡已经成为(国家)体系的内在特性。与国际社会力量平衡的制度有所不同的是,它并非机械性的,而是在缺乏世界政府的背景下出于自保策略的深思熟虑的政策结果(Wight 1978)。

体系性的视角不仅能展示主体的顺序,也使我们关注技术发展的程度、物质权力的分配以及各主体的互动能力。这些因素合起来告诉我们277关于主体行动能力的大量信息,特别是其范围(是本地、地区还是全球行为体?)。技术水平可以看作是主体的属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国是否拥有核武技术。但是,从体系的角度思考技术也是有益的,特别是在通信、运输和破坏力程度等领域。例如,某国的主要运输方式仍是马车,而另一国的人员及物资运输则通过超音速飞机、高速铁路和巨型轮船等。这些技术的传播“改变了国家体系作为整体的互动能力的质量和特征”(Buzan, Jones, and Little 1993, 70)。

这些属性为什么是系统性的?因为它们中的大多数处于国家维护秩序及追求正义的制度安排之外。以20世纪40年代初至冷战伊始的英国国际地位为例:二战期间,英国是塑造战后国际秩序的三巨头之一。而到了1948年,尽管其外交网络仍遍布全球,英语仍然是主流语言,其价值观处于优势地位,但英国已逐渐成为政策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这些软实力优势无一能将这一体系改造为多极体系。虽然这不是宣扬多元决定论,通过体系描述这些从行为体视角来看不可撼动的因素,例如地理位置、人口基数,还有科技与经济实力,总还是有益的。当然,这些因素长期来看并非一成不变,地理“距离”会随着时间发生改变,过去几十年的全球化就证明了这一点。

英国学派的第三个要素是世界社会。世界社会与国际社会相似,但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它指的是“连接人类群体所有全部”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Bull 1977, 79)。文森特对世界社会的定义像一个菜单,罗列了传统上国际社会之外所有实体的道德关切:个人对人权的诉求、土著居民自治的诉求、跨国企业打破主权国家边界的需求,以及代表为殖民地国家对可回溯性正义的诉求。人权无可争辩地处于世界社会这一英国学派经典概念的核心。在记录人权的发展过程时,需要展示现代晚期的都市文化是如何为世界社会塑造新的制度安排。

世界社会演进的一大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出现。《联合国宪章》代表了这一演进的重要阶段,反映了国家间与世界社会的动态互动。公正、权力和基本自由在《宪章》中占据突出的位置;之后种族平等的普世规范、严禁酷刑以及发展权等也纳入其中。国际刑法的各种变化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领导人获得在任期间所犯人道主义罪行豁免的情形。类似地,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规定国家代理人要对战争罪行负责,在《宪章》之外又增加了一层国际管辖。简而概之,英国学派的一位权威总结道,“这些可以理解为从国际社会向世界社会清晰的过渡”(Armstrong 1999, 549)。然而,这种观点低估了世界社会的制度发展对于国际社会中核心国家理念与物质支持的依赖程度。

世界社会并不仅仅意味着植根于权力、正义等自由主义概念的跨国价值观愈加重要。跨国认同可以建立于仇恨与排斥之上。在纷繁复杂的世界公众意见中,最强烈的身份认同是基于信仰,而非国家。这就滋生了相抗衡的意识形态,如原教旨主义基督徒的解放运动与部分穆斯林群体的圣战。在英国学派看来,这可以放在殖民地独立斗争过程中先前对于西方支配的反抗这一背景中考虑。

3 英国学派及其批评者

某一国际关系理论的拥护者声称自己被“误解”是司空见惯的。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早期,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被认为是引入国际无序的大国支配等现实主义的关键假定的传统派。似乎是为了挑起一场论战,约翰·米尔斯海默近来提出了一种相反的观点:巴特菲尔德、怀特与布尔都是“冷战理想主义派”(Mearsheimer 2005, 144)。本章试图表明,英国学派不能简单地被归结为现实主义或理想主义,尽管对系统性力量的关注借鉴了现实主义的洞察,而世界社会中的过程(例如,我们日益增强的道德感)与理想主义相交叠(Bull, in Hurrell and Alderson 1999)。

与英国学派积极开展理论交流的就有建构主义。不过,建构主义者指出了英国学派核心研究中大量的概念混乱及理论建设的不足。接下来,我将探讨建构主义带来的挑战,研究英国学派是否有能力修正其理论,并保持其与建构主义理论的差异性。

克里斯蒂安·罗伊—斯米特撰写了大量文章,确立了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之间论战的条件(Reus-Smit 2002; 2005)。他正确地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表两者应趋同融合意见的学者对于这两种范式的解读都过于狭隘。一方面,温特的著作被认为代表了建构主义派的思想;另一方面,在英国学派“国家构成国际社会”这一基本观点之下,也没有学者挖掘其丰富的内容。

由于篇幅有限,在此就不对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之间的界限做长篇的讨论,不过笔者还是要对论战中已经出现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反思。首先,与建构主义形成反差的是元理论正确性对英国学派的重要性。建构主义者在理论上反思集体行动的含义、规范的地位、结构和能动者的相对优先、因果关系,以及社会化的过程。相反,在没有清晰的元理论反思的情况下,英国学派的视角更倾向于在规范和制度的演变和争论上进行叙事。这种差异的原因之一就是建构主义所诞生的美国主要的政治学系对所有博士候选人和年轻科研人员在严谨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要求他们以排他性的方式认同某种范式。建构主义是作为国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方法的替代理论出现的:由于理性主义在英国并不受人关注,因此英国学派无须,也无意成为元理论上的例外。

这并不是说,英国学派的主要成员避免与政治学科存在任何联系。事实上,2001年英国学派重新兴起的背后推动因素之一正是把理论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布赞在《国际研究评论》(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res)中发表了论文(2001),发挥了议程设置的作用,同时几个英国学派之外的学者受邀发表评论。芬尼莫尔从建构主义者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学派方法和理论观点的尖锐问题。对因果解释的探索推动着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芬尼莫尔(2001,513)遗憾地指出,“我不确定英国学派也对此有兴趣”。

林克莱特和菅波(2006)在他们最近出版的《英国学派的国际关系》一书中接受了这个挑战。他们认为,布尔在其经典著作《无政府社会》(1977,74—75)中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规则和制度是否是国际秩序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布尔的问题在于,答案不可能是明确的,因为因变量(秩序)是自变量(制度)的原因。“导致”国际秩序产生的同样那些规则和制度也构成了共同知识的一部分,激活了社会行动并使其能够被理解。

英国学派需要更清楚阐明的是,理想型的系统、社会和群体如何解释在国际系统中的重要动态,布赞已经开始这么做了。这并不奇怪,建构主义者要求进一步澄清这些理想型的状态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芬尼莫尔写道(2001,509):“你看到一个国际社会(或国际体系或世界社会)时,你怎么知道它真是如此?”正如笔者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这些是分析范畴,而不是属于现实世界的实体。国际社会“不是你看到的东西,而是一个理念,据此可以理解当代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Linklater and Suganami 2006, 103)。

怀特的著作(1977)主要展示个人的思考和行动如何加强或改变规范秩序。他在比较历史上各个国际社会时充分利用了异教、实用哲学、修辞学、宣传,以及他能够发现的任何其他语义线索。外交条约和法律判决也被证明是研究的丰富来源,揭示了过去任一时间对国家体系的主流认识(Osiander 1994; Keene 2002; Clark 2005; 2007)。在国际社会理念的历史上,建构主义并非没有关注意义和理解(尤其是Fierke 1998;Rae 2002),但英国学派的著作中可能更清楚地体现这一点。

英国学派对“规范”的处理比主流建构主义理论明显更具有规范性。文森特(1986)和托马斯·里斯(Thomas Risse)、史蒂夫·罗普(Steve Ropp)和凯瑟琳·辛金克(Kathryn Sikkink 1999)对人权的态度就是例证。文森特试图对人权提供规范性辩护。他认为,我们应该捍卫公民安全和生存的普遍权利;落实这一基本权利需要重新思考主权国家的权威和合法性。文森特观点的结构与经典英国学派理论相同。因为对非公民的职责不够重视,现实主义被摒弃;而彻底的世界主义也被拒绝,因为在各国国内公众心中,本国的公民比陌生人重要。因此,文森特在争论国际社会的规范性概念时,努力探索人权的复杂性。里斯、罗普和辛金克的合著关注的是人权规范的状态。它们对实践有什么影响?我们如何解释变化?通过什么过程,行为体被社会化,从而遵守规范?解决后一个问题使用的是“螺旋模型”,从压制开始,到主权国家将人权规范和惯例完全内化(Risse and Sikkink 1999)而结束。值得注意的是,里斯、罗普和辛金克的这部著作没有公开讨论道德普遍主义的正确性,其精华是分析国际规范如何成为国内实例。“9·11”事件之后人权的倒退对建构主义分析提出了重要的质疑,尤其是社会化的过程是否是可逆的。正如笔者上文所述,英国学派的观点是将人权的制度化置于国际政治中系统、社会和群体的互动之中。经典派学者如怀特和沃森,认为存在一个围绕着单一来源的、权力的向心动力。一旦这种向心力达到一个临界点,挑战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所依赖的多元化规则和制度的条件就存在了。在关于美国(及其西方盟国)以自身形象建设世界秩序中发挥什么作用的争论中,这一思路直指这场争论的核心。除了具有全球经济和军事影响力的不平衡大国的出现,另一个重要的系统逻辑就是“新恐怖主义”。协调有序的伊斯兰恐怖网络愿意使用暴力,削弱了国际社会垄断暴力并规范其使用的观点。

试图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的帝国已经出现,非国家行为体已经在战争法则的框架之外使用暴力。将这两大趋势相结合,我们会得出结论认为布尔的担心是对的,国际社会这一要素正在衰落。在这一背景下,就像国家间秩序的丧钟之前已经多次敲响,社会这一要素仍可能有足够的韧性,抵御美国霸权的力量、跨国虚无主义的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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