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妮·厄斯金
对于世界政治学研究来说,道德能动性问题至关重要。谁或什么能够承担与具体行为和结果的责任相关的道德负担及指责,这对实践和理论都有着深刻影响。我们(作为政治家、决策者、公民或学者)努力明确及分配,但有时也会拒绝或转移对饥荒、环境恶化、种族灭绝以及全球资源与财富分配带来的差距等危机做出应对的义务。面对因我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催生这些危机以及未能对它们加以妥善解决,我们也会推卸责任。因此,将国家从贫困和债务中解救出来是一种“重大的、无条件的道德责任”,[170]“发达国家负有应对气候变化的道德责任”,[171]对于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国际社会犯有疏忽之罪”。[172]
然而,问题在于,人们在发起这些行动呼吁、责任要求以及谴责的呼声之前并未考虑哪些相关机构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应对。此外,国际关系学科在解决这一分歧方面所给予的指导着实有限。[173]即使我们的直觉提醒着我们诸如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国家等实体应该可以承担相关道德责任,但国际关系学科坚称不可能承担这种道德责任。这种拒绝使得如下不争的事实愈发醒目:鉴于该学科历经艰辛才最终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反正统的能动性主张,承认了这些实体的道德能动性,这一拒绝愈发显得令人震惊。毕竟许多研究途径都将国家假定为能动者。这个举措虽然从本质上讲并无不妥,但未让我们得以深入探析。迄今为止,被忽视的有关道德能动性和责任的立场在逻辑上与此种对能动性的大胆假定是相伴相生的。在这一点得到承认和探究之前,国际关系将陷入内部矛盾之中,饱受“规范性”和“经验性”研究之间不必要分歧的困扰,对我们有效探讨目前最迫切的全球性问题没多少帮助。
1 道德能动性与责任道德能动者有能力仔细研究可能的行动方针及其后果,并根据该研究而采取行动。该能力使得道德能动者容易受到以下二者的影响:责任的分配和对具体行动和有利条件下在道德层面所获的赞美与指责的分摊。换言之,道德能动性与道德责任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
道德责任指能够对符合人们所理解的道德要件的特定行为或结果负责。(相比之下,因果责任的重点在于特定结果的产生方式而无须与目的性行动相关。)当然,不同的道德要件,尤其是国际层面上的道德要件的基础和构想是不同的。然而,该现实并不妨碍人们在世界政治活动中发表关于道德责任的激情且有力的言论。这些言论采用了有关责任的两种不同但密切相关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涉及对应行为或必须加以克制的行为的事前判断。第二种理解涉及对特定事件或一系列情况的事后评估,某个能动者在这些情况下的作为和不作为会使该能动者成为被赞扬或责备的对象。对道德责任的前瞻性声明与有关责任和义务的主张息息相关。保守落后的言论则与怪罪和追责密不可分。重要的是,为了保持其意义,任何一种类型的言论都必须指向那些能够应对伦理要件的实体。简而言之,它们必须导向道德能动者。
这就使我们直面这一重大问题:把道德责任定位在世界政治中的什么位置才合理?对于“个人主义者”而言,对这个问题的任何解答都必须归结到个人(Popper 1966, 98; Brodbeck 1968, 240, 283; Weber 1968,14)。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体(无论是公司、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成为道德责任言论的对象这一普遍做法,要么是对集合体在其个人构成层面的义务或问责性漫不经心的轻描淡写,要么就是一些胡言乱语。不幸的是,对被认为是道德能动者的机构进行如此严格的界定远远超出了批判性审查的范围。它也未能支撑那些对我们在世界政治活动的期待和失败所做出的令人信服的描述。个人自身缺乏实现许多人心所向的目标(如防止种族大屠杀)所必需的权力、协调能力和资源。同样,如果我们把对某些危害的(如全球变暖)的解释完全简化,将其归咎于那些与相关实践和政策有关机构的个人构成,就可能会忽略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原因。看起来,该承担责任与指责的另有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个人被普遍理解为典型的道德能动者,但上述关于道德能动性的定义特征并不排除某些集体也合乎这一资格。一个集体若具有企业身份(或大于其组成部分总和的身份)、沿袭已久的身份、决策结构以及允许其落实决定的执行功能,它可能也是个道德能动者(Erskine 2001; 2003; 2004)。[174]根据此种解释,壳牌石油、美国陆军、中国、微软、罗马天主教会、欧盟、联合国、哈马斯及大赦国际都能以整体而非成员个体的形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指责。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关系中通过将某些集合体描绘成具有利益、目标和决策能力的能动者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个人主义者的大胆趋势是最有前途的,但也是最令人失望的。失望源于该学科不愿反思其带给个人主义的明显挑战,不愿通过考虑世界政治中更多可能的集体能动者使其更具一致性,不愿通过将该挑战与有关具有特定道德能动性的问题相结合的方式使该挑战得以圆满结束。这种可能性和缺点都值得关注。
2 国际关系中对道德能动性的假定:被误导和掩盖的责任国际关系中为数众多的原本十分不同的研究途径有一些相同的关于道德能动性的隐含的重要假定。以下三种趋势尤其能够反映该学科中那些能用以探讨复杂道德责任问题的有限理论资源。每一种都有效地避开了对集体的可能道德能动性的考量,不过它们做出了鼓励这种考量的姿态。
首先,国际关系中有一个让人着迷的倾向,即认可国家是有着明确目的但非道德的行为体。因此,通过假定某一类集体的能动性,国际关系不假思索地对人们传统上理解的“个人主义”加以嘲弄。尽管如此,除了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及一些建构主义的研究途径依赖于国家的能动性,国家可能担负着道德负担这一观点,要么被排除在外,要么(古典现实主义的立场可能最惹人注目)是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不加批判地接受国家是能动者的做法加上对其作为道德能动者角色的摒弃或回避,是许多国际关系研究中一个令人费解的特征。通过维护国家作为施动者的地位而想当然地认定国家的这一地位,温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例外。然而,即使在他的研究中引入“实践伦理”动机的时候,温特(1999,21—22)仍坚持在他的分析中不会解决伦理问题。国家可能“也是人民”(Wendt 1999, 194),但国家具有一种异常的非道德准人格。
其次,虽然国家一般只被赋予一种严格划定的、非道德的能动性概念,但国际关系倾向于不把可能具有相似能力的其他类型的组织当作能动者或道德能动者。非国家实体本身作为有目的性的行为体而被人们普遍忽略。而且,诸如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被不同程度地理解为是各国的“工具”以及各国赖以谋利的“结构”。正如迈克尔·巴奈特(Michael Barnett)和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 1999,704)所观察到的那样,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制度主义者们都坚信政府间组织“没有本体的独立性”。重要的是,他们的有些观点对超出国家之外的能动性进行了探讨。对跨国关系的审视把很多非国家机构,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倡议网络和认知共同体等,都作为值得关注的能动者(Keohane and Nye 1972; Haas 1992; Risse-Kappen 1995; Keck and Sikkink 1998)。此外,形形色色的理论家将政府间组织作为独立行为体,而不仅仅是为服务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工具(Ness and Brechin 1988; Cox 1992; Hurrell and Woods 1995; Finnemore 1996; Snidal 1996; Barnett and Finnemore 1999)。然而,即使做出了承认更多集体具有能动性这一重大举措,这些观点并没有冒险尝试对它们可能的道德能动性进行探索。
最后,当伦理问题真的占据了国际关系的中心位置时,个人就倾向于对所有相关行为体加以探究。在一系列被称为“规范性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政治理论”等不同理论的立场中,很显然其重点被放在了作为有血有肉的个体的道德能动者之上,最近世界主义主张的凸显更是强化了这一做法(Jones 1999; Pogge 2002; Caney 2005)。[17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系列研究并未探讨许多国际关系研究途径中组织层面的能动性那些不失挑衅但可能很有价值的属性,也未探索它们与有关特定道德能动性的假定相匹配的程度。相反,它摆脱了普遍出现于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反个人主义姿态,这样也强调了自我“规范的”理论和非自我“规范的”理论之间这一明显的分歧。这对该明显分野两边的那些立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结合其对边界意义的批判性思考以及与之同步的从国内政治理论到全球范围的拓展论证来看,所谓的规范理论化,保持了一种狭隘的只有个人才负有道德义务的看法。[176]虽然国际关系学术研究的其余部分对某种集体具有能动性的观念持开放态度,它们在方法论上对伦理分析具有一种先天的戒备心理。
国际关系采取了一种完全忽视道德能动性或仅将个人视为道德能动者的理论视角,透过该视角,世界政治中的责任问题要么被极大地扭曲了,要么彻底看不到了。结果就是,该学科对界定责任的大小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无多少帮助。“必须要有所行动”以及“永远别再”是世界政治中的口头禅。但是,如若把它们与相关的道德能动者的任何迹象相分割,它们就毫无意义。或者说,如若把对行为的期待及对不道德行为的指控仅推给个人,则一些行为和结果的责任肯定依然处于无处归属的状态。例如,造成人道主义和环境危机及应对这些危机既需要制度的能动性也需要个体的能动性。因此,在世界政治中对照集体对道德责任加以探讨这一倾向是非常有意义的。然而,即使人们接受了该命题,仍需通过大量的研究来探索道德责任应被归因于哪种类型的集体、其前提条件是什么以及将产生何种影响。可悲的是,目前国际关系缺乏处理这些问题的理论框架。所以,我们将何去何从呢?
3 前方之路我们至少可以采取四个步骤来改善国际关系在处理道德责任问题方面的不足。每个步骤都将挑战现有的理论假定,都承诺将提升该领域理解、解释和回应世界政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国际关系中的能动者问题需要被当作明确的道德问题。对道德能动性的探究直接面对的是很多国际关系中经久不衰的理论假定以及那些指称该学科对能动性的理论化不足的重大指控(Wolfers 1962;Wendt 1999; Wight 2006)。如果集体可以是道德能动者,那么将国家作为本来就是行为体的实体来对待,这在逻辑上就说得通了。另一方面,若那些通常被描述为国际关系中能动者的集体也不能被当作道德能动者,那么把它们视为目的性行为体也值得怀疑了。换言之,专注于世界政治活动中的集体是否为道德能动者的研究将导致两种结果,要么是编织一个比人们目前在该学科所看到更厚实、内容更丰富的能动性“挂毯”,要么使劲拉其中的一根线,一行一行地解开一系列假定,从而使一幅曾经精致的(就算不完美的)织物因为脱线而需要补线。然而,忽视这样的一项工作可能会造成大量理论上的矛盾和相互抵牾。
第二,即使集体作为道德能动者的可能性已经显而易见,依然存在着确定特定机构能力和界定其特征的难题。例如,某个组织会因其缺乏推理和达成意图的能力而被指控无法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承担道德责任,而这个集体正式的决策结构若具备明显的协商能力,则会针对该指控进行反驳。然而,对于某些组织,如美军,是否具有统一且周密的决策功能来体现这一能力仍有争议——仍需要详细的经验研究。基于上述原因人们会对很多机构进行考察。特别困难的案例包括“基地”组织,一个“意愿联盟”(Brown 2003, 60—66; Erskine 2004, 31, 39)、跨国倡议网络甚至是“国际社会”(Brown 2003)等不太正式的组织。从事伦理及经验的研究,即面对世界政治中的特定问题时确定相关的道德能动者所需要的研究,提高了对这些问题连贯表述及对其有效解决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对待道德责任问题不仅要求对能动性进行认真而持续的分析,而且要密切关注能动者在执行某些行动时的背景情况。如若道德能动者享有能充分履行可能责任的条件,则它们只能被合理地分配责任或因逃避责任而被指责。因此,探讨道德能动者所处的结构与特定行为的关系十分重要。并非道德能动者的结构(例如全球资本主义制度)不能被赋予职责或承担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的道德责任——尽管它们可能被认为对某些结果负有因果责任。然而,可以就结构位于其内的责任人所产生的限制性或释放性影响进行评估。
第四,在世界政治活动中,具有不同内部能力、经历过不平等外部环境的不同行为体的伦理影响值得关注。这两组因素在(甚至名义上无法区分的)实体之间的差别很大。对道德责任的处理办法和评估方式必定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但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一些巨头跨国公司是否会因其所拥有的巨大能力及获得资源的途径而要比一些国家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呢(例如保护人权)?世界上剩下的唯一超级大国是否应承担弱小国家及刚起步的政府间组织所不肩负的职责?随之而来的问题涉及如何顾及那些无法承担道德负担的组织。我们是否有责任去设计及重组一个如联合国这样的组织,使其拥有必要的内部能力以更有力及更连贯的方式采取行动来应对人们所理解的伦理要件?我们是否也同样有义务去转变阻止能动者们履行具体职责的结构?要纠正我们对世界政治责任概念一贯的倨傲态度以及我们在国际关系学术研究中对能动性概念同样仓促的研究途径,我们还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直面道德能动性的问题。此外,它将进一步缩小该学科中“规范性”和“经验性”研究途径之间的人为划分(以及劳动分工)。最重要的是,或许它能够反击那种在很多国际关系学术研究中伦理考量都处于边缘地位的误导性观念并展示伦理考量在实践和理论中不可避免的中心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