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方便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身劳动,最大部分已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已须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对于占有其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以之交换他物者,这物究有多少价值呢?那等于它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一切物的真实价格,即欲得此物的真实费用,亦即获得此物的辛苦勤劳。一切物,对于已得此物但愿以之交换他物者,真正值得多少呢,那等于因占有其物而能自己省免转加在别人身上的辛苦勤劳。自身作成的货物,固由自身劳动而得;以货币或货物购得的物品,亦由劳动购买。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役。它们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象上含有同量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是第一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由劳动购买,非由金银。所以,一物,对于已有此物但愿以之交换新物者,所值恰等于这物所能购得的劳动量。
霍布士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承继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了或承继了民政上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即令可以提供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财产,不一定就会有政权在握。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愈大,他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或他人的劳动生产物量,亦按比例愈大。反之,亦必按比例愈小。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等于这物对于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劳动虽为一切商品交换价值之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价值,通常非由劳动评定。要确定两个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困难。两种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比例的唯一因数。测定比例者,不应忘记它们的困难程度熟练程度,极不相等。难工作一点钟,比易工作二点钟,尽可包含较多劳动;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一小时,比较普通业务一月,所含劳动亦可较多。困难程度如何,熟练程度如何,不易寻出准确尺度。但劳动生产物互相交换时,对于这二事,又不得不有相当的斟酌。调节这种交换的,不是任何准确的尺度,却是市场上两不相亏的协议。这虽不甚准确,但日常实用,亦就够了。
加之,商品多与商品交换,从而多与商品比较;少与劳动交换,从而少与劳动比较。所以,评量商品交换价值,与其依照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倒无宁依照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别种商品量。而且,我们说一定量别种商品,比说一定量劳动,亦更容易使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可以分明接触的物体,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纵能使人充分理解,亦没有具体物那样明白,那样自然。
在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已成商业上一般媒介物的时候,商品就多与货币交换,少与别种商品交换。屠户需要面包麦酒,不是把牛肉羊肉,直接携往面包店酒店去交换,却先把牛肉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交换面包麦酒。他售卖肉类所得的货币量,支配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量麦酒量。因此,屠户计量肉类价值,自然多用肉类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货币量,少用肉类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面包麦酒量。说肉一镑值三便士或四便士,比说肉一镑值面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麦酒三升或四升,亦似乎更为合宜。商品交换价值,所以多依货币量计算,少依这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计算,原因即在于此。
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金银的价值,时有变动,时有高低,其购买亦时有难易。一定量金银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他种商品量,往往取决于当时著名金银矿山的出产量。十六世纪美洲金银矿山的出现,减低了欧洲金银价值将近三分之一。此等金属,由矿山上市,所须劳动既已较少,故上市后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亦须依同一程度减少。并且,在金银价值上,这虽然是最大一次的变革,但不能说是历史上唯一无二的变革。我们知道,本身数量会不绝变动的尺度,如人足一步,人手一握,决不是测定他物数量的正确尺度,同样,自身价值会不绝变动的商品,亦当然不是评量他种商品价值的准确尺度。但在劳动的场合,却当别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都持有同等的价值。劳动者如果精力如常,熟练程度技巧程度如常,那要提供等量劳动,就非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不可。他所受得的报答品不论多少,他所支出的代价,总归一样。他的劳动,虽有时能购得多量货物,有时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变动,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变动。不拘何时何地,凡在生产上已增加困难而需要多量劳动的货物,价必腾贵;生产已较便易而必需劳动已较少的货物,价必低落。只有劳动本身的价值绝不变动,只有劳动可以随时随地较量各种商品价值,只有劳动是真实的价值标准。所以,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同一量劳动,对于劳动者,虽常有同一量的价值,但在雇用劳动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有大小高低之别。雇主购买劳动,有时须用多量货物,有时又只须用少量货物;从而,他眼中见到的劳动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样,价格是常在变动。在他看来,以多量货物购买的劳动为高价,以少量货物购买的劳动为低价。这其实错了。在前一场合,其实是货物价跌;在后一场合,其实是货物价腾。
所以,按照通俗的说法,劳动亦可说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之别。所谓真实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量生活必需品方便品。所谓名义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量货币。劳动者的状况是贫是富,劳动报酬是坏是好,不与其名义价格成比例,只按照比例于其真实价格。
就商品与劳动说,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都不仅是玄理的问题。那在实用上,亦非常重要。同一真实价格的价值,往往相等;但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却往往因金银价值变动而生极大差违。所以,假设一个人,要以地租永久不变为条件而售卖一批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他万不要把地租定为一定额的货币。定为一定额货币,难免有两种变动:第一,同一名称的铸币,因时代不同,所含金银分量,可以各异;第二,同一量金银,因时代不同,其价值可以全不一样。
在贪图近利的君王心里,实宁愿减少铸币内含的纯金属量。他们决不会认为,增加铸币内含的纯金属量,于己有利。所以,我相信,各国铸币内含的纯金属量,都在不绝减少,那是从来不会增加。结果,货币地租的价值,不免常有向下减落的趋势。
美洲矿山的发现,减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据一般人设想,(虽没有何等确实论据),这种低落倾向,迄今仍在逐渐进行,一时还不会停止。根据此种设想立论,货币地租,纵令不定为铸币若干镑,而定为纯银或标准银若干翁斯,地租的价值仍会不绝减少,不会增加。
谷物地租,却不如此。谷物地租,就连在铸币名实一致的时候,亦比较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原有的价值。伊利沙白第十八年令国内各学院的田产地租,仅三分之二纳货币,其余三分之一,规定须纳谷物,或按照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货币。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原不过占全地租三分之一,现今据柏赖斯登博士所说,却已二倍于其他三分之二了。以此为断,各学院的货币地租,就已减而等于原价四分之一了。自腓力玛利治世以来,英国铸币,殆无变化;同一数量之镑,先令,或便士,几含有同一量纯银。由此可知,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跌落的原因,不能不说全是银价的低落。
设银价下落,同时,铸币内含的纯银量,又日形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国币递轻,较英格兰为甚,法兰西又较苏格兰为甚。所以,这两地昔日颇为值价的地租,现在,几乎全无价值可言。
谷物价值的变动,实较少于金银价值的变动。如果我们想以同量金银常常购买同量劳动,未必可靠;想以同量谷物(劳动者生活资料)常常购买同量劳动,却是比较可能。同量谷物,要保持同量的真实价格,似较可能;换言之,有谷物者,要以同量谷物,常常支配或购买他人同一量的劳动,似乎比较更是可能。我只说,等量谷物,比较等量其他商品,更能长此购买等量的劳动,因为谷物,其实也有几分靠不住。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劳动的真实价格,(如后章所要说明的),亦常因情形不同,而大相差违。劳动者所得而享有的生活资料,在进步社会较多于在静止社会;在静止社会,又较多于在退步社会。在一定期间内,谷物以外,其他一切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须按照比例于这商品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量。所以,谷物地租,极其限,不过受影响于一定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但由其他物品计算的地租,就不但要受影响于一定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同时,还不免要受影响于一定量这物品所能购换的谷物量上的变动。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谷物地租的真实价值,由一世纪一世纪观察,虽然比货币地租的真实价值较少变动,但由一年一年观察,却比货币地租的真实价值较多变动。如后章所要说明的,劳动货币价格,并不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腾落而变动。它并不适应于谷物的暂时偶然价格,只适应于谷物的平均普通价格。以后,我们又会知道,谷物的平均普通价格,又受支配于银价,受支配于产银矿山的出产额,受支配于一定量银上市所必要的劳动量,从而又可说,受支配于为持送一定量银上市而被消费的谷物量。银价由一世纪一世纪观察,虽常有大变动,但逐年计,却很少变动。银的价值,有时,经过五十年一百年,还能保持原状。因此,谷物的平均普通价格,亦能经过长久期间,保持同一状态。依着这个情形,劳动的货币价格,至少,在社会其他情形全无变动或几无变动的场合,不难保持原状。不过,谷物的暂时偶然价格,却年有变动,今年每卡德二十五先令,明年或不免腾至五十先令。在谷物价格变动的期间内,如果劳动的货币价格,以及许多其他物品的货币价格,能够继续保持原状,那么,在谷价每卡德腾至五十先令时,比较在谷价每卡德二十五先令时,不仅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乃至真实价值,亦怕会抬高两倍。换言之,比较起来,它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会增加两倍。
这样看来,只有劳动是价值的普遍尺度正确尺度了。换言之,只有劳动,能在一切时代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了。由一世纪一世纪观察,我们不能以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金银量,来评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由一年一年观察,我们又不能以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评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但无论由一世纪一世纪观察,抑由一年一年观察,我们都可以极其准确的,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评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由一世纪一世纪观察,谷物比银,较宜于为尺度,因为在这场合,同一量谷物,较之同一量银,更有支配同一劳动量的可能。反之,由一年一年观察,以银为尺度,又较胜于以谷物,因为在这场合,同一量的银,又较之同一量谷物,更有支配同一劳动量的可能。
其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在订定永续地租或订结长期租地契约时,还有人用到;但在日常生活比较普通的买卖关系上,这却很少有人顾到。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是正相比例的。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货币愈多,则在同时同地,它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多。愈少则亦愈少。因此,只要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货币亦未尝不可作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但一定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
在远隔的两个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没有何等正常的比例;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亦只知道划算商品的货币价格。换言之,他所划算的,只是购买这商品所费去的货币量如何,将来这商品出卖,预想可以换得的货币量如何,二者差额又如何。在中国广东地方,银半翁斯所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方便品量,与伦敦一翁斯银所可支配者比较,也许还要更大。所以,对于各该地的商品所有者,广东值半翁斯银的商品,比伦敦值一翁斯银的商品,实际也许还更值价,更重要。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东,以半翁斯银购买的某种商品,竟能在伦敦以一翁斯银的价格出卖,他这趟买卖,就算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像伦敦的银价,原是相等一样。因为,广东半翁斯银,比伦敦一翁斯银,是否能够支配更多劳动或更多生活必需品方便品,对于这个商人,原无何等关系。他所希望的,只是伦敦一翁斯银,运到广东去,所能支配的商品量,能二倍于广东半翁斯银所能支配的数量。
一切买卖行为的宜否,既然终受支配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所以,在日常生活的商务关系上,一般人更不注意真实价格,只注意名义价格,原不足怪。
特本书所论,有时,又必须比较异时异地特定商品的真实价格上的差违。换言之,有时,必须考察不同场合上,特定商品,对于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有怎样的不同。在这里,我们不大比较一种商品出售通常可得的银量上的差异,宁愿比较不等量银所能买得的劳动量上的差异。但时间隔远了,地方隔远了,劳动的时价如何,往往无从正确知道。正式记录谷物时价的地方,虽然不多,但在性质上,谷物时价,就比较更为人所了解,从而,比较更能引起历史家著述家的注意。大体上说,谷物时价虽然不能像劳动时价那样,供我们作最正确的价值尺度,但总算近似于最正确。所以,我们不能不甘求其次,常就谷物时价,来比较商品的真实价值。
随着产业进步,商业国发现了同时使用数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付款,用金币;中位价值的买卖,用银币;比较小额的用途,用铜币或比铜更贱的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他们又往往特别选定一种,充为主要的价值尺度。在这种选择上,中选的,往往是最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因为在他们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认它作本位,以后,即令有了别种货币,相沿下来,往往依旧认它作本位。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布尼克战争以前,只有铜币;银币铸造,始于这次战争前五年间。因此,继续下去,罗马共和国就常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一切簿账,一切财产价值,都是以若干亚斯(asses)或若干色斯特(sestetius)计算。亚斯是铜币的名称。色斯特值两亚斯半,虽原为银币,但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关于负债甚多的人,常说他借有别人多量的铜。
至若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北方诸国民,定居之初,只有银币;甚而在此后若干时代,仍不知有所谓金币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代,亦只行银币。金币的铸造,一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尚极有限。铜币,是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所以,在英格兰,并且,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欧洲近代其他各国,一切计算,都尚以银为本位;一切货物一切财产的价值,都用银评量。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额,我们不说它值多少金几尼,只说它值多少纯银镑。
据我想,各国的法货,最初,都只是被特认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金铸币后许久,还不曾取得法货资格。金币银币价值的比例,未由法律规定,纯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务人如果以金偿债,债权人可以全然拒绝,不然,就须按照双方同意的金价计算。又比如,铜在今日,只用以兑换小银币,已经全然不是法货。所以,在这情形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就不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往后,人们同时使用数种铸币越发有了经验,越发知道各种铸币的价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才感到了确定它们价值比例的便利。比方说吧,才用法律规定像这样的分量,像这样的纯度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规定对于这样大的债款,可用这样的几尼,充作法货。在这状态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的期限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又只是名义上的区别。
不过,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又不仅徒有名义。例如,在一切账目,皆以银币记入,一切债务,皆以银币表明的场合,如果金币一几尼的法定价值,竟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腾至二十二先令,以银币偿还旧欠,虽无异平时,然以金币偿还,则所差必巨。在一几尼低于二十一先令的场合,所需金币额数必较大;在高于二十一几尼的场合,所需金币额数必较小。在这情形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更不易变动。这时,好像是以银测金,非以金测银。金的价值,似取决于金所能交换的银量;银的价值,似不取决于银所能交换的金量。但这种差违,乃全然发因于账目款额多用银币表明的习惯。反之,例如达兰蒙氏期票一纸,其上,若注明金币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则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以后,仍须以同额金币付还。这时兑付,若不以金币而以银币,所需额数,亦必依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有各种不同。从而,就这张期票的支付说,与银价比较,金价的变动又似乎较少。这时,又好像是以金测银,非以银测金了。所以,如果账簿契约债券,全都养成了以金币表明的习惯,特被认为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金属,就当是金,不是银了。
在诸金属价值的法定比例不变的场合,最昂贵的金属价值,支配一切铸币的价值。例如,英之币制,便士十二枚,以常衡(十六翁斯为一镑)计,重铜半镑。但因铜质不良之故,未铸铜半镑,能值银币七便士者,亦不多见。因法律规定铜币十二便士换一先令,于是,实际不够值七便士的铜币,仍在市场上作一先令使用,可随时换得一先令。英国,就连在晚近金币改革以前,金币犹不曾像一般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至少,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是如此。可是,低劣的银币二十一先令,通常,仍可兑换无大损耗的金币一几尼。最近,依法律限定,英国金币,已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官署方面,非依重量计算,即不收受金币的命令,宜可保持金币的重量,使常与标准接近。可是金币改革,银币却是毁损低劣如故。市场上磨损了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依然可以兑换优良的金币一几尼。
似此,金币的改革;就明明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国造币局,以金一镑,铸成四十四几尼半金币,以一几尼为二十一先令,一镑为二十先令计算,这额金币,就等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又英国一镑为十二翁斯,故合重一翁斯的金币,等于银币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格兰向来不征收造币料,以重一镑或一翁斯标准金块持往造币局,可不折不扣,换回重一镑或一翁斯的铸币。所以,每翁斯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了英格兰所谓金的造币局价格,也就是造币局交换标准金块所须付给的金币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价格,多年在每翁斯三镑十八先令以上,有时为三镑十九先令,且有时腾至四镑。但就当时磨损的金币言,甚而四镑的数目,亦怕没有包含标准金一翁斯以上的重量。金币改革后,每翁斯标准金块的市价,已不大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常多少超过金的造币局价格;改革后,又不断低于金的造币局价格。其市价如此,又无分以金币易,抑以银币易。所以,晚近金币的改革,不仅对金块说,也许对一切其他商品说,已经相对抬高了金币的价值,并连带提高了银币的价值。不过因为大部分其他商品的价格,尚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所以,与这各种商品相对而言,金币银币在价值上的腾贵,遂不致于怎样显著。
英格兰造币局,以标准银块一镑,铸成六十二先令银币。依一镑十二翁斯计算,每翁斯合五先令二便士,此即英格兰所谓银的造币局价格,也就是造币局交换标准银块所须付给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前,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因时不等。有时,一翁斯值五先令四便士;有时,值五先令五便士;有时,值五先令六便士;有时,值五先令七便士;且有时值五先令八便士。不过,就中以五先令七便士为最普通。金币改革以来,标准银块一翁斯的市场价格,往往为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在五先令五便士以上。可是,银块的市场价格,虽因金币改革而低减了许多,但终未落到造币局价格以下。
就英格兰各种铸币金属的比价言,铜的评价,远过于其真实价值;银的评价,略低于其真实价值。法国荷兰纯金一翁斯,大约换纯银十四翁斯;英格兰纯金一翁斯,却能换得纯银约十五翁斯。即是说,银在英格兰的评价,不及在欧洲。然而,铜块价格,就连在英格兰,也不因铸币铜的评价过高而上腾;同样,银块价格,也断乎不因铸币银的评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与金,尚能保持适当的比例;此与铜块对银,尚能保持适当的比例,同其理由。
在威廉第三时代,银币有所改革,此后,银块价格,依然多少超在造币局价格之上。这种高价,据洛各君说来,全然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因为允许银块输出,国内对银块的需要,必大于对银币的需要。但此说亦不尽然。国内为普通买卖而需要银币的人数,确较多于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数。并且,现在,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而禁止金币输出,金块价格,却依旧低在造币局价格之下。在那时,亦像现今一样,铸币的银,与金相对而言,是评价太低了。在那时,(那时,金币似尚无改革必要),亦像在现今一样,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皆受支配于金。从前的银币改革,既不能使银块价格低在造币局价格的标准限度以下,那么,现今任何类似的改革,亦当然不能作到这样。
假若银币能够像金币那样,与标准重量不致相差几何,则按照今日比价,金币一几尼所能换入的银币,就要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银币既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所以,先把银币熔成银块,由银块交换金币,再以金币换取银币,依次循环,也颇有利可图。利之所在,人必争趋。要防止此种弊窦,计惟改变金银的比价。
就金银铸币的比价说,现今银的评价是太低了。固然,银的评价太高,也是不方便的。但是,如果同时又像规定铜币除了兑换先令即不得充作法货那样,规定银币除了兑换几尼即不得充作法货,那么,与评价太低的场合比较,则评价太高的弊害,也许要少些。熔解变换的弊窦,定会因而减少许多。依此规定,铜币评价过高的结果,既不致欺骗任何债权人。银币照样办下去,当亦不致于使任何债权入吃亏吧。我想,受这种规定之累的,只有一般银行家。现在,银行家的惯技,往往以最小的银币六便士支付款项,藉以延宕时间。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不能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的兑付。他们常须在金柜中储有更多量的现金。这于银行家,当然很不利益,但同时,却正是债权人的大利。
固然,就今日最良的金币说,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金的造币局价格),亦未必含有一翁斯以上的标准金块。从而,有人以为,用这个额数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就很不应当。但是,金铸成币,其使用,实较金块为便;加之,铸造货币在英国虽不取费,但金块持往造币局,往往须越数星期,始能换回铸币,当造币局繁忙时,且须延迟数月之久。这时间上的拖延,等于抽了小额的造币料,同时,又是金币价值较高于等量金块价值的原因。所以,英国铸币银的评价,对于金,若能保持适当的比例,那么,即令不依照我所拟议的办法,使银币评价略高又规定银币不得充作法货,银块价格犹不免要低在造币局价格以下;因为,就连现今磨损了的银币价值,也还受支配于银币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价值。
对于金币银币,课以小额造币料或税金,结果,会使铸币金银对同量条块金银所持的优越,益形增大。即是说,造币课税,势必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价值。此典范金为器,将依范金所费的比例,增加金器价值,同其理由。铸币对金块的优越性,不仅可阻止铸币的熔解,同时,并可阻止铸币的输出。万一因当前某种急需,有输出货币必要,亦定有大部分,会随出随入。铸币流在外国,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在国内,却持有这重量以上的购买力。输出货币之再行输入,颇为有利。法兰西对于铸币,课百分之八的造币料。据说,法国输出的货币,都会再输回本国来。
金银条块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同于一切其他商品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此类金属的运输,在海上陆上,都有遭逢意外损失的可能;在镀金,范金,镶边,彩饰各种事业上,会有不绝消耗;在铸币及用器上,会有日甚一日的磨损。所以,不曾占有矿山的国家,因要不绝弥补此等损失消耗,有不断输入金银的必要。逐利的金银输入商人,亦是一个商人。我相信,他们会看准当前的需要,竭其力,使金属输入,合于当时的需要。可是,他们在供求的较量上,无论如何周到,总不免有时失之过与不及。假如金银条块的输入,较多于其需要,他们往往不愿再冒输出的危险与困难。即令市价略低于普通平均价格,他们亦宁愿在国内售去若干;反之,如果输入少于需要,他们可得的市价,就会高于普通平均价格。至若,在这种不时变动之下,金银条块的市价,若竟能连年固定下去,持续下去,保持着它们高于造币局价格或低于造币局价格的状态,我们就敢说,那一定发因于铸币本身的某种情状。因为有这情状,一定量铸币所值,才连年较贵于或较贱于铸币内实应含有的纯金量纯银量。结果的固定持续性,暗示了原因的固定持续性。
货币是价值尺度。不过,这种尺度,究竟在这时这地准确到了什么程度,却须视这时这地通用的铸币,是在什么程度上,符合于它的标准。换言之,须视铸币内实含的纯金量纯银量,是怎样符合于它的应有额。例如,英格兰四十四几尼半,如果正含有标准金一镑(即纯金十一翁斯加合金一翁斯),此种铸币,就自然可以在这时这地作一般商品实际价值的最正确的尺度。此四十四几尼半,若因磨损消耗,没有一镑标准金重,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一,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正确。恰好适合标准的度量衡既不多见,所以,商人们决定物价,往往不按照应当的度量衡标准,却依据各自的经验,平均酌量,实事求是,而按照事实上的度量衡标准。在铸币紊乱的场合,结果亦复如此。诸商品价格,将不取决于铸币应当含有的纯金量纯银量,只取决于铸币在经验上平均上实际含有的分量。
在此,我们应当注意一件事。我所谓商品货币价格,只指这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铸币名称无关。例如,爱德华一世时代六先令八便土的货币价格,和今日一镑的货币价格,就被我视为同一的货币价格。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那时六先令八便士,几乎含有今日一镑同一量的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