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无资本蓄积亦无土地私有制度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必要的各种劳动量间的比例,就是这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狩猎民族杀海狸一头,所需劳动,若二倍于杀野鹿一头所需,海狸一头,当然换野鹿二头。通例,二日劳动生产物的价值,当然二倍于一日劳动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生产物的价值,当然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生产物。

与别种劳动比较,如果这种劳动较为困苦,我们自然要特别加以斟酌。一点钟困苦较大的劳动的生产物,往往可以交换两点钟困苦较小的劳动的生产物。

又,某种劳动,因需要普通以上的技巧智能,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起见,对于他的生产物,自然要与以本分以上的价值。一种技能的获得,常须经验多年;给他们生产物以高价,要不外,对于获得技能所须费去的劳动与时间,给以合理的报酬。进步社会,对于特别困难及需要特别熟练的劳动,报酬常在劳动工资上斟酌。在初期蒙昧社会,也许,也不能不有这种斟酌。

在初期蒙昧的社会状态下,劳动全生产物,皆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支配的劳动量如何,只取决于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的劳动量。

迨资本一经蓄积于特殊人掌中,他们因见劳动生产物的变卖,或劳动在原料价值上的附加物,可以提供一种利润,他们就为了这种利润,投下资本,供勤劳阶级以材料与生活资料,而使他们劳作。因之,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补偿原料代价和劳动工资,还须剩有一部分,作为企业家冒险投资的利润。因之,劳动者附加在原料上的价值,这时,就须分作两个部分。一部分支给劳动者的工资,又一部分支给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料代价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变卖,所得报酬,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换言之,并无何等利益,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味;并且,他所得的利润,对于他所垫付的资本量,如果不成一种比例,他也不会感到大投资较胜于小投资。

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不外是特种劳动的报酬。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也是一种劳动)的报酬,不外是工资的别名。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而且这种所谓劳动的报酬,毫无关于其劳动之数量难度与技巧,那完全受支配于所投下的资本价值。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比方,假定某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率为百分之十。那里,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劳动者二十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即每年务须支工资三百镑。又假定一方所制造掉的粗糙原料,所值不过七百镑;另一方的精良原料,值七千镑。合计起来,前者逐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结局,前一企业家的利润,每年仅及百镑;后一企业家的利润,每年却可预期七百三十镑。他们的利润额虽多少不等如此,他们的监督指挥,却无甚差别,甚或全然一样。许多大工厂,此类劳作,大抵委托重要的职员。这种职员的工资,才真正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在决定此种工资时,固不仅须如普通场合,斟酌其人之勤劳熟练,且须酌量其人之信用;不过,这种工资的决定,无论如何,亦不和他们所管理监督的资本,保持何等比例。但毫不劳作的资本家,却不妨期待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截然不同于劳动工资,它们受支配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

在此状态下,劳动全生产物,不单属于劳动者了。劳动者,大都须与供给资本雇用他的雇主共分。于是,一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已不仅仅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或者获取这种商品一般所须投下的劳动量了。对于支付工资提供材料的资本,亦须付以利润,所以,须添上一个追加量。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便爱在别人播种的土地上,取得生产物,甚至,对于土地的自然生产物,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原野的荒草,大地上种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略费采集之劳的,现今,已须添上一个追加价格。因此,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物,非支给代价不可。换言之,他不能不把他所生产所采集的物品一部分,贡献于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就是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我们于是有了第三个构成部分。

以上这三个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如何呢,那须取决于各自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即是说,价格中分解为劳动部分的价值,固然由劳动测定,分解为地租部分利润部分的价值,亦由劳动测定。②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终可分解成为这三个部分。或为其中之一,或为其中之二,或三者兼有。在进步社会内,有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兼有三个部分。

试以谷物价格分解作例。其中,一部分是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是生产上被雇劳动者的工资及代劳家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是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结局由这三部分构成。在一般人看来,农业家资本的收回,家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似当作为第四个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那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工资的资本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其全部价格,仍须直接或结局分解而为地租,劳动,及利润三部分。

就面粉价格说,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加上磨粉家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就面包价格说,我们须再加上烙面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但由农家运谷物往磨粉家,复由磨粉家运面粉往烙面师,又需若干劳动;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又需若干资本。这种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在这两种物品合计的价格内。

亚麻价格,与谷物价格同,可分解为三个构成部分。麻布的织成,既须理麻师,纺师,织师,漂白师那各种职工的劳动,而分途雇用那各种职工的人,又须分途投下资本,所以,这种种劳动的工资,这种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在麻布价格内。

物品制造,所需工程愈多,其价格属于工资利润的部分,比较属于地租的部分,亦就愈见加大。随着制造的进程,一步一步下去,不仅利润的项目增加,而且居在制造后段者,比较居在制造前段者,所得利润,往往更多。因为,居在制造后段诸制造家,比较居在制造前段诸制造家,所需资本,往往更多。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须较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偿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还要支给织工的工资。利润对于资本,又常常保持着比例。

然而,就连在最进步社会内,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只能分解为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两个部分。且有更少数商品的价格,单由劳动工资构成。例如,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只有两个构成部分:其一支付渔夫的劳动,又其一支付渔业资本的利润。有时,在此种价格中,也含有地租,但极稀罕。关于这点,我们以后还要讲。江河的渔业,却往往与海上渔业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言,它们的情形,是截然两样。欧洲的鲑渔业,大体上,皆支给地租。这种地租,虽难遽然称为土地地租,但无疑与工资利润同为构成鲑鱼价格的部分。苏格兰某地方,有少数穷人在海岸拾集通常叫做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雕石工人支给他们的价格,就全是他们的劳动工资;其中,没有地租部分,亦没有利润部分。

总之,无论什么商品的全价格,结局,终不能不分解为这三个部分,或为其中之一,或为其中之二,或兼有三者。在商品价格中,除去土地的地租以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必要的全部劳动价格,剩余的部分,必然归作利润。

分开来说,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既可分为三个部分,(或为其中之一,或为其中之二,或三者兼有),全体看去,构成一国劳动年产物全部的一切商品价格,也同样可以分为三个构成部分。那必须当作劳动工资,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而配分给国内各居民。社会上,年年由劳动采集生产的商品全部,或者说,它们的全部价格,原本就是按照这个程序,配分于社会上各人。工资,利润,地租,对于一切交换价值,可以说是三个根本源泉,同时,对于一切收入,也可说是三个根本源泉。一切收入,结局,都是这三种收入的派生。

不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入,出自自己的资源,他的收入,就一定出自这三个源泉:劳动,资本,或土地。出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出自资本的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不自用,却以之转借他人,从而取得收入,这种收入,就当称为货币得的利息或使用金。出借人既给求借人以获取利润的机会,求借人即以利息为之酬。由借金获得的利润,一部分当然属于冒险投资而负担勤劳的求借人,另一部分,则当然属于使求借人有获取利润机会的出借人。利息,常常是一种派生的收入。求借人只要不是为还债而借债的浪子,那么,在不由投资获取利润,以偿还利息时,他一定会由他种收入的源泉弥补。至若,专由土地生出的收入,通常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业家的收入,有一部分是得自劳动,另一部分则得自资本。在他看来,土地不过是藉以获取劳动工资并造出资本利润的工具。一切赋税,一切以赋税为来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以及各种年金,结局都出自这三个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间接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支出。

在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属于各别的个人时,其区别易见;但在属于同一个人的场合,就不免相互混同,至少,在日常用语上,是如此。

有土地的乡绅,可以自行经营土地的一郎分。他收回耕作费后,便须以地主的资格,获得地租,以农业家资格,获得利润。可是,对于这全部收益,他往往笼统呼之为利润,于是,把地租利润混同了。至少在日常用语上是如此。我国在北美西印度殖民者,大部分是经营自己的土地,从而,我们只听他们说殖民耕地的利润,不常听他们说到殖民耕地的地租。

普通农家的耕作事业,不常雇用监工的人来指导。他们通常兼任各种农事工业。他犁,他刈,他作许多事情。因之,在全收获中,除去地租,残余的部分,就不仅包含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且含有他们自己劳动自己监工应得的工资。但按照通常的说法,则换还资本,支给地租后,余下的一切,统称为利润。这所谓利润,明明含有工资在内。所以,在这场合,工资又与利润混为一谈了。

假若一个独立的工匠,持有足够的资本,来购买原料并维持生活至货物上市,那么,他所获得的收益,便应有两项:其一,以工人资格,领取工资;又其一,以老板资格,由售卖工人出品而取得利润。但他这两项收益,普通亦统称为利润。在这场合,工资亦与利润混同。

一个愿亲自动手培植农园的种园家,一身兼有地主农业家劳动者三种资格。他的生产物,自应同时对于他一个人,支给地主的地租,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但通常却认他的收入,全是劳动的获得。由是,地租利润二者,又都与工资混为一谈了。

文明国内,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部分商品,都含有多量的利润地租。因之,社会全劳动年产物所能购买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殆远过于这年产物生产制造乃至运输所必要的劳动量。假若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全劳动量,能每年被社会雇用,那么,因为劳动量将年年大增的缘故,各年度的生产物,亦将依次比较前年度的生产物,持有更大的价值了。不幸,事实上,无论哪个国家,都非用全部年产物来维持勤劳阶级。无论哪个国家,每年都有大部分生产物,归游惰阶级消费。一国年产物的普通平均价值,是逐年增加,是逐年减少,抑是逐年不增不减,要皆取决于这国年产物,是逐年按照什么比例,配分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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