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论劳动与资本因用途不同工资与利润亦不均等

第十章 论劳动与资本因用途不同工资与利润亦不均等

劳动及资本的用途不一,各有各的利与不利,但综合计算,在同一地带内,各用途的利害,总是均等的,或不断趋于均等。在同一地带内,假若某用途,分明较其他诸用途,为更有利或更不利,一定有许多人会离去更不利职业,而簇集于更有利职业方面。结果,这用途的利益,再与其他各种用途相等。至少,在诸般事物,纯任自然推移的社会上,即在一切均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上,事情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敦促他寻求有利的职业,避去不利的用途。

欧洲各地的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固曾依劳动资本的用途不同,而极不均等,但这种不均等,一部分是基因于各种职业本身的性质,一部分则基因于欧洲诸国的政策。就前者言,职业本身的性质,各有不同,实际上,或者,至少在一般人想象上,某种职业的货币利得虽少,但有其他的好处,足以相偿;另一职业的货币利得虽多,但有其他的坏处,足以相杀。所以,同是使用劳动与资本,货币利得却颇不一样。就后者言,欧洲各国的政策,皆不许一切事物,顺从自然的推移。他们的政令规约既不相同,无怪劳动及资本,会因用途不同,工资及利润亦不能均等。

因要分别研究,我把本章分作两节:

第一节 基因于职业本身性质的不均等

据我的观察,货币利得少的职业,犹不乏人经营的主要原因,有五:第一,职业本身有愉快有不愉快;第二,职业学习有难有易,学费有多有寡;第三,工作有安定有不安定;第四,执业担负的责任有重有轻;第五,营业成功希望有大有小。

第一,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不同而不同。例如,大多数地方,通一年计算,缝工的利得,较织工为少,就因缝工的工作,较为容易。织工的利得,较铁匠为少,就因为织工的工作,较为清洁。又,铁匠虽是一种匠,但十二小时工作所得,往往不及一个徒能劳动的炭坑夫八小时工作所得,这就因为铁匠的业务,不像炭坑夫那样污秽危险。并且,他还是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名誉的尊卑一端,对于一切尊贵职业,可以说是报酬的大部。如本节后面所述,从事此等职业的报酬,在金钱利得一点,都极有限。反之,在卑贱的职业上,情形正相反对。屠户的职业,本甚粗蛮,讨厌,但有许多地方,他们所得的利益,实远较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为多。又,刽子手的职务,是一切职业中最可嫌恶的,可是,与作业量比例而言,他的报酬,在一切普通职业中,也算最大。

未开化社会视为最重要的渔猎,在进步社会,却成了最愉快的娱乐。古时为必要而渔猎,今日是为快乐而渔猎。惟其如此,所以在进步社会内,把别人消遣的方法当作职业生活的人,都是极贫苦的。自狄奥克利图时代以来,渔夫已极贫乏。(见《伊底里昂》第二十一篇)。英国各地猎者,要不外是极苦贫民。在严禁私猎国中,特许狩猎者的状况,也决不优裕好多。总之,此等业务上的自然兴趣,常使多数人乐于为此。因之,他们所获,殆难于提供优裕生活。加之,他们劳动生产物的价格,与其劳动量比例而言,往往过于低廉,业此者,除了最少量的生活费,实不能更有所得。

不愉快不名誉所及于资本利润的影响,与其所及于劳动工资的影响相同。旅寓酒店的主人,决不能支配他的旅店,醉客之横蛮无理,有时还得陪笑周旋。这种职业之不名誉不愉快,可见一斑。但在普通营业中,却不易寻到像这样以这样小额资本提供这样大额利润的职业。

第二,劳动工资,因业务学习有难易,学费有多寡而不同。

高价机械的设置,至少,总期望这机械在磨毁以前所成就的作业,可以收回投下的资本,并获得普通的利润。同样,一种费去许多工夫时间,才能学会的特殊技巧熟练之职业,也至少,期望由他生前的作业,可取得普通劳动以上的工资,收回学费全部,并取得普通利润。加之,人类的筹算,不如机械耐久期间那样确定。所以,考较起来,他更须于较短的合理期间内,收回这成本和利润。熟练劳动的工资和普通劳动的工资,所以会互相差异,就根基于这个原则。

欧洲诸国的政策,大抵认机械师技术师制造师的劳动为熟练劳动,认一切农村劳动者的劳动为普通劳动。这种政策,似乎假定前者的劳动,比之后者的劳动,带有更精致更巧妙的性质。在若干场合,确是如此,但在多数场合,却反乎事实。这是我们下面要顺次说明的。欧洲诸国各地的法律习俗,往往因要给某人以从事特种工作的资格,而规定宽严不一的徒弟服务制度,(有些劳动,则全听人自由。)在徒弟服务期中,一切徒弟的劳动,皆为师傅所有。徒弟这时的生活费,有许多场合,还是仰给于两亲或亲戚,甚至于衣服之类,也统由两亲或亲戚备办。依照普通习惯,徒弟还须给师傅若干学费。不能给学费的徒弟,则提供时间,换言之,延长服务年限,作为报偿。但徒弟往往因利不于己,习于怠惰,因之,这报偿既无益于师傅,亦无利于徒弟。反之,农村方面的劳动,却完全两样。农村劳动者,往往在被雇在简易业务上的时候,无形中,逐渐学会了比较繁难的部分。在受雇期中,无论在何阶段,他皆能以自身劳动,支持自身生活。因此,欧洲诸国的机械师,技术师,制造师的工资,论理,当然要多少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而在实际也是如此。这种情形,使他们成为一种更上等阶级的人民。其实,他们这种优越程度,实很有限。制造亚麻布毛织物那一类职工一日或一星期所得,平均计算,不过稍稍较多于普通劳动者一日或一星期的工资。但因他们业作,比较持久均一,故全年总计所得的优越,亦就不少。但无论如何,这种优越,亦不过足够补偿他们教育费的高昂而已。

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的学习,更需要长期间和大费用。所以,画家,雕刻家,法律家,医生的货币报酬,当然要特别优裕,而实际也确是如此。

但在资本利润方面,却不大受影响于职业学习的难易。大都市各种投资方法,就学习难易的程度说,殆完全相等。都市上无论什么种类的业务,国内的或者国外的,都不比别种业务更觉繁难得多。

第三,各种业务的劳动工资,因业务安定与否而不同。

有些职业,特较其他职业为安定。大部分制造业的职工,在他能够劳作的限内,一年中,几乎每日都有工作。泥水匠,当着密雾或气候不良时,便完全没有事作。并且,就连在天气晴和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仍须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因之,他们会常常失业。他们在有职业时所得,不仅要足够他们失业期间维持生计,对于他不安定境遇中不时感到的焦虑失望的痛苦,亦须与以若干报偿。惟其如此,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所得,推算起来,与普通劳动者工资比较,几乎立在同一水准上,但泥水匠所得,却大概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普通劳动者一星期,如可获得四先令五先令,泥水匠往往可得七先令八先令。前者如为六先令,后者即为九先令十先令。前者如为九先令十先令,(如伦敦)后者常为十五先令,十八先令。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泥水匠那样的劳动,却似乎最易学习。伦敦制椅工人,往往当夏期,就从事泥水匠的职业。所以,这类劳动者的高率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就无宁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建筑木匠所从事的业务,较泥水匠的工作,似更为精致,更为技巧。但就许多地方说,(虽不能概括一切),建筑木匠每日的工资,却稍较低廉。这就因为他的工作之有无,虽也主要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但不像泥水匠那样,完全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且又不像泥水匠那样受气候影响。

安定职业的工资,对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通常保持一定的比例。但若在特殊场所,这种安定的职业,竟现出不安定的情状,这职业的工资,亦就会腾到这比例以上。伦敦一切工匠,几乎无异于其他各地的日佣劳动者,每日每周,都有由雇主雇入或解雇的机会。因此,伦敦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尽管每日以十八便士推算,但这种工匠,就连最下级的,如缝工之类,一日也能获得半克郎,(一克郎约合二先令六便士)。在小都市及农村地方,缝工的工资,往往仅等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不过,他们是几乎天天有工作;伦敦缝工,则动辄数星期无所事事,尤其是暑中。

假令一种职业上,不安定,困难,不愉快,不清洁,门门齐备,那即令是最普通劳动者,工资亦有时不免腾贵到最熟练工匠的工资以上。点件计值的炭坑夫,在纽喀萨,工资约二倍于普通劳动者,在苏格兰许多地方,则约三倍于普通劳动者。不过,这种工资的高率,不是由于职务的不安定,那是由于工作的困难,不愉快,不清洁。许多地方的炭坑夫的职业,大都能够依照希望,持续下去。就困难不清洁不愉快那三点说,伦敦运炭夫的职业,殆与炭坑夫的职业相同,但因炭船入口期颇不规律,大部分运炭夫的业务,不得不陷于极不安定的状态,因之,炭坑夫所得,若已须二倍三倍于普通劳动工资,运炭夫所得,就使四倍五倍于普通劳动工资,亦不为过。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炭夫每日的工资,竟有六先令至十先令者。就六先令言,已四倍于伦敦普通劳动工资。不论何种职业,普通最低的报酬,大概即是从事这职业者一般所得的报酬。在外表上,他们所得,无论怎样破格,但实际上,如果除了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形,还觉有些破格,那就除非那种职业,持有一种独占的特权,不然,必有许多竞争者,相率侵入,接着,使工资率,不得不立即降落下来。

至于资本的普通利润,那就无论在什么事业,皆不受资本用途安定或不安定的影响。资本是否继续使用,不取决于所营的职业,只取决于经营职业的人。

第四,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责任之大小而不同。

金匠,宝石匠,与其他许多劳动者比较,尽管所需技巧一样,所得工资,仍必较优。且不仅如此,与需要更优良技术的劳动者比校,他们所得工资,亦必较优。这,就因为他们被付托有贵重的材料。

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像这样重大的信用,决不能安然委托于卑微不足道的人物。因之,他们所得的报酬,须足够保持他们堪此重任所必要的社会地位。加之,社会地位的获得,又少不了长期教育与巨额费用,于是,他们的劳动价格,就更加抬高了。

就资本场合而言,情形亦有些两样。一个人如仅使用自己的资本,即无所谓付托。至若,他能否由他人取得信用,却又不取决于事业的性质,只取决于一般人对于他的财产名誉和智虑,作如何意想。因此,各种事业利润率的差异,不能发因于各自所须担负责任之大小。

第五,各种职业的劳动工资,又按照成功希望之大小,各有等差。

各人对于所学职业之成功希望,因职业不同,而有大小之别。大部分机械职业,殆皆有成就的可能;自由职业的成就,却颇少把握。例如,送子学作鞋匠,他无疑能习得制造的技术;但若送子学习法律,成功与否,就颇不一定了。想靠法律吃饭的人,二十个中,不过一个人成功罢了。比之购买完全公平的彩票,中彩者所得,必为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不成功者二十人的职业说,这成功的一人,必须单独享有不成功二十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年近四十,始能依职业造得若干财产的辩护士,所得报酬,不仅要足够补偿这长岁月的教育和这巨额的教育费,同时,尚须使他所得,可以赔偿全无所得的那二十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辩护士的报酬,有时看来似乎过分,但他真实应有的报酬,必不只此。就某特定场所的鞋匠织匠这一类普通职业言,我们如果把他们一年间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支出的总额计算,就知道他们一般的收入,优于其支出。但我们如果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法院各法律学校的辩护士及法律学生的支出与收入,纵令尽量提高他们逐年收入的估计,并尽量低减他们逐年支出的估计,他们收入的全部,亦只够补偿支出的极小部分。即是说,学习法律这种彩票,是颇不公平的。这职业,与其他许多名誉的自由职业相同,从所得金钱一点看去,报酬是太少了。

但这类职业,常能与其他职业,保持一个水平线。其出路虽令人气短,但世间一般最放达而具有自由精神的人,都争先恐后的,向这方面挤来。这其间,盖有两种鼓舞他们的原因:第一,世上没有谁不希望名誉,但能精人所不能精的职业,即有名誉;第二,对于自己的才能甚至于幸运,一切人都天生有一种自信心。

一个人如果在一种作到平凡地步尚不容易的职业上,特别露出头角,那会最显著的,表示他有天才或卓越的才干。由这卓越才干取得的名誉,常常是他的报酬一部分。这部分报酬的大小,即按照比例于名誉的大小。这种报酬,就医生说,已占全报酬的大部;就法律家说,更是全报酬的大部;但若就诗人哲学家说,就简直是报酬的全部。

有几种非常适意优良的才能,若能取得,当亦为人所称许,但他若用这才能来图利,世人就往往会根据理性或偏见,视之为公娼行为。因此,为图利而运用此种才能的人,所得金钱,就不但要补偿他学习这种技能所费的时间,劳力,与费用,且须补偿他由这行为而致声名玷辱的损失。俳优,歌剧唱角,歌剧舞蹈者等,所以有过分报酬,即基因于这两个原则。一,才能罕有而美好;一,由运用这才能而蒙受的声名上的损失。我们通常在一方面鄙视其人格,同时,却又过度报酬其才能。骤然一看,这似乎很是无聊。但是,正因为我们鄙视他们的人格,所以要厚偿他们的才能。假若世人对于这职业的意见或偏见,竟能一旦改变,他们金钱上的报酬,必会骤然激减下来。即是说,这种职业不但不被人轻视,甚或被人敬重,则从事这职业的人数,必增加。人数加多,自不免因竞争而低减他们劳动的价格。像这类的才能,虽颇不普遍,但也决不若世人所想象的那样稀罕。备有这种才能而不屑用以图利谋生的人,实不在少数。假设这种才能的使用,不致于损害名誉,那长于为此者,必定更多。

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才能,往往过于自负。这是历来哲学家道德家所指称的人类通病。但世人对于自己的幸运,往往发生不合理的妄想,却不大为识者所注意。实际上,对于幸运发生妄想的人,比较对于才能过于自负的人,恐怕还更多数。身体精神相当健旺的人,对自己的幸运,总不免抱有几分自信。他们把利得的机会,评价过高;同时又把损失的机会,评价过低。至少,一个人在身体精神相当健旺的状态下,决不会把损失的机会,过于重视。

人类,自然而然的,会把利得的机会,评价过高。这心理,我们可由一般人购买彩票的事实窥知。彩票是一种投机事业,经营者都是想从中获取大利。完全公平的彩票,换言之,以全利得抵偿全损失的彩票,不独从来没有,以后亦永远不会有。就是国营彩票,就买彩票者说,也是所与之值,多于可得之值,但市面通例,仍不妨以二成三成乃致四成的赢利售卖。这种需要发生的唯一原因,究不外是大家的期望,碰得好,可以中得大彩。一个很稳重的人,虽明知用以购买彩票的小额资金,比中彩票机会的实际价值,要高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但亦不认以小额资金钓取一万镑乃至二万镑的中彩机会,全是痴想。奖金不过二十镑的彩票,纵令在其他诸点上,较之普通国营彩票,更近于公平,但要购这种彩票的人,怕会更少得多。因要增加得中大彩的机会,有的人,同时购买彩票数张,有的人,更兴致勃勃,买许多分条的彩票,但所购愈多,损失的机会亦愈多,这是数学上一个确凿不移的定则。一个人假若冒险购买彩票全部,他的损失,就成了无可置疑的确实。他购买彩票的条数愈多,他的损失,也就愈接近于这种确实。

对于损失机会,往往评价过低,不常评价过高的事实,又可由保险业者的利润轻微那一点上征知。把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当作一种事业经营,普通保险费,自然要够充分补偿普通的损失,支付经营的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被保险者所出,若不更多于此,亦即不更多于危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更多于他在合理程度上所能希望的最低保险价格。保险家虽大都能由此取得微利,但由此取得大资产的人,实在很少。就此点考察,利得与损失,两相比较,保险业其实不见得更有利,其他可以致人于富的普通事业,亦不见得更为不利。然而,因多数人过于轻视危险之故,保险费虽轻微,他们亦不愿支少额的保险费。就全英国的家屋平均推算,二十户中,就有十九户,甚或百户中有九十九户,不曾有火灾保险。海难,在许多人看来,较火灾更为可怕,所以,保险船舶对未保险船舶,所持比例,远较火灾保险的比例为大。但无论在什么季候,甚至在战争期中,犹有许多未保险船舶,往来航行。像这样未保险的航海,有时,亦不能遽然断为不慎。一大公司或一大商人,若有船舶二三十只同时航行海面,这全部船只,就可相互保障,而由此节约下来的保险费,亦就足够补偿普通危险所惹起的损失而有余。可是,忽视海运保险与忽视家屋保险的心理正同。大体上,那都不是这样精密计算的结果,只是轻率无谋,在推想上,轻视危险的结果。

忽视危险奢望成功的心理,在我们全生涯中,以青年期选择职业时,最为活跃。这时期,对于任何不幸运的恐怖,都不足减杀他对于幸运的希望。此种心理,我们试一观察上流社会青年热衷于所谓自由职业的事实,已可明了,若再观察普通青年乐于充当陆军或投身海上的事实,就更为明了。

普通兵士所可蒙到的损失,是很明白的。然少年志愿兵终不顾危险,敢于应募,而且在新战开始时,特别踊跃,事实上,升进的机会虽几乎没有,但他们却在少年意气的空想里,活描出了无数可以获得但事实上却并不能获得的荣誉拔擢的机会。这许多浪漫的希望,形成了他们流血的全部代价。至若报酬较普通劳动者为低,实际勤务上的劳顿远较普通劳动者为大的计较,却为他们所不注意。

海上生活的彩票,本来没有陆军生活的彩票那样不利。一个稳健的工匠的儿子,往往先得父亲的允许,再从事海上生活。可是,在他应募陆军的场合,却往往要隐瞒父亲。因为在前一职业,他人亦能见到几分成功的机会,在后一职业,就除了当事人,谁也不会承认那有成功的机会。以海军陆军比较,青年们就更愿意充当陆军。从来的海军上将,都没有陆军上将那样博得民众崇拜。就光辉荣誉说,海上服务的最大成功,决不能与陆上同等的功业相比。这样的差别待遇,且不限于上将,等而下之,海陆两方各同级的军官,亦不免略有被人歧视之处。依据等级的规定,海军的舰长,原来与陆军上校属于同一阶位。但在一般的评价上,却没有把舰长与上校,同样看待。像彩票一样,大彩当然更少,小彩当然更多。普通海兵所得的幸运,所得的升进机会,远较普通陆兵所得为多。一般人所以愿意子弟充当海军,不愿其充当陆军的,这就是主要的原因。可是,一般海员的熟练与技巧,也远胜于一切其他职工。他们全生涯,都寄托在不断的困难和危险舞台上。在他们继续充当普通海员的时候,对于他们全部的熟练技巧,对于他们全部的困难危险,他们所受的报酬,除了在显露他们的熟练技巧,克服环境的困难危险时,颇能生出一点快感外,还有什么,就难说了。他们的工资,仍取决于港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决没有超在他们之上。但因他们不断往返于各海港间,所以,一切由英国航出的船舶,水手每月工资,与其他劳动者较,更不易因地点不同而有差等。现在,伦敦港船舶出入最多,其地海员工资率,遂规制其他各港口的海员工资率。伦敦各种工人大多数的工资,约有爱丁堡同类工人的工资两倍。但由伦敦出航的水手工资,与由利斯港出航的水手工资比较,每月计算,差到了三四先令,就算了不得的大。平时伦敦商船上的水手,每月工资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不等。然伦敦普通劳动者以一星期九先令至十先令计算,每月也可得四十先令乃至四十五先令。固然,水手除工资外,还领有食粮。但其价值,恐亦不致超过他所得工资及普通劳动者所得工资之较差。即令有时超过了这差额,但超过额仍不能算是水手的纯利。水手无从把这种食粮,分给他在家所不得不养给的妻儿。

冒险生活的艰难险阻,均不足以沮丧少年一往直前的意气,有时,却反而可以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下等人的慈母,所以不肯把儿子送入海港地带的学校读书,正恐儿子被航船的情景,水手的言行所引诱。海洋生活上虽有许多意外,但我们就希望凭着自己的勇敢与机警,予以征服。海上生活,决不会引起我们不快的感想。从而,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决不因危险困难而提高。然在勇敢机警已无所用的职业上,情形却就两样了。以不宜于卫生著称的职业,其劳动工资常特别丰裕。因为,不卫生即是一种不愉快。其所及于劳动工资的影响,应并在一类。

各种资本用途的普通利润率,常多少随其收还之确实与否而变动。资本的收还,在国内商业上常较国外贸易为确实。而在国外贸易上,某一部门又较别一部门为确实。例如,对牙买加贸易的资本,比对北美贸易的资本,收还就比较可靠。普通利润率,虽常随危险程度而多少上腾,但上腾的程度,不常按照比例于危险的程度。腾高的利润,不一定能够完全抵偿危险。破产,在最危险职业上,最常见。最危险的事业,要算秘密输入,在冒险成功的场合,其得利固厚,但结局,多不免破产而终。加之,成功的奢望,在此种事业上,比在其他事业上,作用正相同。多数人,因大利润的诱惑,不断竞向这种危险事业,于是,低减的利润,有时,竟不够抵偿这事业的危险。要使这事业的危险,完全得到补偿,其普通收益,势必在资本普通利润外,还须弥补他一切不时的损失,换言之,还须对于冒险家提供一种与保险家利润同性质的利润。这危险事业的普通收益,必须相当于这诸般的利润,然后,这事业的破产危险,才不比其他事业,更为常见。

因此,使劳动工资发生变动的五种事情,只有两种事情——业务愉快与否,安全与否——会影响于资本利润。就愉快与否一点说,大多数资本用途,都是相差不远,或者全无差别,但在各种劳动用途间,却存有极大的差异。加之,资本的普通利润,大体上,虽随危险程度而上腾,但其上腾程度,又不必按照比例于危险程度。由此等事实推论,我们知道在同一社会或同一地带,各种资本用途的平均普通利润率,比较更接近于一个水准,各种劳动的货币工资,却比较多有些差违。而且,事实上,也正如此。普通劳动者所得,和生意好的律师医生所得比较,差异很大。任取两种事业的普通利润比较,差异也不见有这大。况且,各种事业的利润,外表上虽有差异,但那种差异,又大都基因于我们的含混。什么应该算作工资,什么应当算作利润,我们往往不加区别。

药剂师所得利润之过分,一般人常引为笑谈口实。其实,这种表面上的大利润,往往不更多于他们合理的劳动工资。药剂师的熟练,远较其他一切工匠的熟练,为更绵密微妙。他所付托的责任,也远较为重要。他常充当贫民的医生,而在病痛危险较轻的场合,亦不时充当富人的医生。由熟练及重任负托而取得的报酬,往往大部分包含在出售药品的价格中。大商业都市中最兴旺的药剂师,每年出卖的全部药品,所费于他的,虽然也许不过三四十镑,他所得的,却在三百镑四百镑,换言之,他们虽以十倍的利润出售药品,但其实,这利润,也许只够支付他应得的工资。他应得的工资,除了加在药品价格上,简直没有第二种方法取得。他表面上特大的利润,其实,只是他应得的工资。表面上称作利润的,实际却有大部分是工资的化装。

在海口小镇市上,资本百镑的小杂货商人,尽管能获得百分之四十或五十的利润,但同地资本万镑的大批发商人,却很少能够获得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的利润。杂货商的营业,为该地居民便利上所必要,但因市场狭小,许投在这职业上的资本,不得过大。况且,藉此职业谋生的人,又须具有经营这职业所须有的各种资格。除了具有小额的资本,他又必须能读,能写,能算,并须有能力判断五六十种商品的价格品质及其最廉贩买处。简言之,这种商人,必须具备大商人所须具备的一切知识。因为,他所以不能成为大商人,只因他没有充分的资本。像这般完全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镑,作为劳动的报酬,决不能认为过分。假若从他这一看好像颇大的资本利润中,除去他应得的工资,则剩余下的部分,恐不会更多于普通利润。因之,表面上利润的大部分,在这场合,仍不外是真实的工资。

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与批发商表面上的利润,在大都会地方的差异,较在小市及农村为小。如果投资一万镑在杂货商业上,则杂货商人的劳动工资,对于这大资本的真实利润,就不过是很小的一个附加部分。从而,这时富裕零售商表面上的利润,与批发商的利润比较,就比较更接近于同一水准。都会零售商的货物售价,与小市及农村方面比较,所以同样低廉,且常遥为低廉的,要不外基因于这个理由。例如,都会地方的杂货,与小市及农村方面比较,是更低廉得多;面包与肉类,则与小市农村同样低廉。杂货上市,大都市所费,固不必较多于小市农村,但大都会所需的谷物家畜,却不得不取给于远地,故与农村比较,运输费是比较多。杂货的原费,都会农村既然一样,所以,在货物价格中附加利润最少的地方(大都会),其价最廉。面包肉类的原费,大都会既较农村为高,所以,大都会的利润虽较低,其售价不一定较低,只往往同样低廉。就面包及屠肉这类商品而言,其表面利润减少的原因,即其原费增加的原因。市场的广大,一方面由所投资本较多,而减少其表面利润,别一方面,又由仰给于远方的必要,而增加其原费。这表面利润的减少与原费的增大,在许多场合,很可互相抵消。所以,谷物及家畜的价格,虽然在全国各地很不相等,但面包及肉类的价格,却几乎是通国一样。

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虽然在都会方面,都较小于小市农村方面,但以小资本开始经营,终至成为巨富的人,则在大都会方面常有,在农村小市方面,却几无一人。小市农村,因市场狭隘,不能常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营业,所以,这些地方,特殊商人的利润率虽甚高,利润的总额却不甚大。结果,他们年年的蓄积额,亦就有限。反之,大都会的营业,则能随资本的增加而扩大,商人若能勤俭向上,则其信用的增加,更远较速于其资本的增加。这样,他的营业,就得比例于其信用及资本的合计额而扩张。其利润总额,比例于其营业的扩张而增加;其常年蓄积,又比例于其利润总额的增加而加大。不过,在大都会方面,想依某种正规确定且为世所周知的营业而获得巨大财产,仍须经长岁月的勤勉,节约,和注意,否则,仍是没有多大希望。固然,大都会中,往往有依投机事业而突然致富的,但投机商人,并不是经营正规确定且为世所周知的业务。他今年是谷物商,明年是酒商,后年也许又是砂糖商,烟草商,或茶商。不论何种职业,只要他预先看见了这职业有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他便马上加入,一旦预先看见了哪种职业的利润,将要降落而与其他职业相等,他又马上离开。因此,他的利润和损失,殆不能与其他任何正规确定且为世所周知的营业,保持正规的比例。大胆的冒险者,有时或竟由两三次投机的成功而获得莫大财产,有时也许会由两三次投机的失败,而丧失莫大财产。此等事业,除大都会外,在其他任何场所,皆无法进行。因为经营此等事业所必要的预测,只能进行于商务最繁盛消息最灵通的场所。

上述五种情形,虽可使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发生颇大的不均等,但各种职业在实际上想象上的利与不利,却不能由上述五种情形,而发生大体上的不均等。上述诸情形,乃所以使金钱利得少的职业,得到补偿,金钱利得多的职业,有所抵杀。

但要使一切用途的利与不利,大体上互相均等,那就连在最自由的地方,亦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第一,各种职业均须为邻近所周知,且已在当地确立甚久。第二,各种职业,均须在普通状态下,即所谓自然状态下。第三,各种职业,均须为从事者的唯一职业或主要职业。

第一,只有在各种职业均为邻近所周知且已在当地确立甚久的场合,才能有这种均等。

在其他条件一致时,新职业的工资,大都较高于旧职业。在企谋家拟设立一新制造业时,他最初必须以较高于其他职业的工资,或较高于本职业应有的工资,从其他职业,招诱工人过来,但工资一经提高,那非经长时间,他决不敢把工资降落至普通标准。有一类制造品的需要,完全由于时尚幻想,故其业不免常在动摇,历期之长,不易视为确立甚久的职业。反之,若需要起于效用与必需,则变动较少,同一的形式构造,或可历数世纪,尚为人所需要。所以,前一类制造业,与后一类制造业比较,工资常常较高。伯明翰的制造业,多属于前一类;席斐尔德的制造业,多属于后一类。因为这两地的制造业,有这种性质上的差异,所以,据说,这两地的工资,亦按这差异而差异。

新制造业,新商业,新农业的设立,常常是一种投机。企谋家总期望从那里获取格外的利润。这种利润,有时诚然是很大的,但有时是,也许更常常是利润甚微。总之,这种新职业的利润,与邻近旧职业的利润比,并不保有正常的比例。如果计划成功了,利润最初是很高的。但职业一经确立而为邻近熟知,即因有竞争,其利润又将降而与其他职业相等。

第二,各种用途利害大体均等的趋势,只能在这各种用途的普通状态下,即所谓自然状态下实现。

几乎对各种劳动的需要都不免时有高下,有时较平常为大,有时又较平常为小。在前一场合,用途的利益,腾贵到普通水准以上,在后一场合,就会低落到普通水准以下。对于农村劳动的需要,一年中在割草期收获期特形浩大,其工资遂亦伴随此需要而上腾;当战争中,四五万原为商船服务的海员,被迫而为国王服务,因之,海员大感不足,商船海员的需要必大增,从而这时海员的工资,便由平时每月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腾到每月四十先令至六十先令。然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上,情形却正相反,许多劳动者,不愿舍去旧来的职业,所以,按照工作性质照常应得的程度,工资虽然觉得太少,却也只好认为满足。

资本的利润,依随这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变动。某种商品的价格如腾贵到普通率或平均率以上,则至少为这商品上市而使用的那一部分资本的利润,必腾贵到其本来水准以上。如落在普通率或平均率以下,则其利润,亦会降到其本来水准以下。一切商品的价格,原来是免不了有多少变动的。不过某种商品的价格变动,特别较其他商品为常。为生产人类勤劳生产物而年年雇用的勤劳量,必然受调节于这生产物常年的需要。这调节作用,在可能范围内,竭力使逐年平均的生产额,等于逐年平均的消费额。前面讲过,有些职业,以同一量劳动,常可生产同一量或近似同一量商品。例如在亚麻或羊毛制造业上,同一人数的劳动者,年年几乎制造同一量的麻布或毛织物。所以,像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就只能发因于需要上的偶然变动。国丧虽可使黑布的价格昂腾,但对于素朴麻布及毛织物的需要,则几乎没有变动,所以,其价格亦几乎没有变动。但在他方面,还有些职业,以同一量勤劳,不会生产同一量商品。例如,谷物,葡萄酒,藿蒲,砂糖,烟草等的生产,逐年由同一量勤劳而生产的数量,就颇不相同。从而,这类商品的价格,亦会极度动摇,因为它不仅随需要变动而变动,同时,又随供给量变动而变动。在这种职业上,供给量的变动,既甚巨大,且甚频繁。结果,经营此类商品者的利润,也就必然要和商品价格,一同发生动摇。一般投机商人的活动,就大都在这类商品上进行。他们看着哪种商品将要腾贵,立即买入;看着哪种商品将要跌落,立即卖出。

第三,各种用途利害大体均等的趋势,只能在各用途成为经营者之唯一职业或主要职业的场合发生。

有一种人,虽依某种职业谋生,但那职业,并不占有他大部分的时间。在这场合,他往往就利用闲暇,去从事其他职业。他由此所得的工资,显然没有达到按照那职业性质应当要求的限度,但他不暇计及。

苏格兰许多地方,迄今犹有称为廛居者那一种人存在。这种人,现在较数年前,是减少了。他们是地主农业家的户外雇役。他们通例由雇主取得的报酬,是一间住宅,一块栽培菜类的小园,一块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再加上一两亩不良的耕地。当雇主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也许还每星期支给他们两倍克(Peck)燕麦粉,约值十五便士。主人需要他们劳动的时候,在一年中,原来不多,或竟大半年,是全不需要,同时他们自身的小耕地上,又不够消费这余下的得由自己任意处理的时间。所以,当这些廛居者数,远较现今为多的时代,据说,他们都乐于极小额报酬,向任何他人,提供其闲暇时间,情愿以低于一切劳动者的工资而劳作。在古代,这种住民是遍布于欧洲各地。设无此等住民,则在耕作未发达,人民尚稀薄国度中,就有大部分地主和农业家,无法于特别需要农村劳动者的季节,加雇临时劳动者。此等劳动者,每日或每星期劳动所得报酬,分明不是他们劳动的全价格。他们借住的小屋,是他们劳动全价格的大部。有许多著作家,探究往昔劳动及食品的价格,特别喜欢把这两者的价格,说得格外低贱。他们把这种劳动者一日或一星期偶然所得的报酬,认做是那种劳动的全价格。

像这类劳动的生产物,往往以较低于应有的价格,提供市场。苏格兰各地编制的袜价,较任何地方用机械织成的袜价为低廉。据说,那就是因为编织此等袜的劳动者,都依据其他职业,获得了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每年,席得兰都有一千双以上的袜,输入利斯,其价格每双由五便士至七便士。据闻,席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威克,普通劳动的普通价格,为每日十便士,但他们所织成的丝袜,却有每双值一几尼以上者。

国家富裕,市场大抵非常广阔。如是,一个人只要从事一种职业,已可容纳他全部的劳动资本。依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由其他职业获得若干小利益的,那多半是贫国特有的情形。然而,依以下的实例所示,同一现象,却又能发现于最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较伦敦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余屋附有家具,租金却又最低廉的都市,我也要数伦敦。在伦敦租借余屋,不但远较巴黎低廉,且远较爱丁堡低廉。最令人奇怪的,是全房租的高价,竟成了余屋租金低廉的原因,原来,大都会房租的高价,乃基于几种原因。一般劳动昂贵,一切必须由远地供给的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又昂贵。占有独占者地位的都市地主,对于不良街市地皮一亩,犹要求最优良农地百亩以上的地租。但除了上述那些原因,伦敦房租的高价还有一个原因,出发于伦敦人的特别风习,即在伦敦租借家屋时,各家主均有租借全屋的义务。通常所谓一个住宅,在法兰西苏格兰,及其他欧洲多数地方,单是指着建筑物的一层,在英格兰却包括屋顶以下所有的一切。伦敦商人,必须在顾客所在的城市中,租借一栋房屋的全部。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屋顶室作为一家的寝所。中间两层,则分租于寄居者。寄居者仅为他分担一部分房租。此等商人所期,是依营业支持其家族生活,并不希罕寄居人的租金。巴黎及爱丁堡的房屋承租人,却不是这样。他们的生活,完全依靠分租房间,因此,各房间的租价,就不但要分担家屋的全部租金,并须足够维持承租人全家族的费用。

第二节 基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这样看来,即令完全自由放任,但若缺少上述三要件之一二,各种用途利害大体均等的趋势,已就无从发生了。况且欧洲政策,还不让有完全的自由。所以,由此又不免惹起更重要的不均等。

欧洲政策的影响,大体上,是依着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限制某种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第二,增进某种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妨害劳动及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场所转移到其他场所。

第一,欧洲的政策,限制某种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因而,在各种用途上,惹起了利害极不均等的现象。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职业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市上,只许那班有经营此业自由的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例,是正当地有相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完成徒弟的义务。组合的规约,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徒弟人数,一般,则又规定徒弟必须服务的年限。这两种规约的目的。要不外限制各该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徒弟数的规定,是直接限制这竞争,徒弟长期服务年限的规定,是由学习费用增加而间接限制这竞争,但一样有效。

席斐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约,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挪利支的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奉纳国王罚金五镑。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呈报于记录处者。这两项规定,虽曾由帝国公法确认,但其公布方法,分明无异于席斐尔德的组合规约。它们的精神是一样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当中,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此后,这规约的废止,还经过了议会一种特别法律手续。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职业,似乎都把徒弟服务期限定为七年。而这所谓组合,在昔,通称为优尼维斯特(University)。拉丁文的优尼维斯特,确是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优尼维斯特,缝工优尼维斯特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文艺硕士学位所必要的学习年限规定,说是模仿往昔组合职业之徒弟服务年限规定,亦似乎不错。一个人,想在普通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服劳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专家,教师,或博士(此三者在往昔原为同义的名词)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的名词)的资格,也得在具有一定资格的专家门下,学习七年。

伊利沙白治世第五年,颁布徒弟条例。这条例,规定此后无论何人,未完了七年徒弟义务,即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已有的一切职业手艺或技艺。因此,以前英格兰各地特殊组合的规约,现在竟成了各通商都市一切职业上的公法。该条例的用语,极为广泛,显然包括英国全土。但在解释上,其通用范围,却只限于通商都市。农村劳动者则不受此条例的拘束。他不妨一时兼作几种未从师学习七年的职业。这就因为农村居民,在作业便利上,有同时兼营几种职业的必要,而且,农村的人民,亦不够分配人数,使各专营一种职业。

再就条例的用语,加以严格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利沙白治世第五年以前,已在英格兰境内确立的职业,决没有扩大至以后新立的职业上去。这种限制,惹起了几种无聊的区别。例如,依当时法令的裁判,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利沙白第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职业。但车轮匠,纵令没有在马车制造家门下学过徒弟,却不妨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徒弟条例制定以后英格兰始有的职业,所以,不受该条例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沃尔味罕吞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列于徒弟条例中,不为徒弟条例所拘束。它们是伊利沙白五年以后始见于英格兰的职业。

法兰西的徒弟服务期间,各市不同,各业不同。在巴黎方面,虽有大多数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散工。在以后这五年间,他被称为师傅的工友。这五年期间,则呼为工友期。

苏格兰关于徒弟服务年限,没有普通规定的法律。职业不同,年限亦发生差异。大抵,在年限长的场合,常能以少额资金相偿,来缩短期限。在大多数都市中,只要支给极少额资金,便可买得同业组合的自由。此外,那里的主要制造业,如亚麻布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业上的其他各种机轮工匠,纺车工匠,不支出分文,亦不妨在有组合的市上,从事作业。有组合的市上,一切市民,都能自由在星期内的法定日,自由贩卖生肉。若干极精贵的职业,徒弟服务期间三年。大体上论,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皆若不苏格兰宽大。

劳动的所有权,是其他各种所有权的根本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贫家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们的体力与技巧。在他没有加害邻人,以正当方法从事劳作的限内,妨害他们体力技巧的使用,即是侵害他这最神圣的财产。而且,这不但明明侵害了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同时,还侵害了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这个人使不能在自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就是妨害别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认为适当的人。这个人宜不宜于受雇,其裁断权可安然委之于雇主的酌量。立法当局,惟恐雇主雇用不适当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就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

长期徒弟制,决不能保障不良工作之不提供于公共市场。因为不良工作之提供市场,大体上并非能力缺少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徒弟服务期限,即使再长,亦不能保障没有欺诈。所以,为保障此种弊害起见,又需有一种完全相异的法规。与徒弟期限比较,板金上附刻纯度记号,麻布毛织物上附加检印,都能与购买者以更大的保证。购买者判别货物,往往只看记号或检印,他决不会想到制造货物的职工,经过多长的徒弟服务期。

又,长期徒弟制不能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点件的工资劳动者,因所作愈多,所得愈厚,所以,无形中自会趋于勤勉。若徒弟,则因利不干己,势必流于怠惰,实际亦常如此。从事下级职业者,劳动乐趣,完全存在于劳动报酬。享得此种乐趣愈速,寻味此种乐趣之情愈殷,则获得勤勉习惯亦愈快。少年人不能由长期劳动享受丝毫利益,自不免对于劳动,引起嫌恶之感。由公共慈善院送出去的儿童,其年限较普通为尤长,所以结果,大都成了非常怠惰而低能的劳动者。

古代没有徒弟制度存在。师傅和徒弟间的诸种相互义务事项,在一切近代法典中,都占有相当部分,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全未涉及。在近代人心中,徒弟的意义,即从师受业,有为师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同时,师傅则有授业的责任。但此等观念,实不能由希腊拉丁语中,找出一个相当字眼来表明(我想,我很可以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术语)。

就学习上说,长期的徒弟服务,是全然不必要的。远较普通职业为优等,像挂钟手表一类职业的技艺,确未含有须受长期教训的奥妙。固然这般美妙机械的最初发明,甚至在这般机械制作上使用的某种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都是费了精深工夫和长期岁月,很可说是人类智力的最大的成效。但是,当这机械器具,一经好好发明了,一经好好理解了,那么,即使要把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机械的构造方法,详为少年人说明,也恐只需数日的教授就够了,决用不着费数周以上的教授时间。至若普通的机械职业,那就更其简便了。固然,手艺精巧的获得,就普通职业上说,也非有多少实习和经验不可,但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散工的资格而劳动,得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给与工资,按他由粗忽或无经验所损失的材料,责令赔偿,那他在业务的实习上,必远较徒弟为勤勉而且注意。其教育,必更为有效,并常可减少经费与麻烦。不过,如此做去,师傅就无疑是一个损失者。七年徒弟服务的工资,他将无从取得。并且,结局,徒弟自身,也恐不免成为损失者。一种职业既如此容易学成功,那种职业上的竞争者,必较以前增多,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必然会远较现今为少。这种竞争增大,会减低师傅的利润,亦会减低职工的工资。而从事诸般职业技术手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社会却将成为利得者。各种匠人的制造品,既以遥遥低廉的价格提供市场,一般大众,就受到实惠不浅了。

同业组合以及大部分组合法规的设立,要不外因要限制自由竞争,以阻止价格下落,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下落。往时,欧洲多数地方,设立组合,只须得组合所在地的市公会许可。在英格兰,却有得国王特许的必要。不过,国王这种特权,并不是为了防制独占事业而保护一般自由,却只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所以,国王只要获得了若干资金,马上就会特许。假若某种匠人商人,认定他们的组合,以不经国王特许为妥当,即当时所谓私生同业组合,也就不必因无特许,而被取缔,那只须每年付纳国王若干罚金,来报答国王的默许。一切组合,及彼辈认为适当的法规,只受直接监督于组合所在地的市公会。所以,组合的监督指令,通例不出于国王,只出于市公会。这般组合,各都是这个较大团体的一份子。

市公会的统治权,当时,全都握在商人匠人掌中。他们防止各自产业在市场上的供给过多,实际要使它在市场上的供给过少,分明都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各阶级都急要确立达到此目的之适当规约,设为当前情势所许,他们还同意于其他一切阶级,都有这种规约。结果,各阶级所必要的货物,都不得不以较高于无此等规约时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购买。同时,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的高价出卖。卖买相衡,正如一般所谓两不相亏。同市内任何阶级,皆不会由此等规约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相互交换时,他们却会受到极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使各都市益臻富裕的,亦就是这种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仰给于农村。都市对农村支付代价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是把由原料制成的熟货一部分,送还农村。在这场合,物品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师傅(或直接雇主)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是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其他远隔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一部分,送往农村。在这一场合,物品原价,亦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般劳动者的商人利润而增大了。都市由前一种商业获得的利益,乃由制造业获得;由第二种商业获得的利益,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而得。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利得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约,如果它具有一种趋势,可以使这工资和利润,增加到没有此规约场合以上的程度,即无异说它具有一种趋势,使他们能以校少量的都市劳动,购买较多量的农村劳动生产物。这种规约,既然给了都市商人匠人一种较大的利益,使较优于农村的地主农业家及农业劳动者,所以,在都市与农村的商业上,应该发生的自然均等,就被这规约破坏了。我们知道,社会劳动的年产额全部,是逐年分配于都市和农村这两方面的人民。但因为有此等规约,都市住民,就享得了格外较大的份额,同时,农村住民,只获有格外较少的份额。

都市年年由农村输进食品原料,又年年以制造品及其他物品输往农村。为前者输入而实际支付的价格,即是后者输出的数量。出品的卖价愈高,则输入品的购价愈廉。都市产业就更为有利,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了。

欧洲各地都市产业较农村产业为有利的事实,不待详加推算,只要由一种极单简而明白的观察,就可以充分知道。欧洲各国,如果有一百人,能以小资本经营都市产业(即商业制造业)而获得大资产,怕只有一个人,能以小资本经营农村产业(即改良土地从事耕作)而获得大资产。对照一下,可知都市产业的报酬,必较农村产业为丰。都市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也分明较农村为大。资本与劳动,自然是倾向于有利用途的。所以,它们自然在可能范围内,集中于都市而离去农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故较易结合。结果,都市中最卑卑不足道的职业,亦常有组合。即在完全未有组合的场合,他们的组合精神,换言之,他们对于外乡人的嫉妒,对于容纳徒弟的抑制,对于该职业上秘密的保持,犹通行于一般从业者间,使他们依自动的结合或协约,阻止其他不能由规约而禁止的自由竞争。在所雇劳动者数有限的职业上,最容易形成这类结合。比如,使一千纺工职工继续作业所必要的梳毛工数,恐不过六人。假如这少数梳毛工人结合起来,不容纳徒弟,他们就不仅能够独占这种职业,使羊毛工业全部,对于他们,立在从属的地位,且可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抬高到按照这作业性质所应有的程度以上。

农村的住民,正与都市住民相反,他们是相互散居各地,不易结合的。他们不但从来未有组合,并且一向就缺乏组合的精神。他们并不以为,从事农村主要职业(即农业),亦须经过徒弟服务时期,始有资格。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是像农业这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关于农业,各国有无数的载籍。就这种记载,我们就连在最贤明最有学识的国中,亦不能发现一个认农业为最容易知道的主张。固然,有些著述家,对于农民,好为侮蔑贱视的言辞,但是,一个人,纵令读破农业载籍的全部,也恐怕不能完全了解普通农民的繁杂作业。反之,普通机械职业的作业,却全可以用附加图解的文字说明,所以,只要有本薄薄数页的小册子,就几乎没有不能完全明确理解的。现在法国学术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实际就是依图解的方法说明。此外,农业的作业,又须依天候变化及其他许多偶发事变,而有变更之必要。故与常常一律或近似常常一律的作业比较,其经营每需更多的判断与考虑。

普通农民的技术或农业上各种作业的一般的经营,较大部分机械职业,固需更多得多的经验与熟练,但就连最低级的农事工作,亦莫不如是。以铜以铁为材料而从事作业,其所用器具与材抖,全为同一性质或近似同一性质的。但耕锄土地所用的牛马,则性质各殊,体力各异,而作业对象的材料品质,又颇不相同。欲因地之利,物之宜,在在皆需要更多得多的判断与考虑。就连被一般人认作愚钝无智的普通农夫,亦大抵具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他在社会交际上,本来不及都市机械工人娴熟。他的声调语言,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颇不容易了解。但他的理解力,惯于考虑种种色色的对象物,与终日集全注意于少数极单纯作业的人比较,总算格外优越。只要你因营业关系,或为好奇心所驱使,曾与农村下级人民,与都市下级人民接触过,你就知道前者实较优于后者。中国印度一般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均较优于大多数的匠人和制造工人。假若没有同业组合法及组合精神为之妨碍,恐怕到处都会和中国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都市产业,所以比较农村产业为优越的,原因并不完全由于同业组合及组合法的存在。其他许多规定,亦曾予以支持。对于外国制造品,对于由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欧洲各国常课以高率关税。这种办法,亦有这种倾向。有了同业组合法,都市居民已可抬高其制品价格,不必忧虑本国人的自由竞争,会把价格降低;有了高率关税一类的规定,都市居民又能避免外国人的竞争。由这两种法规生出的价格腾贵,不论何处,结局,都由农村的地主,农业家,及农业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独占权的建立,几乎从未加以反抗。他们通常没有团结的倾向,也没有团结的意思,加之,商人制造家的喧闹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即是全社会的利益。

英国都市产业对农村产业的优越程度,过去较现今为大。与前世纪或现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商工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正可说是前此特别奖励都市产业所必致有的至晚近方始呈现的后果。都市所蓄积的资本量,慢慢达到这样大的数额,把这巨额的资本,反覆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上,其利润就不能不较往昔为低。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界。一种产业上的竞争加大,其资本利润,必因而低减。都市方面的利润低减,资本势必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要,工资遂抬高起来。这样,资本就散布于地面上(假使可以如是说),由农业的用途,使一部分资本,复归于农村。这里说复归于农村,就因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蓄积于都市中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大都基因于都市所蓄积的资本过多。关于这点,在下面,我将努力加以说明,同时,并将指示虽有若干国家依这过程,达到了显著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就极缓慢,极不确实,极易为无数偶发事变所妨害而中断。总之,无论就哪一点说,这过程,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至若这过程所由而生的诸般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我却要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予以充分明确的说明。

同业中人,会在一起,即令以娱乐消遣为目的,言谈之下,恐亦不免是对付公众的阴谋,是抬高价格的策划。想用某项能实施却又不违反自由正义的法律,来阻止同业者不时的集会,固属难能,但立法使其便于集会,尤其是立法使其集会成为必要,却亦是错误的措施。

强令同市一切同业者登记姓名住所于公簿的规则,却正是立法使其便于集会。因为这法规,能叫不登记即永无相识机会的人结合,并使从事同一职业者,能获知各同业者的住址。

强令本业课税以救济同业之贫者病者及孤儿寡妇的规则,亦把一种共同利害关系,给他们处理,使他们不时的集会,成为必要。

同业组合,不但使这集会成为必要,且使多数决议案,束缚全体。就自由职业言,凡属有效团体之设立,势须取得同业者全体的同意。同业者一人发生异议,该团体即无法存续下去。然在同业组合,则依多数决议而制定的法规,皆附有适当的惩罚条规。有此条规,其限制竞争之作用,乃能较其他任何自由团体,为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同业组合,为各职业统制方法改善所必要。这口实,全无根据。对于职工的有效取缔,不是他们所属的组合的取缔,而是他们的顾客的取缔。职工之不敢欺诈懈怠,正以其有失业的顾虑。但有了排外的组合,却反而要减少他们这种顾虑。因为要请工匠的,不能有所选择,他非在这特群人中雇请不可,无论好坏。良莠既无区别,所以,在许多有组合的大都市中,甚而在最必要的职业上,亦不易找得良工。如果你有一件差可人意的作品,那一定出自郊外。那里的劳动者全无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你只有把他们制成了的物品,秘密输入都市。

总之,欧洲限制职业竞争,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之政策,就在这情状下,使各种用途的利害,大体上,极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某种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的限度,因而,在与前相反的方面,使各种用途的利害,大体上不能均等。

因视某职业定须养成适当数目的人材,遂有公共团体或私人乐捐者,应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励金,研究补助金,奖学金,苦学生津贴等等。结果,使这职业的人数,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育成的牧师,是颇不多见的。竞求牧师职务的人数既多,定然有许多人愿接受较低于按这职业教育程度所应得的报酬,于是,依自费受过长期烦琐而多费的教育者,就不必常能获得相当的报酬。结局,富者本应期待的报酬,就因贫者竞争而被夺了。我们把候补牧师或布教师,同普通职工比较,固然不免失礼,但候补牧师布教师的薪水,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却很可视为同一性质。这三种人,都与其上司订结契约,而获取工作报酬。就这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颁布的教令看,英格兰候补牧师或教区牧师的通例俸金,至十四世纪中叶,尚为银币五麦克(Merks),重约为今日银币十镑。然而,依据同时代法令的布告,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四便士,泥水散工的工资一日三便士,前者约合今日一先令,后者约当今日九便士(参照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的劳动者法令)。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够继续被雇,其工资就远较候补牧师的薪俸为优。又若,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则其工资恰与候补牧师的薪俸相等。安皇后第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宣称“兹鉴于候补牧师缺乏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入过少,无以为生,特令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候补牧师的充分抚养费,不得过于年额五十镑,不得少于年额二十镑”。现今,候补牧师年得四十镑,即视为非常优裕。议会通过的法令,尽管限定年薪再少不得过二十镑,但逐年所得,未达此限的,实大有人在。伦敦的制鞋散工,却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镑;同市中,任何种类的劳动者,只要勤勉,每年所得,殆没有不在二十镑以上的(虽然许多农村教区的普通劳动者,二十镑亦不是极顶的额数)。规定劳动工资的法律,虽往往不要抬高工资,只要低减工资,并且在许多场合,法律虽然企图抬高候补牧师的工资,并为教会的威信计,往往命令教区长,给候补牧师的数目,须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最低程度,可是,法律在这两方面的努力,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不曾抬高候补牧师的工资,也从来不曾依照其规定程度,减低劳动者的工资。牧师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法律亦不能防止他甘心接受法定给养费以下的给养。反之,因希望由雇用动劳者而取得利润与愉快的人互相竞争,所以,法律又无从防止劳动者获得法定生活费以上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境遇,尽管低微,但寺禄的崇隆,与其他宗教上的威严,犹足以维持教会本身名誉于不坠。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金钱上报酬的低微。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旧教国,教会待遇隆重,且不仅足够补偿金钱报酬上的微小。再看苏格兰,日内瓦,及其他许多新教国家的实例,我们就知道,这种职业的俸禄虽少,但以其受教之便利及其地位之优隆,尚能诱致许多有学识的人士,愿望充当牧师的职务。

至若律师医术一类职业,则又当别论。此等职业,全无常俸可言,设从事此等职业者,与从事牧师职业者,同样由公费教育,则竞争必趋激烈,而大大减削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此等职业,就颇不值得。此等职业,将不免完全委在那班依赖公费育成的人士身上。这种人,亦将因境遇坏,人数多,不得不以极微薄的报酬为满足。结果,律师医术这类职业,亦怕不能像今日世间那样,受到极顶的崇敬。

今日的医士律师,总算幸免了这种厄运,但一般落拓的所谓文人,却正处在这种厄运中。这般人,在欧洲各地,大抵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牧师职务。他们的教育既出于公费,人数又到处供过于求,所以,其劳动价格,就极为低微了。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依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业务,即充当公的或私的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珍奇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甚而,于一般更有利益。要为一学术卓越的教师,则所需时间,研究,智能,知识,与经验,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医生所必要的这几项的程度相等。然而,卓越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医生所得的报酬。这原因,就由于前者由公费育成,其处境苦,其人数多,后者则多由自费育成,人数极为有限。不过,公私教师的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一般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的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则此种教师的报酬,恐不免比现今,还要微小,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乞丐,似乎是同义的两个字眼。当时诸大学的校长,似常给学者以乞食之证。

在从前没有这种种奖学津贴,授与贫困子弟的时候,一般卓越教师的报酬,比较起来,是更优渥得多。伊索格拉底,在反诡辩学派的著述中,曾极力讥刺当时的教师。他说:“他们极堂堂皇皇的训诫学生,要他成为贤哲,成为幸福,成为公正。但这样重要的勤务,却只由学生那里,得到四迈尼亚(Minea)或五迈尼亚的报酬。”他更继续说:“教人以贤哲,自己一定是贤哲的。但是,一个人竟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他其实应被人訾为大愚。”在这场合,伊索格拉底对于当时教师报酬,当然没有夸张的意向。但当时教师的报酬,亦决不会再少于他所说的限度。四迈尼亚,等于现今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五迈尼亚,等于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雅典当时,对于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当不在五迈尼亚以下。这报酬,其实也就不差。伊索格拉底却认此为太少,他自己就向学生每人要十迈尼亚,即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列席学生,约为一百人。我知道,这所谓一百人,即每一课听讲的人数。像雅典这大的都市,像伊索格拉底这样高明的教师,像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样流行的修辞学,学生一百人,决不能算是太多。果真如此,他每一课所得的讲金,就有一千迈尼亚,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无怪别个地方,布鲁塔克说他的讲金(即通例的教授价格),有一千迈尼亚。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都似曾获有大宗财产。哥尔期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金像,奉纳于德尔菲寺堂。我并不说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同样巨大,但哥尔期斯的生活状态,和当时有名的两位教师,希比亚斯及勃罗台果拉斯,生活状态的华饰,都近于豪奢,其事实却为柏拉图所指摘过的。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颇为堂皇。亚里士多德是亚力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对于他的报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认的。但他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上算。当时学术方面的教师,也许没有后此数十年间普遍。此后数十年,即因教师人数增多,发生竞争,结果,他们劳动的价格,世间对于他们人格的尊敬,都不得不同时低落。但其间最突出者所享受的报酬,犹远较今日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为优。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亚底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之尊严,真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不失为一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况卡尼亚底为巴比伦人。以嫉视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居然在这种场合,派遣卡尼亚底,足见他们对于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样的不均等,从全体看去,也许对于社会大众,没有害处而有利益。公职教师的地位,虽不免因此感到几分低落,但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是一大利益。这利益,很可补偿些许的不便而有余。现在,欧洲大部分的教育,尚嫌费用大了些。设若学校组织学院组织有所改良,则大众由此受到的利益,将更为广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场所移转到其他场所,从而使各种用途的利害,大体上,极不均等。这种不均等,弊害最大。

徒弟条例,甚而在同一场所,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甚而在同一职业上,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场所转到其他场所。

我们时常看到,某制造业的劳动者,尽管获得高工资,其他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不以最低生活费的工资为满足。这就因为前一制造业是在前进状态中,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制造业,却在退落状态中,劳动者的过剩,在不绝增加。但这两种制造业,纵令立在同一都市,或立在同一都市的邻近地域,相互间,仍不能有何等的益助。因在前一场合,有徒弟条例妨害其相互扶助。在后一场合,有徒弟条例和排外组合制度,妨害其相互扶助。我们知道,有许多种类的制造业,作业过程颇相类似。设无此等不合理的规约,加以妨害,劳动者很容易就能由一职业转到他职业。例如织素麻布的技术与织素丝料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织素毛织物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亦只要学习数日,就能够成为相当的毛织物织工。因此,假若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一制造业陷于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即可改事其他两种荣盛的制造业之一。因之,他们的工资,在繁荣的状态下不会过高,在衰退的情状下,亦不会过低。英格兰今日麻布制造业,诚然是依特别法令,开放了,人人皆有从事这业的自由。但该制造业既未通行于英格兰大部分地域,所以,对于其他衰退工业上的劳动者,就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职机会。因此,在徒弟条令实施的地方,一般衰退工业上的劳动者,除了请教区津贴外,就只好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而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与其改为普通劳动者,则尚不如变成类似工业上的职工。所以结局,他们多半是请教区津贴。

妨害劳动者自由流动的障碍物,也同样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事业上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大都取决于这事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组合法,对于资本由一场所移到其他场所的自由活动,比较对于劳动的自由活动,其妨害程度,更小得多。富裕商人,要在有组合的都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较贫穷匠人,要在有组合的都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不论何处,都更容易得多。

同业组合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我相信,那是欧洲各地的共通现象。但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独有的现象。自有济贫法以来,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内,就不易找得住所,甚且不易找得工作的机会。济贫法的妨害,即包含在这两种事实中。同业组合法所妨害的,单是匠人和制造工人,使他们的劳动,不能自由移动。获得住所的困难,却不免妨害普通劳动的自由移动。英格兰的无秩序的政策,恐以此为最大。我们现在,且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一为说明,那也许不是无益的吧。

英国贫民,在无衣无食时,一向是向寺院领给,诸寺院破毁的结果,贫民失去了一种施物。此后,虽几经设法救济,但均无效果。伊利沙白皇后第三十四年,始由法令第二号,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规定逐年任命的贫民监督官,须与教区委员,共同视教区贫民多寡,征集救贫的金额。

依这次法令,各教区遂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贫民呢?这就成了几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几经变化之后,终至依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解决了。据该法令的规定,不论是谁,只要继续不断在某教区住过四十日,就可取得这教区的住籍。但在这四十日期限内,该新住民,如为当地区民所反对,即可由治安判事者二人,依教区委员或贫民监督官的陈诉,把他遣归到他最后合法的居住所在的教区。但若新住民每年能出十镑房租,或能向治安判事者提出保证,不致以贫困牵累区民,而为治安判事者所认可,则不在此限。

据说,此种法令的结果,曾生出若干欺诈行为。教区职员往往贿赂区民,使其潜赴其他教区,并在其他教区潜住四十日,获得住籍,以图脱去原属教区的负担。为矫正此种弊窦,詹姆士三世第一年,遂有以下的规定:即,不论何人,要在新教区获得住籍,均须继续居住四十日,此期限,一律从他以书面,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监督官,通知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的教区,亦不见得怎样关心。他们有时虽受到移居者的书面通知,却并不采取何等适当的处置,即默许其侵入。此后,教区各居民,想到为自身利益,应竭力阻止这种侵入者时,于是,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规定:即,那四十日的居住期,须从那书面通知书,在礼拜日祈祷后,公布于教会之日算起。

柏恩博士说:“书面通知书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住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此等法令的主旨,与其说为了要使移住人获得住籍,无宁说为了要使他不作移居的打算。因为通告的提出,实无异给教区人民以迫令他退出的根据。至若,按照其人处境,实际能否迫令其人退出尚是疑问的场合,接着其人之通知书后,教区就只有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之一。第一,是容认其继续居住四十日,予以住籍;第二是试行权利,立即命其退出。”

因此,这种法令想贫穷人依继续居住四十日的老方法,获得新住籍,事实上就不可能。当局者为补救此缺陷,使这教区的普通人民,得安全立身于别一教区计,于是,又规定无须通告或公布,亦能取得住籍的其他四种方法:一,凡能纳济贫税者,听其迁徙。二,被推选为教区职员,供职一年者,听其迁徙。三,在该教区充当学徒,服务期满者,听其迁徙。四,被该教区雇用,继续一年者,听其迁徙。

然而,这四种方法,仍不能保证人民获得住籍。因为依前二方法,势必要取得教区全体的同意。但教区全体,对于这除自身劳动即一无所有的外区新来者,课以救贫税,犹恐其不能担当,更不必说到选他作教区职员。

由后二方法,则既婚者都没有获得住籍的希望。因为徒弟结婚者稀,而既婚的雇役,又早有明令规定,不得由雇用一年而取得住籍。况且,按照现在的规定行去,其结果势必大大破坏一年雇用的旧习惯(这旧习惯,在英格兰通行已久,即在今日,法律仍把未经特别协定的雇役期间,作为一年解释)。换言之,雇主决不愿因雇用他一年,便给他以住籍;雇工亦不愿因被雇一年,即须解除他对于原住址的责任,失去他两亲亲戚所在的故居。结局,双方都同意于缩短雇用的期间。于是,一年雇用的旧习惯,就被破坏了。

不论是普通劳动者抑是匠人,只要他是一个独立职工,他就分明不能依徒弟资格或雇工资格,获得新的住籍。因此,这种人如果要向新教区进行何等作业,不问其如何健康,如何勤勉,只要他每年不能支出十镑的房租,或不能向治安判事者提出保证不致以贫困牵累教区而为判事者所许可,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监督官,就随时可任意命其退出。然而,一年十镑的房租,对于徒依劳动为生者,实无担负之可能;保证的要求,虽然完全委之于判事者的裁量,但因法律规定,凡不能购入三十镑以上的世袭不动产的,即因不够解除教区的责任,不得与以新住籍,所以,判事者决不会只要求三十镑以下的额数。三十镑的保证,在仅依劳动者为生的人,已无力出此,而况实际要求的,往往在此限以外咧。

劳动的流通自由,遂完全为上述各种法令所剥夺了。为图在相当限度恢复其自由流动计,于是,有证书法发明。依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不论是谁,在他持有证书,这证书上面,又有最后合法住所的教区委员及贫民监督官署名,有二名治安判事者证明,并注明任何教区皆有收留其人之义务时,他所移向的教区,即不得单以恐怕他需要救济的理由,命他退出。但这个人,如果实际到了不得不受救济时,则又有其他的规定:即,给他以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迁移费的义务。为了防止持证书者,不致因贫而牵累新教区起见,同法令,又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即移居者须能租一年租金十镑的住宅,或自费为教区服务一年,方能取得住籍。总之,这种人,不论是由通告,由被雇,由徒弟服务,或由付纳教区救贫税,终不能达到其迁徙目的。最后,乃依安皇后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携带此项证书者,无论为雇役或为徒弟,皆不能在所住教区内,取得住籍。

这个证书法,究曾在什么程度上,恢复既经被前述诸法令所完全剥夺的劳动移动自由,我们由柏恩博士极明确的观察,可窥见一斑。博士说:“教区人民,当然有种种理由,责令新来者,交出证书。因为这种人,不能由徒弟服务,不能由雇役,不能由通告,亦不能由付纳教区济贫税而取得住籍。因为他们不能给徒弟雇役以住籍。因为,如果他们真是受累了,他们才知道把这种人迁到什么地方去,叫什么教区担负这种人的迁移费及迁移期间的生活费。因为,如果病了,不能迁移,他们又好指令什么教区担负这种人的生活费。这几层,都非有证书不可。但所迁入教区责令交出证书的理由,即是原教区普通不肯发给证书的理由。领证书的人民,大有被迫迁回的可能,而在被迫迁回时,其情状,往往比前还会更坏。”柏恩博士这种论调,用意似乎说在贫民愿迁入时,教区应索证书,而在贫民愿迁出时,教区应不给证书。这聪明的著者,在他所著《济贫法史》中,又说:“关于这证书,其间还存有若干惨酷的事实。教区职员,简直可以幽闭贫民,使其终身禁锢。贫民不幸一旦获得了所谓住籍,而在当地继续居住时,不论感到如何不便,皆无法可施。而在他感到自行移住他地,大有利益时,亦移动不得。”

证书所载,不过是领证者之姓名籍贯而已,那并不证明领证者的善良操行呀。但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却一任教区职员的自由裁量。据柏恩博士所说,有一次,政府曾谕教区委员及贫民监督官,命其顺民之情,立予签署证书,但大理院视此为非常奇异之企图,拒绝了。

英格兰境内,彼此相隔不远诸地的劳动价格,极不均等。溯其原因,也许基因于英格兰的居住法罢。那种法律,妨害无证书的贫民,使不能转地劳作。康健而勤勉的独身者,固然,有时无证书,也能被人默认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家族的人,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多数教区所斥退。即使是独身者,如此后结婚,亦将同样免不了被人斥退的命运。因此,英格兰决不能像今日苏格兰那样,在一教区感到劳动不足,即可由其他教区劳动过剩,而得补救。在移居自由的国度,大都会附近或其他对于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域,工资也许比较略高;距此等地方愈远,工资的高率亦愈有限;结局,到农村,工资即归于普通水平线。像英格兰那样相邻诸地的工资,亦有非常差异的实例,却是别处没有的。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比要超越国家的自然境界(如大海大山,那也可使相邻国的工资,极相悬隔),还要困难得多。

强迫没有犯罪的人,使不能居在他所愿居的教区内,明明是侵害自由与正义。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是热心争求自由,但他们亦像其他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自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为何物,所以,他们漫然顺受此桎梏百余年,迄今犹一任其压迫,不图何等救济。有思虑的人,有时,也非难居住法为社会之害,可是,这非难,像对逮捕法的非难一样,从来未为一般民众所讨论所反对。逮捕法,无疑是诉讼手段的滥用,但其压迫之普遍,则尚不如居住法。我敢断言,今日已有四十岁的英格兰贫民,殆无一人在他全生涯中,未曾惨酷的,受压迫于这悖谬的居住法。

在此,我将以下面的观察,结束这一章冗长的议论。往时公定工资率的,在先,是全国有效的普通法律,以后,是各州治安法院的特殊命令,到现在,这两种方策,全归无用了。柏恩博士说:“积四百余年之经验,时至今日,一切不必要不可能的限制政策,均须推翻了。使同业工人领受同额工资的结果,一切竞争,均将停止,勤勉智能,将全无发挥之余地。”

然而,时至今日,议会仍有许多特殊法案,不时要规定特殊职业特殊场所的工资。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即规定除国丧场合,在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缝工师傅,每日不得支给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缝业雇工,亦不得领受此额以上的工资,违者科与重罚。从来,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往往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一向的法规,于劳动者有利的,常属正当而公平。于雇主有利的,便不免流于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各业雇主,须以货币,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公平的。雇主们不曾因此感到何等实际的困难。他们,极其限,不过是把一向惯于取巧的货物支付法,改作货币支付法而已。这种法律,当然对于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雇主企图低减劳动工资而互相结合时,他们通常是加入一种私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给定额以上的工资,违反者加以惩罚。但在劳动者亦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反者亦加以惩罚时,法律就将严厉的,予该劳动者以制裁。法律如果公平,就须以对付劳动者的态度,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正满足了雇主的要求,使雇主结合的企图,有了法律的根据。劳动者常常抱怨这种法律,说这种法律,同样看待最有能力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的劳动者,那真是一点不错。

在往昔,尝要由公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而规定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面粉价格的公定,已经是这种旧习俗的唯一遗迹。在排外同业组合尚未消灭的场合,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组合已不存在的场合,依竞争调整物价,远较所谓公定为优。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设定的面包价格公定方法,乃由市场职员执行。当时苏格兰没有市场职员,所以无法实施。至乔治三世第三年,始设法矫正此缺陷。但苏格兰前此未行价格公定,也无何等大的不便。今犹施行公定方法的地方,也不见有何等大的利益。于此,应附言的,是苏格兰大多数都市,都有要求排外特权的面业组合,但不甚有力而已。

总之,劳动用途不同,工资率不同,但彼此间必保有一定比例。资本用途不同,利润率亦不同,但彼此间亦必保有一定比例。必须知道,这种比例,是不会大受影响于所属社会的贫富进退的情状的。公众福利上诸般变革,虽然会影响各种用途上的工资率利润率,但结局,必平均影响于各种用途。因此,各种用途的工资率,得保持原比例;各种用途的利润率,亦得保持原比例。那至少在相当长期间,是不会因此等变革而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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