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普赖斯
社会建构主义越来越被视为在当代国际关系学术研究中相互竞争的主要理论学派之一。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分支学派,其对该领域的主要实质性贡献之一是说明了道德规范以及伦理在世界政治中非常重要。在这个议题本身中,建构主义学者已经体现了道德承诺——从最为基本的层面来说,对道德进步的可能性,现实主义的怀疑主义者对这一点发起了挑战。但这种道德立场的合理性通常由建构主义者从严谨的实证角度来维护——比如说明人权规范或战争规范可能会很重要,而不是基于同等严谨的规范依据来说明(这种规范是伦理需要的)。在本章中,我简要概述了建构主义研究的发展轨迹,认为其发展以及对批评者的回应现在已使建构主义及其挑战者集中明确地参与伦理问题争论。然后,我思索建构主义在多大程度上可成为独特的伦理,并概述其可能为解决全球伦理挑战做出哪些贡献。
1 建构主义与伦理的根源通过各种方式支持道德进步的事业,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关系中各种自由和批判理论的核心(这与其具有怀疑倾向的学术对手不同),尽管对什么才真正算是道德进步几乎没有一致意见。然而,这两大阵营一直是怀疑论中乌托邦主义持续指责的目标。我在别处提出的建构主义关于国际关系中道德规范所起作用的学术研究,经过审慎的实证研究,证明了世界政治中道德变迁的可能性(Price 2003),令人信服地回应了这些指责。在成功承受住第一波批评,证明道德规范在世界政治中可能很重要后,来自比较视角或方法论视角的批评要求建构主义的研究解释为什么一些规范在某些地方或某些时候重要而在其他地方或时候不重要,这推动了第二代建构主义者工作的开展(Kowert and Legro 1996; Checkel1998)。这转而导致了跨越比较政治和国际关系边界的大量工作,试图解释符合系统规范的变化机制,引入了诸如文化匹配、国内利益、国内制度等因素。
但是,尽管这些工作为引导人们重视道德变迁在国际关系研究与实践中的作用拓宽了空间,但本文大部分内容并没有针对良性的具体改变给出明确的规范性或规定性的解释。这种立场常常是没有言明的,而不是以同样的严谨系统性地考虑其他解释进行辩护,这通常是建构主义实证研究的特点。[104]那么人们可能会问,这些假定为可取的道德变化是基于什么标准被认为事实上“合理”呢?一个主体在全世界的胜利可能是对另一个主体的文化群体自主决定权的无法容忍的侵占。虽然建构主义学者通常寻求证明主体间、跨群体(系统性)规范的存在和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本身并不存在让世界主义价值观比社群主义始终更正义的元素。结果是,例如经验证明,跨国行动网络已经成功地减少了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但这本身并不能证明这种变化在道德上更可取,除非还有说服性的伦理辩护,表明人权应优于这种特殊的文化习俗。对许多国际规范(如废除奴隶制、种族隔离、祭祀仪式等)的道德可取性做出有说服力的辩护对许多建构主义学者来说是一项挑战,尽管这项挑战并不会使他们废寝忘食,但它却提供了重要基础,让建构主义学者明确涉及伦理议题是建构主义研究中的需要。
同样,并非所有可能被认为是建构主义派学者都赞同世界政治中各种发展的规范可取性,例如对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预等。实际上,虽然一些建构主义者认为,各种批判理论者、后结构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在特定需要中可被认为是在同一个大的理论阵营中(Price and Reus-Smit 1998),但很多其他建构主义者(Adler 1997)和批判理论学者如戴维·坎贝尔(1998)都认为他们不能被视为同一阵营。而且经常是在实质性的道德问题上,例如对促进地区自由民主和平或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上,建构主义阵营通常是自由主义/世界主义者的成员,他们会与批判理论、女性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国际关系这些更持怀疑态度的理论家们产生分歧,后者会把这些行动背后的权力关系作为优先考察的对象。简而言之,人们不能仅仅通过现实中发生了规范性的变化,就声称世界政治中产生道德进步是可能的,因为其中存在着这种变化在道德层面上可取的先验假设;因此,在某些时候也需要诉诸对其规范性的说明。
除了建构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建构主义的伦理道德解释也是应建构主义的其他当代竞争对手就规范性性质的要求而生。大量学术著述显示国际政治中规范和跨国倡议网络的重要性,例如它们在《渥太华禁雷公约》制定进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国际刑法中包括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ICC)在内的里程碑事件所起的作用。在回应这些文献中出现一个保守声音,它对这些先前进步发展的规范性的可取性进行挑战(参见如Anderson 2000; Snyder and Vinjamuri 2003—2004)。有批评指责建构主义研究持有规范性偏见,对已奏效的“良好”规范青睐有加。为了对此做出充分回应,学者们最终必须转向某种形式的规范性辩护。这无疑是双向的:做出这些指责的批评者只能在自己对通过说明什么是好的和不好的规范为自己辩护,才能让别人理解,否则批判就显得没有逻辑。无论是哪种情况,当然两者兼而有之更好,规范性理论化是不可避免的,并因此成为国际关系中实践和知识分子话语的焦点,即使在美国国际关系学界中没有被给予专业上的首要地位,美国国际关系学界是以预测和解释性议题为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将作为“政治理论”、“规范性理论”或哲学的主观领域的规范性理论排除在外。[105]它们都将道德问题摆在主流国际关系的首要和中心位置,而不仅仅是对建构主义者,尽管本文在此关注的是与建构主义者有关的伦理(参见Snyder 2003)。[106]
2 建构主义与怀疑论简而言之,建构主义研究议题的发展轨迹及对这种发展的回应将建构主义导向了伦理议题(以及其他方面)。但是,建构主义本身就能对“我们应该做什么”的伦理问题给出实质性的答案吗?还是把它看作是人们可以利用不同实质性的伦理立场的一种道德中立的分析工具更好些?与批评建构主义研究对“奏效”的“良好”规范青睐有加的观点相反,也可能提出与之相反的质疑:建构主义究竟是否有政治或伦理的立场?建构主义经常被视为一种进路、一种方法、一种本体论或社会理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实质性的政治理论或国际关系理论(见Ruggie 1998; Wendt 1999)。这个观点意味着对建构主义的最广泛理解是其本身不构成规范性观点,也不构成伦理理论。事实是这样吗?我在这里认为,虽然建构主义本身并不含有一种世界主义或社群主义的成体系的规范性承诺,但它确实在怀疑论和乌托邦主义之间持有立场。
一方面,对建构主义所称的不可知论的理解有助于解释建构主义的多样性,以及建构主义如何适用于众多更为明显的实质性理论,其中一些差异显著。因此就有了所谓的传统的、批判的或马克思主义的建构主义,“厚”(thick)和“薄”(thin)建构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和整体建构主义,女性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的建构主义,等等。建构主义也是不可知论的,也就是说,对于国际社会规则的实在程度,以及它们是仅属于国家之间还是也适合全人类的这些问题上,社会连带主义或多元论立场都是平等共存的。尽管实际情况是,在这个讲英语的国际关系学界中,“进步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建构主义学派,但本文并没有就此排除现实主义或其他非自由主义的建构主义,即使到目前为止建构主义还没有为现实主义或非自由主义的建构主义所运用(见Barkin 2003)。
与此同时,建构主义的历史主义基础似乎使得其支持者难以严守对其所谓的中立立场,因为与文化产物有关的所有理论都体现了特定地域和特定目的的观点,如罗伯特·考克斯所述(Robert Cox 1986)。事实上,对建构主义的分析确实似乎事先排除了一些本质上涉及规范承诺的实质性政治理论的关键争论。物质主义尤其如此,它会将诸如军事或经济实力或不可改变的自然禀赋作为我们的理论解释工具。此外,建构主义强调,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可能性不囿于国内政治领域,这就似乎排除了保守的国际政治理论,因为保守国际政治理论假定跨国界的道德变迁的可能性非常低并且是反常的,所以认为发起跨国道德变革的举动“不切实际”而不予考虑,但我认为建构主义与政治保守主义的关系是微妙的。
通过把权力置于道德规范研究的中心地位,建构主义含蓄承认,任何真正的道德困境的解决都需要一些更具有优势的道德实质的政治理念。科索沃战争需要(包括许多其他事情)北约组织的人道主义解救胜过塞尔维亚人对自决和自治权的要求。人道主义干预与自决规范之间的困境也正说明了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伦理之间的关系。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构建了自决做法来解决一系列道德问题,但现在却造成一系列后果(见Finnemore 2008)。我们所面临的这两个国际规范之间的困境不是一个因无政府主义国际体系而产生的永恒的普遍问题。它不是由于物质力量,也不是由于人的本性或生物的天赋。相反,它是人类能动性的产物,是系统的道德变迁的产物,并不一定会反复发生。建构主义本体论对这种发展的承认使其与现实主义怀疑论的重要派别有本质区别。只有这些道德规范是国际社会事实时(它们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事实)才会出现这些困境。这会将道德上可能的建构主义伦理与怀疑论区分开来,怀疑论为了达成共同国际道德标准的努力是不切实际的,而建构主义的分析和本体论基础会使得其允许在世界政治中有更大范围的跨社群的共同道德的存在,这超出了怀疑论现实主义或社群主义现实主义所能容忍的范畴。这并不是说不同的相互竞争的全球道德观及其支持者之间不会发生冲突,现实主义者(主要是古典现实主义者)也重视意识形态和文化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却将它们视为冲突、压制以及不公的来源而不是解决问题的资源,但尽管如此,由于都强调此类社会结构的作用,两者在小范围上还是有类同之处的。毕竟,批判性的建构主义者指出,在建立自由民主和平或安全共同体中导致冲突产生的“他者化”,实质上与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的逻辑相差不远(但建构主义者通常会抵制后者的概念表达等)。或者,如马克·林奇(2006)所说,本·拉登是社会建构主义者。
除了承认国际社会结构可能会发生冲突之外,正如亚历山大·温特所认为的,建构主义对于这些主体间社会结构的内容可能是持不可知论态度的——它们对于某个特定的建构主义者自己来说可能认为是好的,如废除奴隶贸易;或者认为是坏的,如长期存在的接受奴隶制本身。但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与现实主义怀疑论之间的区别不是把包括世界主义类别在内的国际道德良善的不可实现性看作是人类的不变命运,或仅看作是重复发生的悲惨问题的原因而不是解决方法。在人道主义方面可能会取得进步,即使在取得这种进步时,因为道德标准的内在结构的变迁导致了原来有可能性和没可能性的道德标准都变得可能了,所以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冲突产生了。但是,承认这种形式的始终存在的道德冲突同时否认了怀疑论的推定——认为世界政治中有意义的道德进步因其本体论上不可信或本身就有道德之虞而被否决,就好像某个计划“听上去不错,但是很遗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行不通”一样。
3 建构主义与乌托邦主义另一方面,大部分建构主义学术的本体论和强有力的实证研究结果为规范性的理论立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其不仅在对伦理可能性,而且也在对伦理理想的实证范围最终评估其正当性及正确性方面有重要地位。
也就是说,已经证明道德规范如何产生并对世界政治有影响的研究项目应该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回答“该做什么”的道德问题,因为对该问题的负责任的答案被认为是需要不仅对原则上“什么是公正的”问题的回答,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也是对“什么可能奏效”问题的回答。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对于道德变化的范围和可能性的学术研究可对康德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否认做出严谨的反驳——他在观念上否认了“应该怎样”是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取决于“实际是什么”。或者更大方地说,建构主义至少在康德未解决的“实际是什么”的小空间里蓬勃发展,因为他承认责任要求人们实行道德律令,除非确实证明为不可能实现(Donaldson 1992)。建构主义者可能会问,在没有对道德实践的成功或失败进行实证评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知道世界政治中道德上可能或不可能?在不用向所有建构主义者假定否认康德或其他唯心主义的前提下,我认为即便是建构主义显示出了此种唯心主义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力量,它同时也通过牺牲伦理现实可行性的方式,提供了确信的理由来抵制具有吸引力的批判怀疑论,这种批判怀疑论来源于始终可以坚持的批判理论和乌托邦主义观点(诸如此类:“权力和统治的关系仍然存在”/“本可以做得更多”),即使建构主义不要求放弃这种批判性或乌托邦主义的观点。简而言之,我认为建构主义为介于批判理论的怀疑论与乌托邦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伦理道德提供了强有力的理由。
作为回应,批判理论学者可能会认为建构主义(或至少这种建构主义概念)过于保守;批判理论家们对大部分建构主义学术中隐含的改良主义态度的颂扬可能会被谴责为阻碍更根本的改变。的确,这是建构主义者自己不能轻易忽视的一个挑战:鉴于他们对道德行动可能性的研究结果,对伦理可能性施加限定性是否有意义?暗示或明确地赞同诸如制定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国际规范或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不需要排除某些人可能捍卫的更为根本的进步性改变,例如完全结束战争。事实上,除非这种宏观的国际结构在现实层面出现了利好变化,建构主义者才有可能给出改变现状的行动方案,而不是与理想做一些雄心勃勃却又力有不逮的比较,在现状没有改变的时候,这种尝试注定会失败。这个批判性的立场可能会反驳道,这种改革主义者姿态只是促进了那些根本上不公正的制度的持续存在,并呼吁采取更多的革命性的行动。这种立场是符合情理的,特别是以建构主义者自己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因为记录变革和进程的学者,就像是在世界政治中学习,经常强调“危机”作为重大转变的催化剂的至关重要性。随后而来的道德规定不仅没有减弱危机,还促成了危机产生的可能性。这不是一个可取的更强有力的道德立场,或许还不如此种断定:在某件事中,如果人们权衡,比起理想的失败,其人道主义收益更加显而易见的话(这一点也是批判理论家所主张的),那么这些收益就是非常良性的,更不要说进行根本变革的期许可能会使情况反而更加糟糕,特别是产生根本性变革、向前进步的前景不大明朗甚至压根就不大可能的情况下,这种道德立场就更站不住脚了。
由此产生的道德态度不会拒绝,而会接受为了理想更进一步而做出的努力。但是,与此同时,这种态度在没有得到回报时会容易变得愤怒;也就是说,当以这个理想观点出发,批判的目标是(以致摒弃)那些进程当中所取得的确实改变了人类生活的(如果不是整个宏观系统)小的成就时,会导致深度的怀疑情绪,进而削弱现实层面的道德行动。这尤其如此,因为建构主义学术研究的主要贡献是证明,有时候最初的小发展如何演变并引发更大范围的变化,从对语言转变的意外后果的家谱研究,到对人权活动家的微小话语让步最终造成的反作用,概莫能外。谁会真能想到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被经常贬损为无足轻重出卖给苏联的《赫尔辛基协定》会在苏联体系内播下了革命性和平变革的种子(见Thomas 2001)?在1996年(更不用说在1998年事件发生前几周)谁会真能想到英国逮捕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是因为他在智利实行酷刑这种想法根本就不是极度的异想天开?
4 结语但是,至关重要的是,本文的阐述侧重于建构主义本体论含义的最终伦理立场是有具体条件的,并对现实层面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持开放态度。事实上,如果能充分证明,目前国际刑事法庭比起其他一些业已存在且有信服力的替代性组织相比,反倒将情况变得更糟了,那么像凯瑟琳·辛金克(Kathryn Sikkink 2008)这样的现在支持国际法庭,认为这是一种有价值的发展趋势就应当准备好修正她对这种法庭的道德支持。这很重要,而且这也是解释性不可知论的必然道德要求,即紧随证据事实,许多建构主义者将这一点转化为一种严格而自我反思式的工作方法,对比不同的陈述,权衡判断。这种偶发事件,因我们世界中有时任何东西似乎都是可能的这种潜在的社会延展性而倍增,这也体现了建构主义伦理的谦虚谨慎。
谦逊也来自这样一种认识,道德进步并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其代价是会造成新的道德困境。更严重的是,一种被视为道德进步且得到潜在支持的路线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或者是这种路线也伴随着负面影响的滋长。因此,在跨国倡议网络推动人权进步和其他问题方面,羞辱法(the shaming techniques)被认定为十分重要,但该法在东盟(ASEAN)背景下是不适用的,并可能招致强烈抵制,因为东盟宣扬建立“亚洲方式”共识,且提倡静默外交而非对抗的解决方式。
更重要的是,建构主义之所以如此谦逊,是因为其内在拥有历史主义者的敏锐,关注文化背景,这提醒我们,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全体,我们现在所坚持的标准可能会与过去的标准发生冲突。正如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2008)所言,“大部分推行这些规范、对他国进行干预的西方国家的公民(历史上)实行‘自决’的时候,也有过大量的暴力冲突,但我们现在却期望别国能够和平解决”,并且很少考虑,“如果”这样的标准被运用到自己本国的内战或对原住民进行殖民的过程中时“将会怎样”。然而,尽管出于上述种种原因,建构主义在伦理上保持着谦逊态度,但同时也提供了更多充足的依据,使其能够在自证式的怀疑论与不承认现实层面道德进步又无力改变现状的批判式反思这两者之间行事和判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