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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大众社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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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特别关注公众到大众的转变,因为它提供了了解权力精英含义的一个重要线索。如果权力精英真的是对某个公众群落负责,或者甚至是与该群落有关联,那么它拥有的意义就大大不同于公众群落是否正被改造成一个大众社会所具有的意义。

今天的美国并不完全是一个大众社会,并且它也从来没有完全是一个公众群落。这些阶段都是极端类型的名称,它们指向现实的某些特征,但它们自身是构造的产物,而社会现实始终是这两者的某种混合物。但如果我们不首先用明确的维度来理解那些清晰和极端的类型,那我们就无法了解有多少与我们所说的状况相符。

如果我们想抓住公众与大众之间的差异,那么我们必须至少要注意四个维度:

1.第一个是意见给予者与接收者的比率,这是用来衡量大众传播正式媒介的社会意义的最简单的方式。最重要的一点在于,现代民主阶段中公共与民意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这个比率的变换。就传播规模来看,一个极端是两个人彼此当面进行谈话;而相反的极端情况是,一个发言人通过传播网络向数百万听众和观众进行无关个人的谈话。在这些极端情况之间,存在集合体与政治联盟、国会会议、法庭辩论、由一个人主导的小讨论圈子、50个人自由来回发表意见的公开讨论圈子等。

2.我们必须注意的第二个维度是在不采取内部或外部报复行为的情况下对意见做出回应的可能性。如果发言者与听众的比率较低,那么传播方式的技术条件可能会排除自由回复的可能性。依赖于传统处罚和非正式的意见领袖结构的非正式规则可能会管理谁能发言、何时发言以及发言多长时间。这类规则可能与沟通过程的正式规则和制度性惩罚相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极端情况下,我们可以设想存在一种对被压制的媒介团体的绝对传播垄断,这些团体的成员甚至不能“私下”进行回复。在相反的极端情况中,条件可能允许,规则也支持广泛而系统性地形成意见。

3.我们还必须考虑意见形成与它在社会行动中的实现的关系,也就是说哪些意见能很容易地在形成重要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人们共同将自己的意见付诸行动的机会当然受到他们在权力结构中所处位置的制约。这种结构可能明确限制这种能力,或者它可能会允许甚至引起这类行动。它可能将社会行动限制在本地区域,或者它可能扩大机会的范围。它可能断断续续地采取行动,或者是有些连续地采取行动。

4.最后是制度权威通过它的处罚和控制措施在公众中实现的渗透程度。这里的问题是公众从制度权威那里获得了多少真正的自主权。一个极端情况是在自治的公众之间不存在正式权威的代理人。而相反的极端情况是,告密者的渗透以及普遍存在的怀疑让公众都感到恐怖。人们可以想到纳粹的街区系统、日本18世纪的“库米”、苏联的秘密小组结构。在极端情况下,正式的权力结构似乎与非正式的讨论的消长密切相关,一个存在另一个就不存在。

通过结合这若干要点,我们可以构建多种社会类型的小模型或图表。正如我们知道的,由于“民意问题”是由经典资本阶层公众的消失而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只关注两个类型:公众与大众。

正如我们对公众这个词的理解,在公众中,(1)表达意见的人跟接收意见的人几乎是一样多。(2)公众传播是如此有组织,以至于有机会可以立即和有效地回复公众表达的任何意见。(3)这种讨论形成的意见能很容易地在有效行动中发现一个出路,甚至是在需要的时候违背权威的主流制度。以及(4)权威制度并未渗透到公众中,因此在运行中能实现或多或少的自主。当这些条件占上风时,我们就拥有了关于公众群落的有效模型,并且这个模型能密切符合经典民主理论的多个假设。

在相反的极端情况中,在大众中,(1)表达意见的人要远少于接收意见的人,因为公众群落变成了一种关于从大众媒体接收印象的个体的一种抽象集合。(2)流行的传播的组织形式使个人很难或不可能立即进行回复或者产生任何影响。(3)意见在现实中的实现是由组织和控制这种行动渠道的权威控制的。(4)大众没有从机构中获得任何自主权。相反,授权机构的代理人渗入到大众中,降低了大众在通过讨论形成意见的过程中的任何自主权。

最容易区分公众和大众的方式就是通过它们的主要传播模式:在公众群落中,讨论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传播方式,而大众媒体(如果存在的话)仅仅是扩大和推动了讨论,将原始的公众与其他讨论连接在一起。在大众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传播方式是正式媒体,大众仅仅是媒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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