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主要有两类建议,旨在消除企业融资中债权融资的财务优势,拉平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竞争优势。第一类,公司股权津贴(Allowance for Corporate Equity,ACE),如英国财政研究所于2011年出版的《税收设计:莫里斯报告》(Tax by Design, Mirrlees Review,以下简称《莫里斯报告》)就提及了公司股权津贴。第二类,基于目的地的现金流量税(Destination-based Cash Flow Taxation,以下简称DBCFT),俗称边境税(Border Tax),如牛津大学企业税收研究中心奥尔巴克等人(Auerbach et al.,WP17/01)2017年1月的同名论文对此进行了详述。这两类建议在下文中将做进一步讨论。
12.2.1 公司股权津贴:对股权的税收津贴?税收问题是公司偏好债权融资而非股权融资的一个关键原因。《莫里斯报告》第17章建议推行公司股权津贴,以纠正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间的税收不平衡。在公司损益表中,利息支出是明确的经常项目,可在税前扣除。而以股权方式为某个项目融资,则不能产生类似的税前可扣除支出。因此,公司倾向于将利润返还股东,转而借入更多债务。此外,在通胀走高时,发债的实际成本降低,此时债权融资的优势更加明显。由此导致的净效应是公司融资的风险上升、效率下降。
公司股权津贴通过引入可在税前扣减的直接股权津贴(尽管是估算的),试图在股权融资项目中复制债权融资利息支出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公司股权津贴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莫里斯报告》对其进行了讨论。第一,通过规定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减,可以拉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税收待遇,但这需要在全球达成统一。否则,公司会转移至仍在实施利息支出税前扣减的国家或地区。第二,推行公司股权津贴意味着税收收入的减少。为弥补这部分税收损失,提高公司所得税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对策,但《莫里斯报告》的建议是接受这部分税收损失,并通过重新评估国家整体税收结构来平衡这一损失。因此,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单边(例如仅在英国)废除利息支出的税前扣减是不可行的。为拉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财务优势,必须对利润中的股权投资正常回报部分实施同等的税收扣减,而这将导致公司税基的收窄。比利时在2008年推出了上述改革,但其主要弊端在于,除非提高公司税率作为补偿,否则财政收入将显著下降。
提高公司税率的问题在于,这将使英国的公司税率大大超过其他国家的现行税率,从而使跨国公司有更强的激励将应税利润甚至业务活动搬离英国。因此,《莫里斯报告》建议,各当局应接受实施公司股权津贴后公司税收入的减少,作为补偿,可以在其他领域增加税收,这可以成为对税收体系做整体更大调整的一部分。
本书认为,在全球已经积累了过高杠杆的背景下,对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实施再平衡益处良多,完全值得为此付出因税基调整所致的成本。然而,在其他领域加税的政治阻力也非常大,我们注意到,自《莫里斯报告》发布以来,无论是财政部还是任何一位财政大臣,都未曾表态要积极考虑这一建议。未来的某次危机或许会使人们更加关注非金融企业的过高杠杆率问题,但危机是否会重新激发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讨论仍不得而知。
12.2.2 边境税基于目的地的现金流量税试图实现债务和股权在税收待遇上的近乎对等,但我们认为这一建议会引发更大的争议。在边境税下,包括投资在内的所有公司支出都无须纳税。出口将不被课税,进口则需缴纳税款。对支出的税收豁免本质上等同于实施增值税(VAT)。在边境税下,公司所有支出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公司就会认为债务和股权是无差异的。边境税的实施比估算公司股权津贴要简单许多,也不会产生税收收入损失,几乎不会造成经济扭曲。此外,边境税还有一个重要优势,即增加公司避税的难度。如果各国实施相同的公司支出税收规则及出口与进口税收规则,则公司将无法实施包括企业间贷款和将资产转移至避税天堂在内的各种避税计划,因此,一家公司处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在税务上将变得不再重要。同样,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发现实施边境税对本国的好处,可以避免税收收入减损,或许还可以显示与其他实施边境税的经济体同等水平的竞争力。
2017年1月,牛津大学企业税收研究中心奥尔巴克等人(WP17/01)在其论文《基于目的地的现金流量税》的摘要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如下描述[1]:
DBCFT包括两大基本要素。
• “现金流”这一要素意味着对包括资本支出在内的所有支出给予直接的税收减免,但是对获得的收入征税。
• “基于目的地”这一要素引入了与增值税相同形式的边境调节:对出口不征税,对进口征税。
这一税种的经济影响与推出税基更宽泛的单一增值税税率(或通过现行增值税实现相同效果)且同时相应减少薪资税的经济影响相当。
本文通过下列五大标准对DBCFT进行评估:经济效率、反避税逃税的稳健性、管理便利度、公平以及稳定。评估既针对所有国家统一实施DBCFT的情形,也针对更有可能出现的一国单边实施DBCFT的情形。
不同于现行对公司利润征税的体系,DBCFT和基于增值税的类似税种具有显著优势,尤其是在国际环境中:
• DBCFT的核心出发点是通过在相对不可移动的地点(“目的地”,即商品和服务的最终购买地)对营业收入征税,以实现提升经济效率的目标。DBCFT不会扭曲商业投资的规模和地点。DBCFT通过确保对债务或股权作为融资渠道的中性化待遇,消除对债权融资的税收优待。
• 在目的地对营业收入征税还有一个显著优势,即DBCFT可以有效遏制通过公司间交易实施的避税行为。常见的避税行为包括:使用公司间借款、将无形资产置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对公司间交易的不实定价等。在DBCFT下将无法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
然而,DBCFT的统一实施和单边实施之间存在重要差异。如果只是一小部分国家采用DBCFT,则不采用DBCFT的国家可能会发现,其面临的利润转移问题加剧了:例如,在高税率国家经营的公司也许会试图虚报进口价格,而其交易对手如果位于实施DBCFT的国家,也不会因此面临任何额外的针对性出口税。
• 同样,DBCFT将带来长期稳定,因为各国普遍有推行DBCFT的动机:相对于采用传统产地税的国家,或可获得竞争优势;相对于已经推行DBCFT的国家,避免处于竞争劣势。这也将有助于减少国家在税率方面的竞争。
既然DBCFT具有上述各种优势和益处,一个合理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一税种没有得到推行?2017年美国新就职的共和党政府曾慎重考虑过推出DBCFT,但最终并未实施。原因在于,DBCFT存在许多缺陷。
• DBCFT意味着税收方向和内容的重大变化。正如其他重大变化一样,DBCFT的推出必将产生较大规模的输家和赢家群体。通常,输家表达抗议的声音会高过赢家表达支持的声音。
• 主要的输家将是进口商。DBCFT将被视为类似于暂时性本币贬值,人们可对DBCFT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也会有一些人质疑DBCFT是否符合WTO规则。
• DBCFT将(暂时性地)提高国内物价,尤其是进口占比较高的商品或服务。
• 尽管DBCFT的本意是在提高增值税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税,但并不确定这一举措是否能确保税后实际劳动收入保持不变。
• 更严重的是,非就业的贫困人口,如老年人群、失业人群以及患病人群,将得不到保护,除非实施普遍的福利再评估,否则他们可能会成为推出DBCFT的输家,当然这还取决于汇率效应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实施DBCFT计划可能会遭到反对,因为其潜在的高度累退性,DBCFT对穷人的影响会远大于对富人的影响。
• 由于投资的顺周期性和波动性,公司损失亦是如此,因此,DBCFT税收总量将比现行的公司税更具顺周期性和波动性。这一观点可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报告(IMF Policy Paper,2019)。
• DBCFT可能引发公司的“假亏损”操作,尽管德弗鲁克斯和维拉(Devereux and Vella,2019)反驳了这一观点。
因此,如果要在不引发政治风暴的前提下推出DBCFT,可能必须辅之以大幅调整转移支付和福利支付的结构以及薪资税政策。因此,这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足以消减大多数财政部长推出这一改革的热情。
面对当前许多跨国公司实施的避税行为,相比于推出DBCFT,财政部长们或许更愿意探索其他反逃税方式。
尽管DBCFT的好处一目了然,但推出DBCFT意味着要大步迈向一个从未尝试过的新体系,其间的成本成了巨大的障碍,使得DBCFT未能被各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