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商业银行负债业务首当其冲。在当前金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的形势下,传统的以存款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商业银行的经营需要,统筹多渠道资金来源的“大负债”管理成为近年来商业银行经营转型的重要方面。“大负债”管理拓宽了管理范围,从原来的以存款为中心,延伸到覆盖自营存款、同业负债、发行债券、同业存单等资金来源。
在利率市场化定价之前,我国商业银行秉承“存款立行”的经营理念,其理论基础是负债管理理论中的存款理论,强调客户存款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则处于被动吸收存款的地位。这一理论相对稳健、保守,虽然强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限制了负债结构的优化与创新。在利率管制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相对稳定,只要存款增长,就能保证资产规模及利润的增长,以存款资金支持贷款增长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传统模式。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在2015年修订之前关于存贷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存款的核心地位,存款规模增长几乎成了商业银行最关注的经营目标,负债管理的重点就在于吸收足够的存款,而对负债稳定性、期限结构、成本等因素考虑得较少。
2012年以后,随着宏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负债结构与管理理念也相应发生变化。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的环境下,存贷款利率逐步有序放开管制,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银行利润增长面临压力。与此同时,受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脱媒等因素影响,表内自营存款增长明显放缓,同业负债、同业存单等主动负债占比大幅提升,银行负债资金来源渠道不断丰富,存款不再是唯一的负债来源和流动性管理的手段。外部监管政策也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实践不断完善,2015年监管部门顺势将存贷比从监管考核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进一步打开了存款束缚的枷锁。在此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而言,负债对经营的约束大大降低,而出于利润增长的考虑,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更多优质资产实现“以量补价”,或提高风险偏好寻找更高收益的资产,商业银行经营转移到“资产决定负债”的理念上来。
负债结构的变化给商业银行负债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深入,资金成本不断提升。与表内自营存款相比,市场化定价资金的成本相对较高,其在负债中占比的提高推升总体资金成本。同时,存款利率的管制放开后,商业银行为应对日益加剧的存款竞争,加大了价格竞争力度,存款定价水平不断提高,对负债成本的影响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银行面临的风险管理难度也在提高。首先,市场化资金对价格极为敏感,并且受货币政策影响较大,常常呈现顺周期性,在流动性宽松的时候可获得性较好,而在流动性紧张的环境下来源极不稳定。市场化资金来源占比的提高,加大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不稳定性,特别是部分商业银行为了保持利差、确保一定的盈利水平,主动加大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一步放大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其次,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利率基准的多样化和波动性也增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如当前形势下,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完成LPR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动,而存款依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几乎不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最后,为应对利差收窄的压力,部分商业银行可能选择以提高风险容忍度和信用策略下沉的方式增加资产收益率,从而使信用风险面临管控压力。
2016年,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流动性明显趋紧,市场利率大幅抬升,上述风险在部分银行,特别是前期策略较为激进的银行逐步暴露,流动性管理压力骤然加大,资金兑付捉襟见肘,成本上升明显,净利息收入遭遇大幅下滑。这也促使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负债管理很难达到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必须站在资产负债组合管理的角度,建立资产负债的统筹协调管理机制。
二、自营存款管理自营存款是指来自企业、个人等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传统、最稳定也是最重要的负债来源。对商业银行而言,自营存款具有较强的市场风险抵抗能力,能够支持银行进行灵活的资金运用并获得更多的盈利。近年来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尽管自营存款占比有所降低,但其仍是商业银行负债资金组织的基础。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自营存款占比越大,成本就越低。截至2019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198.2万亿元,在金融机构总负债中占比接近70%。
从总量来看,自营存款本质上是广义货币供应的结果,受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影响,具体的影响路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货币供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决定基础货币量的关键因素。2014年以前,主要是外汇占款决定基础货币投放量。2015年以后,随着外汇占款规模逐步下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更加主动,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投放基础货币。二是准备金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来影响货币乘数,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整体货币派生能力。三是信贷增长情况。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合意贷款指导、宏观审慎监管等政策鼓励或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基于自身资本、风险、流动性等情况,也会灵活调整信贷增长目标,而信贷投放总量决定贷款派生的存款总量。
从结构来看,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有多种分类。从客户来源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从期限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从存款性质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核心存款和主动负债存款。其中,核心存款主要指稳定性较强、利率敏感性相对较弱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可靠稳定,也是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核心存款来源于客户交易、结算、综合服务等业务带来的资金沉淀,具有较强的客户服务黏性。主动负债存款尽管也依托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销,资金也来源于银行的客户,但通常来说客户对存款价格极为敏感,资金有明显的批发性和主动性特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均可归属于主动负债存款范畴。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创新突出表现在存款产品上。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前,存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产品类型也极为有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客户对存款价格和支付便利的要求不断提升,为满足客户需求、防止客户存款流失,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存款产品创新力度,在客户需求和控制存款成本之间寻找平衡点。以美国利率市场化为例,在改革过程中,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服务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可转让大额存单等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极大地丰富了客户的选择范围。近年来,我国的存款创新产品也不断完善。2015年,我国推出了面向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普通定期存款有着更高的利率,市场欢迎度较高。此外,在当前表外理财刚兑预期仍未打破、商业银行存款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迫于竞争压力,商业银行也加大了自营存款的创新,如推出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存款、活期存款按照年日均余额靠档定期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创新型产品,实际上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抬高了存款成本。
存款产品创新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具有积极的一面,商业银行通过对存款产品期限、利率、账户余额、开户起点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设计,将进一步丰富客户存款选择、提高客户服务能力,从而增强客户黏性、增加客户资金沉淀,实现银行和客户的双赢。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业存款产品的持续创新也有利于资金在银行体系的留存,避免存款大幅流失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与此同时,必须要警惕存款产品创新的异化,防范部分银行以“存款创新”为名简单地对存款价格一浮到顶的行为,导致对存款的非理性竞争。例如,近年来不少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并未真正挂钩衍生品,或者设置的触发保底收益的条件几乎不可能实现,仅仅是为客户提供了刚性兑付、高收益的假结构性存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质量、效益、规模的顺序原则安排资产负债业务,但不少银行仍然延续利率市场化以前“规模优先”的理念,在考核中重规模、轻效益,导致对存款的过度竞争和价格居高不下,既对银行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又不利于市场利率的有效及时传导。对此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已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存款创新”,如压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停止活期存款定期计息产品、规范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等。商业银行必须提高合规经营意识,逐步探索“多要素构成、多样化产品、市场化定价、多渠道营销、个性化选择”的产品供应体系,通过产品设计优化和服务提升等方式,真正实现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也要转变经营理念,从“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转向“以客户服务为中心”,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配置合适的存款产品,避免错误销售、过度销售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最终损害银行的口碑和信誉。
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集中成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经历了大萧条之后,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4年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截至2014年,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2015年。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机构的所有存款本息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部分依法从清算财产中受偿。投保银行机构每6个月缴纳一次保费,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具体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将存款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二是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投保银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督促投保银行加强稳健经营。另一方面,鉴于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和蔓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三是打破刚性兑付,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推出以前,我国实际上是隐性存款保险,储户相信国家对存款保险的保障,导致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界限不清。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隐性存款保险的财政担保成本转化为由商业银行自身负责,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明确银行的信用主体地位,强化银行市场竞争环境,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打好坚实基础。
三、同业负债管理同业负债主要指境内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形成的负债来源。具体来看,同业负债主要包括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负债,分别对应同业资产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同业存款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存放形成的存款,根据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可以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结算性同业存款较为稳定、成本较低,与核心存款相类似,具有较强的服务黏性和资金沉淀属性;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对价格敏感,具有较强的逐利特性。同业拆入是指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卖出回购负债是指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回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一般来说,同业负债期限相对较短,主要是司库短期调剂流动性的工具。但是,2009年内以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有所异化,在资产端表现为同业业务信贷化,在负债端则加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通过短期同业负债滚动来支持长期限资产叙作,放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并最终酿成2013年6月的“钱荒”事件。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并明确要求同业负债在商业银行负债中占比不得超过1/3,在此之后,商业银行同业负债逐步回归到流动性调节的本源。
四、中长期负债管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革新,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发达,商业银行资金融资渠道也越来越多,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等规模迅速增长,银行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来看,自营存款占比逐步下降,2009年金融机构自营存款在负债中的占比尚有约70%,到2019年占比已下降至不足60%,而其他负债占比则明显提升,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和向央行借款(见表3-2)。
表3-2 2009—2019年我国金融机构负债结构占比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Wind。
发行债券主要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次级债、可转债等。其中同业存单近年来规模增长迅速,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补充渠道。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2013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正式推向市场,由于其在便利性(自主确定发行金额与期限,并且无须缴准)、稳定性(不存在提前支取风险)、流动性(市场交易活跃)等方面具有优势,所以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规模得到迅速扩张,同业存单余额从2003年末的340亿元一路增至2019年末的10.5万亿元。
向央行借款主要包括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2014年以后,随着外汇占款规模逐步下降,中国人民银行逐步转变基础货币的投放方式,开始加大各项货币政策工具的主动应用。一方面,加大传统的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公开市场货币投放量从2014年的3.2万亿元骤升至2015年的25.2万亿元,此后随着降准和各种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投放增加,公开市场操作规模有所下降,但2019年公开市场货币投放仍然达到7.6万亿元。另一方面,加大各种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包括中期借贷便利、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常备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其中,中期借贷便利和抵押补充贷款是规模最大的两个品种,2019年末余额分别达到3.7万亿元和3.5万亿元。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规模也在逐渐增加。截至2019年末,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余额达到9.9万亿元,在整体负债中占比达到3.4%。
参考资料
同业存单发展历程
2013年,根据推进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创新及深化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同业存单。一方面,银行在同业存单发行方面自主性较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发行金额(起点5000万元)与期限,不会被提前支取,稳定性高。同时,同业存单采用线上交易,发行利率参考Shibor,能够在二级市场流转,市场交易活跃,流动性较好。另一方面,发行同业存单一般列入发行债券而不纳入存款统计口径,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更重要的是,发行同业存单不属于同业负债,不受《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的限制,能够解决中小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成为其资产负债扩张的利器。
2014—2015年,随着表外理财和影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同业存单规模也飞速增长。除用于资金周转外,也衍生出一些套利模式,包括以下几种。空转套利,即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购买收益更高的同业存单(期限更长或者风险更高)以及同业理财,导致资金层层嵌套、脱实向虚。委外套利,即银行将同业理财或者同业存单筹措的资金委托券商、基金和私募等代为管理,通过加杠杆、加久期和降信用,以牺牲流动性和信用来追逐利润。监管套利,即资金通过委外或出表的方式投向了房地产和“两高一剩”领域,躲避了监管在行业投向方面的规定。同业存单的套利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日益引起监管的关注。
2016年第四季度开始,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限制监管套利和空转套利,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监管开始了金融去杠杆过程,同业存单作为套利工具的功能也被大幅限制。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加大宏观审慎考核要求。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七大项目中,资产负债情况考核项目下设三个考核细项,包括广义信贷(60分)、委托贷款(15分)和同业负债(25分),其中同业负债考核要求在负债中占比不得超过33%。在去杠杆政策导向下,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负债考核规则进行了完善,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另一方面,配合金融去杠杆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市场利率大幅提升,套利空间迅速收窄甚至出现倒挂,以同业存单为基础的业务链条被打破。此后,同业存单增速有所放缓,发行量在2018年达到21万亿元的高峰之后,于2019年有所下降,当年发行量为18万亿元,较上年萎缩约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