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与法一

—人与法一

先以汉萨同盟为切入点,回顾一下商人秩序的历史。

汉萨同盟的基础不是什么帝国雄心,而是具体的“人”一 一个个商人、市民。虽然它后来发展成商业城市间的同盟,但这种商业城市并不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而是商人们形成的自治机构。所以,在政治面相上,我们看到的不是顺从的臣民,而是活跃的市民。汉萨商人遵从的法律,则是在他们长期的商业活动中逐渐演化形成的。

德意志商人 1 在北海一波罗的海一带的活动可以追溯到11 世 纪。到 12 世纪后期,欧洲北部逐渐发展起远程贸易,相距较远的地方开始互通有无。比如,今天的瑞典、挪威所在的斯堪的纳维亚地区需要谷物,而今天的比利时、荷兰所在的弗兰德地区需要

羊毛、蜂蜡、毛皮,斯拉夫地区需要工业制成品等,就会有商人 开始经营相关的贸易。这些商品都不是奢侈品,利润并不丰厚,商人们只能靠贸易规模来确保利润。而单个商人是无法进行大规模贸易的,商人们就有联合起来的必要。

不过,那个时代的北欧并不是今天这样的理想天堂,商人们 面临的是不安全、不自由的环境,在经商途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比如,恶劣难行的陆上交通,变幻莫测的海上天气,海陆上都可能存在的拦路盗匪,以及沿途无数封建领主的繁重捐税。这些现实状况要求商人们必须团结起来,因为这样他们才有可能抵御风险,把生意做下去。而要团结起来,就得有大家公认的行为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只能是大家共同磨合出来的,不能是由谁自上而下规定的。否则,这种合作就只能是被动发起的,而不是主动的选择,团结互助这个事情也根本走不远。

波罗的海中部、今天归属瑞典的一个小岛——哥特兰岛,地 处海上航线的中心位置。早期的德意志海外商人们就在这座岛上建起一个小城维斯比,把它作为中枢,彼此宣誓互助,组成了一个商人委员会。随着贸易规模日渐扩大,需要更加成体系的互助机制来协调和组织海外商人。到13 世纪后期,商人委员会发展为汉萨同盟,德国北部商业城市吕贝克崛起为汉萨同盟的牵头者。

汉萨同盟就是这样基于微观层面上长久的商业过程,自下而 上地聚合起来的。它的组织机构极为分散,却在商人们的长期合作、互助、互动过程中磨合出属于自己的法律。“汉萨同盟用其超越国界的商业成就证实了,在没有国家和君主存在的领域,商人也可以用其自身的力量建立正义和秩序的共同体……同盟内部纠纷的解决和同盟法律的发展完全是一个自治的过程。”1

汉萨商人们每到一个城市开展贸易,就会组建起法庭,以便 裁决各种纠纷。法庭所适用的法律,有两种来源。

一个来源是商人们在长期的跨区域商业活动中形成的通用商 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会延伸到汉萨同盟在外国设置的商站。对外国君主来说,这些商站像是一个拥有自治法律地位的租界,商人们在那里拥有贸易特权。今天我们一说到“特权”,通常都是指各种盛气凌人、不遵从法律的行为,但在中世纪的欧洲,“特权”仅仅是指在某个领主的地盘上,一个群体被授予的一种专属法律权利。商人特权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可以在当地自由经商且法律自治的权利。2

外国君主之所以授予商站法律自治,是因为这对君主自己有 好处。商事习惯法的适用能够让商人放心地开展贸易、扩大贸易

1张玲玉:《没有国家的正义:汉萨同盟的法律与实践》,《兰州学刊》 2010 年第 12 期。

2比如, 1215 年的英格兰《大宪章》中规定,“所有商人为了买卖的目的可以安全地出入、逗 留以及由陆路和水路通过英格兰,按照古老公正的习惯,他们可免交法律上的捐税”。再比如,英国要为贸易中心城镇中的“异国商人”提供保护,在 1353 年的《贸易中心城镇法》中规定,每个贸易中心城镇的商人及其仆人和家庭成员,“在所有涉及贸易中心城镇的事情上都应该由商法支配,而不是由国家的普通法支配,也不是由城市、自治城市或其他城镇的习俗支配”。转引自[美]哈罗德 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417 、 422 页。规模,反过来商人会给当地君主一系列财政支持。比如,在英法百年战争( 1337—1453 年)中,英国国王急需经费,德意志商人及时提供援助,英国国王便授予其特权。

汉萨法庭适用法律的另一个来源是各城市的城市法,尤其是 那些中心性的城市(如吕贝克)的城市法。来自两个不同城市的汉萨商人做生意时,可能会采用它。城市法也不是君主制定的,而是在市民自治、市民与领主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随着汉萨同盟长期进行的海洋贸易而演化形成的海商法,更是直接影响了后世海商法的形成。

总结一下就是,无论汉萨法庭所适用的是何种法律,都有这 样的特征:基本上不是由君主制定的,都是商人们在长期互动中磨合演化而成的。

汉萨同盟还有自己的管理机构。1356 年,汉萨同盟召开了第 一次全体大会,形成了汉萨议会。汉萨议会的代表一般都是各个城市的市政机构成员, 15 世纪后,代表越来越多地由法学家担任。汉萨议会是同盟内部的最高权威,对同盟的重要事务做出最终裁决,包括商业章程、与外国统治者的协议、战争问题、财政问题、成员资格问题等。

汉萨议会还会调解城市间的纠纷,并且明确规定,议会的调 解就是最终裁决,相关城市不得向封建领主上诉,否则就会被汉萨同盟制裁,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被同盟开除等。这是为了把领主的影响力尽可能排除在商业城市的自治空间之外。一旦哪个城市被开除,它的商人就无法到别的汉萨同盟城市做生意,也无法再享有汉萨商人在其他地方享有的商业特权。这种制裁是相当严重的,所以商业城市通常会做出让步。

不允许向封建领主上诉,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不允许 上诉到官方机构,I 这是民间自生秩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上诉到官方机构,自生秩序本身的自治性就被打破了。然而,自治空间有一种内生性的衰败危机,如果涉及的利益足够大,争讼中失败的一方是有动力引入第三方(通常也就是国家)的强大力量的,这种第三方的介入会打破自治空间的自主性。

但人们对自主性的追求不会因此丧失。于是,在我们通常看 不见或者过去想不到的方向,会浮现出新的自治空间。在汉萨同盟后来的发展中,我们能看到这种衰败逻辑,但又可以在更大的历史格局中看到新的自治空间的生长。

中国的海商则没有汉萨商人的那种历史机运,因为中国更多 地走上了政治秩序遮蔽商人秩序的路径。要注意的是,政治秩序和商人秩序的关系是“遮蔽”与“被遮蔽”,商人秩序本身并没有

1 我在这里所说的“官方”的意涵,可以大致用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定义来理解,“国家 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5 年版,第 55 页。)对应地,民间自生秩序并不排除使用暴力,但民间的暴力使用并不拥有垄断地位,而只能是在多元主体之间进行博弈。消失不见。虽然明太祖推行了海禁政策,但民间的海外贸易需求仍在,朝廷的政策和民间的现实活动就走上了分岔的路径。

“被遮蔽”的一个表现是,民间海外商业力量经常落入被朝廷 污名化的命运。海商被污名化的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明朝中后期的“倭寇”。倭乱令朝廷大为头疼,屡剿不绝。原因就在于,倭寇的主体并不是日本海盗,而是亡命海外的中国商人,他们与大陆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商人秩序的一种极度畸形化的存在。

这些商人原本的主要贸易据点有福建漳州南部的月港——那 里是明朝民间与东南亚最主要的走私贸易据点,以及舟山群岛的双屿港——那里靠近大明最为富庶的江南地区。葡萄牙人在16 世纪来到中国之后,便以双屿港作为活动基地。适逢 1540 年以后,日本的白银大规模流向中国,双屿港就成为中国、葡萄牙、日本等商人聚集的国际交易港。这些地方的民间贸易相当发达,将中国南方经济与刚刚开始大航海的世界经济联系起来。 2

这样发达的民间贸易必定有着相当程度的自治秩序。因为走 私贸易本就处在非法地带,如果没有一定的自治秩序,连最基础的信任都无法形成,走私商人就会陷入囚徒困境,他们的最优选项就不是合作走私,而是抢先告发以便拿到赏钱,走私根本没法持续下去。以双屿岛上遍布的妈祖庙、天妃宫等打造出的海商们共孚的道德空间,是自治秩序存在的象征。

但在明朝嘉靖年间中后期,走私港口陆续被朝廷派兵袭击剿 灭,昔日繁荣转眼成为一片废墟。海商无处可去,只好投奔已在日本成为霸主的大海商汪直。汪直及一系列类似的人物开始了大规模武装走私,这与武装劫掠的边界并不是那么清晰,遂有了“嘉靖大倭乱”。汪直被朝廷擒杀之后,没有一个大头目来节制下面的海商,倭乱便愈演愈烈,东南几无宁日。直到隆庆年间,朝廷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放海禁后,倭乱无须费力去剿,很快便平息了。

这些海商无论在贸易层面还是军事层面,都已经主导了整个 东亚海洋,甚至节制着来到这里经商的西方人。但他们能否拥有合法身份,是受制于朝廷的政治意志的。商人自治秩序始终会面对朝廷的压力,没有机会可持续地发展起来。

海商的污名化身份直到明末才摆脱掉。这源自一个人,他是 朝廷栋梁,受封“国姓爷”——这个人就是郑成功。郑成功的家族是当时东亚海上世界的绝对霸主,但他能够一举摆脱污名,并不仅仅是因为他致力于反清复明,更在于当时东亚大陆在政治空间上岀现了多元竞争结构——明清之间的激烈搏杀让挣扌L 续命的南明急需海上力量的支持。否则,郑成功的政治命运走向也未可知。

等到大清底定天下,大陆上政治空间的多元竞争结构终结, 海商的地位再次急速下降。郑家在台湾成了大清的心腹之患。为了消灭郑家,大清不惜颁布“迁海令”,将民众迁离大海30—50 里,严禁民船私自下海贸易。犯禁者不论官民,一律处决;货物入官,犯人家产全部赏给告发人;地方文武官一律革职,从重治罪。虽然在灭掉郑家、收复台湾之后,康熙重新开放了几个口岸通商,但是到了乾隆年间中期,在将新疆收归版图的同一年,朝廷又下令将通商口岸削减到只有广州一处,并且唯有十三洋行可以合法对外通商。

这一系列政策逼出了大量新的走私商人和海盗,他们在东南 沿海一带横行。到了嘉庆年间,最富传奇性的大海盗出现了,就是今天在华南地区民间传说里仍然赫赫有名的郑一、郑一嫂和张保仔。|郑一的海盗家族自称是郑成功的部下,但他们以及其他海盗只是在广东海面上小打小闹。直到18 世纪末,越南内部改朝换代,华南海盗们才迎来机会。越南新成立的西山政权需要海军巩固自己的统治,华南海盗就成了雇佣兵,并被授予越南官军头衔。华南海盗经过越南国内多场战争的考验和训练,战斗力比之前提高了一个档次。等到 1802 年越南再次发生政权更迭,他们被迫离开,回到广东海面后,便成了清朝的心腹大患。

在郑一的主导下,海盗们在1805 年组成了海盗联盟,分成六 大帮派,联合出海,按协议分赃——秩序也成型了,可惜不是建设性秩序。郑一去世后,郑一嫂成为海盗联盟的主导者,并嫁给

了郑一的养子张保仔,海盗联盟继续纵横华南海上。在巅峰时期, 海盗联盟有7 万多人,个个骁勇善战,还有 2000 多艘船,火器精良,控制了整个广东沿海的航行、贸易和渔业,连欧洲人都不得不为安全问题和他们谈判。大清发现自己根本没法剿灭这群海盗,最终在 1810 年对他们进行了招安。郑一嫂被封为诰命夫人,移居澳门,颐养天年。郑一嫂的故事甚至进入了西方文学界,好莱坞电影《加勒比海盗》中都有以她为原型的角色。

由此可见,清朝海盗联盟的崛起依赖与越南陆地政权的合作。 海盗们在传统的中国王朝地域之外,找到了一种多元竞争性的政治空间。陆地政治上的多元竞争,为海洋秩序打开了生长空间。

对比明清的状况,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明朝的汪直、 郑芝龙、郑成功等大海商在海上担负着远距离交易的角色,为跨国境的交易增添了活力,海盗并非他们的主导身份;而张保仔、郑一嫂的海盗联盟是对远距离交易的商船发动攻击,导致海上交易陷入停滞,海盗才是他们的主导身份。 3

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清朝并未像明朝前中 期那样完全禁绝海上贸易,从而为合法海商留下了一些生存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清朝的海盗联盟是在与越南政权的合作中真正获得发展的,骨子里有的就不是经商的基因。

但是,这并不代表中国商人没有影响力,只是他们不在我们 通常的视野中而已。在清朝被西方冲击不得不开放通商之后,西方人发现,中国存在广泛的商会和行会,形成了很丰富的商业制度,这些商会和行会虽然与西方的有很大区别,却很有力量,导致西方人完全无法绕开中国商人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如此,甚至连要进入东亚其他地区的市场,都不得不和中国商人合作。在19 世纪下半叶,来自曼彻斯特的棉织品搭载英国商船到达上海之后,需要通过中国商人才能分销到中国内地、日本、朝鲜等市场。上海作为曼彻斯特和远东之间的一个交换枢纽,协调起来的并非是国家间的关系,而是一个庞大的民间贸易网络。|在西方殖民地上,华人的商业网络也是不可替代的。比如,在被荷兰统治的印度尼西亚,进口货物需要通过华人分销商才能到达当地普通民众手中,印度尼西亚人生产的出口产品也要经由华商渠道才能向外销售。再比如,海外华人掌握着整个东南亚的稻米市场,运营着从稻米收购、加工到海运出口的整个链条。 4 5

这样一种网络覆盖能力是无法通过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只 能靠来自民间的自生力量。西方人抱怨,中国广泛存在的行会和商会“是高度权力下放、非常不透明的组织。’我们在中国最糟糕的敌人既不是官员,也不是被称为文人的含糊的群体。他们是我们自己的买办和前买办。’” 6 这些行会和商会不仅仅存在于中国内地,还遍布整个东亚世界,其中有着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是历史长期演化的产物,形成了一系列商业秩序,构成了社会生命力的基础之一。随着西方到来,新的多元竞争性政治空间出现,再加上西方现代经济的刺激,中国的传统商人秩序变得更有生机。

但是中国的这种商人秩序长期处于人们的视野之外。就算郑 成功有如此之大的历史影响力,人们在他身上看到的通常也是民族大义,忘记了他能够坚持反清复明的前提是他拥有庞大的海上商业帝国。我们过于习惯从…种政治性的视角来解读历史,而屏蔽掉了很多别的视角。

与汉萨商人的历史相比,中国的海商有着自己的力量,却无 法被看到。因为在强大的帝国政府的压制下,他们的力量很难转化为对商业空间和商人秩序的有效建构,经常是在政治空间中寻找夹缝。连夹缝都不易寻得的时候,海商的力量就会转化为狂暴的反抗。汉萨同盟针对丹麦国王也有强烈的暴力反抗,反抗的结果是商人秩序的自主性得以进一步确保;而中国的商人秩序未能获得历史机遇,以展示他们是否拥有这种建设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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