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萨同盟中还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角度,就是它的海外部 分与本土部分的互构关系。在汉萨同盟之前,德意志的城市曾经组织过一些同盟,诸如莱茵同盟、士瓦本同盟等。汉萨同盟和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一个国际范围的组织,“汉萨同盟是在国外(如在伦敦、布鲁日)的德意志商人所组织之各个联合体与国内组织之类似联合体的结合”。实际上,“汉萨” 一词最初就是用来指代德意志商人在伦敦和布鲁日的团体的。1282 年,所有在英国的德意志商人联合成一个组织,来自莱茵地区的和来自波罗的海一北海地区的两拨德意志商人为了实现在异乡土地的共同目的,联合起来了。后来,吕贝克的努力让本土的德意志商人与海外的德意志商人联合起来。|也就是说,汉萨同盟是从海外逆向地回溯到本土,实现海内外国际性联合的。
这一点更加凸显汉萨同盟是基于“人”的活动而聚合出更大 的组织性机制来的。这些人有个特殊身份,就是他们是远赴海外寻找机会的人。这样一种身份,被一些学者称为“贱民资本家”(Pariah Capitalist) 或"中介商少数民族" (Middleman Minorities )。1 此处的“贱民”并不是一种蔑称,而是马克斯•韦伯对一种特殊群体的称谓。这种群体经常有一种侨居性的身份或心态,他们是某种世袭性社会团体,在长期生活的地方没有自主的政治组织,但有着自己的礼仪和信仰。他们只在内部联姻,不与周边环境相融合。此外,他们通常在政治和社会上都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却在经济上有着特殊的影响力。2
我们最容易联想到的这种群体,是西方社会中的犹太人。但 实际上,旅居海外的商人群体多半都处于这种状态,汉萨商人也是如此。
汉萨商人并不在海外旅居国追求规范性的政治权力,他们的 精力主要放在商业上,有着一系列的商业原则。贯穿其中的两条原则是:内部平等,外部垄断。汉萨商人在各个汉萨城市中可以自由通行、经商,受到平等的保护,汉萨商站在海外争取到的特权,也是为所有汉萨商人享有的。但是,汉萨同盟禁止成员与同盟外的商人结成商业伙伴关系,也禁止成员与同盟外的人通婚,否则,成员就会丧失各项权利。任何不是依照汉萨法律而逮捕了同盟成员的地方,都不得与同盟城市进行贸易。汉萨同盟的这一系列对盟外人员的歧视性原则,可以提高同盟内部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提高内部信用值,降低同盟内部的交易成本,从而换来商业上更大的成功。
对于旅居地的君主来说,他们需要有贱民资本家作为自己的 “白手套”一干脏活儿。反过来,贱民资本家即便因此获得经济力量,也没有政治能力对抗君主,因为他们在本地没有力量基础。所以,君主更愿意扶持这些人,给予他们特定的商业权利。“在许多早期文明中,商人都是外人,他们帮助当地的统治者从平民百姓中榨取税收,为其获取利润。……利用外商群体,政府也能够在本国民众中维持更大的掌控权。” 7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到,传统社会是一种相对固定化的社会, 差不多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自己的固定位置。外来的贱民资本家则处在一种失范的空间中,他们无法被清晰地安置在某一个明确的位置上。但这种失范正是君主可以给他们司法自治权的前提之一:允许他们司法自治,不至于扰乱规范的社会秩序,反之,则有可能令清晰的社会边界变模糊。因此,在固化的社会秩序中,只有这种处于失范地带的人群才有足够的流动性,推动商业的发展。
可以说,中世纪的商业是以贱民资本家为主运转起来的,而 现代早期的商业社会也是在贱民族群一贱民资本家的刺激下发展起来的,最终,现代政治革命就是贱民族群追求自身的利益与价值被承认的过程。因此,被侮辱的和被伤害的、被利用的和被遗忘的贱民族群,反倒是赋予现代世界活力的真正基础。
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东亚海上世界的华人群体身上。近代以前, 各个地方的统治者会任命侨居华人为自己理财,代表本邦去往中华帝国进行朝贡贸易等;到了近代,西方殖民者统治了南洋地区之后,也会在经济层面着力扶持当地的华人。对于殖民者来说,华人吃苦耐劳,经营经济的效率远高过当地人,而且华人在当地没有任何社会根基,随时可以被抛出来作为替罪羊,转移当地人对殖民统治的不满。因此,华人在东南亚有着巨大的经济影响力,却没什么政治地位,经常要面对各种排华的风潮。同时,在大清帝国与殖民帝国这两重政治秩序下,海外华人的商人秩序更处在一种被遮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