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希望永存。今天输了,明天还有希望。”
——金斯伯格,于2012年
金斯伯格不喜欢做异议法官,比起被认为是伟大的异议法官,她更喜欢赢得辩论。在她看来,异议法官们当然可以愤然离席,他们的不愿妥协看似体面地保存了尊严,但实际上还是输给了多数法官。斯卡利亚大法官则习惯于做异议者炮轰多数意见,他每次在异议意见书中把其他大法官的意见贬为“不理性”和“彻底的废话”之后那一声自得的轻笑并不难想象。
“我认为,当某件事错了的时候,”斯卡利亚说,“它就该被摧毁。”然而,没有人会因为被骂是白痴而改变自己的观点,更不要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事实上,想要通过最高法院来改变法律,需要的是理性地说服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五位。
但是有时,当固执己见的多数大法官无法被说服时,异议大法官就应让公众听到他们愤怒的异议。有一些异议大法官的眼界超越了他们所处的年代,比如在1857年“斯科特案”中,当持多数意见的七位大法官判定非洲移民的后裔是财产,永远不能成为公民时,他们持异议;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当多数大法官以“隔离但平等”之说支持种族隔离政策时,他们持异议。这些异议大法官放弃了与其他大法官的争论,直接向公众发声,希望历史可以给他们以公正。
金斯伯格不喜欢谈论那个让她因为持异议而出名的案子。事实上,当时在任的大法官们对“布什诉戈尔案”大都不愿多谈。这个苦涩又离奇的案子把决定美国总统人选的难题交到了最高法院手中。“有人耻笑这个案子是马戏表演,但这样说简直是对马戏团秩序的侮辱。”代表小布什在最高法院开庭的律师西奥多·奥尔森说。最终,时任得克萨斯州州长的小布什赢了。2000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判定中止佛罗里达州的重新计票。这个判决在事实上宣告了小布什赢得总统宝座。这场闹剧才得以告终。
最高法院其实大可以不必掺和,而让佛罗里达州法院决定是否重算自己州的选票[1],金斯伯格就投票这样认为。但实际上,最高法院火急火燎地掺和了两次。第二次情况尤其危急,九位大法官写了六份意见书。虽然最高法院像煞有介事地举行了法庭口头辩论,但当时的人们就对此不以为然,现在更是如此。肯尼迪大法官和欧康纳大法官撰写了判决书,他们声称,重新计票会造成“差异化对待公民选票价值”,因此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曾用平等保护条款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金斯伯格也曾用它提倡男女平等,但现在最高法院却以它为借口拒绝民主选举。
此案中有四位异议大法官,金斯伯格是其中之一,她撰写的异议意见书语气平和、有理有据。“联邦法院应尊重州高级法院对本州法律的解读,”金斯伯格写道,“毫无争议,该原则是联邦主义[2]的核心。”金斯伯格的意见书暗示持多数意见的保守派大法官们是一群傲慢自大的伪君子:当他们的判决对共和党有利时,对州权的承诺就被抛到了脑后。杰弗里·图宾在《难分胜负》(Too Close to Call)一书中写道,金斯伯格的异议意见书原本可没有这么文雅平和,她在一个脚注中暗示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中可能存在对黑人选民的压迫,她认为这才真正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这个脚注让斯卡利亚勃然大怒,他给金斯伯格回复了一份备忘录,这个备忘录被密封在信封中,明确说明只有金斯伯格可以拆阅。在备忘录中,他指责金斯伯格‘不顾大局’,‘使用激进手段激化种族矛盾’[3]。”金斯伯格在她异议意见书的最终版本中删除了这个脚注。
金斯伯格不愿在此事上过多纠缠,她将此事微妙地称为“笼罩在美国最高法院上空的十二月阴云”,但在后来坚称,这不过是过眼云烟。“不论当天有何冲突,”金斯伯格说,“现在我们应团结一致向公众表明,所有大法官都更看重最高法院这一机构,而非个人价值。”
可以看出,除非有充分理由,金斯伯格从不愿意出风头。所以当她愤怒地公开表达意见时,你便知道事态的严重性。
大法官席上孤独的存在对金斯伯格来说,2005年的6月到9月,是短暂而痛苦的三个月。6月,金斯伯格的同事兼好友,欧康纳大法官,宣布她将在75岁时退休。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来说,这是相对年轻的退休年龄。欧康纳解释称她想花更多时间陪伴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丈夫。9月3日,就在最高法院下一个审判年度即将开始的时候,一直被金斯伯格亲昵地称为“我的长官”的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因癌症与世长辞。
最高法院的这两个空缺给了新上任的小布什总统两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他旋即将原先计划填补欧康纳空缺的时年五十五岁的约翰·罗伯茨任命为首席大法官。重新选择代替欧康纳的人选花了很长时间。小布什在提名了白宫顾问哈里特·迈尔斯之后又匆忙撤回,因为社会普遍认为迈尔斯不够格。小布什最终提名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塞缪尔·阿利托。在这两个任命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无疑向保守派倾斜了不少。这标志着保守派几十年的努力终于赢得了胜利。之前的几十年间,共和党任命了数位“保守派”大法官,包括史蒂文斯、苏特、欧康纳,但他们上任后,人们才发现这些大法官其实都是温和派。保守派积极分子认为,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过分推进了民权运动的进程,而小布什新任命的两位大法官可以帮助他们拨乱反正,把最高法院带回正确的道路上。
欧康纳退休之后,金斯伯格成了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2006年秋季,最高法院新审判年度伊始,电视新闻记者麦克·华莱士采访金斯伯格时问道,她曾在自己的大法官任命听证会上说,她认为最高法院中将会出现第三个、第四个,甚至更多女性大法官,“所以,她们在哪儿?”
“令人悲伤的是,她们不在这儿,”金斯伯格坦率地说,“因为总统没有提名,参议院也没有投票确认其他女性大法官。你应该去问那些政治领袖,为什么不选择女人做最高法院大法官。”
《纽约时报》记者琳达·格林豪斯指出,2006年审判年度中,女性法官助理的人数锐减到了个位数,而上一次女性法官助理数量如此之少是十多年前的事了。在这一年聘用的三十七位法官助理中,只有七名女性,其中有两位是金斯伯格聘用的。金斯伯格认为女性法官助理数量的锐减要归咎于那些没有聘用女性法官助理的大法官,包括阿利托、苏特、斯卡利亚和托马斯大法官。
金斯伯格想要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她一人无法承担代表整个女性群体的责任。成为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勾起了她对法学院的糟糕回忆。
那三年她的经历奇特而又孤独。历史不应倒退,然而在最高法院这个法律权力的中心,女性再一次成了“一次只出现一个的奇观”。这对所有女性来说,都不是好事。女孩们难以想象自己也可能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们也将完全忽略女性之间会持有不同意见这一事实。2007年1月金斯伯格在一次采访中说,和欧康纳同时在最高法院中任职意味着,人们可以在观察她们后得出结论:“最高法院里有两个女人。虽然都是女人,但她们长得不像,法律意见也不同。”或因少见的脆弱,或是意有所指,金斯伯格又说:“现在我在最高法院中的位置,只能用‘孤独’来形容。”
可怜的小女人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上任之初,罕见地对堕胎权充满了信心。在她加入最高法院前一年,大法官们在“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中重申了“罗伊诉韦德案”中确立的堕胎权的核心内容。金斯伯格认为,“凯西案”判决中允许政府对堕胎进行的限制可能会给贫困女性造成额外负担,因此仍有改进空间,但它本可能更坏。至少“凯西案”的判决中明确提到了女性权益,并提到了堕胎权对于女性平等的影响:“女性能否平等参与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取决于她们能否控制自己的生育决定。”
当时是1993年,新研发的口服堕胎药使得女性可以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金斯伯格相信堕胎权问题中依然存在的矛盾都终将因科技的发展而得到妥善解决。“我越来越觉得科学将把堕胎的决定权交到女性手中,”她在一次采访中说,“法律如何规定将会变得越来越无关紧要。”但这根本没有成为现实。如同所有跟堕胎有关的事务一样,这种药物受到了诸多限制,女性根本难以得到。保守派没能彻底禁止堕胎,但他们想办法逐步通过了一条条看似无害的法律,其最终目的便是让女性越来越难以实施堕胎。这一切似乎都是由“凯西案”造成的,此案判决中认为只要不在女性堕胎权上加诸“过度负担”,州政府就有权限制堕胎。这个原则此后就一直被用来进行堕胎限制。
比尔·克林顿总统身边有许多因为怀孕而改变了自己人生轨迹的女性,在他任命金斯伯格成为大法官之后的三年里,他宣布自己将行使总统否决权禁止《部分分娩堕胎术法[4]》的通过。这条法案唯一的目的便是政治煽动。实际上,医生很少会实施部分分娩堕胎术,而即便真的实施,也是在相较于普通堕胎更晚一些的时候。禁止它并不能改变堕胎数量。但它却给反堕胎权运动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平台来展示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堕胎影像。
在联邦政府拒绝通过该法之后,反堕胎权运动的成员们又找到了一些和他们有共鸣的州政府,说服他们通过了相近的“部分分娩堕胎术”禁令。许多医生抗议该禁令违宪。在最高法院的“斯坦伯格诉卡哈特案”中,一位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医生质疑该州的禁令,在口头辩论中金斯伯格说:“不论该禁令有什么作用,它绝非出于保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实际上,此案中的多数大法官判定这个法律让女性更不安全。“当州政府在对堕胎方式进行规范时,只能保护,而不能损害女性的健康。”布雷耶大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这份还有欧康纳和苏特加入的判决书宣判该禁令违宪。金斯伯格单独写了一份同意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她指出该禁令本身毫无意义,其真实的目的不过是为了逐步推翻“罗伊案”的判决。认为这种堕胎方式十分荒唐怪诞的肯尼迪大法官则撰写了一份异议意见书,他在意见书中绘声绘色描述了堕胎的全过程。
然而,2003年,小布什总统耀武扬威地将禁止“部分分娩堕胎术”写入了联邦法律,这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在最高法院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州的禁令之后,不论是法律还是相关医学研究都没有发生改变。变了的是最高法院组成和总统人选。1992年的“凯西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要求女性在堕胎前告知其丈夫,多数大法官认为该法律体现了传统男性权威,且可能会对处于家暴关系中的女性造成危险。在该案到达最高法院之前,曾有四位下级法院法官对该问题进行过判决,其中只有一位法官认为该法律没有违反宪法。他的名字叫塞缪尔·阿利托。
2007年,终于有人在最高法院中对联邦“部分分娩堕胎术”禁令提出质疑。但此时欧康纳已经退休,最高法院中唯一的摇摆票肯尼迪基本控制着最终判决。肯尼迪仍对于这种堕胎方式充满愤怒。金斯伯格曾说过,该禁令不仅无法改善女性健康,而且也不能保护未出生的胎儿。但肯尼迪想当然地认为它可以。在“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中,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给了反堕胎运动提出的各种堕胎禁令一个新的理由:保护反复无常的女性,以免她们后悔自己的决定,并保护她们不受医生的欺骗。
“尽管我们没有找到可靠数据,”肯尼迪写道,“但无可置疑的是,总有一些女性会因堕掉自己曾孕育的生命而感到后悔。这可能会导致严重抑郁和自信心丧失。”通过禁止这种堕胎方式,或禁止所有晚期堕胎,肯尼迪说,他认为女性甚至可以被说服完全不进行堕胎。达利娅·利兹维克在Slate杂志[5]中评论认为肯尼迪“判决书的前提是所有女性都和他一样敏感,而且都认为这种堕胎方法糟糕透顶,所以她们都一定会拒绝采用这种方法。对于那些跟他想法不同的人,他就代她们决定好了”。
肯尼迪撰写的判决书是对金斯伯格所持基本信念的侮辱。多年来,金斯伯格一直努力让法律承认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但这一判决动摇了她努力的根基。相反,金斯伯格说,肯尼迪在判决书中想象的女性是一位“后悔自己决定的可怜小女人”。金斯伯格在庭上宣读异议意见书时,她提醒肯尼迪,他在有关堕胎权和同性恋权利的案件中都曾说过:“最高法院的使命是定义何为公民自由,这包括了所有公民,而不是表达大法官个人所持有的道德观。”她甚至打破了自己长久坚持的团结协作的准则,冰冷地指出现任最高法院的组成“已与我们上一回考虑限制堕胎的法规时不尽相同了”,不难看出,她话中所指的是新加入的阿利托大法官。
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审判年度。
金斯伯格在“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中的异议意见书节选“凯西案”指出,一旦女性基本的堕胎权利受到质疑,女性“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便危在旦夕。“就在不久之前”,女性还“被认为是家庭生活的中心,她们必须为家人服务,因此无法充分享受宪法给予的独立法律权利”。
在1992年“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中,肯尼迪、欧康纳与苏特大法官共同撰写了判决书。该判决书重申了女性拥有在胎儿能够独立于母体存活之前堕胎的权利,但宣布州政府可以对该堕胎权进行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不会对权利造成“过度限制”。
金斯伯格此处引用了1961年“霍伊特诉佛罗里达州案”的判决书,此案认为女性可以不承担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此案曾被列在金斯伯格在美国民权同盟女权项目中想要推翻案件的清单中。
本院在“凯西案”中明确指出,这些看法“已与我们现今对于家庭、个人和宪法的理解不相符”。人们已充分认可女性也拥有足够的智慧、能力和权利“平等参与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女性能否充分发挥个人潜力与“她们能否独立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密切相关。因此,法律不允许过度限制女性堕胎权。这并不只为保护女性隐私权,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女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给予女性权利自由决定人生轨迹,从而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里,金斯伯格尖锐地提醒肯尼迪他自己曾在“凯西案”中赞同的观点,而他现在的判决已与此相背离。
对金斯伯格来说,堕胎权有关女性平等,而非女性“隐私”,最高法院开始慢慢认可了女性平等这个概念。在最高法院的意见书对这个概念的表达中,这是最直接一贯的表达了。
本院的多数意见书基于“道德”考量做出判决,但实际上,他们可以借用所谓的“道德”禁止任何情况下的堕胎。他们所谓的“道德”与政府保护生命的合法目的并无关联。以“道德”为原则决定此案,是对基本权利的僭越,也令本院的判例史蒙羞。
事实上,本院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在此案中禁止堕胎的依据是:堕过胎的女性会后悔自己的决定,而且会因此“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失去自信”。多数意见大法官们很清楚,根本没有可靠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说法。他们担心,考虑到女性“脆弱的情感”和“母亲对孩子爱的纽带”,医生可能会不忍心告知她们“部分分娩流产术”的手术流程。本院不仅不去要求医生准确完整地告知女性可选的堕胎方法以及它们的风险,反而选择以女性生命安全为代价,剥夺女性自主选择的权利。
因为无法赢得多数大法官的认同,反堕胎的活动家们逐渐开始以保护女性而非保护胎儿的理由来正当化对堕胎的限制。肯尼迪的意见书就反映了这种新的反堕胎的想法。
这种思维模式中隐含的对女性在家庭和宪法中地位的看法早已过时且毫无权威。
金斯伯格指出了现在禁止堕胎的理由是“保护女性”。她认为这种反堕胎的论证恰好反映并强化了对女性做决定的能力以及女性社会角色的刻板印象,而这种刻板印象已经在性别歧视案件中被最高法院判定为违宪而推翻了,她自己就曾经为这样的案件代理过。再一次,女性被告知她们只须美丽、不必思考,这是为了她们好。
多数意见大法官们认为他们完全可以揣测到女性在堕胎问题上会产生的感情,并以此为基础来决定女性的命运。但本院曾多次强调“女性的命运必须由她自己的感情和她对社会的认知来决定”。
……总而言之,“部分分娩堕胎术”禁令不能促进任何合法政府利益。本院多数意见也没有提出任何可信的理论支持其对该禁令的维护。坦白说,这个禁令本身,以及本院对它的袒护,目的便是损害女性的堕胎权。堕胎权,作为女性的基本权利,已在判例中被确认过多次,其对于女性人生的重要影响也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理解。
金斯伯格可没那么容易被愚弄。她清楚地知道保守派支持“部分分娩堕胎术”禁令实际上是为了逐渐推翻所有对堕胎权的保护。
一天晚上,已经在固特异轮胎公司工作了几十年的莉莉·莱德贝特惊讶地在自家邮箱中发现了一张匿名的便签。莱德贝特至今也不知道是谁给她送了这张便签。不是她的下属,那个告诉她他在家里要听泼妇的话,在公司他绝对不听从泼妇命令的男人;也不是她的上司,那个告诉她如果她跟他去酒店开房就给她提高工作评分的男人。这张破破烂烂的小字条上列着所有固特异轮胎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所有男同事的年薪都大概比她高五万美元。莱德贝特终于决心起诉。
坐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中,莱德贝特凝视着法庭房间中的一排科林斯柱,之前在联邦巡回法院中她被告知诉讼时效已过。莱德贝特的律师抗议说每一次支付工资都是独立的歧视行为,因此每次发工资都应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在法庭口头辩论中,莱德贝特看着和男性大法官们一起坐在法官席上的金斯伯格。“我和她年纪差不多,而且和我一样,她开始工作时,她的专业中大概也没有几个女人。”莱德贝特后来写道,“当我在工厂里工作的时候,她也正在美国司法系统神圣的道路上前行。但我想,职场里西装革履的男人与穿牛仔裤的男人在对待女性的态度上可能也没什么不同吧。”
不幸的是,因为欧康纳的退休,自由派失去了一位可能的支持者,对公司利益友好的保守派阿利托得以撰写判决书。在判决书中,阿利托用一种公事公办的态度写道,莱德贝特应该在“公司每次采纳所谓存在性别歧视的决定,并告知她之后的180天内提出诉讼”。
金斯伯格在此案中又一次宣读了她的异议意见书,显然她与莱德贝特感同身受。“这是莱德贝特那一代几乎每一位职业女性都会遇到的事,我也有过相似的经历。”金斯伯格后来说,“她从事的职业以前完全由男性主导。她努力得到了这份工作后依然饱受质疑。但她不愿意提出太多抱怨,以免失去工作。”但金斯伯格现在已是终身任职的大法官,她不再害怕对此提出抱怨和抗争。
金斯伯格在“莱德贝特诉固特异轮胎公司案”中的异议意见书在我们看来,该案中的多数大法官们不理解或不关心女性在职场中可能受到的但难以为人所知的薪酬歧视。
当时金斯伯格是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这句话明显是想要告诉男性大法官他们根本不理解作为女性在真实世界中的感受,特别是那些在男性主导职业中工作的女性,比如莉莉·莱德贝特在固特异轮胎公司中的经历和鲁思·巴德·金斯伯格的整个职业生涯。
今日的判决建议,一旦你感到自己的薪资跟同事存在差异,即便还不确定这是否是由于歧视引起时,也应当马上提起诉讼。但实际上,刚开始时你并不知道做着同样工作的男同事工资更高。
讽刺的是,最高法院一贯表明其希望让联邦法院中民事诉讼的数量逐步减少。
当然,这样做的话,你很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机不成熟而输掉诉讼。
这里金斯伯格对诉讼的实际运作机制做出了说明。如果某人在第一次歧视发生时马上提起诉讼的话,他/她基本不可能赢得诉讼。
只有在薪资差距巨大且该差距已被稳定建立起来时,你才有可能赢得诉讼,但如果你在此时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会以诉讼时效已过而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国会在《民权法案》第七条中明确禁止雇主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民族血统而歧视雇员,但现在这种情况不可能是当时国会的立法本意。
这里指的是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条。但实际上,诉讼时机问题上的“第二十二条军规[6] ”导致了没有人可以赢得职场歧视的诉讼。
……第七条的通过是为了在现实职场中发挥作用,但我院今日的判决完全忽略了社会现实。
正如“莱德贝特案”中的情况,薪资差距一般是逐步累加后产生的。必须在足够长的时间之后,才能有充足理由相信这种差距是由于歧视造成的。
员工一般不会知晓同事的薪资信息。相反,雇主一般都会刻意隐瞒这类信息。
在追求薪资平等中,这是雇主最大的优势。试想,如果我们的世界中薪资完全透明,或至少公司内部薪资完全透明,反歧视法会有多大的不同。
刚开始工作时,即便员工知道自己的工资和同事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很难成为提起联邦诉讼的理由。
莉莉·莱德贝特说:“金斯伯格大法官一语中的……你不能指望大家都去问自己的同事挣多少钱。而且,即便你知道有些同事工资比你高一点,你也不能直接就怀疑这是因为歧视造成的。特别是如果你和我一样在男性主导的职场中工作,作为唯一的女性,你不会想引起不必要的波澜。相反,你会努力试图融入集体。”
莱德贝特是她所在行业中第一批进入职场的女性,在这样男性主导的职场中获得成功的女性都与莱德贝特有着相同的经历,她们因为焦虑而不愿引起事端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听起来像是金斯伯格的早期职业生涯。
……莱德贝特没有更早提起诉讼是出于对雇主的信任,这不应成为阻止她现在因基于性别的薪资歧视想得到补偿的理由。
太早起诉不行,太晚起诉也不行——如果莱德贝特过早起诉,那么她会被认为无事生非而受到惩罚;如果她等到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薪资不平等时再起诉,她就会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输掉诉讼。
但是,根据本院对于第七条的解读,只要莱德贝特没有在一开始就起诉,之后所有的薪资歧视都被一笔勾销,而公司做出的那一系列最终使得莱德贝特的薪资远低于所有同职位男性经理的决定也无关紧要。
本院这是在说,如果一家公司明知自己在薪资上歧视对待员工,但只要长久坚持这么做,法院就会认为这是合法的。
雇主需要对每一次工资支付行为负责。在金斯伯格看来,既然雇主想要在员工薪资问题上保密,那么保密的代价就是每一次工资支付都是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行为。
但是,当莱德贝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投诉时,她却无法基于第七条而得到相应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莱德贝特不是因为性别,而是因为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民族血统或残疾而受到薪资歧视,同样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薪资保密对所有人都会产生影响,不仅仅对民权法案第七条保护的女性。而且,这也不仅仅关乎非法歧视问题。
这并非我院第一次对第七条进行如此狭隘的解释,这种解释与第七条希望广泛解决问题的本意不相符合。
最高法院历史上多次错误理解了第七条,这条法律本应被用来帮助受到歧视的人,而非成为他们争取赔偿的阻碍。
1991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民权法案》,它有效推翻了最高法院与今日判决相似的一些限制性判决,其中一个判决还被本案判决书引用了。
今天,又轮到国会来改变这个现状了……立法机构应当注意并纠正最高法院对第七条过于狭隘的解读。
当时由民主党控制的国会确实承担起责任并改变了法律,但到了2015年,金斯伯格告诉我:“现在的国会没有能力做任何事。所以我们曾在‘莱德贝特案’中得到的结果现在已经没那么容易达到了。未来的某一天,我们会拥有一个希望中的立法机构。它的成员,不论是哪个党派的,都希望让法律发挥作用,并团结协作确保法律真的在发挥作用。”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领导最高法院尚不足两年,但这个原本应当寻求共识的法院已经令人失望地分成了两派。罗伯茨自己也对2006年到2007年间的审判年度进行了批判,他不仅批评了最高法院对竞选经费的限制,而且还批评了那些试图改变种族歧视,但本身似乎涉及种族歧视的法律。“想要停止种族歧视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停止种族歧视。”在一个有关在学校中进行种族隔离的案件中,罗伯茨在他的判决书中这样说道。金斯伯格在这两个案子中都持异议。
这个审判年度中,金斯伯格在大法官席上连续宣读了“卡哈特案”和“莱德贝特案”中的两份异议意见书,这在之前从未发生过,而人们也马上注意到了她这一不同寻常的举动。辛西娅·福克斯·艾普斯汀告诉《纽约时报》:“金斯伯格一直被外界认为是那种戴着白手套、优雅平和的人,而且以这种态度处理问题,她确实取得了许多成就。但现在她发现自己努力抗争了多年的基本原则都已危在旦夕,于是她就不再受到诸多最高法院传统的限制了。”这篇《纽约时报》报道的题目是《持异议的金斯伯格在最高法院中发声》。金斯伯格开玩笑说这篇报道让马丁大吃一惊。
对于自己引起的这些不和谐,金斯伯格毫无歉意。在审判年度的结尾,她在一次演讲中提出了警告:“如果本院在重要的问题上继续向着错误的方向前进,我会继续发表异议。”至少从比喻意义上来说,金斯伯格已经褪去了优雅的白手套。
☆感谢德雷塞尔大学托马斯·R.克莱恩法学院法律副教授戴维·S.科恩提供评论。
莉莉·莱德贝特的故事没有结束。金斯伯格敦促国会承担起改变法律的责任,但她必须保持耐心。2008年,国会提交法案以撤销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在“莱德贝特案”中对反歧视法造成的损害,但这份法案却在由共和党控制的参议院中胎死腹中,而且小布什总统也已明确表示他将用总统否决权否决该法案。但贝拉克·奥巴马的当选改变了这一切。在他就任总统的十天内,奥巴马就签署通过了《莉莉·莱德贝特公平薪酬法》。在签署的现场,莱德贝特红光满面、喜不自禁地站在奥巴马的身后。金斯伯格在她办公室的墙上挂上了一份裱好的法案原文。她一直希望政府分立的三个权力部门之间可以顺畅沟通,这一理想终于成了现实。
但尽管如此,金斯伯格依然是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她发现这给她带来的挣扎超过了意识形态的界限。那个审判年度的春季,最高法院听取了一个有关亚利桑那州十三岁女孩萨瓦娜·雷丁的案件。雷丁在学校里被脱衣搜查,因为另一位学生宣称雷丁给了她处方剂量强度的解热镇痛药物布洛芬。最高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学校里对学生进行脱衣搜查是否违宪。但在口头辩论的那个上午,几位男性大法官,其中包括至少一位自由派男性大法官,不太能理解为什么在雷丁身上发生的事情很糟糕。“我在试图想明白,为什么被要求脱到只剩内衣是很严重的事,毕竟孩子们在上体育课前都会换衣服。”布雷耶沉思道,“在我的印象里,当我八岁还是十岁还是十二岁的时候,你知道,我们在学校里每天都会脱一次衣服,我们要换衣服上体育课,好吗?而且在我的印象里,同学有时候会把什么东西戳到我的内裤里——”法庭里爆发出一阵不安的笑声。托马斯笑得最为大声。
布雷耶试图挽救自己的失言。“也有可能不是我的内裤。随便,随便了。”但到了此时,他已经完全失去了对法庭的控制。“这种恶作剧是不是我干的?我不知道。我是说,我不觉得脱衣搜查是很少有人经历过的可怕事情。”
雷丁的年龄和金斯伯格孙女克拉拉的差不多。金斯伯格受够了。“她们不仅仅被要求脱到只剩内衣,”她终于爆发了,“她们还被要求提起胸罩抖一抖,看里面有没有藏东西——抖一抖,还要拉开自己的裤子,也抖一抖。”
几星期之后,大卫·苏特大法官宣布退休。而金斯伯格打破了最高法院不成文的规定,她在还未公开判决之前便谈论了萨瓦娜·雷丁一案。庭审口头辩论中发生了灾难性的一幕,金斯伯格告诉《今日美国》:“对我来说,就是‘莱德贝特案’重演了。”她指的是最高法院中的男性大法官们完全不了解女性的现实生活。“他们从来都没有做过十三岁的小女孩。”金斯伯格在谈到其他大法官时说,“对女孩子来说,这是一段非常敏感的时期。我认为我的同事们,至少他们中的一些,不能理解这一点。”
他们确实不理解萨瓦娜·雷丁,而且他们也没有听鲁思·巴德·金斯伯格的意见。“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我都不记得自己曾经参加过多少次这样的会议,每次我说了一些我觉得很有道理的话,”金斯伯格说,“然后一位男人和我说了一模一样的话。但人们就会留意到他所说的话,并对此做出反馈。”人们惊讶地发现,一直坚持团结协作的金斯伯格现在竟然公开谴责她的同事们重演性别歧视的旧时代。“这种事情甚至在最高法院的会议上也会发生,”金斯伯格继续说,“当我说了某个观点,而且我认为自己说得很清楚,但总要等到另外一个人说了同样的话大家才会关注到我的观点。”
但这一次,男性大法官们终于听进了金斯伯格的观点。2009年5月26日,奥巴马提名索托马耶尔为最高法院大法官。6月25日,最高法院全体一致判决学校对雷丁的脱衣搜查违宪。金斯伯格后来告诉我,是她改变了其他大法官的想法。“我们一直在学习,”她说,“倾听很重要。所以我为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感到非常高兴。”
疾风暴雨2006年,共和党与民主党共同发声,表示在确立《选举权法》的四十年后,依然有必要维持该法效力以保证少数族裔不被剥夺公民选举权。参议院全票赞成重新授权这个在1965年通过的法律,众议院也以三百九十票赞同、三十三票反对的结果赞同这一决定,小布什总统随后签署其成为法律。然而,在这个共识的背后却隐藏着一股蠢蠢欲动想要反叛的保守派势力。十几年前,里根政府中有一位名叫约翰·罗伯茨的律师,他曾在一份合著的备忘录中建议改变法律,使得对选民的压迫“不那么容易被证明,因为选民压迫一旦被确认,选举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极具入侵性的干涉”。显然,罗伯茨完全不知道被剥夺选举权对该选民产生的干涉是多么具有入侵性。
2013年2月17日,在“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的庭审口头辩论中,斯卡利亚提出了一个理论来解释参议院对《选举权法》的支持。“我认为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一个被称为维持种族特权的现象。”斯卡利亚说,“有人写过相关的文献。当一个社会建立起了种族特权,想要通过正常的政治途径消除这种特权是非常艰难的。”
黑人,斯卡利亚暗示道,已经控制了政府,而那些可怜的政治家因为害怕被别人指责为种族主义者而不敢对此有所行动。最高法院需要去拯救他们。当斯卡利亚发表这番言论时,坐在法庭律师区域的人们都倒吸了一口冷气。
保守派经常大肆批判非民选大法官们的“专制”,但在“谢尔比县案”中,正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们推翻了民选政府官员制定的、用来保护公民投票权的法律。“现任最高法院以保守闻名,但如果激进的意思是随时准备好推翻由参议院通过的法律,我认为现在的最高法院将是美国历史上最激进的法院之一。”金斯伯格告诉《纽约时报》。她令人沮丧的预言成了现实。在“谢尔比县案”之后的几年中,各州政府迫不及待地通过了各种法律让投票变得更为艰难,而这一改变无疑对有色选民和贫困选民产生的影响更大。“我们因为没有被淋湿而丢掉了伞,”金斯伯格说,“但现在依然还是疾风暴雨。”
金斯伯格在“谢尔比县诉霍尔德案”中的异议意见书节选“没有人怀疑选举歧视依然存在。”但我院今日的判决抛弃了已被证明是解决选举歧视问题的最佳方式。在1965年《选举权法》开始实施之前,我们已经尝试了许多其他对抗选举歧视的方法,但都一无所获,《选举权法》却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作用。《选举权法》中最有效的规定是要求所有历史上曾歧视对待少数族裔选举权的地区在对其选举权法做出任何修改前,都必须通过联邦政府的审查。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确保公民有权利不受种族歧视自由投票,但在这两条修正案通过的一个世纪之后,“选举中的种族歧视的疫症”依然“感染着我国一些地区的选举过程”。早期对于这种邪恶疫症的抗争少有成效。每当某种选举歧视的形式被发现并禁止之后,更多形式又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我院就曾屡次遇到过这种“多样化且难以根除的”剥夺少数族裔公民投票权的法律……《选举权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它是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最对症、有效、正当使用联邦立法权力的例证。在那些著名的经常违反宪法的州中,《选举权法》要求州政府在改变有关选举权的法律之前必须通过联邦政府的审查,《选举权法》为少数族裔选民们和州政府都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选举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案中列举的州必须在对其州选举权法或选举程序做出改变前向司法部提交提案申请,司法部将在六十天内对此提案做出答复。除非司法部认为该提案的“目的或结果是为了依据种族或肤色而妨碍投票权”,司法部必须批准该提案。否则,提出提案的一方有权在华盛顿地区法院中要求三位法官组成审判庭,并在他们面前对司法部的决定提出质疑……国会严肃谨慎地在2006年重新投票通过了《选举权法》。但我院却没有以相同的态度来对待今日的判决。国会提供了大量立法记录,但我院甚至都没有试图去认真阅读这些记录。实际上,我院今日仅因为选民登记人数和投票率有所上升就做出了判决。判决书中不仅没有明确说明其采用的审议标准,而是仅以“档案中的数据”为由反对其他观点,而且拒绝参与任何“有关记录中的数据到底能够说明什么的辩论”。《选举权法》是我国民权立法的核心部分,我院今日之判决推翻了该法的核心,其论点却无法让人信服。
金斯伯格自从1993年加入最高法院以来就一直激烈地维护投票权。
金斯伯格在此处暗示,早期的联邦民权法案、地方法律,以及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都没能阻止长达一个世纪对某些选民的歧视。
金斯伯格提到,消除选举中的种族歧视就像是打地鼠游戏一样,一个刚被消灭,马上就会有更具创造力的歧视形式出现。
金斯伯格认为,《选举权法》对于维护美国民主极为重要。《选举权法》第五条是它的核心,也曾被称为是民权运动“皇冠上的珍宝”。金斯伯格在她异议意见书的后半部分中提到,“正因为《选举权法》,曾经只是梦想的平等选举权才得以成为现实并得到维持”。
☆感谢全美有色人种协进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副主任兼律师亚娜·S.纳尔逊提供评论。
金斯伯格在此处解释了“联邦审核”的过程。一些州,大多数是南方州,曾经想出一些诡计来压迫少数族裔选民投票,而且还狡猾地规避了宪法中终止选举种族歧视的要求。但在联邦审核的要求下,这些地区在对选举权法进行任何修改之前,都必须将修改计划提交给司法部或华盛顿联邦基层法院进行审核。在这个规定下,在任何对选举权法的改变生效前,联邦政府都可以确保该提案不会让少数族裔受到更大的压迫。
一语中的。
本院的判决中既没有考虑在“谢尔比县案”这一特定案件中应用《选举权法》的合宪性,也没有考虑《选举权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只考虑部分法条的合宪性,而是对整部法案的合宪性做出了判决。这一判决难以被认为是克制中立的司法表现。恰恰相反。多数大法官们在今日判决中对《选举权法》的破坏只能用狂妄自大来形容。
对某条法律提出直接质疑指的是法律本身违宪,因此需要完全被推翻;与此相对的是一种较为狭义的质疑,即质疑在某个明确的情形里,该法是违宪的。保守派经常指责自由派法官们在司法中过于激进,在判决中考虑不应由司法部门考虑的问题。但今天,金斯伯格反过来谴责了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大法官及其支持者。她对由保守派组成的多数大法官们说:“慢一点,冷静下来,不要那么激动,你们一没有考虑该案中到底是否存在歧视,二没有考虑是否有可能基于更狭义的法律理论来进行判决。”
……大量证据证明,国会认为选举歧视可能会回归并非空穴来风。在审查制度正发挥作用时废除它,就像因为在暴风雨中没有淋湿而扔掉雨伞一样可笑……
这里,金斯伯格采用了民权运动者们经常提出的论点,即《选举权法》中的审查制度有效阻止了歧视性选举法律的通过,并且从一开始就打消了那些想要建立起歧视性法律的州政府的念头。值得注意的是,在“谢尔比县案”之后,美国有色人种法律辩护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及其同盟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推翻那些本来在审查制度下就应当被推翻的州法律。其中有一条被质疑的法律是关于得克萨斯州对于选举中身份证明的严格要求。根据该法,选民可以用枪支持有证来登记投票,却不能用学生证登记投票。
今日判决中最令人悲伤的讽刺意味在于它完全没有领会到《选举权法》有效的原因。本院多数大法官似乎认为,既然《选举权法》已成功地消除了1965年时存在的选举歧视,我国就已经不再需要选举权法律审查制度了……在这样的想法下,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论点中,历史重演了。
“选举歧视并不是我想象出来的。”金斯伯格继续说,大量国会记录都支持了2006年重申《选举权法》第五条的重要性,还有大量史料也证明了历史中一直存在的选举歧视。她就像是在对多数大法官和其他怀疑《选举权法》的人说,“如果你之前不知道,你现在知道了”。
没有了《选举权法》第五条的审查,选举歧视以惊人的速度在南方各州卷土重来,而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许多之前没有料想到的区域中也出现了各种选举歧视。这场战役不是因为“声名狼藉”的金斯伯格输掉的。在最近有关得克萨斯州选民登记身份证件的案子中,金斯伯格在异议意见书中写道,“得克萨斯州选举中的种族歧视绝非只是历史问题”。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用来抗争它的武器已经不多了。
到了2014年6月,人们已经习惯了在判决书中读到“金斯伯格大法官提交了异议意见书”这句话。五位共和党任命的男性大法官在“伯维尔诉好必来案”中不仅判定公司也像个人一样有宗教良心,而且这种良心允许把避孕药品排除在员工健康保险之外。又不是什么大事,该案中的多数大法官说,不过是女人的玩意儿嘛。几星期之后,凯蒂·库里克[7] 问金斯伯格:“你认为那五位男性大法官真的能够理解这一判决造成的后果吗?”金斯伯格回答道:“我只能说不。”那么,他们,作为男人,是否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着“盲点”?库里克继续追问。“如果想要控制自己的命运,女性必须拥有得到避孕用品的途径。”金斯伯格说,“我当然尊重好必来公司所有者的宗教信仰。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宪法没有赋予他们把这种信仰强加在成百上千不持有同样信仰的女性员工身上的权利。”
在“好必来案”的异议意见书中,金斯伯格写了那个非常著名的句子,而这个句子出现在她任何激烈的异议意见书中都不会显得突兀:“最高法院,我担心,已经进入了充满谬误的危险境地。”
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异议“我院不应基于未经验证的预言来决定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人选。”
——金斯伯格在“布什诉戈尔案”的异议意见书中说,2000年12月12日
“几代以来一直存在的种族压迫在我们的社会中依然清晰可见,因此保持必须消除它的决心依然至关重要。”
——金斯伯格在“格拉茨诉博林格案”的异议意见书中说,2003年6月23日
[1] 美国司法系统分为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套系统,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的最高一级法院。根据联邦主义原则,州内部问题大多应由州法院自己解决。
[2] 联邦主义指的是在宪法中单独列举联邦政府的权限,其余所有权力由各州及其人民所有的原则。金斯伯格在此处指的是宪法列举的联邦权力并不包括决定此案的权力。
[3] 在原文中,斯卡利亚指责金斯伯格“using ‘Al Sharpton tactics’”,Al Sharpton是美国著名民权运动家和脱口秀主持人,常被指责使用激进手段激化种族矛盾。
[4] Partial birth abortion:又称Intact dilatation and extraction。是指在超音波引导下,医生将钳子伸入子宫,夹住胎儿拉出阴道,再进行堕胎的过程。医生常出于对孕妇身体状况的考虑选用这种堕胎方法。
[5] 美国著名电子杂志,主要对政治、文化等新闻进行评论与分析。
[6] “第二十二条军规”这一说法来源于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同名长篇小说,现在一般指因互相矛盾的规则而导致的两难境地。
[7] Katie Couric,美国著名记者兼作家。